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關於路燈的電源設計標準是
看看是不是你要的
太陽能光伏照明(裝置)總技術規范(初稿)
目次
1、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配置與分類
5 基本要求
6 部件技術性能要求
7 裝置效率
8 試驗方法
9 檢驗規則
10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前言
本標準是在太陽電池、蓄電池、電光源及其附件、燈具等器材的相關國家標准以及GB/T 19064—2003 《家用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DB11/T542-2008《太陽能光伏室外照明裝置技術規范》規定的基礎上,結合太陽能光伏照明的特殊要求而制定的總技術規范。
本標准由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配置與分類、基本要求、部件技術性能、效率等組成。
本標准由×××××提出。
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
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太陽能光伏照明的配置與分類、基本要求、部件構成、技術性能、效率等的總技術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道路、公共場所、園林、廣告、標識及裝飾等照明場所的太陽能光伏照明裝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91-2000,eqv ISO780:1977)
GB/T 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 2829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於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 (GB/2829-2002)
GB 7000.1 燈具安全要求與試驗 (GB7000.1-2002,IEC60598-1:1999,IDT)
GB 7000.5 道路照明與街道照明燈具的安全要求 (GB7000.5-1996,idt IEC598-2-3:1993)
GB/T 9535 地面用晶體硅光伏組件設計鑒和與定型 (GB/T 9535-1998,eqv IEC 1215:1993 )
GB/T 11011 非晶硅太陽電池電性能測試的一般規定 (GB/T 11010-1989)
GB/T 18911 地面用薄膜光伏組件設計鑒定和定型 (GB/T 18911-2002, idt IEC 61646:1996)
GB/T 13259 高壓鈉燈 (GB/T13259-2005,IEC60662:2002,NEQ)
GB/T 15144 管形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 性能要求 (GB/T15144-2005,IEC60929:2000)
GB 16843 單端熒光燈的安全要求 (GB16843-1997,idt IEC1199:1993)
GB/T 19064 家用太陽能光伏電源系統技術條件和試驗方法 (GB/T19064-2003)
GB 19510.1 燈的控制裝置 第1部分: 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19510.1-2004,IEC61347-1:2003,IDT)
GB 19510.5 燈的控制裝置 第5部分: 普通照明用直流電子鎮流器的特殊要求
(GB19510.5-2005,IEC61347-2-4:2000,IDT)
GB/T 19638.2 固定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GB/T 19638.2-2005)
GB/T 19639.1小型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 技術條件 (GB/T 19639.1-2005)
GB/T 19656 管形熒光燈用直流電子鎮流器 性能要求 (GB/T19656-2005,IEC60925:2001,IDT)
