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力系統自動裝置的作用
電力系統自動裝置的作用是防止電力系統失去穩定、避免電力系統發生大面積停電。
電力系統常見的自動裝置有:
1、發電機自動勵磁-自動調節勵磁。同步發電機為了實現能量的轉換,需要有一個直流磁場而產生這個磁場的直流電流,稱為發電機的勵磁電流。根據勵磁電流的供給方式,凡是從其它電源獲得勵磁電流的發電機,稱為他勵發電機,從發電機本身獲得勵磁電源的,則稱為自勵發電機。
2、電源備自投(BZT)---備用電源自動投入。備自投是備用電源自動投入使用裝置的簡稱,應急照明系統就是一個備自投備自投的電源系統。備用電源自動投入使用裝置通常採用繼電接觸器作為蓄電池自投備的控制。當主電源故障,繼電接觸器控制系統的控制觸頭自動閉合自動將蓄電池與應急照明電路接通。
3、自動重合-自動判斷故障性質,自動合閘。自動重合閘裝置是將因故障跳開後的斷路器按需要自動投入的一種自動裝置。
4、自動准同期---自動調節,實現准同期並列。自動准同期是利用頻差檢查、壓差檢查及恆定導前時間的原理,通過時間程序與邏輯電路,按照一定的控制策略進行綜合而成的,它能圓滿地完成准同期並列的基本要求簡稱AS。
5、還有自動抄表,自動報警,自動切換,自動開啟,自動點火,自動保護,自動滅火,等等。
(1)自動切機等裝置應動作擴展閱讀:
電力系統中裝設的反事故自動裝置:
①繼電保護裝置:其功能是防止系統故障對電氣設備的損壞,常用來保護線路、母線、發電機、變壓器、電動機等電氣設備。按照產生保護作用的原理,繼電保護裝置分為過電流保護、方向保護、差動保護、距離保護和高頻保護等類型。
②系統安全保護裝置:用以保證電力系統的安全運行,防止出現系統振盪、失步解列、全網性頻率崩潰和電壓崩潰等災害性事故。系統安全保護裝置按功能分為4種形式:
一是屬於備用設備的自動投入,如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輸電線路的自動重合閘等;
二是屬於控制受電端功率缺額,如低周波自動減負荷裝置、低電壓自動減負荷裝置、機組低頻自起動裝置等;
三是屬於控制送電端功率過剩,如快速自動切機裝置、快關汽門裝置、電氣制動裝置等;
四是屬於控制系統振盪失步,如系統振盪自動解列裝置、自動並列裝置等。
B. 當系統發生單相接地時,由於電壓不平衡,距離保護的斷線閉鎖繼電器會動作距離保護閉鎖.這句話為什麼是錯的
應該是距離保護動作的,因為前提是單相接地故障,電壓不平衡,電壓急劇下降,是接地故障時的特徵,斷線閉鎖繼電器如果動作距離保閉鎖那還怎麼保護!所謂斷線閉鎖是為了防止系統中突然有斷線時,距離保護誤動作的。
C. 電網運行八核查中核查安自裝置判據什麼意思指的是核查什麼還是什麼簡稱呀
應該理解是「核查 安自裝置的判據」。
安自裝置就是安全穩定自動裝內置,主要是切機、容切負荷、閉鎖/回降直流、切除線路用的,裝置動作需要一定的判據,比如電壓、電流、功率等。
電網運行八核查這一項就是要核查裝置的判據是否正確。
D. 高周切機是什麼意思
高周切機- 其實是一個安控裝置,主要作用就是當電網頻率高了的時候(每個地方定值不一樣)該裝置動作,切除該電網上的部分送入電源(如發電機和送入的電能的輸電線路),根據電網頻率的變化(>50HZ)高周切機分為很多輪,我們這里第一輪是51.5HZ,第二輪是52.5HZ,第三輪是53.5HZ,第四輪是54.5HZ;不過現在只投了第一輪是切站內發電機(注意:如果是發電廠那麼要保留一台工況較好的不投該保護,用來防止裝置動作後能有機組帶廠用。
E. 什麼是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
防止電力系統失去穩定性、防止事故擴大、防止電網崩潰、恢復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各種自動裝置總稱。一般是根據電力系統的電壓、頻率、負荷大小的變化,如引起電力網的不穩定運行,即通過這些安穩裝置切除部分負荷,保證大電網迅速回到正常運行狀態。
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就是裝在兩個同步電網的聯絡線上,當兩網不能保持同步時,執行自動解列的裝置。還有自動切機功能,就是當電廠出口發生設備故障,導致輸送能力低於電廠實際功率時,切除發電機組。
電力系統正常運行時,原動機供給發電機的功率總是等於發電機送給系統供負荷消耗的功率,當電力系統受到擾動,使上述功率平衡關系受到破壞時,電力系統應能自動地恢復到原來的運行狀態,或者憑借控制設備的作用過度到新的功率平衡狀態運行。
(5)自動切機等裝置應動作擴展閱讀;
電力系統安全自動裝置的電力設備和線路,應裝設短路故障和異常運行保護裝置。電力設備和線路短路故障的保護應有主保護和後備保護,必要時可再增設輔助保護。主保護是滿足系統穩定和設備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選擇地切除被保護設備和線路故障的保護。
後備保護是主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用以切除故障的保護。後備保護可分為遠後備和近後備兩種方式。遠後備是當主保護或斷路器拒動時,由相鄰電力設備或線路的保護來實現的後備。近後備是當主保護拒動時,是當斷路器拒動時,由斷路器失靈保護來實現的後備保護。
輔助保護是為補充主保護和後備保護的性能或當主保護和後備保護退出運行而增設的簡單保護。異常運行保護是反應被保護電力設備或線路異常運行狀態的保護。
F. 在電力系統事故當中什麼樣的事故定為故障 什麼樣的定義為障礙
事故和障礙
5.1 人身事故
5.1.1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
5.1.1.1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釋義】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包括工作過程中違反勞動紀律而發生的人身傷亡。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本規程統計范圍。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以上醫院診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調查,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
員工「干私活」發生傷亡不作為電力生產傷亡事故,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作為「干私活」:
(1)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任務是由上級(包括班組長)安排的;
(2)具體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個人得利為目的。
5.1.1.2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單位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釋義】員工(含司機及乘車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中,發生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判定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且造成本單位員工傷亡的,作為電力生產事故。
