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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施工技術

發布時間:2025-03-26 01:59:20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有哪些要求呢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遵守《電氣裝置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58-96。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線芯截面,除滿足技術要求外,還需滿足機械強度要求。銅芯絕緣導線穿管敷設的最小截面為1.0mm2;線槽內敷設的最小截面為0.75mm2;多芯電纜的最小截面為0.5mm2。
(3)傳輸線路應通過穿金屬管、阻燃處理的硬質塑料管或封閉式線槽進行布線保護。
(4)暗敷設時,應布設在不燃材料結構內,並確保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cm。
(5)明敷設時,需用金屬管或金屬線槽保護,並塗防火塗料進行保護。
(6)若採用阻燃處理的電纜,可不穿金屬管保護,但應敷設在有防火保護措施的電纜井或吊頂內的封閉式線槽內。
(7)不同系統、電壓等級、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槽孔內布線。
(8)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得有接頭或打結,導線接頭應位於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9)從接線盒、線槽等處引至探測器底盒、控制設備盒、揚聲器箱的線路,應加裝金屬軟管保護。
(10)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的管路管口和連接處,應進行密封處理。
(11)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於20MΩ。
2.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1)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2)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3)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並宜接近回風口安裝;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4)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應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5)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6)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如有報警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入口方向。
(7)探測器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
(8)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磨、防潮、防腐蝕措施。
3.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易於操作和便於人員快速發現的位置,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報警。

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9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6—9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系統的施工
第三章 系統的調試
第四章 系統的驗收
附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質量,確保系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系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准、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系統的施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面圖、接線圖、安裝圖、系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 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布線,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或線槽內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面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應將管內或線槽內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干凈。
第2.2.4條 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或線槽內,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 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1個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2個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3個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應套鎖母,內側應裝護口,在吊頂內敷設時,盒的內外側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採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槽的吊桿直徑,不應小於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採取補償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側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迴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對他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20M?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5m。
四、在寬度小於3m的內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當必須傾斜安裝時,傾斜角不應大於45? 。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採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線應為紅色,「-」線應為藍色,其餘線應根據不同用途採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5cm的餘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志。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面向便於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採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面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10cm的餘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五節 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面高度不應小於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制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斜。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採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制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2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20cm的餘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入線穿線後,在進行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制器的主電源引入線,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志。
第2.5.5條 控制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志。
第六節 消防控制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制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制設備的外接導線,當採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2m,且應採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0.5m。金屬軟管與消防控制設備的接線盒(箱),應採用鎖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制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志。
第2.6.4條 消防控制設備盤(櫃)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第七節 系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採用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體的工作接地線,在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 系統的調試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3.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部裝修和系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范第2.1.2條和第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准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的要求檢查系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同有關單位協商解決,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范第二章要求檢查系統線路,對於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制器,集中報警控制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制設備等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系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電後,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要求對報警控制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復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有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接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採用專用的檢查儀器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其動作應准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各項控制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范附錄一填寫調試報告。


第四章 系統的驗收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制器和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二、滅火系統控制裝置(包括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乾粉、泡沫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制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制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文件:
一、系統竣工表(見附錄二);
二、系統的竣工圖;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復查。復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范第4.1.2條的一~五款中各種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系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於5台抽驗。
抽驗時每個功能應重復1~2次,被抽驗控制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火災報警控制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10隻抽驗。
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制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工作泵與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內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末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等滅火系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系統設計規范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制功能:
一、人口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3次;
二、與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制的其它設備(包括關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系統應採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試驗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動控制功能檢驗,其控制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制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制功能試驗。
上述控制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與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線電話「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當有不合格者時,應限期修復或更換,並進行復驗。復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復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系 統 運 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 2. 操作規程;
3. 3. 值班員職責;
4. 4. 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功能,並應按附錄三、附錄四的格式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二、每季度應檢查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季度登記表。
1. 採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 試驗火災警報裝置的聲光顯示。
3. 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 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 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1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乾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 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
7. 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 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 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做下列檢查和試驗,並應按附錄五的格式填寫年檢登記表。
1. 1.每年應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試驗1次;
2. 2.進行第4.3.2條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 3. 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後,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並做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禁重新安裝使用。


