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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單位應當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

發布時間:2025-01-11 13:05:38

1. 如何利用公共關系解決突發事件

首先秩序,以防止和減少發生意外的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規范化的應急響應活動,以保護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頒布。

第二起事件的預防和應急准備,監測和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恢復和重建後的響應活動,本法。

3條指控的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威脅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措施,以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因素,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尤其是偉大的,偉大的,偉大的,一般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為准。

建立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部門的緊急情況。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系。

文章應急響應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國家應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人們的安全和風險防範公眾對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人民政府,或由各自的行政區域上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事件發生後,發生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並立即向上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匯報。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特別是重大決策和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國家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響應,如果有必要國務院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當地的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正式組成突發事件應急人民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響應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和協調,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應急指揮結構,組織,協調,指揮和應急響應。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領域的責任,指導,協助下級人民的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做好應對突發事件。

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公室的具體職責由國務院。

10條人民政府和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的。

第11個政府和部門採取措施,以應付突發事件,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的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它應該是一個選擇,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響應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財產。財產徵用後使用,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後,應當及時返還。徵用或徵用的財產損壞或丟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因採取緊急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不能正常,懸掛和限制規定的適用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出席突然發送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十五條中國政府在緊急預防,監測和預警,應急救援,恢復和重建之後,等,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向人大報告備案;應急管理工作的完成,它應該是水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特殊。

章預防和應急准備

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應急防備系統。

國務院制定國家整體緊急應變計劃,緊急特別組織制定國家應急計劃;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相關的應急預案,應急部門制定國家應急計劃。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急預案,並在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各級政府,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機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預案,由國務院修訂程序。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急性質,特點,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應急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組織和指揮的職責體系和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隨後的恢復和重建措施等。

第十九條應符合城鄉規劃的預防,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需要,應急響應,統籌安排必要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政府行政區域應該是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並責令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應該很容易導致重大危害特別行政區重大突發事件,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檢查,監控,並責令該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危險區域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向公眾及時。

二十一,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過程中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社會矛盾和糾紛。

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起社會的安全事故,防止沖突和事態擴大;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

二十三個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易燃的物質,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害物質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專項應急預案應開發,生產廠房危險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運輸及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表明其使用,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測試和維護他們的警報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25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管理培訓制度,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承擔的責任,處理緊急情況人員定期培訓。

第26,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由單位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非專業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裝備,應急救援人員,以減輕個人的風險。

第28條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必要的應急演練活動和普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並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並啟動應急宣傳活動和知識,必要的應急演練的要求。

新聞媒體應開展緊急預防和應對,自救互助知識的公眾宣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教育納入教學內容知識,應急知識教育的學生,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的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第31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以保護應急響應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體系,應急物資儲備,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生產,儲備,分配和緊急配送系統的監督。

市轄區人民政府和應急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設備儲備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相關企業簽署了一項協議,以保障搶險救災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設備,生產,供應。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基礎電信網路和移動通信系統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的組合,確保應急事件響應通信打開。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勞動人民的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事業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具備相應的條件為教學和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的專業知識,鼓勵和支持教學和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章監測和預警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指定一個領土應急信息系統,收集,儲存,分析和傳輸緊急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下層人民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路的應急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和情報交流合作。

第38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各種方式緊急信息收集。

縣政府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緊急信息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上級人民政府緊急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用於人民的政府部門知情緊急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路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緊急信息。

提交報告緊急信息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拖延,虛假,瞞報,漏報。

40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的危害和緊急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咨詢專家和學者,就發生的可能性突發事件和其可能的影響評估;相信可能會出現特別顯著的或主要的緊急情況,高級人民法院政府應立即報告高級人民法院政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被傷害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相鄰簡報。

41個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監測系統。

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和完善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能發生的監視。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預警系統。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緊迫性,發展勢頭和潛在的危害,分為一,二,三級4,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記的最高水平。

預警級別由國務院或部門確定的分類標准。

第四十三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即將發生的可能性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權力和程序,發布相應的警戒水平,並宣布進入預警領域的決定,而增長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向當地駐軍和可能相鄰或相關的危害政府通知本地區人民。

發布第44條三,四級警報,宣布警告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潛在的危害,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路和人員負責具體職責及時收集,報告的信息向公眾的信息渠道反映突發事件,加強對發生的突發事件,制定監測,預報和預警;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和學者,准備緊急信息的分析和評估,預測的可能性范圍和強度的大小事件和突發事件的可能發生的水平;

(四)定期向社會和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工作相關的信息管理和報告;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緊急危險警告,宣傳避免,盡量減少危害的常識,公布聯系電話。

45條發布,兩個報警器,宣布警告期間,在除了採取措施本法第44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也應該向即將突發事件的特點和潛在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中的一項或多項: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機狀態,並動員預備役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准備;

(二)籌集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和庇護所,並確保他們在良好的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供熱及其他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採取具體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危害的建議,律師

(六)轉移,疏散或緊急疏散易受危害和人員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限制使用危險的地方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很容易導致危害控制或限制擴大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必要的預防,保護措施。

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第46條規定,縣級以上和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47條發出的警報緊急政府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的警戒線調整並重新發布。

已經證明了不可能事件的緊急或危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通知宣布解除,終止的警告,並解除已採取的措施。

章應急救援

48條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政府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要求採取緊急措施。

49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中的一項或多項:

<BR / (一)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和威脅工作人員的妥善安排,並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表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地方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復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供熱及其他公共設施,危及提供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和防疫和其他保障;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的處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人民政府設立財政儲備基金緊急救災物資和儲備,如果有必要,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人員具有特定專長的需要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懲處根據法律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根據法律掠奪財產嚴懲,擾亂應急工作,擾亂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該組織的工作,以應對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該事件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相關的第50條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緊急措施中的一項或多項:

(一)使用的設備強制隔離或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一方對對方,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在一個特定區域的嗎?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燃油,燃氣,電力,供水控制; BR p>(三)封鎖的場所,道路,檢查現場工作人員鑒定,限制公共場所的活動;

(四)加強核心脆弱的器官,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的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必要措施守衛單位根據國務院。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即出動警力,根據現場依法採取相應的執法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51的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52條履行職責或組織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統一領導下,在必要時,徵用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所必需的設備,設施,場地,運輸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或技術支持的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公司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裝運材料需要處理突發事件,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53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理突發事件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態發展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55條事故發生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和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相互援助,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56條,受自然災害,災害或意外事故,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單位要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搶救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害,表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以及向當地縣級政府的報告,由於社會安全事故的單位,由單位或主要人員造成的問題,有關單位應報告按照規定,該負責人迅速出動到現場進行勸說,疏導工作。

2. 應急預案是指

法律分析:應急預案,又稱「應急計劃」或「應急救援預案」,我們常說的「應急處置方案」均屬於應急預案的范疇。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對應急預案的表述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對應急預案的定義是:為有效預防和控制可能發生的事故,最大程度減少事故及其造成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以上兩個定義對應急預案表述方式稍有不同,但其核心的概念是一致的——「應急預案是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法律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一)啟動應急預案;(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3. 突發事件應對運行機制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是如何進行分工負責的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 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因採取突發事件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有關時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方面,同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 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 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准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 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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