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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裝置是否要提高設計標准

發布時間:2024-12-02 21:00:56

A. 丙類倉庫是否需要防爆

丙類倉庫若儲存可燃或易燃的丙類氣體或液體,如柴油,必須實施防爆設計。防爆牆是關鍵措施之一,能夠有效隔離爆炸產生的沖擊波。此外,倉庫內的電器設備及線路也需具備防爆特性,例如使用防爆排風機、防爆燈和防爆電箱等。庫房頂部應採用輕質材料建造,以提供必要的泄爆面積,防止爆炸壓力積累。同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積雪,避免積雪壓塌頂部結構,進一步減輕爆炸帶來的危害。

防爆設計不僅僅是對爆炸本身的預防,更包括對爆炸後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的控制。防爆牆的設計不僅要考慮到承受爆炸沖擊的能力,還要具備良好的隔熱性和隔聲性,減少爆炸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庫內電器設備的防爆設計則確保即使在異常情況下,也不會因火花引發火災或爆炸。頂部輕質材料的選擇需兼顧泄爆效果和結構穩定性,以確保在爆炸發生時能夠迅速釋放壓力,減輕對建築物的破壞。同時,定期清理積雪,保持屋頂的通風和散熱性能,也是防爆設計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此外,丙類倉庫的防爆設計還應遵循相關規范和標准,如《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等。這些規范為防爆設計提供了詳細的技術指導,確保倉庫在發生爆炸時能夠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通過實施全面的防爆措施,丙類倉庫能夠有效提升安全性能,為儲存丙類氣體或液體提供可靠保障。

B. 丙類倉庫設計要求是什麼在電氣上需要做什麼系統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和安全疏散第4.2.1條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應符合表4.2.1的要求。註:①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筒倉可採用鋼板倉。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宜為一級。②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③裝有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建築面積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規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庫內桶裝油品庫房面積可按現行的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執行。⑤煤均化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為12000m2,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⑥本條和本規范有關條文中規定的「佔地面積」均指建築面積。第4.2.2條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每座庫房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可按《冷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第4.2.3條 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牆間內,如儲存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房或隔間的最低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第4.2.4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庫房不宜超過三層。第4.2.5條 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第4.2.6條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置必要的泄壓面積。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壓面積應按本規范第3.4.2條的規定執行。第4.2.7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於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高層庫房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第4.2.8條 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第4.2.9條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多層庫房外,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宜設在庫房外。當必須設在庫房內時,應設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井筒內,井筒壁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第4.2.10條 庫房、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於60cm,傾斜度不應大於60°角。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0.8m。第4.2.11條 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庫房應設有符合本規范第3.5.6條要求的消防電梯。註:設在庫房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第4.2.12條 甲、乙類庫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設在丙、丁類庫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節 庫房的防火間距第4.3.1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1的規定。註:①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本規范第4.2.1第一座庫房的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②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0m。③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0m。第4.3.2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1條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第4.3.4條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第4.3.1條的規定增加2m。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物品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m,與其他民用建築不宜小於25m。第4.3.3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牆均為非燃燒體的庫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2.0.1的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第4.3.4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4條的規定。註:①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少12m。②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第4.3.5條 庫區的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第四節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和防火間距第4.4.1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如採取安全防護設施,也可布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布置。第4.4.2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2的規定。註:①防火間距應從建築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10m。②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築的規定增加25%。③浮頂儲罐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④一個單位如有幾個儲罐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相應儲量儲罐與四級建築的較大值⑤石油庫的儲罐與建築物、構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第4.4.3條 計算一個儲罐區的總儲量時,1m3的甲、乙類液體按5m3的丙類液體折算。第4.4.4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4的規定。註:①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採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③兩排卧罐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④設有充氮保護設備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⑤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⑥同時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設備、固定冷卻水設備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備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於0.4D。⑦閃點超過120℃的液體,且儲罐容量大於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5m;小於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第4.4.5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4.4.5的規定時,可成組布置;二、組內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行。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間距,立式儲罐不應小於2m,丙類液體的儲罐之間的間距不限。卧式儲罐不應小於0.8m。三、儲罐組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組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相同的標准單罐確定,按本規范第4.4.4條的規定執行。