附錄一 調 試 報 告
年 月 日 編號: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使用單位 聯系人 電話
調試單位 聯系人 電話
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工 設備名稱型號 數 量 編 號 出廠年月 生產廠 備 注



設備
施工有無
遺留問題 施工單位
聯系人 電


調




調 試 人 員
(簽字) 使用單位人員
(簽字)
施工單位負責人
(簽字) 設計單位負責人
(簽字)



附錄二 系統竣工表
(用戶填寫)
驗收時間:
工程名稱 驗收的建築名稱
隱蔽工程記錄 驗 收 報 告 系統竣工圖 設 計 更 改 設 計 更 改 內 容 工程驗收情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有
2. 無

1. 有
2. 無
1. 有
2. 無
1. 有
2. 無 1. 合格
2. 基本合格
3. 不合格
主 要 消 防 設 施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室內消火栓 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 氣壓水罐
消防水泵 穩壓泵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風 機 防 火 閥
方 式
部 位 1. 自然排煙 2. 機械排煙
3. 通風兼排煙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防 煙 樓 梯 間 防火閥
前室及合用前室 送風機
走 道 排風機
房 間 排煙閥
自然排煙口面積 機械排煙送風量 機械排煙排風量
m2 m3/h m3/h
設施名稱及有無狀況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疏散指示標志 1. 有 2.無 防火門
消 防 電 源 1. 有 2.無 防火卷簾
事 故 照 明 1. 有 2.無 消防電梯
系統設計單位 施工單位
形式1. 區域報警2. 集中報警3. 控制中心報警 設置部位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感煙探測器 集中報警器
感溫探測器 區域報警器
火焰探測器 事故廣播
手動按鈕



續表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系統類型 1. 噴霧水冷卻設備2 噴霧水滅火設備 .3. 噴灑水滅火設備
噴灑類型 1. 乾式 2. 濕式 3. 預作用 4. 開式 系統設置部位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噴 灑 頭 水 泵
水流報警閥 穩 壓 泵
報 警 閥 氣壓水罐
壓力開關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系統類型 1.1211 2.1301 系統形式 1. 全充滿系統 2. 局部應用系統
系統設置部位
產品名稱 產品型號 生產廠家 數 量 產品名稱 設置部位
噴 頭 遠程啟動裝置
瓶頭閥 聯動開啟裝置
分配閥 手動開啟裝置
儲 罐
(儲量/瓶) 壓力 緊急
制動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控制室裝置 控制室面積 耐火等級 出入口數量
應有控制功能數 實有控制功能數 缺何種控制功能
系統設計單位 系統施工單位
系統設置部位
其 系統名稱 系統類別 系統啟動方式 用量或儲量

3. 火災聲光報警顯示裝置的高度安裝高度要求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驗收規范》(GB 50166-2007)裡面提到:3.8.2 火災光警報裝置應安裝在安全出口附近明顯處,距地面1.8m以上。光警報器與消防應急疏散指示標志不宜在同一面牆上,安裝在同一面牆上時,距離應大於1m。

4. 火災報警控制器處於手動狀態和自動狀態有什麼區別

區別如下

1、手動狀態,是在接到火災報警和相關設備動作信號後,需要經過人工確認,來操作相關設備 。

2、自動狀態,是在接到火災報警和相關設備動作信號後,按機器設定的程序來自動啟動和操作相關設備。比如接到火災報警後,自動播放疏散錄音,自動將消防電梯迫降於一層,自動放下某個防火卷簾,接到消火栓啟動的信號後,自動啟動消防水泵等 。

3、手動狀態對人員的值班有較高要求,要求人員應該懂得消防系統如何操作,並確保人員在崗位上,發現問題能及時處理。

自動狀態會有一定的風險,有可能會導致消防設備誤動作(非火警情況下),特別是氣體滅火系統,因為誤動作時可能會對場所內工作人員造成生命危險,所以一般是打在手動狀態(大多數單位不敢打在自動狀態)。

