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空分車間工作時應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1、空分設備在停車排放低溫液體時,應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答:空分設備中的液氧、液空的氧含量高,在空氣中蒸發後會造成局部范圍氧濃度提高,如果遇到火種,有發生燃燒、爆炸的危險。某化肥廠曾由於將大量液氧排到地溝中,又遇到電焊火花而發生爆炸傷人事故。因此,嚴禁將液體隨意排放到地溝中,應通過管道排至液體蒸發罐或專門的耐低溫金屬制的排放坑內。
排放坑應經常保持清潔,嚴禁有有機物或油脂積存。在排放液體時,周圍嚴禁動火。
低溫液體與皮膚接觸,將造成嚴重凍傷。輕則皮膚形成水泡、紅腫,疼痛;重則將凍壞內部組織和骨關節。如果落入眼內,將造成眼損傷。因此,在排放液體時要避免用手直接接觸液體,必要時應戴上乾燥的棉手套和防護眼鏡。萬一碰到皮膚上,應立即用溫水(45℃以下)沖洗。
2、制氧機哪些部位最容易發生爆炸?
答:制氧機爆炸的部位在某種程度上與空分設備的型式有關。在高、中壓、雙壓流程中,發生爆炸的可能性相對較多;生產液氧的裝置,主冷未發生過爆炸,而氣氧裝置的主冷卻是爆炸的中心部位。爆炸破壞的程度與爆炸力有關,微弱的爆炸可能只破壞個別的管子,甚至未被操作人員所察覺。
冷凝蒸發器的爆炸部位,隨其結構型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易發生在液氧面分界處,以及個別液氧流動不暢的通道,也有發生在下部管板處或上頂蓋處。對輔助冷凝蒸發器,爆炸易發生在液氧接近蒸發完畢的下部。
據統計,除冷凝蒸發器外,在其他部位也發生過爆炸。計有:下塔液空進口下部;液空吸附器;上塔液空進口處的塔板;液氧排放管;液氧泵;切換式換熱器冷端的氧通道;輔助冷凝蒸發器後的乙炔分離器等。
不論在哪個部位爆炸,其原因均有液氧(或富氧液空)的存在,並在蒸發過程中造成危險物的濃縮、積聚或沉澱,組成了爆炸性混合物,在一定條件下促使發生爆炸。
3、在檢查壓力管道時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項?
答:對帶壓管道,在生產過程中最易發生的問題是,在聯接法蘭處發生泄漏。一旦發現泄漏,切忌在帶壓情況下去擰緊螺栓。因為在運轉過程中產生泄漏是有一定的原因的,例如墊片損壞、管道受到熱應力等。這時,單靠擰螺栓不能解決問題,往往因泄漏未消除而使勁擰螺栓,直至螺栓擰斷,管內高壓氣體噴出,造成傷人事故。已有幾個廠發生過因帶壓擰螺栓而發生螺栓斷裂,法蘭盤飛出的傷亡事故教訓。
因此,必須嚴格遵守不準帶壓擰螺栓的規定,不能為了搶時間,趕任務而抱有僥幸心理,違反操作規程。
4、在檢修空分設備進行動火焊接時應注意什麼間題?
答:當制氧機停車檢修,需要動火進行焊接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制氧機生產車間如需要動明火,應得到上級的批准,並化驗現場周圍的氧濃度,加強消防措施。當焊接場所的氧濃度高於23%時,不能進行焊接。對氧濃度低於19%時要防止窒息事故;
2)對有氣壓的容器,在未卸壓前不能進行燒焊;
3)對未經徹底加溫的低溫容器,不許動火修理,以免產生過大的熱應力或無法保證焊接質量。嚴重時,如有液氧、氣氧泄出,還可能引起火災;
4)動火的全過程要有安全員在場監護。
5、在接觸氧氣時應注意哪些安全問題?
答:氧氣是一種無色、無嗅、無味的氣體。它是一種助燃劑。它與可燃性氣體(乙炔、甲烷等)以一定比例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當空氣中氧濃度增到25%時,已能激起活潑的燃燒反應;氧濃度到達27%時,有個火星就能發展到活潑的火焰。所以在氧氣車間和制氧裝置周圍要嚴禁煙火。當衣服被氧氣飽和時,遇到明火即迅速燃燒。特別是沾染油脂的衣服.遇氧可能自燃。因此,被氧氣飽和的衣服應立即到室外通風稀釋。同時,制氧機操作工或接觸氧氣、液氧的人不準抹頭油。
6、在接觸氮氣時應注意哪些安全問題?
