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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雷電裝置檢測課件

發布時間:2025-02-10 16:03:53

㈠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8)

一、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

(一)《雲南省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條例》(1999年7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二)《雲南省土地登記條例》(200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三)《雲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2009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四)《雲南省鹽業管理條例》(2011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二、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一)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取水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許可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二)將《雲南省水文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具備水文或者相關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

(三)將《雲南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前款規定的區域搶修鐵路、公路、水工程等確需取土、挖砂、採石的,搶修單位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部門的同級」修改為「縣級以上」。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第二款修改為:「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合格後,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結果及驗收材料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

(四)刪去《雲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評估結果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

刪去第十三條。

(五)將《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修改為「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

(六)刪去《雲南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刪去第二十二條。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七)刪去《雲南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

(八)將《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技術推廣,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下簡稱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刪去第八條第一款。

(九)將《雲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刪去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未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單位,不包括依法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的資質證,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

(十)將《雲南省氣象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禁止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

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將第六項修改為「(六)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

(十一)將《雲南省會計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三)組織管理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將第九條中的「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修改為「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刪去第二十八條。

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被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修改為「被作出不得或者五年內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決定的」。

(十二)將《雲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中的「地、州、市」修改為「州、市」。

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地區行政公署」,並將第三款修改為:「州、市級和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自然保護區所在的縣、自治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州、市級或者省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後,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按國家相關程序確定,並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州、市級和縣(市)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告。」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級、州、市級和縣(市)級自然

㈡ macmini2018雷電介面都是一樣的嗎

macmini2018雷電介面是一樣的。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高端的?Macmini?預計還將在背面配備四個雷靂介面,門款M1晶元的iMac和Macmini都是雙雷電介面,Macmini最多隻能外接2個顯示器,且必須一個雷電口。

㈢ 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

電動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發改委發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並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後,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2018)

一、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一)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必須具備省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並使用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要求的技術標準的作業設備。」

(二)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參與對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第二款修改為:「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後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具有大氣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時,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構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通過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二)擅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氣象國際公約約定范圍之外的氣象資料的。」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一)刪除第二章。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第五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能力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各類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五)刪除第四十八條。三、河北省母嬰保健條例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倡孕產婦住院分娩。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確有困難的,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員按照操作規程實行消毒接生。」

(二)將第三十條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從事《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三)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未按《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規定取得專項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不得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不得出具《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規定的醫學證明。」四、河北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製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與所製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製造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製造的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產品計量性能合格,在計量器具說明書、產品銘牌、外包裝上標注廠名、廠址。」

(三)刪除第十三條第一、二項。

(四)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一、二項。五、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一)在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採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二)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六、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一)在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禁止毀林開墾、毀林采種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掘根、剝樹皮等毀林行為。」

(二)在第四十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掘根、剝樹皮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㈤ 防雷檢測的檢測項目都有哪些

根據2016年4月1日實施的《建築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15)的規定,建築物防雷檢測主要分為以下八項:


1.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2.接閃器

3.引下線

4.接地裝置

5.防雷區的劃分

6.雷擊電磁脈沖屏蔽

7.等電位鏈接

8.電涌保護器(SPD)

防雷檢測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規范雷電災害管理,提高雷電災害防禦能力和水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

㈥ 遼寧省雷電災害防禦管理規定(2018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必須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範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督管理。
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工作,由各專業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加強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建設。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工作水平。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准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第七條下列場所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和計算機網路系統;
(四)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第九條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條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開展檢測工作,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的數據應當公正、准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實施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予以處理或者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二條防雷裝置所有人或者受託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居民住宅的防雷裝置,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並主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第十四條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五條氣象主管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第十六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並將統計分析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七條雷電災害發生後,受災單位負責人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上報。第十八條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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