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煤礦安全規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7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1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駱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煤礦安全
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項制度,裝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二、第二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編制本單位的防治水中長期規劃(5-10年)和年度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行劃分,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范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觀測系統,加強水文地質動態觀測和水害預測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三款:「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應當每月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其他礦井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及治理活動。」
三、第二百五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礦井應當查清礦區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匯水、滲漏、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等情況;了解當地水庫、水電站大壩、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礙物等情況;掌握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井的信息溝通,發現礦井水害可能影響相鄰礦井時,立即向周邊相鄰礦井進行預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條修改為:「礦井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築物的地面標高必須高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危險的地段。
「礦井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地面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應當修築堤壩、溝渠或者採取其他可靠防禦洪水的措施。不能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應當封閉填實該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條修改為:「當礦井井口附近或者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有水體時,必須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開采和破壞煤層露頭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積水的地點,修築泄水溝渠,或者建排洪站專門排水,杜絕積水滲入井下。
「(三)當礦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對於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妥善疏導,避免滲入井下。
「(五)對於漏水的溝渠(包括農田水利的灌溉溝渠)和河床,及時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及時填塞。進行填塞工作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員陷入塌陷坑內。
「(六)當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威脅煤礦安全時,及時撤出受威脅區域的人員,並採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條修改為:「嚴禁將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溝渠。」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煤礦發現與礦井防治水有關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礙物或者堤壩破損時,應當及時清理障礙物或者修復堤壩,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
七、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使用中的鑽孔,應當安裝孔口蓋。報廢的鑽孔應當及時封孔,並將封孔資料和實施負責人的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條修改為:「相鄰礦井的分界處,應當留防隔水煤(岩)柱。礦井以斷層分界的,應當在斷層兩側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應當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煤層賦存條件、圍岩性質、開采方法以及岩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確定。
「礦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並通報相鄰礦井。嚴禁在各類防隔水煤(岩)柱中進行採掘活動。」
九、第二百六十條修改為:「在採掘工程平面圖和礦井充水性圖上必須標繪出井巷出水點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的積水范圍、底板標高和積水量等。在水淹區域應當標出探水線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每次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後,應當有專業人員分工觀測井上積水情況、洪水情況、井下涌水量等有關水文變化情況以及礦區附近地面有無裂縫、老窯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現象,並及時向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報告,並將上述情況記錄在案、存檔備查。」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情況危急時,礦調度室及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井下撤人,確保人員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條修改為:「受水淹區積水威脅的區域,必須在排除積水、消除威脅後方可進行採掘作業;如果無法排除積水,開采傾斜、緩傾斜煤層的,必須按照《建築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中有關水體下開採的規定,編制專項開采設計,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行。」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按照受水淹積水威脅進行管理,並執行本規程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開采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隔水煤柱時,應當徹底疏幹上部積水,進行可行性技術評價,確保無潰漿(沙)威脅。嚴禁頂水作業。」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條修改為:「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等構造時,應當查明其確切位置,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岩)柱,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煤層變濕、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來壓、片幫、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鑽孔噴水、底板涌水、煤壁潰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報告礦調度室,並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在原因未查清、隱患未排除之前,不得進行任何採掘活動。」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條修改為:「礦井採掘工作面探放水應當採用鑽探方法,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鑽機進行施工。同時應當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質試驗等)查清採掘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以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確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條修改為:「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垮落帶、導水裂縫帶、彎曲帶發育高度,進行專項設計,確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當導水裂縫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掘進和採煤時,應當超前進行鑽探,待徹底疏放水後,方可進行掘進回採。」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應當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條修改為:「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用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測,保證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為:「礦井建設和延深中,當開拓到設計水平時,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統後,方可開始向有突水危險地區開拓掘進。」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條修改為:「煤系頂、底部有強岩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和主要回風巷應當布置在不受水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刪除本條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條修改為:「井筒穿過含水層段的井壁結構應當採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設置隔水層。」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二款:「井筒淋水超過每小時6m3時,應當進行壁後注漿處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改為:「立井基岩段施工時,對含水層數多、含水層段又較集中的地段,應當採用地面預注漿。含水層數少或含水層數分散的地段,應當在工作面進行預注漿,並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條修改為:「礦井應當配備與礦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電設備和水倉等,確保礦井排水能力充足。
