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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機械防風裝置結束語

發布時間:2024-11-18 18:13:36

1.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第三章 防風防颱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港口大型機械在防風防颱管理規定中,對大型港機的防風裝置有明確要求。第七條指出,設計時需考慮防風裝置,包括防止風力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裝置,以及防滑制動裝置和防風預(警)報裝置。防風裝置如錨定坑、防風系纜地錨等用於防止機械移動和傾覆,防滑制動則包含在設備內部或行走機構中的制動器,防風預報裝置則用於接收風速信息並發出預警。

第八條強調了防風防颱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定期檢查和維護防風裝置,確保其正常運作;根據風力情況設置足夠錨定裝置,必要時對不具防風能力的設備進行改進;大型港機需有良好的制動性能,行走機構制動器需完備有效。

軌道式大型港機除遵循以上規定外,還必須配備特定的防風和制動裝置,如防滑裝置在15到35米/秒風速下需能保持穩定,水平力和上拔力裝置在35到55米/秒風速下要能防止傾覆。軌道需平整,兩端需有擋塊固定。

第十條至第二十一條分別詳細列舉了各類港機在防風防颱過程中的具體措施,如行走制動、防風裝置使用、錨定和鎖定等,確保在突發陣風或台風時設備安全。各種類型的大型港機均應按照這些規定進行操作和管理,以確保防風防颱工作的有效執行。

2.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防風防颱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第七條港口碼頭的設計應當考慮大型港機防風防颱的要求,大型港機安裝應當配備和設置防陣風和防颱風裝置(以下簡稱防風裝置)。防風裝置分為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和防滑制動裝置,以及防風預(警)報裝置。
防止風的水平力、上拔力的裝置是指碼頭上設置的防止機械水平移動和傾覆的裝置,包括錨定坑、防風系纜(或者拉桿)地錨、系纜墩柱等。
防滑制動裝置是指機械自身設置的防滑裝置和行走機構配備的慣性制動器,其中防滑裝置應當在防爬器、夾輪器、頂軌器、夾軌器、鐵楔等中選取。
防風預(警)報裝置是指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台風信息、發布警示和警報的設備和設施,基本配置為帶記錄和警示功能的風速儀。有條件的港口可選擇配置氣象雷達。
第八條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對大型港機的防風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並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二)大型港機作業的碼頭和場所,應當根據當地陣風或者台風的實際情況設置足夠的錨定裝置,對不具備防風防颱能力的碼頭和大型港機應當採取有效的改進措施,確保其具備防風防颱能力;
(三)正常使用的大型港機應當具有良好的整機機械性能,其行走機構的制動器應當完備、有效,並具有足夠的制動力矩。
第九條軌道式大型港機防風防颱工作除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應當配備防滑和制動裝置,其中防滑裝置須保證設備在15米/秒到3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滑移;
(二)選擇配備防止風的水平力和上拔力的裝置時,須保證設備在35米/秒到55米/秒的現場風力作用下不發生傾覆。使用單位所在地區50年最大風速歷史記錄超出上述范圍的,應當按照50年最大風速設防;
(三)行走軌道應當平整,軌道兩端應當設置鋼筋混凝土或者鋼板製成的擋塊,並與碼頭基礎緊固在一起;
(四)應當配備防風預(警)報裝置,並進行技術測試,以滿足對設計風速警示預報的要求。
第十條大型港機預防突發性陣風的措施:
(一)在正常作業時,大型港機的行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任何情況下,不允許擅自降低行走制動器制動力矩;