DB11/T 542 太陽能光伏室外照明裝置技術規范 (DB11/T 542-2008)
3 術語和定義
3.1太陽能光伏照明裝置 PV lighting equipment
將太陽電池組件、蓄電池、照明部件、控制器以及機械結構等部件組合在一起,以太陽能為能源,離網、獨立使用、由一個或多組燈具組成的照明裝置。
3.2太陽電池組件 Solar cell mole
具有封裝及內部聯結的、能單獨提供直流電輸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陽電池組合裝置。
3.3充放電控制器 charge & discharge controllers
具有自動控制太陽電池組件向蓄電池充電、蓄電池向照明部件放電功能的控制裝置。
3.4道路照明燈具luminaire for road lighting
道路照明所採用的功能性燈具。按其配光分成截光型、半截光型和非截光型燈具。
3.5燈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條件下,燈具發出的總光通量與燈具內所有光源發出的總光通量之比。
3.6半截光型燈具 semi-cut-off luminaire
最大光強方向與燈具向下垂直軸夾角在0°~75°之間,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允許值分別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燈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強最大值不得超過1000cd。
3.7燈具的安裝高度 luminaire mounting height
燈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離。
3.7 逆變器
4 配置與分類
4.1 裝置由下列幾種部件組成
a)太陽能光電轉換部件 (太陽電池組件);
b)儲能部件 (蓄電池及其它儲能器件);
c)控制部件 (充放電控制器,逆變器);
d)照明部件(電光源及其附件和燈具);
e)結構部件 (燈桿、太陽電池組件固定架、蓄電池室及控制器室等)。
f) 傳輸線路
4.2裝置按用途和使用場所分類
4.2.1 庭院燈,公共場所、庭院、居住區、休閑區和人行道路等照明用。
4.2.2 路燈,道路照明用。
4.2.3 裝飾燈,夜景景觀照明用。
4.2.4 燈箱,廣告、標識照明用。
5 基本要求
5.1運行環境
5.1.1 應能在應用區域的最低溫度到50℃環境溫度下正常工作。
5.1.2 根據應用區域的具體條件在連續(2~7)個陰雨天時,應能提供正常照明。
5.2 一般要求
5.2.1 應根據地面光照值、或在設定的時間,自動開啟和關閉電光源。
5.2.3 控制器室和蓄電池室應具有很好的防水措施,應具有防止蓄電池污染環境的措施。
5.2.4 應根據不同場所對照明的不同需求,分別選用直管熒光燈、單端熒光燈、無極熒光燈,高強度氣體放電燈,低壓鈉燈,發光二極體(LED)等電光源。低壓鈉燈僅適用於道路照明。
5.3 安全要求
5.3.1 應具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應用區域內50年的最大風荷載。
5.3.2 防護等級應大於IP54。
5.3.3廣告燈箱和4m以上的燈桿,應有良好的防雷接地,接地電阻應小於30Ω。
5.3.4 帶電體與燈桿之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2MΩ。
5.3.5 應使用專用工具才能拆卸。
6 部件技術性能要求
6.1 太陽能光電轉換部件
6.1.1晶體硅太陽電池組件的技術性能應符合GB/T9535的規定。
非晶硅和其它薄膜太陽電池組件的技術性能應符合GB/T11011和GB/T18911的規定。
6.1.2太陽電池組件方陣的功率應根據使用條件、光照資源和負載確定,應滿足照明部件、控制部件和傳輸線路所消耗總電量和儲能時間的需求。
6.1.3 太陽電池組件的工作電壓應滿足蓄電池充電電壓的要求。
6.2儲能部件
6.2.1 宜選擇閥控密封式鉛酸蓄電池,其性能應符合GB/T19638.2或GB/T19639.1的規定
6.2.2 蓄電池連續(2~7)個陰雨天正常照明時放電深度宜不超過80%。
6.3 控制部件
6.3.1 充放電控制器性能應符合GB/T 19064 的 6.3.2~6.3.13的規定。
6.3.2 開關燈控制方式和要求