「礦井井下排水設備應當滿足礦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檢修的水泵外,應當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備用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70%。檢修水泵的能力,應當不小於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當能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應當有工作和備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應當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電設備的能力應當與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夠保證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礦井主要水倉應當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夠正常使用。
「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計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當能容納4h的采區正常涌水量。
「水倉進口處應當設置箅子。對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帶有大量雜質的礦井,還應當設置沉澱池。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當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新建礦井揭露的水文地質條件比地質報告復雜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及時查明水害隱患,採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井下探放水應當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探放水隊伍進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應當在進入采區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井底附近應當先設置具有足夠能力的臨時排水設施,保證永久排水系統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修改為:「井下采區、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積水的,應當優先施工安裝防、排水系統,並保證有足夠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條修改為:「礦井應當做好充水條件分析預報和水害評價預報工作,加強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結束後,應當提交探放水總結報告存檔備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岩)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鑽距不得小於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於10m。」
增加一款,作為本條第四款:「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全部水文地質條件和充水因素時,應當採用井下鑽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則開展探放水工作,並確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條修改為:「採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確定探水線,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使用專用鑽機進行探放水,經確認無水害威脅後,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二)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三)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四)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六)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七)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時。」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改為:「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開采期間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改為:「井下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嚴禁使用煤電鑽等非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安裝鑽機進行探水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並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探水鑽孔位於巷道低窪處時,配備與探放水量相適應的排水設備。
「(三)在打鑽地點或其附近安設專用電話,人員撤離通道暢通。
「(四)依據設計,確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時,由測量人員進行標定。負責探放水工作的人員必須親臨現場,共同確定鑽孔的方位、傾角、深度和鑽孔數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條修改為:「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條修改為:「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探放水鑽進時,發現煤岩松軟、片幫、來壓或者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和頂鑽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停止鑽進,但不得拔出鑽桿;現場負責人員應當立即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區域的人員到安全地點。然後採取安全措施,派專業技術人員監測水情並進行分析,妥善處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條修改為:「探放老空水前,應當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體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等。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鑽孔應當鑽入老空水體最底部,並監視放水全過程,核對放水量和水壓等,直到老空水放完為止。
「探放水時,應當撤出探放水點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所有人員。
「鑽探接近老空水時,應當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員或者礦山救護隊員在現場值班,隨時檢查空氣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有關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鑽進,切斷電源,撤出人員,並報告礦井調度室,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條修改為:「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設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排水過程中,應當定時觀測排水量、水位和觀測孔水位,並由礦山救護隊隨時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本決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礦安全規程》全文請到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法律法規標准」下「部門規章」下「煤礦」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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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程---電氣部分
第四百四十條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一條 礦井應有兩迴路電源線路。當任一迴路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一迴路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年產60000t以下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必須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礦井的兩迴路電源線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正常情況下,礦井電源應採用分列運行方式,一迴路運行時另一迴路必須帶電備用,以保證供電的連續性。
10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礦井電源線路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條 對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開採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的線路,不得少於兩迴路。當任一迴路停止供電時,其餘迴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
主要通風機、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設備房,應各有兩迴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迴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本條上述供電線路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本條上述設備的控制迴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第四百四十三條 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
