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防雷裝置的產品測試報告,是由那方出
目前防雷類的產品檢測報告只有兩傢具有法律權威,一個是上海防雷檢測中心,一個是內北京的。
任何一容個公司的產品檢測報告都可以在這兩家防雷檢測中心查到。如果查不到說明產品尚未經過檢測,信息產業廳是不允許未經檢測就私自賣。
防雷裝置的產品測試報告是由生產防雷裝置新產品的廠家給你們提供。
②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是非常重要的,雨天防雷必不可少,雖然概率小,但有可能就要做好防護,每個細節都很關鍵。中達咨詢就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和大家說明一下。
1.檢測對象及檢測部位
1.1接閃器現場檢查接閃器的材料、規格、防腐措施及銹蝕情況,查看安裝是否垂直,焊接是否牢固,有無折斷、熔化現象。檢查接閃器與引下線的連接是否可靠以及分流情況。對於單支或多支避雷針,應用滾球法確定其保護范圍,確定是否能起到保護建(構)築物的作用。
1.1.1建築物接閃器對於樓房等建築物的避雷網或避雷帶,圓鋼直徑應大於等於8mm,培卜扁鋼截面積大於等於48m㎡,厚度大於等於4mm.現場檢測時用鐵錘或鉗子等硬器對網帶做適當的敲打。查看是否有開焊和彎成直角或小於直角等敷設不合理的地方。
1.1.2水塔接閃器要求利用水塔頂部周圍鐵柵欄來保護接閃器或敷設環形避雷帶邊緣,塔頂中心安裝避雷針一隻。可以通過高倍望遠鏡來觀察接閃器的狀況。
1.1.3煙囪接閃器利用安裝在煙囪頂部的避雷針或環形避雷帶作為保護,多根避雷針應用避雷帶連接成閉合環。
1.2引下線現場檢查引下線是否垂直、牢固,是否遵循最短路徑原則;檢查引下線材料直徑及截面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引下線的布設是否合理,應視建築物出入口、人行道之間距離採取保護措施,其距離必須大於等於3.0m;檢查斷接卡是否銹蝕、接觸不良。宜在距地1.8m處設置斷接卡;檢查距地面1.5m以下是否設置了非金屬防護套管;檢查引下線是否變形和彎藍處是否有直角、銳角彎;檢查是否有斷裂、機械損傷、嚴重銹蝕等狀況,當截面銹蝕大於等於t/3時應予更換;檢查引下線與接閃器、接地裝置焊接是否牢固可靠,焊點有無裂縫等;引下線的布設應包括:能否引起雷電反擊和雷電電磁脈沖干擾,附近是否有其他設備引線、是否有交叉或平行電氣線路,如有應採取措施;引下線的過電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穿過臨時建築物情況和是否便於檢查等。對於高度小於等於40.0m的水塔,可以利用鐵梯為引下線;高度大於40.0m時,應另加設一根引下線或利用支柱內主鋼筋作為引下線。對於高度小於等於40.0m的煙囪,可利用鐵扶梯作引下線;高度大於40.0m時,應另加裝一根引下線或利用支柱或支座內主鋼筋作引下線。
1.3接地裝置接地裝置的檢測以實際測量接地工頻電阻值為主要標志。接地裝置主要檢查安裝位置、深度、規格、防腐、沖擊接地電阻等,並要查閱基建檔案中防雷設計圖紙的接地裝置材料、規格、布置等是否設計合理。
對於水塔、煙囪等構築物。由於其防雷裝置均暴露在外面,通常可以通過高倍望遠鏡進行避雷針、引下線的現場觀察,可及時發現隱患。必要時,檢測員要登到最高處進行實地檢查和測量。
檢測時應多選擇幾個點進行測量,最後通過求平均的方法確定該點的接地電阻值。如果測試出的工頻接地電阻均合格的話,可以不用再測試該處的土壤電阻率,也不必計算出沖擊電阻值。
2.檢測前的准備以及檢測程序
2.1檢測前的准備
2.1.1檢測計劃由現場檢測技術負責人制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建設方,施工到在那些部分、那些環節時,施工方必須通知檢測站及時進行檢測,作好原始記錄資料;
2.1.2項目熟悉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檢測人員熟悉檢測項目的技術說明,這部分是熟悉的重點,是一項比較細致的工作,檢測人員必須了解相關國家標准對各個檢測項目的強制性指標要求。
2.1.3責任落實項目的防雷裝置的施工,由土建施工方在負責,根據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原則,按照檢測協議約定,檢測單位具體落實檢測人員工作職責,保證整個檢測過程、檢測資料的完整性,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
2.1.4檢配鎮穗測記錄表格准備相關檢測記錄表格准備,根據新建建築物的具體情況,准備一套從基礎測試開始到工程竣工止的完整檢測表格,並指定專人保管。
2.2檢測程序