6.3.3.1 宜採用光控、時控或兩者結合的方式。
6.3.3.2 時控的開、關燈時間應可調,時間誤差應不大於±1min。
6.3.3.3 光控值宜設定在地面天然光照度為(4~5)lx時。
6.3.3.4具有防止在開、關光源時出現反復接通、斷開的措施。
6.3.4宜採用直流向照明部件供電,也可採用逆變供電。逆變供電的「逆變器」應滿足照明部件的性能、功率要求。應符合GB/T 19064 的規定。
6.4 照明部件
6.4.1 電光源
6.4.1.1電光源的安全要求、性能要求應符合相關國家標准。
6.4.1.2電光源的發光效能:
熒光燈、無極燈、功率型發光二極體(LED)應大於50lm/W;
高強度氣體放電燈、低壓鈉燈應大於60lm/W。
6.4.1.3 電光源的平均壽命應大於6000h。功率型發光二極體(LED)平均壽命應大於20000h。
6.4.2 電光源附件
6.4.2.1 直流電子鎮流器除應符合GB19510.5和GB/T19656的規定外,尚應具有恆功率輸出特性;
6.4.2.2熒光燈直流電子鎮流器應符合GB/T15144 規定. 應具有良好的預熱啟動,燈絲預熱啟動時間最少應達到0.4s以上。
6.4.2.3 功率型發光二極體(LED)應採用恆流驅動,穩流精度應大於95%。
6.4.3 燈具
6.4.3.1燈具安全性能應符合GB7000.1 和GB7000.5 的規定。
電光源室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電器室的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43。
6.4.3.2庭院燈燈具應有合理的光分布,燈具效率不應低於80%。
6.4.3.3道路照明燈具宜採用半截光型配光,與選用的光源類型、功率相匹配,燈具效率不應低於70%。
6.5結構部件
6.5.1 燈桿
6.5.1.1燈桿應滿足應用區域內50年的最大風荷載的強度要求,燈桿切口應無毛刺。
6.5.1.2 燈桿內、外表面應進行熱鍍鋅,其表面應光滑、均勻、無劃痕,製作工藝應符合相關標准。
6.5.1.3 燈具安裝高度:草坪燈宜小於1m;庭院燈宜設置為(3~4)m;道路照明路燈宜設置為(4~9)m;
6.5.1.4 燈桿高度應同時滿足燈具安裝高度和太陽電池組件的安裝要求。
6.5.2 太陽電池固定架 應能承受應用區域內50年的最大風荷載。
6.5.3控制器室應具有防水措施。控制器室門應採用專用防盜螺釘固定,並應維護方便。
6.5.4 蓄電池室
6.5.4.1蓄電池室可設在裝置內、燈桿(具)上或地下
應具有防水、防潮、防腐、保溫、隔熱、通氣等功能;保護蓄電池不受外力破壞、防止污染環境
6.5.4.2蓄電池室應設置具有防止裝置內部、燈具、電纜等被蓄電池排放的酸氣腐蝕的通氣管道。
6.6 傳輸線路
6.6.1傳輸導線截面:導線截面不得小於1.5㎜2。。
6.6.2裝置的線路傳輸壓降
a 以額定電流充、放電時,以下部位的壓降均應不大於蓄電池額定電壓(或傳輸電壓)的3%:
太陽電池組件輸出端與控制器輸入端;控制器輸出端與照明部件輸入端。
b 以額定負載電流放電時,蓄電池輸出端與控制器輸入端,應不大於蓄電池額定電壓(或傳輸電壓)的1%。
7 裝置效率: 各部件之間應良好匹配,應保證效率大於××%。
8 試驗方法 試驗分為部件試驗和整體試驗。整體試驗在部件檢驗合格,組裝後進行。
8.1部件試驗
8.1.1太陽能光電轉換部件(6.1)
8.1.1.1太陽電池性能 按GB/T9535、GB/11011和GB/18911規定的試驗方法檢測,各項參數應符合其規定。
8.1.1.2太陽電池組件的工作電壓 用太陽電池室外測試儀測量,其工作電壓應符合6.1.2要求。
8.1.2蓄電池(6.2)
8.1.2.1 按GB/T19638.2、GB/T19639.1規定進行檢測,各項參數應符合其要求。
8.1.2.2 連續2~7個陰雨天時蓄電池應符合6.2.2的要求。
8.1.3 充放電控制器( 6.3)
8.1.3.1充放電控制器性能 按照 GB/T19064的8.2.2~8.2.12進行試驗,應符合其要求。
8.1.3.2 環境溫度試驗 將控制器放置於恆溫箱中,做最低到最高環境溫度的10次溫度循環試驗,每次循環時間4h。試驗後分別在最低和最高兩個環境溫度中,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6.3.2)。
8.1.3.3 直-交逆變器(當裝置配用時)按GB/T19064的8.4.2~8.4.11規定檢測,應符合其要求,並滿足6.3.4的要求。
8.1.4照明部件 (6.4.)