(二)大型港機正常作業過程中遭遇陣風時,如無法行駛到錨泊位置,應當就地採取防風措施,使用包括防風裝置以及貨物、其他設施阻塞軌道等手段來保證設備的安全;
(三)陣風多發季節,大型港機停止作業、移好機位後,操作人員離機前應當檢查並確認所使用的防風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採取以下措施後,切斷操作電源:
(1)門座起重機應當將吊鉤起升至駕駛室以上的高度,起重臂收至平衡點或者最小幅度,轉盤轉至起重臂不易碰撞的位置;
(2)岸邊集裝箱起重機應當將前大梁收至最小幅度,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或者設計位置;
(3)對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將吊具起升到最高位置,並塞緊輪胎防滑塊。帶支腿的輪胎集裝箱起重機(高架吊) ,應當將旋轉銷鎖定。
第十一條單台門座起重機在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的防颱措施:
(一)各門座起重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大於50米,或者確保吊臂不相碰撞;
(二)起重臂擺放的幅度小於三分之二,鎖緊變幅制動器,吊鉤起升到最高位置;
(三)將門座起重機錨定,蓋好各種電機和行走齒輪的防護罩,拴牢機房頂蓋,確認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
第十二條單台門座起重機在不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的防颱措施:
(一)各門座起重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大於15米;
(二)採取第十一條(三)項的措施;
(三)銷定旋轉機構,起重臂收至平衡點或者最小幅度,起升鋼絲繩收緊並系在一邊門腿上,固定好變幅配重箱。
第十三條岸邊集裝箱起重機(以下簡稱裝卸橋)的防颱措施:
(一)將裝卸橋錨定,鎖定小車,揚起前大梁並固定在安全鉤上,用防颱插銷鎖定大梁,確認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
(二)使用專用的錨定環,用拉桿或者鋼絲繩分別在軌道內外側垂直地拉緊裝卸橋的四條門腿,如不能垂直布置也可以成八字形布置;
(三)裝卸吊具起升至設計規定位置,用鋼絲繩拉緊並捆綁在自身門框或者設備的其他部位。吊具設有防擺鋼絲繩的,應當將吊具的四條防擺鋼絲繩拉緊;
(四)關好全部門窗,切斷操作電源。
軌道式龍門起重機參照裝卸橋的防颱措施執行。
第十四條吸糧機的防颱措施:
(一)各吸糧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大於40米;
(二)將吸糧機錨定,確認大車行走制動器處於鎖緊狀態,並採取與門座起重機相同的防滑制動措施;
(三)把臂架旋轉至與軌道平行位置,吸咀放置地面,固定吸糧機臂架和吸咀;
(四)關好全部門窗,蓋好並拴牢電機和齒輪箱防護罩,清理走廊和樓梯口的雜物,切斷操作電源。
第十五條裝(卸)船機的防颱措施:
(一)根據裝(卸)船機的結構和類型,結合各港口、碼頭的實際情況,對軌道式裝(卸)船機可以參照岸邊裝卸橋或者門座起重機的防颱措施;對輪胎式裝(卸)船機,則應當將裝(卸)船機開到堆場,朝著貨堆一方擺放並楔緊行走輪胎;
(二)碼頭上設有防颱架的裝(卸)船機,應當將裝(卸)船機移至防颱架附近,把懸臂放在合適的位置上,用鐵鏈或者鋼絲繩將懸臂和溜筒固定在防颱架上;
(三)將出料皮帶機降低至支承位置;
(四)選擇適當距離捆紮好輸送帶;
(五)切斷操作電源,卷好電纜,蓋好並拴牢需防雨、防潮的部件。
第十六條輪胎式集裝箱龍門起重機的防颱措施:
(一)將起重機固定在防風系纜(拉桿)地錨或者系纜墩柱上,鎖緊制動裝置,塞上輪胎防滑塊;
(二)將集裝箱吊具與著地重箱連結並收緊吊具鋼絲繩;
(三)關好全部門窗,密蓋各種箱罩。
第十七條斗輪堆取料機的防颱措施:
(一)將懸臂放低,將斗輪擱在料堆上或者固定在支撐架上;
(二)確認行走制動裝置處於抱緊狀態,並採取與門座起重機相同的防滑制動措施;
(三)在尾車與地麵皮帶過渡處掛上皮帶防風鏈或者用繩索把皮帶捆於皮帶架上;
(四)關好全部門窗,清理雜物,切斷操作電源。
第十八條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的防颱措施:
(一)用防風鏈或者繩索把輸送帶捆在機架上;