註:石油庫內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C. 懸賞《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近日,新版國標《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新規范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規范與上述兩規范的的相比,主要變化有以下幾點:
1.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范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補充了建築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另相關專家--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對於新規范給出如下詳細解讀:
1、關於《建規》與《高規》的合並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兩本規范的某些條文規定不一致,條文規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為《建規》強調"外救",《高規》強調"自救"。如: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水箱的設置高度,《建規》強調水箱儲存10分鍾消防用水量;《高規》是按照建築物的性質和標准確定水箱容積。《建規》規定水箱設在建築物最高位置;《高規》強調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建規》強調設置;而《高規》對超過消防車供水能力的樓層不強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消防水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並未規定多層建築一定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備用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允許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築可不設消防備用泵。
但有的條文兩本規范應該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的條文規定。《建規》的條文說明說不計入,《高規》在90年代修訂時將原《高規》"不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這句話劃掉了,但是否計入在條文和條文說明中未予明確,當時考慮這可由工程設計人員自行確定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專用還是兼用。如確定專用或是兼用,都應配套相應的技術措施。《建規》和《高規》合並後,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本規范條文規定應一致而不一致的問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合並為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以下簡稱新《建規》)。新《建規》的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解釋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2、新《建規》條文示例 1)關於前言修訂內容1)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築;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條"民用建築"一詞包括:原《建規》1.0.2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築: 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地下、半地下建築(……); 也包括原《高規》1.0.3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築: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條文示例二: 2.1.1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建築。 "高層建築"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築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築或是高層建築,原因:按建築高度較為准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說明了對住宅建築的要求寬於對公共建築的要求(住宅建築為27m,其他建築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築既包括工業建築、也包括民用建築。 為了說明按建築高度要比按層數准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築高度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築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築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築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築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築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准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築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於標准要求,但未超過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築和二類建築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築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築,建築高度一般均在250m以下。建築高度超過250m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限建築(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超建築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築的高層建築),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於稱為超限建築。一般認為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築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築高度為250m~1000m的高層建築怎麼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於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著消防電梯今後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為多台。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范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於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一般規定(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自動滅火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築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築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築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於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築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於建築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於建築高度24m) --向鄰近建築物淋水降溫,防止火災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過水泵接合器 --向建築物的上層供水 條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統不單指消火栓單體,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閥門、供水設施……等。
