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檢測費用由設計單位承擔還是由施工單位承擔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檢測費用由設計單位承擔還是由施工單位承擔,這個要看合同約定,內如容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屬於施工單位。
註:完整的竣工報告里應包括第三方檢測報告(防雷檢測),如果沒有,甲方可按竣工不合格論。
防雷裝置簡介:
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SPD)及其他連接導體的總和。
一般將建築物的防雷裝置分為兩大類——外部防雷裝置和內部防雷裝置。外部防雷裝置由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組成,即傳統的防雷裝置。內部防雷裝置主要用來減小建築物內部的雷電流及其電磁效應,如採用電磁屏蔽、等電位連接和裝設電涌保護器(SPD)等措施,防止雷擊電磁脈沖可能造成的危害。
㈡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職責范圍內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第三條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建設工程、場所和大型項目的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葯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遊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准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第五條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
申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表》(附表1);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說明書和設計圖紙;
(三)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說明。第八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有關機構開展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並對評價報告負責。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結論應當包含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條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頒發《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核准意見書》(附表4)。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附表5)。第三章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雷電防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表》(附表6);
(二)雷電防護裝置竣工圖紙等技術資料;
(三)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和安裝記錄。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第十四條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應當委託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取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規程,出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負責。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必須全面、真實、可靠。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報告結論應當包含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是否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㈢ 寧波市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其下設的防雷減災機構負責防雷減災的具體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電力系統的發電廠、電力高壓線路、變電站等高電壓設施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企業負責,同時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加強雷電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必須按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第八條 從事建(構)築物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
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業務。第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專業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單位應當根據當地雷電活動規律和地理位置、地質、土壤、環境等外界條件,結合雷電防護對象的防護范圍和目的,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准進行設計。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時,涉及防雷裝置的設計文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審核。
前款規定以外的場所或者設施安裝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將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防雷裝置設計文件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文件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論。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核結論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核合格的防雷裝置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管理。
防雷減災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對防雷裝置安裝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施工單位。第十四條 安裝的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第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後必須經防雷減災機構進行竣工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重要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第十七條 有關機構或部門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業務,必須按規定取得防雷檢測資質。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檢測項目、范圍和防雷技術規范、技術標准開展工作。對防雷裝置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項目全部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防雷減災機構報告災情,並積極協助防雷減災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和鑒定。
防雷減災機構應當自接到雷電災情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雷電災害鑒定書。
㈣ 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需要什麼證書,資質等級
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抄技術評價報告的單位需要什麼證書,資質等級?
一般按現在法規來講,從事防雷服務活動的機構必須要獲的防雷檢測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書,他是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范圍主要是雷擊風險評估、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防雷裝置安全定期檢測,雷災調查與鑒定、雷電監測與預警等。資質是否有等級,各省不一樣,可以查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檢測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