(二)切斷操作電源,用防水布蓋好並拴牢開關箱和配電箱。
第十九條25噸級及以上輪胎起重機的防颱措施:
(一)將起重機停放到指定地點;
(二)將吊鉤起升到最高位置、起重臂放置至合適位置;
(三)鎖定旋轉機構和行走制動器,塞上輪胎防滑塊或者打好支腿,關好全部門窗。
第二十條輸油臂的防颱措施:
(一)固定旋轉部位;
(二)收攏並固定輸油臂;
(三)切斷操作電源。
第二十一條其他類型的大型港機的防風防颱措施,參照本規定執行。

3.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安全工作指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指導各地加強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工作,保障港口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部組織編制了《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現印發給你們。
各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指導督促轄區內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落實好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宣貫力度,將《指南》傳達貫徹到轄區內相關港口企業,要加強防陣風防颱風工作的指導,促進港口企業提高防陣風防颱風的技術和水平;在台風來臨之前要對轄區內港口企業防颱工作進行檢查,在台風季節要進行定期重點檢查,加強與氣象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發布防風防颱指令,進行具體部署,並監督港口企業切實落實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措施。
各港口企業要參照《指南》,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配備防風設施設備,制定防陣風防颱風措施和工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做好組織實施。港口企業接到防風預報後,應立即啟動港口大型機械防風專項應急預案,部署防風措施,並建立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港口大型機械的安全。
部將結合各地防陣風防颱風工作的實際情況,修訂《港口裝卸機械風載荷計算及防風安全要求》,進一步加強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級社,部水科院、天科院,部安質司、科技司、搜救中心、海事局。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安全工作指南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安全要求和措施,以指導港口企業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工作。
本指南適用於露天作業的港口大型機械,其他大型港口作業機械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指南的引用而成為本指南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指南。
JGJ 82 鋼結構高強度螺栓連接技術規程
JT/T 90 港口裝卸機械風載荷計算及防風安全要求
JTS 169 碼頭附屬設施技術規范
JTS 310 港口設施維護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3.1 港激頌口大型機械
指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裝(卸)船機、吸糧機、輸油臂、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斗輪堆取料機、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等港口大型機械。
3.2 陣風
指突發的、風速15米/秒(7級)以上的大風。
3.3 台風
指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和中心風力12級以上的熱帶氣旋。