條文示例九: 8.1.7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出現牆體脫落的建築材料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條文示例九的8.1.7條與現行規范的規定不相同,現行規范考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一般為5m。考慮建築物上部有墜落物下墜時,不致傷及消防隊員。而現在考慮建築物的牆體外傾等因素,"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難以規定具體數字,改為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
蓬等措施。規定相對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包括玻璃、廣告牌、霓虹燈、幕牆、牆體裝飾材料…等)。 條文示例十: 8.3.8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單台容量在40MVo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Vo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Vo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電力變壓器; 2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試車部位; 3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註: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的8.3.8條,區別在於加了一個注,即關於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採用的規定,這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第一次上《建規》,上通用標准。既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得到認可,也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前程坎坷。因為沒有單列條文,而僅僅只是一條注。但回過頭來,列上總比不列要好。不管怎麼說這是細水霧第一次列入《建規》條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規范中對細水霧作出肯定。細水霧滅火系統有比水噴霧滅火系統更突出的優點,但該條文規定適用范圍較窄。
條文示例十一: 8.3.11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示例十一的8.3.11條規定了餐館或食堂的防火。原來規定廚房建築面積,現在規定餐廳建築面積,更便於操作。現時的廚房,烹飪設備是高能量輸入的高效烹飪設備;食用油是高自燃溫度的食用油。廚房火災特點是:起火次數頻繁,油溫高,不易撲滅,易復燃,因此滅火必須加強。滅火裝置為自動滅火裝置,包括:細水霧滅火裝置或泡沫滅火裝置,都為瓶組式。 3)關於前言修訂內容4)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二: 撤銷第9章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第9章及第9章有關節的名稱如下: 9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9.1一般規定 9.2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9.3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條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經撤銷,有關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相應國家標准即《消規》、《噴規》……等有關專用標准。 4)關於前言修訂內容6)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三: 5.3.6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7步行街內沿兩側的商鋪外每隔50m應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三的5.3.6條補充了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 3、要關注新《建規》其他章節的內容
條文示例十四: 3.3.3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部分的建築面積減半計算。 條文示例十四的3.3.3條規定了設了噴淋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以擴大。也就是說設置噴淋系統可以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防火、滅火、控火;一是為了擴大防火分區面積或是增長疏散距離等建築專業的要求。 條文示例十五: 5.4.8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必須布置在其他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五的5.4.8條規定,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當布置在其他樓層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因為這些場所人員密集,容易發生火災,容易發生群傷群亡事故,應採取有效措施。
條文示例十六: 5.4.1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9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六的5.4.12條規定了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 5.4.13布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5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的5.4.13條的規定同條文示例十六。 條文示例十八: 5.5.23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6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條文示例十八的5.5.23條考慮到避難層(間)應保證這些場所是安全的,因此應有滅火設施的設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
4、關於《噴規》與《噴施規》的三同步 《噴規》與《噴施規》也要合並,在沒有合並前採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這兩本規范同步修訂、同步審查、同步報批,以解決這兩本規范在正式合並前的個別條文不相一致的問題。如:末端試水裝置的壓力表設置位置。《噴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下方;而《噴施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上方。工地檢查裝了兩個壓力表,裝在下方的以符合《噴規》的要求,裝在上方的以符合《噴施規》的要求。實際上是多設了一個壓力表。再如: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充水時間,《噴規》規定乾式系統充水時間一分鍾,預作用系統兩分鍾。而《噴施規》的規定則與此不同。 從滅火系統的角度,我們在1990年至1993年修訂《高規》時曾提出過一個觀念:我們所處的時代是:水滅火系統以消火栓系統為主向以噴淋系統為主的過渡時期。首先在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全方位設置噴淋系統。同時,通過消防規范的每一次修訂,擴大噴淋的設置部位和提高設置標准。 示例:02年《建規》送審稿審查會有三份專題報告涉及噴淋系統 示例:《高規》規定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設噴淋系統
示例:《建規》規定從藏書量100萬冊的圖書館提高至藏書量50萬冊的圖書館要求設噴淋系統。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開放的精神,我們要與國際接軌,要與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接軌。我國在推進噴淋系統滅火技術的主要舉措是與美國規范接軌。如: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系統的選型,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特種噴頭型式,噴頭與障礙物距離,配水管道控制的標准噴頭數,水力計算方法……等都來自美國規范。 按"以噴淋系統為主"和"與發達國家接軌"這兩個理念,反映在《噴規》中,就是《噴規》每修訂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噴頭 現行《噴規》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快速響應噴頭; --邊牆型擴展覆蓋噴頭;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 《噴規》新一輪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非倉庫類高大凈空場所灑水噴頭; --家用噴頭; --特殊應用控火型(CMSA)噴頭。
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和規范目錄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D. 求GB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具體內容如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重要條文
與《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規范主要有以下變化:
1. 合並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調整了兩項標准間不協調的要求,將住宅建築的分類統一按照建築高度劃分;
2. 增加了滅火救援設施和木結構建築兩章,完善了有關滅火救援的要求,系統規范了木結構建築的防火要求;
3. 補充了建築外保溫系統的防火要求;