第四百四十四條 選用的井下電氣設備,應符合表10的要求;否則,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瓦斯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瓦斯濃度。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四百四十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二)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迴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並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台上。
(三)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絕緣。
第四百四十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第四百四十八條 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不超過10000V。
(二)低壓,不超過1140V。
(三)照明、信號、電話和手持式電氣設備的供電額定電壓,不超過127V。
(四)遠距離控制線路的額定電壓,不超過36V。
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條 井下低壓配電系統同時存在2種或2種以上電壓時,低壓電氣設備上應明顯地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第四百五十條 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圖中應註明:
(一)電動機、變壓器、配電設備、信號裝置、通信裝置等裝設地點。
(二)每一設備的型號、容量、電壓、電流種類及其他技術性能。
(三)饋出線的短路、過負荷保護的整定值,熔斷器熔體的額定電流值以及被保護干線和支線最遠點兩相短路電流值。
(四)線路電纜的用途、型號、電壓、截面和長度。
(五)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設地點。
第四百五十一條 電氣設備不應超過額定值運行。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百五十二條 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後,方准入井。
第二節 電氣設備和保護
第四百五十三條 井下電力網的短路電流不得超過其控制用的斷路器在井下使用的開斷能力,並應校驗電纜的熱穩定性。
非煤礦用高壓油斷路器用於井下時,其使用的開斷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條 硐室外嚴禁使用油浸式低壓電氣設備。
40kW及以上的電動機,應採用真空電磁起動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條 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制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式控制制裝置。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井下配電網路(變壓器饋出線路、電動機等)均應裝設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必須用該配電網路的最大三相短路電流校驗開關設備的分斷能力和動、熱穩定性以及電纜的熱穩定性。必須正確選擇熔斷器的熔體。
必須用最小兩相短路電流校驗保護裝置的可靠動作系數。保護裝置必須保證配電網路中最大容量的電氣設備或同時工作成組的電氣設備能夠起動。
第四百五十七條 礦井高壓電網,必須採取措施限制單相接地電容電流不超過20A。
地面變電所和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供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
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鑽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
第四百五十八條 直接向井下供電的高壓饋電線上,嚴禁裝設自動重合閘。手動合閘時,必須事先同井下聯系。井下低壓饋電線上有可靠的漏電、短路檢測閉鎖裝置時,可採用瞬間1次自動復電系統。
第四百五十九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的供電線路和電機車架線,必須在入井處裝設防雷電裝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軌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須在井口附近將金屬體進行不少於2處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三節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
第四百六十條 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采區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鐵門上應裝設便於關嚴的通風孔。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 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 採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並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 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硐室內各種設備與牆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對不需從兩側或後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 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 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並有值班人員巡迴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並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四節 井下電纜
第四百六十六條 在總回風巷和專用回風巷中不應敷設電纜。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井巷(不包括輸送機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設電纜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嚴禁敷設電纜。
第四百六十七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敷設地點的水平差應與規定的電纜允許敷設水平差相適應。
(二)電纜應帶有供保護接地用的足夠截面的導體。
(三)嚴禁採用鋁包電纜。
(四)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五)電纜主線芯的截面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
(六)對固定敷設的高壓電纜:
1.在立井井筒或傾角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內,應採用聚氯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絕緣粗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2.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內,應採用聚氯乙烯絕緣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交聯聚乙烯鋼帶或細鋼絲鎧裝聚氯乙烯護套電力電纜;
3.在進風斜井、井底車場及其附近、中央變電所至采區變電所之間,可以採用鋁芯電纜;其他地點必須採用銅芯電纜。
(七)固定敷設的低壓電纜,應採用MVV鎧裝或非鎧裝電纜或對應電壓等級的移動橡套軟電纜。
(八)非固定敷設的高低壓電纜,必須採用符合MT818標準的橡套軟電纜。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應使用專用橡套電纜。
(九)照明、通信、信號和控制用的電纜,應採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十)低壓電纜不應採用鋁芯,采區低壓電纜嚴禁採用鋁芯。
第四百六十八條 敷設電纜(與手持式或移動式設備連接的電纜除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電纜必須懸掛:
1.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
2.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他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並不得損傷電纜。
(二)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弛度,並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三)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四)沿鑽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鑽孔必須加裝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於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
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一定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牆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標志牌。
第四百七十條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因井筒太深需設接頭時,應將接頭設在中間水平巷道內。
運行中因故需要增設接頭而又無中間水平巷道可利用時,可在井筒中設置接線盒,接線盒應放置在托架上,不應使接頭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條 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條 電纜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二)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三)同型電纜之間直接連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採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在地面熱補或冷補後的橡套電纜,必須經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補的電纜必須定期升井試驗;
2.塑料電纜連接處的機械強度以及電氣、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應符合該型礦用電纜的技術標准。
第五節 照明、通信和信號
第四百七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一)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二)機電設備硐室、調度室、機車庫、爆炸材料庫、候車室、信號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帶式輸送機巷道、升降人員的絞車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其照明燈的間距不得大於30m。