2.2.1前期准備階段①接受檢測任務,了解被檢單位的情況。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備工作,旅運是制定檢測方案、簽訂協議、檢測實施等後續工作的鋪墊,至少應了解其大概情況,如具體地址、規模、性質、土壤類型、檢測場所環境等。②制定檢測方案。方案要盡量定得細一些。③簽訂檢測協議或合同,也可以是委託書形式。④配備人員。根據被檢單位的性質、行業特點,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檢測技術人員。⑤掌握相關知識。了解和掌握與被檢單位有關的專業知識及相關的規范、規定,包括國家標准規范、行業規范、地方標准以及有關的安全程序、操作規程等。⑥准備儀器。不同的設備、設施所需的檢測設備也不同,根據檢測對象,准備並檢查檢測主、備用儀器設備,保證其在檢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內並能正常使用。
2.2.2現場檢測階段①到達受檢單位,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有關證件。②查閱本次檢測對象的防雷工程技術資料和圖紙,了解並記錄受檢單體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後果,確定其防雷類別、防雷區劃分和應檢測項目。③巡視受檢單體及周邊環境,根據所使用儀器的測試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電阻測試儀輔助樁位並連線,再次檢查儀器設備,記錄接地電阻測試儀型號名稱及檢測輔助樁位。④進行現場檢測並記錄數據。根據確定的檢測項目,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後檢測內部防雷裝置的順序,由檢測人員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雷裝置的觀感質量進行巡視檢查,並對相關技術參數進行測量,同時進行接地電阻或過渡電阻測試點取樣並繪制測點平面示意圖,對測點進行標注和編號後進行接地電阻、過渡電阻等測量,測量結果—讀數經復核無誤後按要求記入相應的原始記錄表。⑤復核、確認並簽字。現場檢測完畢,對儀器設備再次進行檢查,確認其正常,由測試取樣者、測試者、記錄者對原始記錄進行校對和復核後,在指定的主檢與復核處簽字。同時對現場檢測當場發現並能確定的防雷裝置缺陷進行匯總,形成存在問題通知書交受檢單位現場負責人,由受檢單位現場負責人對檢測結果進行確認後在指定處簽字。
2.2.3分析處理階段①整理檢測數據,出具相關檢測文書。對檢測原始記錄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整理和處理後,根據相應的技術標准進行判定,對新確定的存在的問題編制並出具存在問題通知書;對於定期檢測或竣工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對於整改後進行的復檢,編制並出具復檢意見書。②審核、簽發相關檢測文書並蓋章。③登記、發送相關檢測文書,並建立檔案。
2.2.4服務評價和跟蹤回訪①在被檢單位領取檢測報告等文書時,請被檢單位填寫防雷檢測工作作風、服務質量評價表,收回評價表並建立台帳檔案。②檢測機構管理人員通過電話或上門了解或邀請召開座談的形式,按不低於30%的比例對檢測活動進行服務跟蹤回訪。
3.檢測方法和注意事項
檢測方法:包括查閱資料、檢查觀感質量、測量技術參數及分析處理。
3.1查閱資料指查閱設計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及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3.2檢查觀感質量指對各種防雷裝置及措施的外露部分觀感質量進行檢查並記錄和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的過程。
3.3測量技術參數指運用各種儀器、儀表設備對防雷裝置各種技術參數進行測量、讀數、記錄。
3.4分析處理指對各種技術參數的測量數據進行計算分析處理並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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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防雷檢測有什麼硬性規定
所涉及的防雷裝置,其材料、規格及其技術參數應與《GB 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相符合。防雷裝置檢測一般分為事前檢查和事後檢測兩部分。在進行防雷裝置檢測前應對所使用的檢測儀器、儀表和測量工具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如下:
1、儀器儀表鑒定或校準:檢查儀器、儀表鑒定證書、校準證書是否在有效期的范圍內,一般要求每台檢測儀器、儀表要納入計量的檢測,檢測單位可委託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定單位進行常規的計量檢測,檢測合格的,由檢定單位核發給每台儀器、儀表一張計量認證合格證。
2、檢_儀器儀表電池:檢_儀器、儀表所使用的電池是否在正常值范圍,如果電池的電壓不足,則應立即更換新的電池如遇到在檢測中儀器、儀表的電池電力不足時,建議隨身攜帶一組與儀器、儀表相配套的備用電池。