4. 將消防設施的設置獨立成章並完善有關內容;取消消防給水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設計的要
求,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
5. 適當提高了高層住宅建築和建築高度大於 100m 的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技術要求;
6. 補充了利用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調整、補充了建材、傢具、燈飾商店和展覽廳的設計人員密度;
7. 補充了地下倉庫、物流建築、大型可燃氣體儲罐(區)、液氨儲罐、液化天然氣儲罐的防火要求,調整了液氧儲罐等的防火間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築火災豎向或水平蔓延的相關要求。
相關專家解讀
悉地國際設計顧問(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對於新規范的解讀如下:
1、關於《建規》與《高規》的合並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兩本規范的某些條文規定不一致,條文規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為《建規》強調「外救」,《高規》強調「自救」。如:屋頂消防水箱的容積、水箱的設置高度,《建規》強調水箱儲存10分鍾消防用水量;《高規》是按照建築物的性質和標准確定水箱容積。《建規》規定水箱設在建築物最高位置;《高規》強調最不利點消火栓的靜水壓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建規》強調設置;而《高規》對超過消防車供水能力的樓層不強調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消防水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並未規定多層建築一定要設置消防水泵。消防備用泵的設置,《高規》強調設置;《建規》允許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築可不設消防備用泵。
但有的條文兩本規范應該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的條文規定。《建規》的條文說明說不計入,《高規》在 90年代修訂時將原《高規》「不計入同層消火栓總數」這句話劃掉了,但是否計入在條文和條文說明中未予明確,當時考慮這可由工程設計人員自行確定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是專用還是兼用。如確定專用或是兼用,都應配套相應的技術措施。《建規》和《高規》合並後,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本規范條文規定應一致而不一致的問題。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合並為新的《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以下簡稱新《建規》)。新《建規》的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釋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組織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2、新《建規》條文示例
1)關於前言修訂內容1)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一:
1.0.2 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1 廠房;
2 倉庫;
3 民用建築;
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條文示例一的1.0.2 條「民用建築」一詞包括:原《建規》1.0.2 條包括的的四類建築:
1、9 層及 9 層以下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
3、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
4 地下、半地下建築(……);
也包括原《高規》1.0.3 條包括的的兩類建築:
1、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2、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條文示例二:
2.1.1 高層建築:建築高度大於27m的住宅建築和其他建築高度大於24m的非單層建築。
「高層建築」術語的定義,非常明確地規定住宅不按層數而按建築高度來區分多層建築或是高層建築,原因:按建築高度較為准確,而按層數則會有較大出入。同時也說明了對住宅建築的要求寬於對公共建築的要求(住宅建築為27m,其他建築為24m),定義中的其他建築既包括工業建築、也包括民用建築。
為了說明按建築高度要比按層數准確,示例如下:某工程,無架空層,9層,每層層高2.8m,總建築高度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層,高度2.1m;9層,每層層高3.0m,頂層為躍層,總建築高度為:2.1m+3.0m×9+3.0m=32.1m。兩工程層數相同都為9層,而建築高度兩者相差32.1m-25.2m=6.9m。
條文示例三:
1.0.6 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建築,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條文示例三的1.0.6條來自原《高規》,當年1990~1993年編制 95版《高規》時,突破了《高規》建築高度100m的限制,又設定了建築高度250m的上限,當時考慮的理由是:
1、火災次數。高層建築的火災次數一般為一次,當建築物的建築高度再高,其面積和人數達到《建規》兩次火災標准時,火災次數不應再按一次計算。
2、消防電梯速度。消防電梯速度要求在1min內從底層到頂層,當年消防電梯速度為2.5m/s,250m的高層建築需時100s,即1.67min,已略低於標准要求,但未超過 2min。
3、電源保證。一類建築和二類建築分別對供電有明確規定,當建築高度再高時,電源保證的要求更高,當時在我國難以做到。
4、工程案例。當時國內已建、擬建的建築,建築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築高度超過 250m 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限建築(指超過上限值的高層建築),有稱為超超建築的(指超過超高層建築的高層建築),國內尚未統一,本人較為傾向於稱為超限建築。一般認為建築高度超過100m 的建築,也有有稱為超高層建築的。達到152m的稱為摩天大樓。建築高度為 250m~1000m的高層建築怎麼命名,也是一個問題。
條文示例四:
2.1.4 商業服務網點。其定義為:設置在住宅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 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牆相互分隔,每個分隔單元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條文示例四的2.1.4條對建築面積不大於300m2 ,是總面積還是分隔單元面積作了明確;避免產生歧義。
2)關於前言修訂內容2)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條文示例五的7.3.3條,意味著消防電梯今後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為多台。這就涉及電梯井底的排水問題,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當兼作消防電梯時,也應按消防電梯要求進行排水。還涉及消防電梯和兼作消防電梯的客梯或貨梯排水泵專用、共用的問題。
條文示例六: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條文示例六的7.4.2條與以前規范規定停機坪設置消火栓較為詳細,條文所指的適當位置指不影響直升機的升降和有利於消火栓的防凍、滅火的位置。
條文示例七:
新《建規》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節,章節名稱如下:
8 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該節相當於現《建規》 8.2節「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 8.3節「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 自動滅火系統(該節相當於現《建規》8.5節「自動滅火系統的設置場所」)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條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築、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用於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且建築體積不大於3000m3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條文示例八的8.1.2條規定了設或不設室外消火栓系統的條件,消火栓系統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滅火設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車的屋面都要設。耐火等級不低、建築體積不大、生產火災危險性低、人數少且建築層數低的場所可不設。條文規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現有條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築裙房屋頂可以上消防車,這有利於高出裙房部分高層建築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過消防車加壓直接用於建築物下層的火災撲救(不限於建築高度24m)
——向鄰近建築物淋水降溫,防止火災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過水泵接合器
——向建築物的上層供水
條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統不單指消火栓單體,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閥門、供水設施……等。
條文示例九:
8.1.7 建築外牆設置有玻璃幕牆或採用火災時可能出現牆體脫落的建築材料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條文示例九的8.1.7條與現行規范的規定不相同,現行規范考慮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一般為5m。考慮建築物上部有墜落物下墜時,不致傷及消防隊員。而現在考慮建築物的牆體外傾等因素,「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難以規定具體數字,改為與建築外牆一定距離的相對安全位置或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包括設置雨蓬等措施。規定相對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體墜落(包括玻璃、廣告牌、霓虹燈、幕牆、牆體裝飾材料…等)。
條文示例十: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並宜採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1 單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電廠油浸電力變壓器,單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電力變壓器;
2 飛機發動機試驗台的試車部位;
3 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築內,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註: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採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的8.3.8條,區別在於加了一個注,即關於細水霧滅火系統可以採用的規定,這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第一次上《建規》,上通用標准。既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得到認可,也表示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前程坎坷。因為沒有單列條文,而僅僅只是一條注。但回過頭來,列上總比不列要好。不管怎麼說這是細水霧第一次列入《建規》條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規范中對細水霧作出肯定。細水霧滅火系統有比水噴霧滅火系統更突出的優點,但該條文規定適用范圍較窄。
條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廳建築面積大於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並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條文示例十一的8.3.11條規定了餐館或食堂的防火。原來規定廚房建築面積,現在規定餐廳建築面積,更便於操作。現時的廚房,烹飪設備是高能量輸入的高效烹飪設備;食用油是高自燃溫度的食用油。廚房火災特點是:起火次數頻繁,油溫高,不易撲滅,易復燃,因此滅火必須加強。滅火裝置為自動滅火裝置,包括:細水霧滅火裝置或泡沫滅火裝置,都為瓶組式。
3)關於前言修訂內容4)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二:
撤銷第9章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第9章及第9章有關節的名稱如下:
9 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9.1 一般規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給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條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經撤銷,有關內容,分別由相應的國家標准作出規定。相應國家標准即《消規》、《噴規》……等有關專用標准。
4)關於前言修訂內容6)的條文示例
條文示例十三:
5.3.6 當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連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利用步行街進行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7 步行街內沿兩側的商鋪外每隔50m應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迴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三的5.3.6條補充了有頂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的防火要求。
3、要關注新《建規》其他章節的內容
條文示例十四:
3.3.3 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第 3.3.1條的規定增加1.0倍。當丁、戊類的地上廠房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限。廠房內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增加面積可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部分的建築面積減半計算。
條文示例十四的3.3.3條規定了設了噴淋系統,防火分區面積可以擴大。也就是說設置噴淋系統可以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防火、滅火、控火;一是為了擴大防火分區面積或是增長疏散距離等建築專業的要求。
條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宜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必須布置在其他樓層時,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2 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五的5.4.8條規定,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當布置在其他樓層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因為這些場所人員密集,容易發生火災,容易發生群傷群亡事故,應採取有效措施。
條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
9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六的5.4.12條規定了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當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築內的柴油發電機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5 建築內其他部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條文示例十七的5.4.13條的規定同條文示例十六。
條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築高度大於100m 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6 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條文示例十八的5.5.23條考慮到避難層(間)應保證這些場所是安全的,因此應有滅火設施的設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
4、關於《噴規》與《噴施規》的三同步
《噴規》與《噴施規》也要合並,在沒有合並前採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這兩本規范同步修訂、同步審查、同步報批,以解決這兩本規范在正式合並前的個別條文不相一致的問題。如:末端試水裝置的壓力表設置位置。《噴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下方;而《噴施規》的圖示將壓力表設置在最後一個球閥的上方。工地檢查裝了兩個壓力表,裝在下方的以符合《噴規》的要求,裝在上方的以符合《噴施規》的要求。實際上是多設了一個壓力表。再如:乾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充水時間,《噴規》規定乾式系統充水時間一分鍾,預作用系統兩分鍾。而《噴施規》的規定則與此不同。
從滅火系統的角度,我們在1990年至1993年修訂《高規》時曾提出過一個觀念:我們所處的時代是:水滅火系統以消火栓系統為主向以噴淋系統為主的過渡時期。首先在建築高度超過100m 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全方位設置噴淋系統。同時,通過消防規范的每一次修訂,擴大噴淋的設置部位和提高設置標准。
示例:02年《建規》送審稿審查會有三份專題報告涉及噴淋系統
示例:《高規》規定建築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設噴淋系統
示例:《建規》規定從藏書量100萬冊的圖書館提高至藏書量 50 萬冊的圖書館要求設噴淋系統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開放的精神,我們要與國際接軌,要與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接軌。我國在推進噴淋系統滅火技術的主要舉措是與美國規范接軌。如:設置場所火災危險等級的劃分,系統的選型,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特種噴頭型式,噴頭與障礙物距離,配水管道控制的標准噴頭數,水力計算方法……等都來自美國規范。
按「以噴淋系統為主」和「與發達國家接軌」這兩個理念,反映在《噴規》中,就是《噴規》每修訂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噴頭
現行《噴規》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快速響應噴頭;
——邊牆型擴展覆蓋噴頭;
——早期抑制快速響應(ESFR)噴頭。
《噴規》新一輪推出的特種噴頭有:
——非倉庫類高大凈空場所灑水噴頭;
——家用噴頭;
——特殊應用控火型(CMSA)噴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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