電力生產區域內發生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擠壓、墜落、撞車或傾覆;行駛時人員上下車;發生車輛跑車等造成的本單位員工傷亡事故,本方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應作為電力生產事故統計上報,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事故類別填「車輛傷害」。
員工乘坐單位的交通車上下班、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外出開會等發生的交通事故,不作為電力生產事故。
5.1.1.3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本單位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釋義】本單位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
資質審查包括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安全施工記錄;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種是否持證上崗;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是否滿足施工需要;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危險性生產區域是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的場所。
5.1.2 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5.1.2.1特大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1.2.2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1.2.3一般人身傷亡事故
一次死亡1至2人(包括多人事故時的輕傷和重傷)的事故。
【釋義】按勞動部1993年9月勞辦(1993)140號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第48條規定,如職工負傷後,在30天內死亡的(因醫療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均按死亡統計;超過30天後死亡的,不再進行死亡補報和統計;輕傷轉為重傷也按此原則補報和統計。
5.1.2.4 重、輕傷事故
未發生人員死亡的人身事故。
【釋義】重傷事故的確定按1960年(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規定。輕傷事故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5.2 電網事故和障礙
5.2.1 特大電網事故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特大電網事故。
5.2.1.1省、自治區電網或南方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釋義】電網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前的負荷。
電網減供負荷波及多個省級電網時,其電網負荷按照南方電網事故前全網負荷計算。減供負荷的計算范圍與計算電網負荷時的范圍相同。
5.2.1.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80%及以上的。
【釋義】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五十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二十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二十萬的城市。
城市的減供負荷,是指市區范圍的減供負荷,不包括市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
5.2.2重大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電網事故。
5.2.2.1省、自治區電網或南方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5.2.2.2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40%及以上的。
5.2.2.3 中等城市減供負荷60%及以上的。
5.2.2.4 小城市減供負荷80%及以上的。
5.2.3 A類一般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A類一般電網事故。
5.2.3.1 110kV及以上省級電網或者南方電網非正常解列,並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電網負荷 減供負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以下 20%或100MW
【釋義】電網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動解列、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解列。
5.2.3.2變電站220kV及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被迫全部停止運行。(A類一般電網事故)
【釋義】被迫停止運行是指設備未經調度批准而停止運行的狀態,或者不能按規定立即投入運行的狀態。
5.2.3.3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裝機容量3000MW及以上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鍾以上。
(2)裝機容量不滿3000MW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鍾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1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鍾以上。
(3)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小時;或者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且延續時間超過1小時。
