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標准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准:
一、企業資信能力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築業營業稅均在5000萬元以上。
4、企業銀行授信額度近三年均在5億元以上。
二、企業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
2、技術負責人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及一級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主持完成過兩項及以上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術工作或甲級設計資質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額2億元以上的工程總承包項目。
3、財務負責人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及注冊會計師資格。
4、企業具有注冊一級建造師(一級項目經理)50人以上。
5、企業具有本類別相關的行業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標准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科技進步水平
1、企業具有省部級(或相當於省部級水平)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
2、企業近三年科技活動經費支出平均達到營業額的0.5%以上。
3、企業具有國家級工法3項以上;近五年具有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能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的專利3項以上,累計有效專利8項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項發明專利。
4、企業近十年獲得過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建設國家或行業標准。
5、企業已建立內部區域網或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了內部辦公、信息發布、數據交換的網路化;已建立並開通了企業外部網站;使用了綜合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人事管理系統、工程設計相關軟體,實現了檔案管理和設計文檔管理。
四、代表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3項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的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1億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於1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8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氣田)地面建設或油氣儲運或石油煉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藝或化工設備)、結構、電氣、機械和自動控制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2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1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2類中的1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項合同額1億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3項;
(2)單項合同額35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可含附屬設施)檢維修工程3項。
二級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12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石油化工(或(油氣田)地面建設或油氣儲運或石油煉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藝或化工設備)、結構、電氣、機械和自動控制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5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75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2類中的1類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3項;
(2)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體裝置(可含附屬設施)檢維修工程3項。
三級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且石油化工(或(油氣田)地面建設或油氣儲運或石油煉制或化工工程或化工工藝或化工設備)、結構、電氣、機械和自動控制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8人,且質量員、安全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准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於2項。
承包工程范圍:
特級企業: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6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檢維修。
二級企業:可承擔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類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3500萬元以下、大中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以及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檢維修。
註: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氣田地面、油氣儲運(管道、儲庫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生產輔助附屬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項目劃分標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萬噸/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
(2)50萬立方米/日以上的氣體處理工程;
(3)300萬噸/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億立方米/年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
(4)單罐10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3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8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5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單罐4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單罐3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2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單罐5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
(5)800萬噸/年以上的煉油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脫硫、催化、重整、制氫、加氫、氣分、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6)60萬噸/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PX)、甲醇、精對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內醯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環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7)30萬噸/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8)24萬噸/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9)32萬噸/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
(10)50萬噸/年以上純鹼工程、10萬噸/年以上置燒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1)4萬噸/年以上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2)項目投資額6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葯、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3)30萬套/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4)10億標立方米/年以上煤氣化、20億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氣、60萬噸/年以上煤制甲醇、100萬噸/年以上煤制油、20萬噸/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規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萬噸/年以上生產能力的油(氣)田主體配套建設工程;
(2)20萬立方米/日以上氣體處理工程;
(3)100萬噸/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億立方米/年及以上輸氣等管道輸送工程及配套建設工程;
(4)單罐5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儲庫,單罐50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3萬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庫,單罐20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萬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儲庫,單罐200立方米以上、總庫容1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氣及輕烴儲庫,單罐2萬立方米以上、總庫容6萬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氣儲庫,單罐1億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儲氣庫,以及以上儲庫的配套建設工程;
(5)500萬噸/年以上的煉油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常減壓、脫硫、催化、重整、制氫、加氫、氣分、焦化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6)30萬噸/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與其配套的對二甲苯(PX)、甲醇、精對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內醯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環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等生產裝置和相關公用工程、輔助設施;