(四)主要進風巷的交岔點和采區車場。
(五)從地面到井下的專用人行道。
(六)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照明燈間距不得大於15m。
地面的通風機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礦調度室等必須設有應急照明設施。
第四百七十四條 嚴禁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電源。
第四百七十五條 礦燈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二)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三)礦燈應保持完好,出現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時,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h。
(四)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人員出井後(地面領用礦燈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五)在每次換班2h內,燈房人員必須把沒有還燈人員的名單報告礦調度室。
(六)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應裝有短路保護器。
第四百七十六條 礦燈房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二)取暖應用蒸汽或熱水管式設備。個別情況下,採用火爐取暖時,火爐間應有單獨的間隔和出口。
(三)應有良好的通風裝置,燈房和倉庫內嚴禁煙火,並備有滅火器材。
充電裝置應有可靠的充電穩壓裝置。
第四百七十七條 准備和裝添電液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戴防護眼鏡、口罩和橡膠手套,系橡膠圍裙,穿膠鞋。
調合和貯存電液,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合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條 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應安裝電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的電話,應能與礦調度室直接聯系。
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迴路。
第四百七十九條 電氣信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礦井中的電氣信號,除信號集中閉塞外應能同時發聲和發光。重要信號裝置附近,應標明信號的種類和用途。
(二)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嚴禁分接其他負荷。
第四百八十條 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採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第四百八十一條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採用本質安全型。
第六節 井下電氣設備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條 電壓在36V以上和由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或屏蔽護套等必須有保護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條 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
第四百八十四條 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1個總接地網。
主接地極應在主、副水倉中各埋設1塊。主接地極應用耐腐蝕的鋼板製成,其面積不得小於0.75m2、厚度不得小於5mm。
在鑽孔中敷設的電纜不能與主接地極連接時,應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
第四百八十五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一)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二)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四)無低壓配電點的採煤機工作面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五)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局部接地極可設置於巷道水溝內或其他就近的潮濕處。設置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用面積不小於0.6m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積的鋼管製成,並應平放於水溝深處。設置在其他地點的局部接地極,可用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鋼管製成,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為1m的2根鋼管製成,每根管上應鑽1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2根鋼管相距不得小於5m,並聯後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於0.75m。
第四百八十六條 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採用截面不小於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於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100mm2的扁鋼。
電氣設備的外殼與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電纜連接裝置兩頭的鎧裝、鉛皮的連接,應採用截面不小於25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於5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截面不小於50mm2的扁鋼。
第四百八十七條 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除用作監測接地迴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節 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的檢查、維護和調整
第四百八十八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應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系方式,得到批准後,由專責電工執行。
采區電工,在特殊情況下,可對采區變電所內高壓電氣設備進行停、送電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開電氣設備進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第四百九十條 礦井應按表11的規定對電氣設備和電纜進行檢查、調整。
檢查和調整結果應記入專用的記錄簿內。檢查和調整中發現的問題,應指派專人限期處理。
第四百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1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後,其絕緣油應加試1次耐壓試驗,並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油量應定期檢查,並保持規定油量。
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㈢ 井下礦用機電設備的要求有哪些
煤礦安全規程第452條規定: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產品合格證」、「煤專礦礦用安全屬標志」、「防爆合格證」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
專家解讀: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的檢查,是確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設備完好和保障安全運行的重要前提。「產品合格證」是對設備治理的承諾與保證,「煤礦礦用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是對防暴性能的承諾與保證。只有把住「三證」關,才能防止存在防爆缺陷的電氣設備入井。只有入井前的嚴格檢查才能防止「失爆」和適用場所不對的電氣設備入井。
㈣ 井下供電必須做到的三堅持是指
井下供電必須做到的三堅持的意思如下:
井下供電必須做到「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三堅持」。
三無」是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四有」有過電流和漏電保護、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兩齊」電纜吊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查漏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風電和瓦斯電閉鎖。
(2)供電可靠。煤礦供電中斷,不僅影響產量,而且會因為停電而停止通風、排水,從而引發爆炸、水等各類重大事故的發生,危及生命財產的安全,與時甚至毀掉整個礦井。因此,要求煤礦供電可靠,在如何情況下都必須保證提供一部分的電能,確保礦工及礦井的安全。
㈤ 煤礦通風知識
《煤礦安全規程》
通 風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
20
%,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 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 1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名 稱
一氧化碳 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 NO 2) 0.00025
二氧化硫 SO 2 0.0005
硫化氫H2S 0.00066
氨N H 3 0.004
最高允許濃度(%)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
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 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
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
2規定執行。
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
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
0.5m
/s。
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在採取煤層注水和採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
高於表
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 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 2℃以上。
生產礦井採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