答:氮氣為無色、無味、無嗅的惰性氣體。它本身對人體無甚危害,但空氣中氮含量增高時,就減少了其中的氧含量,使人呼吸困難。若吸入純氮氣時,會因嚴重缺氧而窒息以致死亡。
為了避免車間內空氣中氮含量增多,不得將空分設備內分離出來的氮氣排放於室內。在有大量氮氣存在時,應戴氧呼吸器。檢修充氮設備、容器和管道時,需先用空氣置換,分析氧含量合格後方允許作業。在檢修時,應有人監護,對氮氣閥門嚴加看管,以防誤開閥門而發生人身事故。
7、氨對人體有何危害,接觸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氨是無色、有刺激嗅味。氨水濺入眼內,可使眼結膜迅速充血、水腫,有劇痛感,並且角膜會發生混濁,甚至失明。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不少於15min),並從速進行治療。
氨水或高濃度氨氣接觸皮膚,可引起燒傷,出現紅斑、水泡,直至壞死。皮膚受氨燒傷後,先用大量清水沖洗15min以上,然後用2%醋酸洗滌患處,也可用5%硼酸濕敷。
吸入氨氣能引起中毒。症狀為眼黏膜和鼻黏膜受刺激,流淚、打噴嚏,胸部抑鬱,咳嗽,還會引起胃痛。嚴重時可能引起肺部腫脹,以致死亡。在每1L空氣中含有氨1.5mg/L時,即有中毒危險;在含有3mg/L時,停留5~6min即可致死。一般允許濃度為0.03mg/L。發生中毒後應迅速脫離現場,帶到空氣新鮮的地方,即進行治療。
在接觸氨時應戴膠皮手套和多層濕防護口罩,濃度大時需戴防毒面具或氧呼吸器。在應急情況下處理漏氨故障時,可用濕毛巾捂住呼吸道盡快離開現場。
8、雜訊對人體有何危害.如何消除雜訊?
答:雜訊是包含多種音調成分的無規律的復合聲,對人體的危害主要是損傷聽覺。聲音的強度以「分貝」(dB)為計量單位。如果長期在100dB以上的雜訊條件下工作(對高頻雜訊為80~90dB),就能造成聽覺損傷。雜訊對人體的神經及心血管系統也能產生不良的影響。
因此,目前規定在工作場所允許的雜訊不應超過90dB。
氧氣站的雜訊主要來自高速運轉的壓縮機和氣體排放口。雜訊的頻譜特性與壓縮機的種類和轉速、管道的布置、閥門的結構型式和開啟度、氣體排放的壓力及流速等因素有關。
降低雜訊的方法,一種是通過吸音材料(玻璃棉、泡沫塑料和微孔吸音磚等)吸音,它對頻率高的雜訊有顯著的消音作用;另一種是干涉、變更聲音的傳播方向,它對低頻雜訊較為有效。目前,在氣體排放口均設置有*或消音坑。對螺桿壓縮機,在吸、排氣口也裝有*。
為了降低操作現場的雜訊強度,對透平空壓機的管路可包以隔音材料,或對整個壓縮機加以隔音罩,或單獨設置空壓機的隔音操作控制室,通過雙層玻璃觀察運轉情況,定期到機器間進行巡迴檢查。
9、制氧車間遇到火災應如何搶救?
答:造成火災的原因很多,有油類起火、電氣設備起火等。氧氣車間存在著大量的助燃物(氧氣和液氧),具有更大的危險性。滅火的用具有滅火器、砂子、水、氮氣等。對不同的著火方式,應採用不同的滅火設備。首先應分清對象,不可隨便亂用,以免造成危險。
當密度比水小,且不溶於水的液體或油類著火時,若用水去滅火,則會使著火地區更加擴大。應該用砂子、蒸汽或泡沫滅火器去撲滅,或者用隔斷空氣的辦法使其熄滅。
電氣設備著火時,不可用泡沫滅火器,也不可用水去滅火,而需用四氯化碳滅火器。因為水和泡沫都具有導電性,很可能造成救火者觸電。電線著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然後用砂子去撲滅。
一般固體著火時,可用砂子或水去撲滅。
氧氣管道著火時,則首先要切斷氣源。
身著衣服著火,不得撲打,應該用救火毯子將身體裹住,在地上往返滾動。
在車間危險的部位,可預先准備些氮氣瓶或設置氮氣管路,以供滅火用。
10、在接觸電器設備時應注意呢些事項?