(7)15萬噸/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8)12萬噸/年以上磷銨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9)16萬噸/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0)30萬噸/年以上純鹼工程、5萬噸/年以上燒鹼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1)2萬噸/年以上合成橡膠、合成樹脂及塑料和化纖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2)項目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有機原料、染料、中間體、農葯、助劑、試劑等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3)20萬套/年以上的輪胎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14)4億標立方米/年以上煤氣化、5億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氣、20萬噸/年以上煤制甲醇、16萬噸/年以上煤制油、10萬噸/年以上煤基烯烴等煤化工工程或相應的主生產裝置。
⑵ 化工部關於化工設備招標、投標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精神,實施化學工業部《關於化工設備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特製定本細則。第二條實行化工設備招標、投標(詢價、報價),密切設計和設備製造的聯系,通過競爭,擇優訂貨,以保證設備質量,節約設備資金,提高基本建設經濟效益。第三條凡中國化工裝備總公司承包供應的化工工程公司及設計公司承包和負責設備采購的大、中型化工裝置和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設備,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均按本細則辦理。第四條化工設備招標、投標,按照質量、價格、進度綜合評比,擇優訂貨,不受部門和地區限制。第五條設備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第二章招標、投標的准備工作第六條編制設備采購計劃
1.招標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統籌控制計劃編制設備采購計劃、保證各項設備能滿足建築安裝和試車生產的要求。
2.編制設備采購計劃應考慮下列因素:(1)設備招標、投標的時間;(2)合理的設備設計周期;(3)合理的設備製造周期(包括材料、配套件准備時間);(4)設備交付現場所需的運輸時間。第七條選定招標廠家招標單位應根據化工設備的製造要求選定合格的製造廠進行招標。合格製造廠應該具有與招標設備相適應的營業執照、製造許可證,有必要的工裝設備、檢測手段,有可靠的生產經驗和良好的社會信譽,能保證設備的質量和交貨進度,認真履行合同。第三章招標第八條進行化工設備招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項目已經確定,有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2.設備選型和設備清單已經確定,有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
3.資金已經落實,列入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計劃;
4.對於製造周期長的設備,在初步設計未審批前,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也可提前進行設備招標訂貨。
5.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可以對重大關鍵設備進行預詢價,預詢價只解決國內能否製造和大概的價格,項目成立後再進行正式的詢價。第九條招標文件內容:
1.招標函:招標單位名稱,工程項目說明,招標設備名稱及數量,聯系人等;
2.技術說明書:設備的性能、規格和技術要求,製造及檢驗的標准、規范,技術數據表及圖紙等;
3.合同基本條款:質量保證要求,設備施工圖的負責單位及交圖時間,材料供應方式,設備價款和支付方式,交貨狀態,交貨時間等;
4.投標規定:對投標的基本要求,投標文件必須說明的問題,投標截止日期等;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條為進行比較和選擇,一般應向三個以上廠家進行招標。第四章投標第十一條參加投標的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報送投標書。第十二條投標書應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擬定,一般應包括:
1.投標函: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企業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營業執照和製造許可證,企業簡況,報價有效期,對招標文件的理解和確認,如有修改應逐項說明。
2.技術說明書:製造工藝說明及圖紙,檢驗和試驗項目,外購件解決途徑,質量保證措施等。
3.對合同基本條款的意見,如供貨范圍,備品配件,交貨進度,付款方式和付款條件,包裝、運輸等。
4.價格說明,包括合同總價及分項價格。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三條投標書要加蓋企業及負責人的印鑒,密封後送招標單位。郵寄的標書以郵戳日期為准。標書一經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要嚴格防止招標、投標中的不正之風和違法亂紀行為。第五章評標第十四條招標單位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組織評標,一般在接到投標書後四周內進行。第十五條評標標准應根據設備質量,供貨范圍及深度,交貨時間、地點、價格及付款條件,生產經驗及社會信譽進行綜合評比決定。第十六條對大型、關鍵設備,在投標廠初步選擇以後可召開設計、製造協調會,進一步詳細商談和澄清技術和商務條件,以便最後確定製造廠家並及早開展設備設計工作。
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有關單位和製造廠參加,招標單位應將會議議程及需要討論的問題事先通知製造廠和有關單位。
協調會如取得一致意見應簽署會議紀要,作為下一步簽訂合同的組成部分。
⑶ 河北省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是指化工生產裝置及其輔助裝置建設項目的設備、管道、電氣裝置、自動化儀表的工業安裝工程和防腐、絕熱及工業爐砌築等工程。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負責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的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對化工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含設備監理,下同)和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依法對工程的質量負責。第六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後發包。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規定到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辦理安裝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第八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所需設備和材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采購的設備和材料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和材料。第九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設計應當採用國家推廣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和新工藝,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及合同的約定,內容應當准確、可靠、合理,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的專用設備和材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第十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向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按照規定做好現場服務,及時參與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參加有關階段的工程質量驗收,並在工程完工後對設計質量進行評估。第十一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國家有關標准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和監理等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使用的設備和材料進行檢驗,不得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設備和材料。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准確、完整地記錄施工過程的質量、技術控制情況,並在工程交工驗收前向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第十四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所承擔的監理業務,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全程監理,並及時整理監理資料,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對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監理工程師應當實行無間斷旁站監理,並留存影像資料。第十五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有關設備和材料不得在安裝工程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予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工程的交工驗收。第十六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的質量檢測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檢測業務,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結論負責。對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質量檢測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和監理等單位處理。第十七條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認真落實質量檢測檔案管理制度,對安裝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委託單、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統一並連續編號,不得隨意抽撤、塗改。第十八條化工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採用巡查、抽查等方式,依法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落實情況及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接受並及時處理相關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