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
遇。
採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 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 34℃時,必須停止作
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製冷降溫設
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
3。
- 18 -
表 2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井 巷 名 稱
允許風速 /(m/s)
最低 最高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和風硐
專為升降物料的井筒
風橋
升降人員和物料的井筒
主要進、回風巷
架線電機車巷道
運輸機巷,采區進、回風巷
採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進中的岩巷
其他通風人行巷道
1.0
0.25
0.25
0.15
0.15
151210888
6
4
4
(二)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
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
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
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 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
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零五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 10天進行 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
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
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
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
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零八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
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
20m前,
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准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
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
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
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
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
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
恢復工作。
- 19 -
間距小於
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
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
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
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 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
得超過 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 4m/s,並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
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
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准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
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准備新采區時,必須先
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
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
2種回
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
條的規定,並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准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後,方可開掘其他巷道。採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
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採。
高瓦斯礦井、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
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 1條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采採用
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 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與其相
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後,可
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 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
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採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
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於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
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 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
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下
行通風。
- 20 -
第一百一十六條採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採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
措施。
礦井在同一煤層、同翼、同一采區相鄰正在開採的採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時,採掘工作
面嚴禁同時作業。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
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
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採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
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後
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
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
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 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 3年至少進行
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
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採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
統圖。
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路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
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 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 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 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
能在 1 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 1套通風機和 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 2
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採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 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 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
負責人批准。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 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
以後每 5年至少進行 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並能在 1 0min內改變巷道
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 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 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 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
化時,應進行 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
- 21 -
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系統圖、
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
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
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
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 1台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