3.4 防風裝置
指具有防陣風、防颱風功能且安全有效的組件或器件及其基礎。
防風裝置主要包括:
(1)碼頭上設置的與港口大型機械關聯的防風裝置,包括錨碇基礎、錨碇坑支座、系拉基礎、防風拉索(拉桿)支座、防風拉環、端部止擋裝置等;
(2)港口大型機械自身設置的防風裝置,包括錨碇插板(插銷或鉤)、防風拉索(拉桿)、防爬器、夾輪器、頂軌器、夾軌器、鐵楔、制動器、移動駕駛室插銷、俯仰掛鉤(插銷)裝置等;
(3)防風預(警)報裝置,包括接收、測量、記錄陣風和台風信息、發布警示和警報的設備和設施,主要指帶記錄和警示功能的風速儀。
4 一般規定
4.1 港口企業應綜合考慮碼頭和港口大型機械的技術狀況及當地台風、陣風情況,配備港口大型機械防風裝置,制訂符合實際情況的防風措施、工作規程、遲納專項應急預案,並根據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
4.2 港口企業應對港口生產人員進行培訓,港口生產人員應具備防風安全知識和操作能力。
4.3 港口企業應建立防風管理台賬,防風管理台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防風裝置配備情況記錄;
(2)防風裝置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3)港口生產人員培訓記錄;
(4)防風措明旦鄭施、工作規程及專項應急預案;
(5)防風專項應急預案演練記錄。
4.4 港口企業宜根據掌握的氣象信息,結合港口大型機械風速儀信息及現場氣象觀測等情況進行研判,開展台風、陣風預防工作。
4.5 港口企業應配備捆綁設備、堵塞設備、應急電源、工屬具等港口大型機械防風應急物資。
4.6 港口企業應對防風裝置和防風應急物資進行定期檢查,台風和陣風多發季節,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其他時段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4.7 港口企業應對每次防風行動或防風應急演練進行評估。
4.8 港口大型機械宜採取單體防颱措施。當確需採取連體防颱措施時,港口企業應根據實際風況及專家論證等情況,制訂連體防颱方案,確保台風期間港口大型機械的安全。
5 防風裝置安全要求
5.1 防風裝置的配備和設置應滿足港口大型機械抗風能力要求。
5.2 港口大型機械抗風等級,應按所在地50年一遇最大風速設防。新建、擴建、改建的沿海碼頭所在地區50年一遇最大風速低於JT/T90設防要求的,抗風等級按JT/T90設防。防風裝置應滿足在設防風速下,港口大型機械不發生滑移和傾覆。
5.3 在未使用錨碇裝置和防風系拉裝置時,其他防風裝置應滿足在35m/s(沿海港口碼頭)或30m/s(內河港口碼頭)風速下,強風沿港口大型機械運行方向作用,港口大型機械不發生滑移;有超過35m/s(沿海港口碼頭)或30m/s(內河港口碼頭)風速要求的,應按實際需求確定抗風能力,並配置有效防風裝置,確保港口大型機械不發生滑移。
5.4 碼頭上設置的與港口大型機械關聯的防風裝置應符合JTS 169的有關規定。
5.5 港口大型機械的行走機構應當具有良好的制動功能,其制動與釋放動作應與行走機構聯鎖。除手動控制防風裝置外,其他防風裝置應能從控制室自動操作。港口大型機械宜設置地面緊停開關。
5.6 防風預(警)報裝置應具備顯示瞬時風速、報警功能,並儲存報警時風速值。風速儀應安裝在設計位置。防風預(警)報裝置宜設置應急電源。有條件的港口可選擇配置氣象雷達。
5.7 錨碇裝置和防風系拉裝置應滿足在設計最大設防風速作用下港口大型機械不發生移動和傾覆。
5.8 錨碇插板(插銷或鉤)可採取在錨碇坑支座內插入三角形錐等方式緊固,以防止港口大型機械晃動、沖撞或者基礎變形。
5.9 防風裝置的連接應安全可靠。採用高強度螺栓連接時應符合JGJ 82的規定。
5.10 防風裝置失效或部分失效時,港口大型機械的門框或門腿應與碼頭設施牢固點相連;小車錨碇錯位無法錨碇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固定。
5.11 防風裝置應按港口大型機械的種類、型號及防颱位置進行分類標識和編號。標識應清晰耐用,編號應與相應的港口大型機械對應。
5.12 有條件的港口可選用具有風力自鎖等功能的新型防風裝置。
5.13 港口大型機械視頻監控系統宜設置應急電源,並保留視頻記錄。
5.14 港口企業應當定期對防風裝置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明確責任人和檢查、維護、保養要求,確保防風裝置具備完好的防風能力,並保存記錄。
