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噴粉的作業安全
1 、噴粉區范圍一般應包括:
a)噴粉室、供粉裝置(包括循環供粉裝置的粉料輸送裝置、粉料倉及其卸料裝置)、回收裝置、風機、凈化裝置及與其相連的粉末輸送管道。
b)噴粉室開口處向外水平3m及垂直1m方向內區域;
c)在鋁材噴塗現場存放或堆積有粉末塗料的場所;
d)排風管內部、空氣循環過濾器及其維護結構內部以及其他有可能產生具有爆炸性懸浮狀粉塵或堆積狀粉塵的區域。
2 、噴粉區防火防爆等級
2.1 噴粉區火災危險區域劃為22 區。
2.2 噴粉區按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為11 區。符合GB 50058 規定者可劃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3 、設計
3.1 粉末靜電噴塗工藝設計、粉末靜電噴塗設備與器械的研製、設計與製造應符合GB 7691 的規定。
3.2 噴粉室安全衛生指標應符合以下規定:
a)除噴槍出口等局部區域外,噴粉室內懸浮粉末平均濃度(即噴粉室出口排風管內濃度)應低於該粉末最低爆炸濃度值一半,未知其最低爆炸濃度(MEC)者,其最高濃度不允許超過15 g/m3。系統中若有抑爆設備,則噴粉室出口排風管中懸浮粉末的濃度允許超過最小爆炸濃度的50%;
b)靜電噴粉槍及其輔助裝置的使用應符合GB 14773的要求;
c)工作場所空氣中總塵容許濃度為8 mg/m3;
d)噴粉室開口面風速宜為0.3~0.6 m/s。
4 、場所
4.1 粉末靜電噴塗作業與噴漆作業不宜設置在同一作業區內。若設置在同一作業區內,其爆炸危險區域和火災危險區域應按噴漆區劃分。
4.2 噴粉作業區宜布置在單層廠房內;如布置在多層廠房內,宜布置在建築物頂層,如布置在多跨廠房內,宜布置在邊跨,並符合GB 6514的有關規定。
4.3 噴粉作業應在符合第5 章規定的噴粉室內進行。
4.4 噴粉室應布置在不產生干擾氣流的方位上,並應避免與產生或散逸水蒸氣、酸霧以及其他具有粘附性、腐蝕性、易燃、易爆等介質的裝置布置在一起,並應與產生以上介質的區域隔離布置。
4.5 噴粉室不應兼作噴漆室。
5 、防火、防爆
5.1 進入噴粉室的工件,其表面溫度應比其所用粉末引燃溫度低28℃。
5.2 噴粉區內應遵循以下規定:
a)不允許存在發火源、明火和產生火花的設備及器具;
b)禁止撞擊或摩擦產生火花;
c)應選用不會引燃粉末或粉氣混合物的取暖設備;
d)防火按GB 50140配置滅火器,但不宜使用易使粉末塗料飛揚或污染的滅火器。
5.3 在自動噴粉室內,應安裝可靠的報警裝置和自動滅火系統。在發生火災時,能自動切斷供氣系統和電源。
6 、地面
噴粉區地面應採用不燃或難燃的的防靜電材料鋪設。地面應平整光滑無縫隙、凹槽,便於清掃積粉。
7、 照明
噴粉區應採用防塵型冷光源燈具照明,其照度應符合GB 12367-2006第4.3.1條的規定。當採用透明材料作隔板照明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採用固定式燈具作光源;
b)用隔板將燈具與噴粉區隔開,其安裝密封應能保證粉塵不會進入燈具;
c)隔板應選用不易破損的,不燃或難燃材料;
d)隔板上的沉積物厚度不允許影響規定的照度;
e)隔板的表面溫度不超過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