答:使用電器設備時,主要的危險是發生電擊和電傷。所謂電擊,就是在電流通過人身體時能使全身受害;僅使人體局部受傷時稱為電傷。最危險的是電擊。
電流對人的傷害是:燒傷人體,破壞機體組織,引起血液及其他有機物質的電解和刺激神經系統等。
電流對人體的危害程度與通過人體的電流強度、作用時間及人體本身的情況等因素有關。事實證明,通過人體的電流在0.05A以上時就要發生危險;0.1A以上時可以致人死亡。觸電的時間愈長,危險程度愈大。若觸電時的電流在0.015A時,人就不易脫離電源。
人體有一定的電阻,尤其是皮膚的電阻較大。在每1cm2的接觸面上的電阻約在1000~180000Ω之間。在皮膚潮濕時電阻會顯著降低。如果電阻越小,在一定的電壓下通過的電流就越大,危險性也就越大。一般地說,當電壓在45V以下時,電流即使通過人體也是安全的。
因此,安全電壓(例如安全燈)應在45V以下。
發生觸電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在已損壞的設備(例如電動機、導線、電氣開關等)上作業;
2)接觸帶電的裸線或破舊的導線;
3)沒有接地裝置或接地裝置不良;
4)缺乏必要的防護用具。
安全使用電氣設備,除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外,還應注意下列基本安全知識:
1)電線外面的絕緣如有破損,不得將就使用,必須將絕緣包好;
2)要經常檢查各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是否脫開;
3)推、拉電氣開關的動作要迅速,臉部應閃開,並應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具;
4)檢查電動機外殼溫度時,宜用手背接觸外殼,不可用手掌接觸,以免被電吸住而脫離不開;
5)不熟悉電氣設備的人員不可亂動或擅自修理設備;
6)清理電器設備時,不得用水沖洗或用濕布擦拭;
7)在電氣開關前應放置一塊10mm厚的橡皮絕緣板。
11、制氧工要求穿棉織物的工作服。
B. 房屋市政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2022
2022版《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
發布時間:2022-07-13 08:51信息來源: 鳩江區湯溝鎮閱讀次數:13222編輯:沐俊香 字體:【大 中 小】
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本判定標准適用於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於相關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於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共10條)。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築物內,或其內部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休息室等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連互通。
3.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採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採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採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採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採用巷道式構築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乾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泄灰裝置,或未及時清卸灰倉內的積灰。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立筒倉、收塵倉、除塵器內部等20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8.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採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範點燃源措施。
9.未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未及時規范清理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
10.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場所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二)使用液氨製冷的行業領域(共2條)。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採用氨直接蒸發製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三)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行業領域(共4條)。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並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
2.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
4.未根據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檢測報警儀器、呼吸防護用品、全身式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四)採用深井鑄造工藝的鋁加工行業領域(共7條)。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或自動鎖緊裝置。固定式、傾動式熔煉爐的鋁水出口與流槽、流槽與鑄造模盤兩處介面位置,未配置液位監測和聯鎖報警裝置。
2.配置的液位感測器未與鋁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傾動式熔煉爐在緊急狀態下不能自動復位。
3.放置入爐原材料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冷卻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應急水源管道未並聯安裝2個控制閥,或缺少常閉電磁閥(自動控制閥)。
5.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6.鋼絲卷揚系統未設置不間斷應急電源;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
7.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冶金行業(共16條)。
1.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鋼(鐵)水罐冷熱修工位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和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2.煉鋼廠在吊運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煉鐵廠鑄鐵車間吊運鐵水、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龍門鉤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3.盛裝鐵水、鋼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耳軸磨損嚴重仍在使用。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連鑄、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溢流槽、漏鋼回轉溜槽、中間罐漏鋼坑等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煤氣泄漏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或採用外部噴淋冷卻方式維持使用。
6.高爐爐頂工作壓力超設計最大值,正常生產期間爐頂放散閥未處於自動聯鎖狀態;未設置爐缸水系統熱負荷檢測系統和爐缸侵蝕模型,爐底爐缸連續測溫點的有效性無法確保侵蝕模型准確、正常運行。
7.煉鋼爐氧槍等設備的水冷元件未規范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8.煤氣櫃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築、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煤氣爆炸危險環境1區未採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電氣設備。
9.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場所,以及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10.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櫃、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吹掃、放散和可靠隔斷裝置;煤氣設施的吹掃介質管道,在使用後未斷開或未堵盲板。
11.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隔斷裝置;進入車間前的煤氣管道,未設置隔斷裝置。
12.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3.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4.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建立煤氣防護站(組),未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15.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16.燒結礦運輸皮帶輸送礦料溫度超過120℃。
(二)有色行業(共12條)。
1.吊運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板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2.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場所設置在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吊運影響范圍內。
