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呢
11.4.1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
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房間;
2
每座佔地面積大於1000m2
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佔地面積超過500m2
或總建築面積超過1000m2 的卷煙庫房;
3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製鞋、制衣、玩具等廠房;
4 任一層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6000m2 的商店、展覽建築、財貿金融建築、客運和貨運建築等;
5
圖書、文物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100 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6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築、郵政樓、電信樓,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救災指揮調度等建築;
7 特等、甲等劇院或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其它等級的劇院、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 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
8
老年人建築、任一樓層建築面積大於1500m2
或總建築面積大於3000m2 的旅館建築、療養院的病房樓、兒童活動場所和大於等於200
床位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9 建築面積大於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築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1 凈高大於2.6m 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於0.8m
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⑵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分類及系統設計要求有哪些
民用建築火災報警系統設計需遵循明確規范,本文將分高層與非高層建築介紹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原則。
對於高層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原則包括:
高層建築設計中,設有火自動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煙設施的,應按現行國家標准設計消防控制室。
在非高層民用建築的設計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置原則如下: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築,需設置消控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