【釋義】電網裝機容量是指參加電網統一調度的所有並網發電廠的投產機組總容量。
當調度使用電壓控制范圍代替電壓曲線時,電壓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續時間超過2小時,也適用本條。
5.2.4 B類一般電網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電網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B類一般電網事故。
5.2.4.1 110kV及以上電網失去穩定。(B類一般電網事故)
【釋義】電網失去穩定是指同一電網中,由於大幹擾或小干擾,使並列運行的兩個或幾個電源間失去同步或電網電壓失去穩定。電網一旦發生失去穩定的情況,不論是否採用自動措施,也不論是否重新恢復穩定,都適用本條。
5.2.4.2省間500kV(含香港40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5.2.4.3 11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釋義】每一片電網不論是否造成電網減供負荷,均適用本條。本條中三片不包括裝機容量50MW及以下的地方電廠孤立運行的片。
5.2.4.4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1)220kV及以上母線、聯絡線運行的線路、變壓器的主保護非計劃停運,造成無主保護運行;
(2)電網輸電斷面超穩定限額運行時間超過1小時;
(3)切機、切負荷、振盪解列、低頻低壓解列、安穩裝置等安全自動裝置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168小時,導致電網安全水平降低;
(4)地(市)級及以上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失靈超過1小時、調度通信系統通信中斷超過2小時。
【釋義】線路、母線、變壓器主保護指能瞬時切除全線路、母線、變壓器故障的保護裝置。
非計劃停運是指設備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
電網安全水平降低既包括電網低於安全運行標準的情況,也包括為滿足電網安全運行標准被迫修改發電、輸電、供電計劃的情況。
本條調度自動化系統失靈是指自動化主站系統因故障(包括電源故障)使其主要功能不可用,導致調度人員不能利用該系統對電網進行監視和控制。
本條調度通信系統通信中斷是指調度專用的通信系統因故障(包括電源故障)不可用,導致調度機構與其所管轄3個及以上廠站的調度專用通信聯系全部中斷。
5.2.4.5 其它經公司或分、子公司認定為B類一般電網事故者。
5.2.5電網一類障礙
未構成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電網一類障礙。
5.2.5.1 110kV及以上電網非正常解列。
5.2.5.2 220kV及以上電網發生低頻振盪持續時間超過3分鍾。
【釋義】低頻振盪是指電網由於弱阻尼或負阻尼,在小干擾下發生的頻率為0.2~2.5Hz范圍內的持續振盪現象。
5.2.5.3變電站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任一段母線被迫停止運行。
【釋義】220kV及以上的「線路變壓器組」、直接連接(中間無母線)系統,其主變停電適用本條。
5.2.5.4 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後果之一:
(1)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續時間20分鍾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10分鍾以上。
裝機容量3000MW以下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續時間20分鍾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續時間10分鍾以上。
(2)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網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1 小時;或偏差超出±10%,且延續時間超過30 分鍾。
【釋義】當調度使用電壓控制范圍代替電壓曲線時,電壓越限(越上限或越下限)的持續時間超過1小時,也適用本條。
5.2.5.5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
(1)電網輸電斷面超穩定限額運行時間超過15分鍾;
(2)南方電網、省網實時運行中的備用有功功率小於下列數值,且時間超過1小時:
電網發電負荷 備用有功功率
(%為備用占電網發電負荷的比例)
40000MW及以上 2%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20000~40000MW 3%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10000~20000MW 4%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10000MW以下 5%或電網內的最大單機出力
【釋義】備用有功功率是指接於母線且立即可以帶負荷的發電側旋轉備用功率(含能立即啟動的水電機組及燃氣機組),用以平衡瞬間負荷波動與預計誤差。
(3)切機、切負荷、振盪解列、低頻低壓解列等安全自動裝置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72小時,導致電網安全水平降低;
(4)220kV及以上線路、母線、變壓器主保護非計劃停運,導致主保護非計劃單套運行時間超過36小時;
(5)地(市)級及以上調度機構調度自動化系統失靈超過30分鍾、調度通信系統通信中斷超過1小時;
(6)通信電路非計劃停運,造成遠方跳閘保護、遠方切機(切負荷)裝置由雙通道改為單通道,時間超過30小時。
5.2.6 電網二類障礙
電網二類障礙的規定由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3 設備事故和障礙
5.3.1特大設備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5.3.1.1生產單位一次事故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達2000萬元者。
【釋義】施工機械,是指大型起吊設備、運輸設備、挖掘設備、鑽探設備、張力牽引設備等。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生的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5.3.1.2電力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者。