8.1.4.1電光源 按相應國家標准檢測,應符合其規定,並符合6.4.1要求。
8.1.4.2 直流電子鎮流器 按GB 19510.1 、GB 19510.5、GB/T 19656規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應符合其規定。應滿足6.4.2要求。
8.1.4.3 燈具 安全性能應按GB 7000.1 、GB 7000.5 規定的檢測方法檢測。
光學特性應按GB/T 9468規定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其要求,並滿足6.4.3要求。
光學檢測報告應包括:極坐標光強分布曲線、等光強曲線、路面等照度曲線、燈具的上射光通比以及燈具效率等。對於道路照明燈具,還應包括光強分布表、利用系數曲線等。
LED驅動電流的檢測
8.1.5 結構部件(6.5)
8.1.5.1 燈桿 用目測、觸摸、直尺和卡尺測量的相關參數應符合6.5.1要求。
8.1.5.2 太陽電池組件固定架 用目測、觸摸和直尺測量相關參數,應符合6.5.2要求。
8.1.5.3 控制器室、蓄電池室 用目測、觸摸和直尺測量的相關參數,應符合6.5.3要求。
8.2 整體試驗
8.2.1 外觀 用目視、直尺測量、觸摸的方法檢驗(6.5,5.3.5)。
8.2.2接地電阻(5.3.3) 用接地電阻測量儀測量燈桿接地極與大地的電阻,應小於30Ω;
絕緣電阻(5.3.4) 用絕緣電阻測量儀測量導電部件與鋼制燈桿間的絕緣電阻,應大於2MΩ。
8.2.3 線路電壓損失(6.6)
8.2.3.1 導線截面用千分卡尺測量,應符合6.6.1.要求。
8.2.3.2 線路電壓損失用0.5級直流電壓表測量、計算的方法檢查。
8.2.3.3 充電時:在光照充足的條件下,以模擬可調負載代替蓄電池,調整負載電流到太陽電池組件的額定電流,分別測量太陽電池組件輸出端電壓和控制器輸入端電壓,應符合要求。
8.2.3.4 放電時:照明裝置在額定狀態下工作1h後,分別測量控制器輸出端電壓和照明部件(逆變供電時,則與逆變器)輸入端電壓,應符合要求;分別測量蓄電池輸出端和控制器輸入端電壓,應符合要求。
8.2.4 開關燈控制 (6.3.2)
光控加時控:光控開燈,用照度計檢測開燈時地面的天然光照度值;
時控關燈,應能根據季節需要調節,照明時間用計時器檢測。
時間 控制:開、關燈時間應能根據季節需要調節,照明時間用計時器檢測。
光照 控制:用照度計檢測裝置開、關燈時地面天然光照度值。
8.2.5 裝置效率(7)
9 檢驗規則
9.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型式檢驗。
9.2出廠檢驗 按GB/T2828.1規定執行。採用一次抽樣,項目、檢查水平和合格質量水平應符合表1規定。
表1 出廠檢驗要求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要求 試驗方法 檢查水平
IL 合格質量水平
AQL
1 太陽電池組件 I 4.0
2 蓄電池
3 充放電控制器
4 電光源
5 直流電子鎮流器
6 直-交逆變器
7 燈具
8 結構部件
部件按相應國家標准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檢驗時,合格質量水平(AQL)值應取相應國標給出值。
9.3型式試驗 按GB/T 2829規定執行。採用一次抽樣方案,項目及合格判定條件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型式檢驗要求
序號 檢驗項目 技術
要求 試驗
方法 判別水平
DL 不合格質量水平
RQL 樣本數
n 判定數組
AC Re
1 太陽電池組件 Ⅱ 50
6
1 2
2 蓄電池
3 充放電控制器
4 電光源
5 直流電子鎮流器
6 直-交逆變器
7 燈具
8 結構部件
9 裝置效率
樣品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
型式檢驗若不合格,則該批為不合格。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驗收,已驗收的停止出廠,查明原因,採取措施,直到新的型式檢驗合格後才能恢復生產和驗收。
型式試檢驗每年不少於一次。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產品試制定型鑒定時;
b)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c)當設計、工藝或材料變更可能影響其性能時;
d)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進行檢驗時。
10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10.1 標志 裝置應有清晰、牢固的下列標志:
a) 產品名稱、型號、商標;
b)配套太陽電池組件、蓄電池、電光源的規格、型號;
c) 生產廠商、出廠日期、執行標准號。
10.2包裝
a) 裝置的各部件宜分別包裝, 包裝箱應符合防潮、防震等要求;
b) 箱外應有「向上」「小心輕放」「防潮」「堆碼層數極限」等,應符合GB/T191規定;
c) 包裝箱內應有部件清單、安裝說明、產品合格證、用戶手冊及維護管理要求等文件。
10.3 運輸
a) 在運輸條件和注意事項中應說明裝、卸、運的要求及運輸中的防護條件;
b) 應防止雨雪淋襲和強烈震動;
c) 裝置有特殊運輸需要時應加以說明。
10.4貯存
裝置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相對濕度不超過80%、空氣中無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庫存時間不應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