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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變更

發布時間:2025-03-31 10:45:03

❶ 一文了解:化工項目審批全流程(共26項)

化工項目審批涉及一系列嚴格流程,以下是26項關鍵步驟的概述:

1. 選址要求:危險化學品項目需進入經過規劃和審批的化工園區,新建項目需符合發展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

2. 項目安全評價: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的項目需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初期需委託專業機構評估,並編制報告。

3. 安全條件審查:項目在初步設計前需向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提交相關文件和資質證明。

4.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進行,評估可能的社會風險,高風險項目可能不予審批。

5. 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合並辦理,需提交相關文件和審批意見。

6.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在初步設計階段,需編制安全設施設計並申請審查,變更設計需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7. 項目立項:根據核准或備案管理,項目需提交用地預審意見、社會穩定評估意見等文件。

8. 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制和備案制項目需在項目前期完成相關審批,根據項目規模編制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

9. 水資源論證:根據項目規模和取水量,可能需要編制報告書或報告表,具體由地方水利部門規定。

10.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在項目可行性階段進行,需編制預評價報告並組織評審。

11. 環境影響評價:根據項目影響程度,編制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項目變更需重新審批。

12. 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在施工前設計並組織評審,重大變更需重新設計和評審。

13. 初步設計審查:由相應機關審查,需提交詳細設計文件和相關批准文件。

14. 消防設計:特殊工程需消防設計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15. 防雷裝置設計:雷電易發區域的項目需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16. 排污許可: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需申請排污許可證。

17. 取水許可:取水單位和個人需申請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

18. 消防驗收:特殊建設工程竣工後需消防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19. 安全設施驗收:試生產期間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竣工前進行竣工驗收。

20. 安全生產許可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需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21. 環保自主驗收:建設項目需開展環保設施自主驗收,具體按照報告書或報告表進行。

22. 水土保持自主驗收:建設單位需自主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根據報告書或報告表的不同內容執行。

23. 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與安全設施驗收合並進行,由建設單位組織。

24.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滿足經營場所和人員資質等條件,並建立雙重預防機制。

25. 雙重預防機制與標准化建設:構建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機制,企業需達到相應安全生產標准化等級。

26.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定級:根據行業標准進行自評、申請、評審和公告,有效期為3年。

❷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❸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禦等。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全國防雷減災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行業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防雷減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廣應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術水平,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民防雷減災意識。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准。第二章監測與預警第七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和開發。第八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則,組建全國雷電監測網,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避免重復建設。第九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三章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與施工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需要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並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或者施工。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可以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單位進行。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對不符合防雷標准、規范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批。第十二條防雷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單位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的防雷裝置必須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單位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防雷檢測第十四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檢測為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可以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六條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全格後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第十七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並指定專人負責。發現問題,由使用單位及時維修或者報告承擔該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處理。第十八條廠礦企業應當加強防雷減災工作,定期檢測、維修防雷裝置,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章資質與資格第十九條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

❹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現場查驗什麼內容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現場查驗什麼內容?

(1)進行現場查驗前先聽取回申報單位項答目情況介紹,包括項目概況和防雷裝置施工、檢測等情況,查驗申報項目與現場工程的一致性。

(2)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3)主要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4)項目重點區域、重要設施施工記錄、施工現場是否與核準的施工圖及檢測報告一致。

(5)施工單位是否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施工中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是否按行政許可程序進行。

❺ 長春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吉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和評估等。

本辦法所稱防雷工程是指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防雷設計規范設計、安裝的防雷裝置。按其性能分為直擊雷防護工程、雷電電磁脈沖防護工程。

本辦法所稱防雷裝置是指具有防禦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過電壓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稱。第四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科學防禦、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實施本轄區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及監管。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將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納入建築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並依法進行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六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防雷減災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防雷減災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建設,以防禦雷電災害。第八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預警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九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開展雷電監測、預警和預報,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第十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技術的研究,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和科技咨詢工作。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燃氣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及儲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醫療衛生設施;

(四)承載或者運行計算機系統、通訊系統、衛星接收系統等設施;

(五)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賓館、醫院、學校、車站、機場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

(六)高層建築、文物建築、重大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其他易遭雷擊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七)根據具體地質、氣象條件、設備和生命財產安全的要求,需要加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

(八)按照國家、地方行業相關技術標准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設施和場所。第十二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屬於氣象主管機構監管的工程和場所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合格的設計方案,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

其他工程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由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三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中變更和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審核。

❻ 防雷審批要求什麼材料

1.①防雷裝置設計申報表 (一式兩份)
②防雷裝置設計行政許可申請書 (一式兩回份)
③行政許可受理回執答 (一式兩份)
④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一式兩份)
⑤防雷裝置設計(變更)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
項目名稱嚴格按照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全稱填寫,每個建築物單體的名稱都要注寫清楚,並按照上述順序排列整齊。
2、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復印件1份)和規劃局規劃建設工程許可證(復印件1份)
3、建築項目總平面圖
4、建築施工圖、電氣施工圖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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