【釋義】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1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1998)。
電氣設備發生電弧起火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損壞起火等,上述情況企業內部定為設備事故。如果失火殃及其他設備、物資、建(構)築物時,則定為電力生產火災事故。
5.3.2重大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設備事故。
5.3.2.1裝機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釋義】「發電廠」是指地理位置獨立的發電廠。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包括1台機組非計劃停運後,由於處理不當使其他機組也相繼非計劃停止運行。
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
5.3.2.2生產單位一次事故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以上不滿2000萬元。
5.3.2.3電力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
5.3.3 A類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A類一般設備事故。
5.3.3.1電網35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並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A類一般設備事故
【釋義】對用戶中斷供電,不論用戶當時是否正在用電,均適用於本條。
對用戶中斷供電不包括有計劃地安排用戶停電、限電、調整負荷。
線路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或線路、母線備自投動作,恢復對用戶供電的,不算對用戶中斷供電。
5.3.3.2發電廠2台及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並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5.3.3.3發電廠升壓站110kV及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被迫全部停止運行。
5.3.3.4發電廠200MW及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
5.3.3.5水電廠由於水工設備、水工建築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
5.3.3.6生產單位一次事故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及以上不滿500萬元。
5.3.4 B類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B類一般設備事故。
5.3.4.1 3kV及以上發電設備、6kV及以上輸變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
(1)帶負荷誤拉(合)隔離刀閘;
(2)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
(3)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開關(隔離刀閘)。
5.3.4.2 50MW及以上發電機組、35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因以下人為原因被迫停止運行。
(1)一般電氣誤操作:
誤(漏)拉合開關、誤(漏)投或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壓板)、誤設置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
下達錯誤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下達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錯誤下達其投、停命令;
(2)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3)熱機誤操作:誤停機組、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4)小動物碰觸戶內設備;
(5)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人員誤(漏)接線;
(6)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定值計算、調試錯誤;
(7)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釋義】發電、輸變電主設備是指:
(1)鍋爐、汽輪機、燃氣輪機、水輪機、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抽水蓄能發電電動機、調相機(靜止補償裝置)、變頻機;主要水工設施和建築物(包括水壩、閘門、壓力水管道、隧道、調壓井、蓄水池、水渠等)。
(2)35kV及以上的主變壓器、母線、電抗器、開關、輸電線路(電纜)、組合電器(GIS)和220kV及以上高壓廠用變壓器等。
(3)換流器、換流變壓器、交流濾波器、直流濾波器、平波電抗器、開關、接地極、串聯補償設備等。
5.3.4.3 50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小時。
5.3.4.4直流輸電系統單極閉鎖,時間超過1小時。
5.3.4.5直流輸電系統雙極閉鎖。
5.3.4.6小於200MW發電機組、110kV~220kV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
5.3.4.7 220kV及以上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電容性設備爆炸。
5.3.4.8 220kV及以上輸電線路桿塔倒塌。
5.3.4.9 120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5.3.4.10 11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有缺陷,經調度同意後停止運行,修復時間超過30天。
【釋義】設備的「修復時間」是指設備從停運開始至設備重新投入運行或轉為備用為止的時間。
使用備品備件在30天內恢復正常運行,也可視為30天內使設備重新投入運行。
5.3.4.11 50MW及以上發電主設備有缺陷,經調度同意後停止運行,修復時間超過40天。
5.3.4.12 發電設備發生下列情況之一:
(1)爐膛爆炸;
