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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5-01-15 09:52:07

㈠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


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是非常重要的,雨天防雷必不可少,雖然概率小,但有可能就要做好防護,每個細節都很關鍵。中達咨詢就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和大家說明一下。
1.檢測對象及檢測部位
1.1接閃器現場檢查接閃器的材料、規格、防腐措施及銹蝕情況,查看安裝是否垂直,焊接是否牢固,有無折斷、熔化現象。檢查接閃器與引下線的連接是否可靠以及分流情況。對於單支或多支避雷針,應用滾球法確定其保護范圍,確定是否能起到保護建(構)築物的作用。
1.1.1建築物接閃器對於樓房等建築物的避雷網或避雷帶,圓鋼直徑應大於等於8mm,培卜扁鋼截面積大於等於48m㎡,厚度大於等於4mm.現場檢測時用鐵錘或鉗子等硬器對網帶做適當的敲打。查看是否有開焊和彎成直角或小於直角等敷設不合理的地方。
1.1.2水塔接閃器要求利用水塔頂部周圍鐵柵欄來保護接閃器或敷設環形避雷帶邊緣,塔頂中心安裝避雷針一隻。可以通過高倍望遠鏡來觀察接閃器的狀況。
1.1.3煙囪接閃器利用安裝在煙囪頂部的避雷針或環形避雷帶作為保護,多根避雷針應用避雷帶連接成閉合環。
1.2引下線現場檢查引下線是否垂直、牢固,是否遵循最短路徑原則;檢查引下線材料直徑及截面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引下線的布設是否合理,應視建築物出入口、人行道之間距離採取保護措施,其距離必須大於等於3.0m;檢查斷接卡是否銹蝕、接觸不良。宜在距地1.8m處設置斷接卡;檢查距地面1.5m以下是否設置了非金屬防護套管;檢查引下線是否變形和彎藍處是否有直角、銳角彎;檢查是否有斷裂、機械損傷、嚴重銹蝕等狀況,當截面銹蝕大於等於t/3時應予更換;檢查引下線與接閃器、接地裝置焊接是否牢固可靠,焊點有無裂縫等;引下線的布設應包括:能否引起雷電反擊和雷電電磁脈沖干擾,附近是否有其他設備引線、是否有交叉或平行電氣線路,如有應採取措施;引下線的過電壓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穿過臨時建築物情況和是否便於檢查等。對於高度小於等於40.0m的水塔,可以利用鐵梯為引下線;高度大於40.0m時,應另加設一根引下線或利用支柱內主鋼筋作為引下線。對於高度小於等於40.0m的煙囪,可利用鐵扶梯作引下線;高度大於40.0m時,應另加裝一根引下線或利用支柱或支座內主鋼筋作引下線。
1.3接地裝置接地裝置的檢測以實際測量接地工頻電阻值為主要標志。接地裝置主要檢查安裝位置、深度、規格、防腐、沖擊接地電阻等,並要查閱基建檔案中防雷設計圖紙的接地裝置材料、規格、布置等是否設計合理。
對於水塔、煙囪等構築物。由於其防雷裝置均暴露在外面,通常可以通過高倍望遠鏡進行避雷針、引下線的現場觀察,可及時發現隱患。必要時,檢測員要登到最高處進行實地檢查和測量。
檢測時應多選擇幾個點進行測量,最後通過求平均的方法確定該點的接地電阻值。如果測試出的工頻接地電阻均合格的話,可以不用再測試該處的土壤電阻率,也不必計算出沖擊電阻值。
2.檢測前的准備以及檢測程序
2.1檢測前的准備
2.1.1檢測計劃由現場檢測技術負責人制定,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施工方、建設方,施工到在那些部分、那些環節時,施工方必須通知檢測站及時進行檢測,作好原始記錄資料;
2.1.2項目熟悉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檢測人員熟悉檢測項目的技術說明,這部分是熟悉的重點,是一項比較細致的工作,檢測人員必須了解相關國家標准對各個檢測項目的強制性指標要求。
2.1.3責任落實項目的防雷裝置的施工,由土建施工方在負責,根據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原則,按照檢測協議約定,檢測單位具體落實檢測人員工作職責,保證整個檢測過程、檢測資料的完整性,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
2.1.4檢配鎮穗測記錄表格准備相關檢測記錄表格准備,根據新建建築物的具體情況,准備一套從基礎測試開始到工程竣工止的完整檢測表格,並指定專人保管。
2.2檢測程序
2.2.1前期准備階段①接受檢測任務,了解被檢單位的情況。這是一件必要的前期准備工作,旅運是制定檢測方案、簽訂協議、檢測實施等後續工作的鋪墊,至少應了解其大概情況,如具體地址、規模、性質、土壤類型、檢測場所環境等。②制定檢測方案。方案要盡量定得細一些。③簽訂檢測協議或合同,也可以是委託書形式。④配備人員。根據被檢單位的性質、行業特點,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特長的檢測技術人員。⑤掌握相關知識。了解和掌握與被檢單位有關的專業知識及相關的規范、規定,包括國家標准規范、行業規范、地方標准以及有關的安全程序、操作規程等。⑥准備儀器。不同的設備、設施所需的檢測設備也不同,根據檢測對象,准備並檢查檢測主、備用儀器設備,保證其在檢定合格有效使用期內並能正常使用。
2.2.2現場檢測階段①到達受檢單位,主動向被檢單位出示有關證件。②查閱本次檢測對象的防雷工程技術資料和圖紙,了解並記錄受檢單體的重要性、使用性質和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後果,確定其防雷類別、防雷區劃分和應檢測項目。③巡視受檢單體及周邊環境,根據所使用儀器的測試原理和要求,合理布置接地電阻測試儀輔助樁位並連線,再次檢查儀器設備,記錄接地電阻測試儀型號名稱及檢測輔助樁位。④進行現場檢測並記錄數據。根據確定的檢測項目,按先檢測外部防雷裝置,後檢測內部防雷裝置的順序,由檢測人員對建(構)築物、設施的防雷裝置的觀感質量進行巡視檢查,並對相關技術參數進行測量,同時進行接地電阻或過渡電阻測試點取樣並繪制測點平面示意圖,對測點進行標注和編號後進行接地電阻、過渡電阻等測量,測量結果—讀數經復核無誤後按要求記入相應的原始記錄表。⑤復核、確認並簽字。現場檢測完畢,對儀器設備再次進行檢查,確認其正常,由測試取樣者、測試者、記錄者對原始記錄進行校對和復核後,在指定的主檢與復核處簽字。同時對現場檢測當場發現並能確定的防雷裝置缺陷進行匯總,形成存在問題通知書交受檢單位現場負責人,由受檢單位現場負責人對檢測結果進行確認後在指定處簽字。
2.2.3分析處理階段①整理檢測數據,出具相關檢測文書。對檢測原始記錄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整理和處理後,根據相應的技術標准進行判定,對新確定的存在的問題編制並出具存在問題通知書;對於定期檢測或竣工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對於整改後進行的復檢,編制並出具復檢意見書。②審核、簽發相關檢測文書並蓋章。③登記、發送相關檢測文書,並建立檔案。
2.2.4服務評價和跟蹤回訪①在被檢單位領取檢測報告等文書時,請被檢單位填寫防雷檢測工作作風、服務質量評價表,收回評價表並建立台帳檔案。②檢測機構管理人員通過電話或上門了解或邀請召開座談的形式,按不低於30%的比例對檢測活動進行服務跟蹤回訪。
3.檢測方法和注意事項
檢測方法:包括查閱資料、檢查觀感質量、測量技術參數及分析處理。
3.1查閱資料指查閱設計圖紙、隱蔽工程記錄及竣工圖等相關資料。
3.2檢查觀感質量指對各種防雷裝置及措施的外露部分觀感質量進行檢查並記錄和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的過程。
3.3測量技術參數指運用各種儀器、儀表設備對防雷裝置各種技術參數進行測量、讀數、記錄。
3.4分析處理指對各種技術參數的測量數據進行計算分析處理並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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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實施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第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第四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
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從事《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三類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分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統一印製。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第二章資質申請條件第七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滿足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在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築、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並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
(四)具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並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良好信譽;
(六)用於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者校準,並在有效期內。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四年以上,並具備甲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近三年內開展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於二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
(四)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第九條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於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工作兩年以上,並具備乙級資質等級要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二)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附表1)。第三章資質申請與受理第十條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法人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第十一條滿足本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乙級資質。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附表2);
(二)《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附表3),具備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
(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以及檢定或者校準證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甲級資質。申請單位除了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表》(附表4);
(二)近三年二十個以上雷電防護裝置檢測項目的相關資料。

