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使用、數據處理、維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以下簡稱監控裝置)是機車設備的組成部分,是機車自動停車裝置的替代設備,是保障列車運行安全和改善機車乘務作業管理的重要設備。第二條由監控裝置所產生的運行參數記錄是行車分析的重要依據。其數據任何人不得更改。第三條為保證設備准確、穩定、可靠地工作,應選用經部批準的監控裝置型號。監控裝置的主要生產圖紙和技術文件應經部審批後方可作為生產依據。新造或經落車維修的監控裝置須經部指定的質量驗收機構驗收合格後方可裝車使用。第四條推廣使用監控裝置是一項保障行車安全的重要工作,各級領導應充分重視,各個行車業務部門必須緊密配合,通過精心維護、正確使用和嚴格管理,使運用設備全面達到部頒《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技術規范》的要求。第五條用於擔當各線客貨牽引任務的裝有機車信號設備的內燃、電務機車均應裝用監控裝置。用於調車和小運轉的由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下同]根據作業情況決定是否安裝。第六條對於新安裝開通的區段或監控裝置雖已正常使用,但控制模式有關參數進行了調整的,允許投入使用後進行一段時間的試驗運行。在試驗運行期間可不接通機車制動控制設備,由鐵路局制訂特殊保證安全行車辦法加強管理。試驗運行期不超過1個月。第七條凡已投入運用的監控裝置未經鐵路局主管業務部門批准不得拆除或停用。第八條應隨時保證機車上監控裝置的狀態良好。在庫內發現監控裝置狀態不良的,不準機車出庫牽引列車。第九條監控裝置在各運行區段的監控模式參數須由鐵路局主管業務部門組織研究確定並批准執行。未經批准,各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監控模式參數。第十條機車入廠大修時,車上安裝監控裝置的有關基礎設施原則上隨車一起維修,保持出廠完好。具體維修內容與方法由機車大修的委承雙方商定。第十一條從事監控裝置工作(包括數據處理、維修和管理)的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任職前應經過必要的轉崗位培訓。機車乘務員使用監控裝置前也應進行工作原理和操縱方法培訓。鐵路局應制訂計劃,定期對有關人員安排培訓和崗位技能考核。第二章組織領導與部門協作第十二條鐵路局、鐵路分局應有一名領導主管管內監控裝置工作,隨時處理工作中的問題。第十三條鐵路局、鐵路分局[含廣鐵(集團)各總公司,下同]要組成由機務、電務、安監部門工作人員參加的監控裝置協調組,隨時研究、協調管內監控裝置工作和定期開展對基層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十四條機車信號條件及線路座標是監控裝置可靠運行的基礎,機務、電務部門應加強協作,作好以下工作:
1.建立段一級機電雙方領導定期會商制度,及時解決有關問題;
2.建立機務段有關部門與電務段機車信號檢修所的信息反饋系統,隨時傳遞機車信號故障信息,及時處理機車信號的非正常狀態。
3.當地面信號機、絕緣節移位時,有關部門應及時將移位信息通知機務段;
4.軌道電路絕緣節和接近連續式發碼區外端短路線應處於良好狀態。第十五條機務段應建立以運行記錄數據為基礎的定期運行情況分析制度,並以此制定行車安全、乘務員培訓、乘務員管理等階段工作的方針。第三章管理體制第十六條鐵路局機務處為監控裝置主管業務部門,下設的監控裝置維修管理中心(以下簡中心)配備必要的檢修房舍、設備和測試儀表,並根據業務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
中心的主要任務為:
1.承擔全局監控裝置模式參數的研究和特殊應用軟體的開發;
2.承擔監控裝置板級的定期維修和故障機器的修復;
3.承擔建立監控裝置運用狀態的資料庫;
4.承擔新上區段數據的調查採集;
5.協助機務處指導各機務段的管理工作;
6.承擔對各機務段有關監控裝置工作人員的技術培訓;
7.受機務處委託協調機務段與生產廠家的業務聯系。第十七條分局機務科主管管內監控裝置工作。第十八條機務段將現自動停車裝置工作機構充實改進為監控裝置工作機構,其主要任務是:
1.檢查工作:負責機車出入庫時的監控裝直狀態檢測試驗,運行記錄數據轉錄、應急故障處理,辦理出入庫手續。
2.檢修工作:負責機車中、小修時的監控裝置檢修,新進機車的安裝及大修機車的拆、裝工作;負責按檢修周期對主機、顯示器等設備進行清掃、測試、試驗及簡易的故障處理工作。
3.微機處理工作:負責對採集的數據進行處理、分析、列印、存檔等工作,負責建立檢修所資料庫。
檢查工作和微機處理工作應每日24h輪流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