5.15 港口企業應對碼頭上設置的與港口大型機械關聯的防風裝置採取以下檢查、維護、保養措施:
(1)定期清理、疏通錨碇基礎及系拉基礎的出水孔,以防積水或銹蝕。保持錨碇基礎、系拉基礎內清潔、無雜物。
(2)確保錨碇坑支座、防風拉索(拉桿)支座內部件齊全有效。對埋設在地面以下的錨碇坑支座、防風拉索(拉桿)支座結構的腐蝕情況進行評估,確認其對防風裝置整體強度沒有影響。定期潤滑錨碇坑支座和防風拉索(拉桿)支座內各活動部位,保證其轉動靈活。
(3)確保端部止擋裝置的擋塊完好,端部止擋裝置與支承基礎間的緊固螺母無松動,焊接焊縫無銹蝕或裂紋。
(4)定期檢查、調整軌道,保持軌道平整,確保公差符合標准。及時清理軌道兩旁雜物,定期採取防腐措施。
(5)防風裝置的檢查、維護、保養應符合JTS 310有關維修養護的規定。
5.16 港口企業應對港口大型機械自身設置的防風裝置採取以下檢查、維護、保養措施:
(1)防風拉索表面無損傷痕跡,各連接端無變形或松動。旋轉機構收放自如,連接焊縫完好。
(2)防風拉桿整體無變形,各連接焊縫無損傷,連接件螺紋潤滑良好,旋轉機構正常使用。
(3)夾輪器制動片與車輪間間隙適當,連接機構無變形,活動連接部位潤滑良好,夾片表面無油污,液壓系統無漏油,電氣控制靈敏有效。
(4)夾軌器、頂軌器制動片與軌道間間隙適當,連接機構無變形,活動連接部位潤滑良好,液壓系統無漏油,電氣控制靈敏有效。
(5)鐵楔外表無變形,與軌道接合尺寸符合要求,與車輪的接觸面宜成弧形。港口大型機械採用電動鐵楔的,確保推桿與鐵楔間聯接可靠。
5.17 港口企業應檢查防風預(警)報裝置報警器的完好性和准確性,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6 防颱風措施
6.1 台風前檢查措施
6.1.1 港口企業接到台風預報後,應立即啟動港口大型機械防風專項應急預案,部署防颱風措施。
6.1.2 台風登陸前,港口企業應主要針對以下內容進行港口大型機械防颱檢查:
(1)防風裝置的完好性;
(2)活動、擺動部件的牢固性;
(3)供電線路、通信線路的有效性;
(4)機房、電氣房、司機室、電梯及室外電箱等設備設施的密封性;
(5)燈具、避雷針、銘牌、門窗及玻璃等設備設施的牢固性。
6.1.3 港口企業應及時處理防颱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6.2 防颱風應對措施
6.2.1 港口門座起重機根據起重機旋轉機構是否允許自由轉動,分別採取不同的防颱風應對措施。
6.2.1.1 單台港口門座起重機在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並錨碇。各起重機間安全距離應大於50米,或確保吊臂最大幅度時不相碰撞。
(2)拆除起重機抓鬥或其他吊具,吊鉤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
(3)起重臂擺放幅度小於三分之二,鎖緊變幅制動器,固定變幅配重箱,松開旋轉制動器。
(4)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緊。
(5)配置有鐵楔、夾輪器、夾軌器的起重機,應採取塞鐵楔、夾輪、夾軌措施。
6.2.1.2 單台港口門座起重機在不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並錨碇。各起重機間安全距離應當大於15米。
(2)宜拆除起重機抓鬥或其他吊具。
(3)安裝旋轉錨碇,鎖緊旋轉制動器,將起重臂放至設計防風位置,起升、收緊鋼絲繩,並系在一側門腿處。鎖緊變幅制動器,固定變幅配重箱。
(4)使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緊。
(5)配置有鐵楔、夾輪器、夾軌器的起重機,應採取塞鐵楔、夾輪、夾軌措施。
6.2.2 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並錨碇。使防滑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緊。
(2)將前大梁按設計要求收起或放至設計位置,並通過安全鉤(插銷)固定大梁。
(3)將裝卸吊具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吊具設有防擺鋼絲繩的,將防擺鋼絲繩拉緊。
(4)將司機室和小車停至停車位,並鎖定。
(5)配置有鐵楔、夾輪器、夾軌器的起重機,應採取塞鐵楔、夾輪、夾軌措施。