3.盛裝熔融有色金屬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4.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或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未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6.採用水冷方式冷卻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水源。
7.冶煉爐窯的閉路循環水冷元件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開路水冷元件未設置進水流量、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未實施出水溫度定期人工檢測。存在冷卻水進入爐內風險的閉路循環元件,未設置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9.可能出現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場所,未設置固定式監測報警裝置;可能存在砷化氫氣體的場所,未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最高容許濃度精度要求的檢測監測設備,或採取同等效果的檢測措施。
10.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未設置防止回火的緊急自動切斷裝置;煤氣(天然氣)點火作業程序不符合標准要求。
11.煤氣U/V型水封和濕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標准要求;煤氣排水器違規共用。
12.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未配備專職的煤氣防護人員及防護設備。
(三)建材行業(共7條)。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專業資質的承包方,作業前未根據風險分析制定適宜的清庫方案,未嚴格按照清庫方案實施。
3.水泥工廠電石渣原料庫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未設置與報警裝置聯鎖的事故通風裝置,報警、通風裝置未有效運行。
4.進入筒型儲庫、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湧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5.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制氫站、制氧站、保護氣體配氣間等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場所未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及防爆泄壓設備。
6.纖維製品三相電弧爐、電熔製品電爐、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的水冷、風冷保護系統漏水、漏氣,或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未設置冷卻保護系統監測報警裝置。
7.空分裝置在液氧中碳氫化合物總含量超標的情況下運行;空分裝置冷箱內嚴重泄漏。
(四)機械行業(共10條)。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作業影響范圍內。
2.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相關要求。吊運澆注包的橫梁焊縫和銷軸未按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吊鉤等零件未定期進行檢查,或出現裂紋、嚴重磨損、嚴重形變等缺陷。
3.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4.鑄造用熔煉(精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積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設置工業管道等設施。
5.鑄造用熔煉(精煉)爐冷卻水系統未規范設置溫度、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或未採取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採取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品(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時,未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空間內的可燃氣體,或在影響范圍內存在明火。
8.塗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風設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鎂合金廢屑未設立單獨房間(庫房)存放,或未採取防水防潮、通風、氫氣濃度監測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鋰離子電池存儲倉庫未規范設置火災探測報警裝置、自動滅火系統和滅火器材,或未規范設置故障電池隔離裝置和通風排煙設施。
(五)輕工行業(共7條)。
1.食品製造企業涉及烘製、油炸等高溫的設施設備和崗位,未採取防過熱自動切斷報警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2.食品製造企業燃氣油炸鍋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3.白酒儲存、勾兌、灌裝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監測報警裝置未與機械通風設施或事故排風設施聯動。
4.紙漿製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5.日用玻璃、陶瓷製造企業燃氣窯爐在燃氣管道上未設置低壓、超壓報警和緊急自動切斷閥,或退火爐、熱收縮包裝機等可能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區域未設置燃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6.日用玻璃製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出現裂縫或窯爐附屬設施故障間接傷害窯爐本體導致玻璃液泄漏。
7.噴塗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型電氣設備。
(六)紡織行業(共2條)。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乾等熱定型工藝設
C. 凡是在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必須辦理什麼證
1.凡是在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
2.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性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2 易燃易爆場所:指生產和儲存危險物品的場所,包括:環氧乙烷生產裝置區及罐區、液化氣站、空分車間、合成車間、液氨站、硫磺庫等。
3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禁火區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1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照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2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易燃管道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 二級動火作業:
3.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3.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大小,經安環部和分管生產安全副總經理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動火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和《高處安全作業證》等並執行其相關規定。
4.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消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適用的消防器材。
4.1.3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4.2規定執行。
4.1.4 凡處於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1.5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含氧量不得超過15%。
4.1.7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8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離措施。
4.1.9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4.1.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的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嚴禁卧放;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距離不應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4.1.12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1.13 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動火,必須根據物體和氣體各自的性質,先置換、清掃,達不到燃燒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1.14 在有毒物品、氣體容器和設備上檢修作業時,必須穿帶專用勞動保護用品,在有關職能人員的監護下進行。
4.1.15 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設備上,安裝檢修完畢後,立即根據各自的性質,進行通蒸汽、水、壓縮空氣和塗抹肥皂水等方式進行耐壓和防漏檢驗。如遇不合格,應重新檢修,直至合格為止。