(4)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施工技術擴展閱讀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常逗祥見故障

(一)主電源故障。檢查輸入電源是否完好,熔斷絲有無燒斷、接觸不良等情況。

(二)備用電源故障。檢查充電裝置、電池是否損壞,連線有無斷線。

(三)探測器迴路故障。檢查該迴路至火災探測器的接線是否完好,火災探測器有無被人取下,終端監控器有無損壞。

(四)誤報火警。應勘察誤報的火災探測器的現場有無蒸汽、油氣、粉塵等影響火災探測器正常工作的環境存在,如有,應設法排除。對於誤報頻繁而又無其他干擾影響正常工作的火災探穗指察測器,應及時更換。

(五)一時無法排除的故障,應立即通知生產廠家、施工或專業維猜茄修單位盡快修復,恢復正常工作。

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火災隱患,肩負安全防範重任,是智能建築中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BAS)的重要組成部分。智能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首先必須符合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要求(最新為GB50116-2013),同時也要適應智能建築的特點,合理選配產品,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一般分三種形式設計:區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集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就智能建築的基本特點,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是最適用的方式。
智能建築中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要點是:根據被保護對象發生火災時燃燒的特點確定火災類型;根據所需防護面積部位;按照火災探測器的總數和其他報警裝置(如手報)數量確定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總容量;按劃分的報警區域設置區域報警控制器;根據消防設備確定聯動控制方式;按防火滅火要求確定報警和聯動的邏輯關系;最後還要考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智能建築「3AS」(建設設備自動化系統、通信自動化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的適應性。 火災探測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觸發裝置,按探測的火災特徵參量可分為感煙火災探測器、感溫火災探測器、感光火災煙溫復合式火災探測器以及氣體火災探測器,按其測控范圍又可分為點型火災探測器和線型火災探測器兩大類。點型火災探測器只能對警戒范圍中某一點周圍的溫度、煙等參數進行控制,如點型離子感、點型紫光火焰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等,線型火災探測器則可以對警戒范圍中某一線路周圍煙霧、溫度進行探測,如紅外光束線型火災探測器,激光線型火災探測器,纜式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等.
智能建築中應以感煙火災探測器選用為主,個別不宜選用感煙火災探測器的場所,應該選用感溫火災探測器。
1.2 探測區域探測器設置要點
標准規定:火災探測區域一般以獨立的房間劃分探測區域內的每個房間內至少應設置一隻探測器。在敞開或封閉的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走道、坡道、管道井、悶頂、夾層等場所都應單獨劃分的探測區域,設置相應探測器、內部空間開闊且門口有燈光顯示裝置的大面積房間可劃分一個的探測區域,但其最大面積不能超過1000m2。探測器的設置一般按保護面積確定,每隻探測器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確定,要考慮房間高度、屋頂坡度、探測器自身靈敏度三個主要因素的影響,但在有梁的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必須考慮到梁突出頂棚影響
另外,在設置火災探測器時,還要考慮智能建築內部走道寬度、至端牆的距離、至牆壁梁邊距離、空調通風口距離以及房間隔情況等的影響。
1.3 探測器總數確定
首先確定一個探測區域所需設置的探測器數量,其計算公式為: N=S÷KA 式中:N—探測器數量(只),取整數; S—-該探測區域的面積(m2) A—-探測器的保護面積(m2) K—-修正系數,容納人數超過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7~0.8,容納人數為2000人~10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8~0.9,容納人數為500人~2000人的公共場所宜取0.9~1.0,其他場所可取1.0。註:感煙和感溫探測器均以此公式計算。
智能建築內全部探測區域所需和即為該建築需要配置的探測器總數量。 火災報警控制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中樞,它接受信號並作出分析判斷,一旦發生火災,它立即發出火警信號並啟動相應消防設備計算機技術的發展使傳統的開關量多線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已被模擬量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所替代,目前技術頒式智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也廣泛應用。模擬量匯流排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頒智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都是在計算機技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都可以作為智能建築的選用產品。