㈢ 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雷電災害的活動。第三條防禦雷電災害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范圍,加強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逐步加大對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的投入。第五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組織做好雷電監測和預報預警、雷電易發區域劃定、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雷電災害調查鑒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教育、應急管理、電力、通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防禦雷電災害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防禦雷電災害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防禦雷電災害技術,推動建立防禦雷電災害先進標准體系。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禦雷電災害標准化建設,組織做好防禦雷電災害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建設雷電科學實驗場所,開展防禦雷電災害新技術研究。第七條防禦雷電災害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提高行業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防禦雷電災害行業協會推動防禦雷電災害團體標准建設,提供信息、培訓等服務。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並參與防禦雷電災害活動,根據雷電災害預警信息及時做好應急准備,依法服從有關部門的指揮,開展自救互救。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防禦雷電災害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雷減災意識和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防禦雷電災害知識納入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風險預防與監測預警第十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及雷電活動情況等因素,劃定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產業園區、新區及其他有條件區域應當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區域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二條鼓勵建立雷電災害保險制度。

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購買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第十三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建設雷電監測網,完善雷電監測和預警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第十四條雷電災害性天氣發生時,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防禦指引或者標准規范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農村地區的學校、候車亭、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有關標准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劃。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雷電防護裝置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按照相應職責承擔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質量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同步編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文件,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並對建設項目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全面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通過審查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准進行施工。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根據施工進度進行分項檢測,出具檢測意見,並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進度對雷電防護裝置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㈣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准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第七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予以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四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㈤ 中國氣象局31號令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氣象局發布。該辦法旨在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它詳細規定了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條件、程序以及資質管理的具體要求。

根據規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甲級資質單位可檢測各類建築物的防雷裝置,而乙級資質單位則限於第三類建築物的檢測。資質的有效期為五年,需定期續期。

申請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擁有滿足檢測需求的技術人員和設備,並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申請甲級資質還需滿足特定的技術人員數量和專業背景要求,以及近三年內不少於三百個檢測項目的記錄。

資質申請需提交包括單位資質申請表、法人證書副本、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在內的多項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受理和評審,最終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進行備案。

為確保檢測質量,辦法要求檢測單位遵守國家技術規范,確保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檢測單位需定期報告檢測活動和信用情況,接受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對於違規行為,辦法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包括警告、整改、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此外,對於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條例進行處罰。

該辦法還規定了信用管理制度,將檢測單位的信用信息向社會公示,以提高行業透明度和規范性。同時,鼓勵行業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

總之,該管理辦法通過嚴格的規定和監管措施,旨在保障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專業性和可靠性,為公眾提供更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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