(2)鍋爐受熱面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或波紋板達該部件管子或波紋板總重量的5%以上;
(3)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4)壓力容器和承壓熱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6)100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或通流部分損壞;
(7)100MW及以上汽輪機發生水擊;
(8)100MW及以上汽輪發電機組,50MW及以上水輪機組、抽水蓄能水泵水輪機組、燃氣輪機和供熱發電機組燒損軸瓦;
(9)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
5.3.4.13電力生產設備、廠區建築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
5.3.4.14 其它經公司或分、子公司認定為B類一般設備事故者。
5.3.5 設備一類障礙
未構成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設備一類障礙。
5.3.5.1 變電站10kV母線異常運行或被迫停止運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
5.3.5.2 35kV及以上開關、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電容性設備爆炸。
5.3.5.3 發電機組、110kV及以上輸變電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
5.3.5.4 直流輸電系統單極閉鎖。
5.3.5.5 換流(逆變)站控制系統、站用電系統異常導致直流輸電系統少送電。
5.3.5.6 35kV及以上輸電線路桿塔倒塌。
5.3.5.7 15MVA及以上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5.3.5.8 220kV及以上線路故障,開關跳閘後經自動重合閘重合成功。
5.3.5.9 發電、輸變電主設備有缺陷,經調度同意後停止運行,但設備停運時間超過168小時。
5.3.5.10抽水蓄能機組不能按調度規定抽水。
5.3.5.11 生產單位一次障礙造成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上不滿50萬元。
5.3.6設備二類障礙
設備二類障礙的規定由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6、事故歸屬和認定
6.1 不同管理體系下的事故歸屬
6.1.1公司系統的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直屬、全資、控股(包括相對控股)的生產單位發生的人身、電網、設備事故匯總為相應公司和單位的事故。
6.1.2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作明確的,按以下原則確定:
(1)運行管理單位員工人身事故,為運行管理單位事故。
(2)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為運行管理單位事故。
(3)電網及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無責任的,為產權所有單位事故。
6.1.3公司系統發供電單位管理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其員工從事電力生產有關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為該發供電單位的事故。
【釋義】本條所指多種經營單位,包括具備法人資格或獨立核算的單位。
本條所指發供電單位管理的多種經營企業是指其主要管理人員由該發供電單位任命或在該發供電單位兼任職務。
6.1.4 任何企業承包公司系統發供電單位的工作中,造成發供電單位的電網、設備事故均為發供電單位的事故。
6.2涉及幾個單位的事故認定
6.2.1一個發供電單位發生事故時,電網內另一個或幾個發供電單位由於本單位的過失造成事故擴大,後一個或幾個單位各定為一次事故。管理這些發、供電單位的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匯總統計為一次事故。
6.2.2輸電線路發生瞬時故障,由於繼電保護或開關等變電設備失靈導致事故發生,定為管轄該變電設備單位的事故;如果輸電線路發生永久性故障,無論變電設備是否失靈,均應定為管轄線路單位的事故。
6.2.3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單位負責維護,該線路故障跳閘構成事故時,如果各單位經過檢查均未發現故障點,應各定為一次事故。
【釋義】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單位負責維修,該線路跳閘後,若一方提供了故障錄波圖(或故障測距儀記錄,下同),計算出的故障點在對方,而對方未能提供故障錄波圖時,雙方經現場檢查雖未發現故障點,則定為未錄波的一方發生事故。
如一方提供了故障錄波圖,計算出的故障點在本側,對方有錄波設備而未能提供故障錄波圖時,則雙方各定為一次事故。
當分析雙方的錄波圖計算的結果有矛盾時,則雙方各定為一次事故。
6.2.4由於電網調度機構員工過失,如下達調度命令錯誤、運行方式安排不當、保護等定值整定錯誤、誤動、誤碰設備、監控過失等,造成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並構成事故時,調度機構定為一次事故。如果發供電單位也有過失,亦應定為一次事故。
6.3同時符合多種事故條件的事故認定。
6.3.1一起事故既符合電網事故條件,又符合設備事故條件的,按照不同等級的事故,選取等級高的事故;相同等級的事故,選取電網事故的原則認定。
【釋義】一起事故既符合A類一般電網事故又符合A類一般設備事故,選取A類一般電網事故。
一起事故既符合A類一般設備事故又符合B類一般電網事故或B類一般設備事故,選取A類一般設備事故。
6.3.2伴有人身事故的電網或設備事故,應分別認定一次人身事故、電網或設備事故。
6.4由於同一原因引起的多次事故的認定:
6.4.1一條線路由於同一原因在24小時內發生多次事故時,可認定為一次事故。
6.4.2同一個供電單位由於自然災害,如覆冰、風災、水災、地震、泥石流、火災、雷害等原因,發生多條線路、多個變電站跳閘停運時,可認定為一次事故。
由於同一自然災害引發同一個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所屬的幾個發供電單位多條線路、多個變電站跳閘、發電設備停運構成事故時,該幾個發供電單位各認定一次事故;管理這些發供電單位的公司直屬機構或分、子公司匯總統計為一次事故。
6.4.3發電廠由於燃煤(油)質量差、煤濕等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的值班時間內,發生多次滅火停爐、降低出力,可認定為一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