3、檢查檢測設備外觀及其附屬設備:檢_檢測用測試線絕緣層是否有破損,如果有破損則應更換或採用絕緣膠帶對破損的部位進行處理,避免讓裸露的金屬線在檢測過程中碰到帶電物體或接地體產生危及人身安全或影響檢測數據情況出現如果發現檢測線某處斷開,可用萬用電表的電阻擋尋找檢測線斷開位置並做處理,以免影響檢測工作。
(3)防雷裝置檢測委託協議書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方法:防雷裝置檢測順序可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再歷大虛檢測內部防雷裝置進行。外部防雷裝置包括接閃器(接閃桿、接閃帶、接閃線、接閃網)、引下線、接地裝置、金屬門窗及屋面大型金屬物體的等電位連接。
內肢燃部防雷裝置包括各級電涌保護器(SPD)、屋內電子設備的等電位連接、電梯機房的等電位連接、均壓環、電子設備安全距離等。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檢測完畢後應將每項檢測結果填人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原始記錄表中作為檢測的原始記錄。
防雷裝置的檢測一般根據被檢建築物的情況又分為首次檢測和定期檢測。所謂的首次檢測就是未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仿凳測過的建築物或雖然經過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但該建築物已超過規定的檢測周期。所謂的常規檢測就是經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機構檢測過且不超過該建築物規定檢測周期的建築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防雷裝置檢測方法
④ 防雷檢測規范
法律分析:(一)建築物等檢測的相關標准
A,《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08)
B,《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43-2002)
C,《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
D,《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范》(JCJ16-2008)
法律依據:《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檢測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及相應防雷裝置檢測,由建設單位委託開展,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⑤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防雷檢測報告是有建設單位去辦理嗎
這個要看合同約定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屬於施工單位,完整的竣工報告里應包括第三方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如果沒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論 。
防雷驗收是專項驗收,規當地具有檢測質資的檢測部門實際檢測,由氣象部門驗收出具驗收合格。
辦理防雷工程檢測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建設項目防雷工程檢測登記表(回執)》(一式叄份,加蓋公章);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建築工程項目表(復印件);
3、防雷裝置施工圖(項目總平面圖、防雷接地基礎平面圖、屋面防雷平面圖、防雷接地系統圖、電氣防雷設計(施工)說明、低壓配電系統圖、弱電系統圖)。
防雷檢測報告至少一式四份,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6)防雷裝置檢測委託協議書擴展閱讀
防雷檢測的內容
防雷裝置的質量好壞直接關繫到國家的財產和人身安全大事,因此對防雷裝置檢測結果的評價,只能以檢測數據為依據。防雷裝置檢測均以國家及各部門有關防雷技術規范、標准為准。
檢測內容有:防直擊雷、防側擊雷、防雷電感應、防雷電波入侵、防靜電、等電位連接等防雷裝置的接地電阻、用材規格、布局、工藝、產品技術參數,檢測方法有外觀檢查和儀器測量。
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為建築物的防雷分類、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防雷區的劃分、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工頻接地電阻、布線檢查和電涌保護器(SPD)的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