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台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
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
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
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准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
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
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掘進巷道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
(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採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採用壓入
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
得小於
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
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
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採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
線路供電,或與採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
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採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採用裝
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
運轉。
(六)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
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
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
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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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閉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
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
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
濃度都不超過 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
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採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岩石
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
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 3組、5t
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採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
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 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 6m、入
口寬度不小於
1.5m而無瓦斯湧出,可採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 0.5%,
並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㈥ 礦井安全知識
1安全檢查的內容:《煤礦安全規程》和《河南省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標准》。
2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1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2井上、下對照圖3巷道面置圖4採掘工程平面圖5通風系統圖6井下運輸系統圖7安全監測裝備平面布置圖8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入瓦斯等管道系統圖。9井下通信系統圖10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器平面布置圖11井下避災路線圖
3入井要求: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嚴禁精神病人入井。煤礦企業必須建立驗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
4五大自然災害:瓦斯、煤塵、水災、火災、頂板。
5一通三防:一通指通風,防火、防瓦斯、防煤塵。
6何為礦進瓦斯,主要成份有那些:礦井瓦斯是煤礦在生產過程中從煤層、岩層和采空區中釋放出來的各種有害氣體的總稱。主要有沼氣(SH4)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氫(H2S)。
7一氧化碳的性質:一氧化碳是一種無色、無味的氣體,比空氣輕比重為0.97,一般在於巷道上、中部、系可燃燒和可爆炸性,《規程》規定:井下一氧化碳濃度不能超過0.0024%
8瓦斯爆炸的三要素:瓦斯含量為5%------16%,有650--------750度的引爆火源。不低於12%的氧氣含量。沼氣濃度達到9.5%時爆炸威力最強。
9三違指: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11瓦期爆炸的危害性:1瓦斯爆炸後,不僅使大量人員傷亡,而且可以產生高溫,高壓氣體,破環井下設施。2瓦斯爆炸後,爆炸點溫度訊速下降,空氣稀薄,形成反向沖擊力,增加了它的爆炸性。3瓦斯爆炸後,大量氧氣參加燃燒,造成含氧量低,同時由於一氧化碳增加,導致人員大量傷亡。4瓦斯爆炸後產生高溫(1850度)引起火災。5瓦斯爆炸後,通迅設施及通風系統被破壞,給礦山救護造成困難。
10一炮三檢:裝葯前、放炮前、放炮後。
11測風站要求標准:要設在直巷內,其本身長度不得小於4米,且前後10米范圍沒有拐彎抹和其它障礙物,測風站應有記錄牌並注有編號。在木支架巷道內設測風站風頂幫嚴密接觸,使巷道內的風量全部通過。
12三專兩閉鎖:三專指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二閉鎖:指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13瓦斯檢查的「三對口」指:瓦斯檢查地點的記錄牌,瓦斯檢查工攜帶的檢查手冊和地面的的瓦斯台賬。主要內容:檢查地點和檢查人姓名檢查日期班次和每次檢查的具體時間,檢查結果。
14什麼叫獨立的通風系統?
采區或採掘工作面回風流直接進入回風巷,不再進入其它採掘面工作面或其它用風地點的通風系統。
15串聯通風:采、掘工作面或硐室回風再進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通風方式。危害是:被串聯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中的空氣無法保證。2前面的採掘工作面或硐室一旦發生災變,將影響到被串聯的工作面,將擴大災區范圍。規程規定:串聯通風在經礦長,技術總工批准情況下不能多於2次,且串聯風中瓦斯濃度不能超過0.5%
16循環風:循環風一般發生在局部通風系統中,即部分或全部風流中再進入同一進風流中。
危害:掘進工作面的風反復返回掘進工作面,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濃度會越來越大,不僅是作業環境惡化,更重要的是由於風流中瓦斯濃度不斷增加,極易引起瓦斯事故。《規程》規定:局扇和局扇的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內,,且距風口不的小於10米。
17上行通風、下行通風:對井巷或斜巷來說風流向上流動的通風方式叫上行通風,反之,風流向下流動的通風方式叫下行通風。
18井下供電「三無、四有、兩齊、三全、二堅持」的具體內容是:
三無:無機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的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三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19對礦燈管理使用的要求:
1每一礦完好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人數多10%2每盞燈都應有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有專人專燈。3礦燈應完好,如果有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礦損,燈鎖不良,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嚴禁發放,發出的礦燈最低能連續使用11小時。4燈房人員在每次換班2小時後必須把沒還燈人員名單報礦調度室。
20礦井透水前有那些預兆?掛汗、掛紅、水叫、空氣變冷、出現霧氣
另外發生透水前,還可能出現壓力明顯增加,底板鼓起,頂板淋水,岩逢中有淤泥、片幫冒頂等各種徵兆。
21探放水原則:國有:有疑必探,先探後采;鄉鎮;先探後掘,先探後采。
22木場要求:木料場距離風井不能小於80米。
23地面消防不池規定:地面的消防池必須保持不少於200立方米的水量。
24井中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能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25處理瞎炮是應遵守下列規定?
處理瞎炮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閉。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放炮工必須同一班放炮工在現場交接清楚。處理瞎炮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6對爆破工的有什麼具休規定和要求?《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爆破工必須由經過專門訓練,有2年以上採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培訓單位發放的放炮合格證。持證上崗並依照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
27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電鑽打眼;爆破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爆破。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28每個生產的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木材場離井口必須大於30米。木料場離風井必須大於80米。三不生產原則「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處理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凡是工作面,必須吊掛攜帶型瓦斯報警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