2.1 報警區域的劃分
報警區域的按照智能建築的保護等級、耐火等級,合理正確的劃分。規范規定「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也就是說在報警區域,也可以將同層的幾個防火分區劃為一個報警區域。特別強調,將幾個防火分區同一報警區域時,只能在同一樓層而不得跨越樓層。
2.2 確定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容量
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般按防火分區設置,其容量的確定,主要取決於本報警區域內編址探測設備的數量。報警區域編址探測設備,不單指感煙感溫或其它種類火災探測器的數量,還包括該報警區域內手動報警按鈕,消火栓報警按鈕以及通過控制模塊轉換信號的水流批示器,水壓力開關等。例如某型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容量為4迴路×128探測點,即每個控制迴路可控制128個編址探測點,智能建築中某報警區域編址設備總數為400個,則該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正好滿足區域報警要求。假設該報警區域內有600個探測編址點,顯然需要二台該型號控制器(一般這種情況下,應選用單台容量滿足600個探測編址點要求的產品作區域報警控制器)。
一般火災報警控制器標示容量都是單台控制器的最大容量,為了保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既能高效率又能高可靠性的工作,實際設計各迴路探測點時要考慮一定的信息餘量。關於這一點,G50106-98第5.1.2條有明確規定。綜合考慮建築結構與建築施工等因素影響,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區域火災報警器每迴路實際設計容量應為標稱容量的80~50%。
2.3 確定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
在火災自動報警與聯動控制系統中,集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選配,一方面要滿足整個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工作要求,另一方面,還應該具備與智能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的通信界面。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與各個報警區域內區域火災報警控制器的通信功能。(2)處理顯示整個系統報警信息,故障信息,聯動信息的功能;(3)應能根據火警信息,啟動消防聯動設備並顯示其狀態; (4)具備與智能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的通信界面。 消防聯動設備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執行部件,消防控制室接收火警信息後應能自動或手動啟動相應消防聯動設備。
3.1 智能建築中應具備的消防聯動設備及其功能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和智能建築防火滅火要求,智能建築應具備以下全部或部分消防聯動設備: ■火災警報裝置與應急廣播,火災發生時警示或通知人員安全轉移; ■消防專用電話,火災報警,查詢情況,應急指揮,能與「119」直通; ■非消防電源控制,火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控制; ■室內消火栓泵和噴淋水泵,火災時實施滅火; ■消防電梯運行控制; ■管網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乾粉滅火系統,火災確認後實施滅火; ■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閥的控制,火災時實施防火分隔,防止火災蔓延; ■防煙排煙風機,空調通風設備,送風閥,排煙閥乖,防止煙氣蔓延提供救生保障。
3.2 消防聯動設備的聯動要求
火災發生時,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警報信息,消防聯動控制器根據火災信息管理部聯動關系,輸出聯動信號,啟動有關消防設備實施防火滅火。
消防聯動必須在「自動」和「手動」狀態下均能實現。在自動情況下,智能建築中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按照預先編制的聯動邏輯關系,在火災報警後,輸出自動控制指令,啟動相關設備動作。手動情況下,應能根據手工操作,實現對應控制。
系統布線及其與智能建築的適配性
由於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特殊地位,使得它在布線安裝方面有別於智能建築中其它控制系統。對線纜的選型和布線方式一要滿足自動報警裝置自身的技術條件,如其報警傳輸線大多數要求採用雙絞線等;二要滿足一定的機械強度,三要採取穿管保護、暗敷或阻燃措施,四要晝與其它低壓系統電纜豎井分開布設,五要使其傳輸網路不與其它傳輸網路共用。
從智能建築的概念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其聯動控制應當屬於建築設備自動化系統(BAS)范疇,目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庫存特殊的管理要求,其報警線,聯動線。通信線基本自成體系,與智能建築中綜合布線系統有相當差異,但就智能建築的發展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日趨成熟,二者在應用上的結合將越來越密切。關鍵在於智能建築中設計選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一定要考慮二者在連接界面上的適配性。使它們在安裝使用、運行以最好的方式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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