6.2.3 裝(卸)船機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根據裝(卸)船機的結構和類型,結合各港口、碼頭的實際情況,軌道式裝(卸)船機可按照6.2.1條或6.2.2條的防颱風措施執行。
(2)將輪胎式裝(卸)船機停放至防颱位置,楔緊行走輪胎。
(3)碼頭上設有防颱架的裝船機,將裝船機移至防颱架附近,將懸臂放至設計防風位置,用鐵鏈或鋼絲繩將懸臂和溜管固定在防颱架上。
(4)將裝船機出料輸送皮帶機降低至支撐位置或設計防風位置,用防風鏈或繩索將輸送帶牢固捆綁至機架上。
(5)將裝船機溜管降低至離地面適當高度,並系固。
(6)鎖定卸船機水側落料口的回收裝置擋板。
6.2.4 吸糧機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吸糧機錨定、防滑制動措施按照6.2.1條執行。
(2)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緊。
(3)將臂架旋轉至與軌道平行位置,吸咀放至支架或地面,固定吸糧機臂架和吸咀。
6.2.5 輸油臂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固定旋轉部位。
(2)收攏並固定輸油臂,鎖緊用於固定輸油臂的插銷。
(3)宜採用繩索將輸油臂進行綁扎、固定。
6.2.6 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停放至錨碇位置,並錨碇。
(2)將輪胎呈0度、90度交叉布置,鎖緊制動裝置及轉向裝置,楔緊行走輪胎,同一組輪胎兩輪相對墊實。
(3)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緊。
(4)按照設計要求,將集裝箱吊具與著地重箱連結,並收緊吊具鋼絲繩,或將集裝箱吊具起升至最高位置。
(5)將小車停至停車位,並錨碇。
6.2.7 斗輪堆取料機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移回錨碇位置,並錨碇。
(2)確認行走制動裝置處於鎖緊狀態,並按照6.2.1條採取防滑制動措施。
(3)連接、收緊防風拉索(拉桿),並鎖緊。
(4)將懸臂放低,將懸臂前端固定在懸臂錨碇架上,並鎖緊臂架。未設置懸臂錨碇架的,將斗輪或懸臂前段擱置在不會發生坍塌的料堆上。設有變幅鋼絲繩的,鋼絲繩應處於鬆弛狀態。
(5)將皮帶防風鏈掛至尾車與地麵皮帶過渡處,或將皮帶捆固於皮帶機架上。
6.2.8 輪胎起重機(25噸級及以上)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停放至防颱位置。
(2)將起重臂降至地面或支架位置。起重臂無法降至地面或支架的,將吊鉤固定。
(3)支起起重機支腿。
(4)鎖定旋轉機構和行走制動器,楔緊行走輪胎。
6.2.9 露天固定帶式輸送機應採取以下防颱風應對措施:
(1)採用防風鏈或繩索將輸送帶捆綁至機架上。
(2)配有防塵罩的輸送機應栓牢防塵罩。
(3)將連接皮帶機轉換平台上的值班室與平台緊固。
6.2.10 在修港口大型機械應根據氣象條件、設備狀況等因素,制定專項防颱風措施。已閑置港口大型機械應採取原港口大型機械防颱風措施,確保其防颱風功能完好。
6.2.11 人員撤離前應切斷操作電源,可保留防風預(警)報裝置及視頻監控電源。
6.3 台風後檢查及恢復
6.3.1 港口企業應解除港口大型機械的防颱加固設施,使其恢復至正常生產狀態,並將使用後的防風應急物資進行保養後放回原處。
6.3.2 港口企業對港口大型機械防風裝置、通信及電氣等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及修復,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6.3.3 港口企業應對港口大型機械進行單機構試車、聯動試車。港口大型機械具備運行條件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6.3.4 港口企業應對相關防風應急物資的損失情況進行統計、記錄,並補充缺失物資。
7 防陣風措施
7.1 港口企業在陣風多發季節應根據氣象數據密切關注陣風狀態,並及時響應。
7.2 港口大型機械正常作業過程中陣風達到預警風速時,作業人員應迅速結束作業,並就地採取大車制動、夾輪、夾軌、安放鐵楔等防風措施。作業司機及相關人員應採取防護措施。
7.3 在陣風多發季節,綜合考慮陣風預報及港口門座起重機移動頻率等因素,港口門座起重機作業過程中可安放鐵楔。
7.4 港口大型機械臨時停止作業後,應採取大車制動、夾輪、夾軌、安放鐵楔等防風措施,並可就近錨碇。