4.1.16 在安裝檢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發生,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後,再進行作業。如無能力排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4.1.17 各使用液化氣體和氧氣的車間要定期安排本車間的有關人員,每周對流經本車間和本車間使用的液化氣體、氧氣管道、容器等進行防泄漏檢查一次,如發現問題立即進行整改,並做好詳細的檢查、維修記錄。
4.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在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2.2 特殊危險動火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安全環保部處負責人、公司主管領導或技術總監必須到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場監護。
4.2.3 動火作業前,動火單位應通知質量技術部工藝辦、設備辦及有關部門,使其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的變化,使系統內壓力不低於98Pa(100mm水柱)。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准
5.1 動火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取樣點,應由所在車間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5.2 取樣與動火時間不得超過30分鍾,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鍾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5.3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5.4 使用攜帶型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准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等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於0.2%(體積百分數)。
6 職責要求
6.1 動火作業負責人:
6.1.1 負責到安環部辦理《動火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6.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負責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待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1.3 應在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6.2 動火人
6.2.1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6.2.2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6.2.3 應隨身攜帶《動火證》。
6.3 監護人
6.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6.3.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6.3.3 在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6.3.4 應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6.4 動火區域單位負責人
6.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負責動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6.4.2 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6.4.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5安環部安全巡查人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規定,由安環部按照有關考核規定作安全考核扣分處理;如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和財產損失,公司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觸犯刑律者上交司法部門處理。
6.6 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6.7 動火作業審批人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
6.7.1 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6.7.2 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 《動火證》的管理
7.1 辦證人必須按照《動火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7.2 辦理好《動火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7.3 《動火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7.4 《動火證》一式三聯,一聯由安全環保部留存,一聯由動火區域單位留存,一聯由動火現場作業人員持有備案。《動火證》保存期至少為1年。
7.5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和一般禁火區的《動火證》的審批由安全環保部部長或安全主管負責。
7.6 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紅杠加以區分。《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錄。
7.7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8 考核
8.1 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和考核。
8.2 情節嚴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處理。
9 禁火區分類
9.1 特殊禁火區
9.1.1 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罐區5米內的場所。
9.1.2 合成車間所有的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9.1.3 所有盛裝易燃易爆物品和氣體的管道和容器。
9.1.4 在環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動火作業,不論高度多少,必須辦理動火證,下部5米內屬一級禁火區,不辦理動火證不得在此范圍內動火作業。
9.1.5 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裝置區5米內的場所。
9.1.6 環氧乙烷及液化氣儲存罐區內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存區5米內的場所。
9.1.7 乙烯和乙醇儲存罐區內的所有設備管道及距離該儲罐區5米內的場所。
9.1.8 變電站高壓室、低壓室、控制室及電纜溝等場所。
9.1.9 環氧乙烷事業部空分車間內的所有設備及距離該車間5米內的場所。
9.2 一級禁火區
9.2.1 公司所有的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等。
9.2.2 距離事業部環氧乙烷、液氨等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9.2.3 硫磺倉庫及距離該倉庫5米內的場所。
9.2.4 環氧乙烷事業部生產裝置區5米以外至15米以內的場所。
9.2.5 事業部除合成車間外的其它生產車間。
9.2.6 廠區電纜橋架。
9.2.7 事業部環氧乙烷、液化氣、乙醇儲存罐區5米之外至15米之內的場所。
9.2.8 事業部空分車間5米之外至15米內的場所。
9.3 二級禁火區
9.3.1 除去特殊禁火區、一級禁火區規定的區域以外的所有生產
D. 固定動火區有哪幾級
動火作業等級劃分:
1、特級用火作業包括:
(1)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2)節假日期間進行的檢修作業,除二、三級用火區域外。
(3)在20時至次日8時期間的生產運行的關鍵裝置要害部位檢修作業,除二、三級用火區域外。
(4)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檢維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施工等用火作業。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
(1)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2)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
(3)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5)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2米以內的區域)。
(6)重油以外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的維修作業。
(7)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用火作業。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
(1)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2)工藝系統管網。
(3)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區域用火。
(5)生產裝置、灌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6)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台、倉庫、木材加工廠等禁火區。
(7)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用火作業。
4、三級用火作業包括:
(1)在以廠區主幹道兩側路基為界的非明火作業。
(2)在廠區禁火區內,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
5、固定用火區是在廠區內,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用火作業區域。在二級以上用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