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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

發布時間:2024-12-24 19:36:19

1. 中國氣象局31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氣象局發布。該辦法旨在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它詳細規定了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條件、程序以及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

根據規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甲級資質單位可檢測各類建築物的防雷裝置,而乙級資質單位則限於第三類建築物的檢測。資質的有效期為五年,需定期續期。

申請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擁有滿足檢測需求的技術人員和設備,並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申請甲級資質還需滿足特定的技術人員數量和專業背景要求,以及近三年內不少於三百個檢測項目的記錄。

資質申請需提交包括單位資質申請表、法人證書副本、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在內的多項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受理和評審,最終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備案。

為確保檢測質量,辦法要求檢測單位遵守國家技術規范,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檢測單位需定期報告檢測活動和信用情況,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對於違規行為,辦法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整改、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此外,對於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該辦法還規定了信用管理制度,將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示,以提高行業透明度和規范性。同時,鼓勵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總之,該管理辦法通過嚴格的規定和監管措施,旨在保障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專業性和可靠性,為公眾提供更安全的環境。

2. 避雷專業是什麼

避雷專業專注於建築物、電力設備和通信設備等場所的防雷保護工作。其職責包括對各類場所進行雷電安全評估,設計和安裝防雷裝置,制定防雷方案和應急預案,並負責防雷系統的維護與管理。避雷專業人員需掌握電氣工程、建築學、氣象學等相關知識與技能,熟練掌握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與調試技術,了解不同場所的雷電特性和防護需求,能夠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防雷方案與應急預案,並能迅速處理雷電事故和故障。

避雷專業在電力、通信和建築等領域發揮著關鍵作用,能夠有效保障各種設施的安全運行,減少雷擊事故,提高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防雷技術也在不斷創新和進步,這使得避雷專業成為了一個充滿活力和挑戰的職業領域。

在電力系統中,避雷專業人員可以確保電力設備免受雷擊損害,保證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在通信領域,他們能夠保護通信設施不受雷電干擾,確保通信網路的正常運行。而在建築領域,通過科學的防雷措施,可以有效降低建築物受損的風險,保障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

隨著全球氣候的變化,極端天氣事件的頻發,避雷專業的應用價值愈發凸顯。為了適應這種變化,避雷專業人員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技術水平,學習最新的防雷技術和理念,以便更好地應對各種復雜多變的雷電防護挑戰。

避雷專業不僅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還要求從業人員具備高度的責任感和嚴謹的工作態度。他們需要時刻保持警惕,預防潛在的雷電風險,確保所負責設施的安全運行。同時,避雷專業人員還需要與其他領域的專家密切合作,共同提高整體防雷水平。

未來,隨著社會對安全和效率要求的不斷提高,避雷專業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通過持續的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這一領域有望迎來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

3. 辦理防雷資質都是需要哪些人員

防雷檢測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級別需要的人員數量和證書是不一樣
辦理甲級防雷檢測資質需要: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 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 力。
辦理乙級防雷檢測資質需要: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 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 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 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4.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

第31號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4月1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第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五條《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六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見附表1)。

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見附表2);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簡表》(見附表3),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四)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五)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復印件。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書面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見附表4)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三)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四章資質審查與評審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查。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應當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並提出評審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但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頒發《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並在作出認定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未通過認定的,認定機構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准確,並對防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不得與其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實行年度報告制度。
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從取得資質證後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資質認定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遵守技術標准和規范情況、檢測項目表以及統計數據等內容。
資質認定機構對年度報告內容進行抽查,將抽查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公示。
第二十一條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有效期滿三個月前,向原認定機構提出延續申請。原認定機構根據年度報告、信用檔案及資質申請條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准予延續、降低等級或者注銷的決定。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證到期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在資質證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法人資格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原資質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發生合並、分立以及注冊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核定資質。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單位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等級的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分立的,分立後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地的,由新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核定資質。
第二十三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禁止無資質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兼職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以欺騙、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資質,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檢測質量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就有關事項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防雷裝置檢測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達不到防雷裝置檢測資質條件的,由原資質認定的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予以降低等級或撤銷資質。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和監督管理等信息納入信用檔案,並作為資質延續、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防雷裝置檢測標准適用錯誤的;
(二)防雷裝置檢測方法不正確的;
(三)防雷裝置檢測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裝置檢測結論的;
(四)防雷裝置檢測結論不明確、不全面或錯誤的。
第三十條鼓勵防雷行業組織對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資質等級情況公示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對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認定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單位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第三十四條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資質證;被許可單位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防雷裝置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到期後不予延續;處罰結果納入全國防雷裝置檢測單位信用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掛靠、轉讓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
(四)與檢測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防雷裝置檢測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或者在防雷裝置檢測中弄虛作假的,按照《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電力、通信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資質。
第三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5. 陝西省防雷中心怎麼樣

簡介:陝西省防雷中心是省編委批准成立、陝西省氣象局管理的專職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事業單位,下設8個科室:辦公室、雷電監測預警科、雷電業務管理科、西安防雷電裝置檢測所、西安經開防雷電裝置檢測所、西安高新防雷電裝置檢測所、西安危化行業防雷電裝置檢測所、雷電防護技術研究所。中心現有70餘人,領導班子由一名主任、兩名副主任、一名總工職工程師組成,90%的業務技術人員達到了大專以上學歷,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人,中級專業技術職稱16人。

6. 防雷設備檢測資質尋要什麼樣的人員

你是說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防雷裝置檢內測資質證》分正容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申請甲級資質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資質的要求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我們有防雷檢測人員證書可掛。需要的話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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