7.5 港口大型機械作業完成停止作業後,應採取大車制動、夾輪、夾軌、安放鐵楔等防風措施。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裝(卸)船機、吸糧機應移機至錨碇位置或防颱位置錨碇,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斗輪堆取料機等宜移機至錨碇位置或防颱位置錨碇。操作人員離機前,應當檢查並確認所有防風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在採取以下措施後,切斷操作電源:
(1)對於不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的港口門座起重機,安裝旋轉錨碇,鎖緊旋轉制動器。採用吊鉤作業時,應將吊鉤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採用抓鬥或其他吊具作業時,宜將抓鬥或其他吊具打開放至不影響交通與消防的安全地帶,並使鋼絲繩處於適度鬆弛狀態。對於允許旋轉機構自由轉動的港口門座起重機,拆除抓鬥或其他吊具。
(2)將岸邊集裝箱起重機、軌道式門式起重機前大梁按設計要求收起或放至設計位置,並通過安全鉤(插銷)固定大梁,吊具起升至設計防風位置。
(3)裝(卸)船機可參照港口門座起重機、岸邊集裝箱起重機採取防陣風措施。
(4)將吸糧機的臂架旋轉至與軌道平行位置,吸咀放至支架或地面並錨固,宜固定吸糧機臂架。
(5)將輸油臂旋轉部位固定,收攏並固定輸油臂,鎖緊用於固定輸油臂的插銷。
(6)按照設計要求,將輪胎式集裝箱門式起重機的集裝箱吊具與著地重箱連結,並收緊吊具鋼絲繩,或將集裝箱吊具起升至最高位置。鎖緊制動裝置及轉向裝置,楔緊行走輪胎。
7.6 陣風後檢查及恢復措施應按照6.3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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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港口大型機械防陣風防颱風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港口企業未按本規定組織、實施防風防颱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視情況給予警告,並責令整改。
第二十三條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督促、檢查港口企業防風防颱工作,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5. 交通部關於頒發《港口大型裝卸機械防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預防強陣風和台風侵襲,減少港口大型裝卸機械損失,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港口裝卸作業的軌道式門座起重機,集裝箱起重機、卸船機、裝船機等大型裝卸機械。第三條港口企業必須制定切實可行的大型裝卸機械安全操作規程、防風措施和各級崗位責任制,並嚴格遵照執行。第四條港口企業必須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掌握氣象信息,預先做好大風防範工作。第五條港口企業對大型裝卸機械必須配備錨定、防爬裝置並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對於沒有錨定、防爬裝置及經檢查發現不可靠的,必須採取改進措施,確保機械安全。第六條港口企業對配有大型裝卸機械的碼頭,必須設置一定數量的錨定坑,以便機械能就近錨定。第七條新造的港口大型裝卸機械必須全部配備有效的錨定裝置和可由司機室控制的防爬裝置(設計風速33米/秒以上)。第八條港口大型裝卸機械司機,在大風預報期內,必須將機械停放在錨定點錨定並輔以其他固定措施。在作業或准備作業時突遇大風,應立即放下或打好應急防爬裝置。必要時或下班後,應將機械就近錨定。第九條港口設備普查必須包括大型裝卸機械錨定、防爬裝置可靠性及軌道技術狀況等內容。對於制度健全、措施得力的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本規定而導致重大事故的,應追究其責任。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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