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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壓力容器閥門需要什麼資格

發布時間:2021-02-08 14:36:17

A. A1級壓力容器製造需要哪些條件

(1)a
級:超高壓容器、高壓容器(a1);第三類低、中壓容器(a2);球形儲罐現場組焊或球版殼板製造(a3);非金屬權壓力容器(a4);醫用氧艙(a5)。
(2)b
級:無縫氣瓶(b1);焊接氣瓶(b2);特種氣瓶(b3)。b2含(限)溶解乙炔氣瓶或液化石油氣瓶;b3含機動車用、纏繞、非重復重裝、真空絕熱低溫氣瓶等。
(3)c
級:鐵路罐車(c1);汽車罐車或長管拖車(c2);罐式集裝箱(c3)。
(4)d
級:第一類壓力容器(d1);第二類低、中壓力容器(d2)。
(5)壓力容器用膨脹節:可由取得壓力容器製造資格的單位製造,也可由取得壓力管道用膨脹節製造資格的單位製造。
(6)分析設計標准設計的壓力容器,其製造企業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
(7)封頭:鍋爐壓力容器封頭製造許可分兩個級別,即直徑大於等於1800mm
的封頭和直徑小於1800mm
的封頭。取得直徑大於等於1800mm
封頭製造資格的單位同時具有直徑小於1800mm的封頭製造資格。(於濤)

B. 閥門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認證過程及條件

閥門抄應該屬於壓力管襲道,壓力管道和壓力容器製造許可需要分別取證。主要文件有: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規則;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
TSG Z0005-2007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等等。

C. 壓力容器部件製造許可條件是什麼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制訂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製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構成。資源條件要求包括基本條件和專項條件,前者是製造各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通用要求,後者是製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專項要求,企業應同時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與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連續有效運轉。企業應有持續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 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工作,可由本企業承擔,也可與具備相應資格或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分包協議應向發證機構備案。所委託的工作由被委託企業出具相應報告,所委託工作的質量控制應由委託方負責,並納入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控制范圍。專項條件要求具備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 企業必須有能力獨立完成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體製造,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部件都進行分包。
第二章 鍋爐製造許可資源條件要求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提出鍋爐製造許可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注冊登記。
第八條 鍋爐製造企業必須具備適應鍋爐製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製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A、B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10%,C、D級許可證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各級鍋爐製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且能滿足製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技術人員。
(二)製造鍋爐的各個環節(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准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有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都應能滿足實際產品的製造需要。
第九條 廠房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製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製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乾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製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鑽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製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台、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製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製造企業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製造能力。
第十條 有機熱載體爐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和A級鍋爐部件的製造許可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級和A級鍋爐相應部分的製造許可條件執行,其中有關製造設備應與所製造產品相匹配。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十一條 A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金相、理化試驗室。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試驗室。
3.具有新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並有足夠的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4.配備有足夠的標准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具有RT和UT高級持證人員,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級持證人員。無損檢測分包時,上述項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級持證人員。
6.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50人•項。
(二)製造設備和工裝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切割厚度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的需要。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有以下三類重大設備中的兩類,若只有其中一類設備的企業只可申請A級鍋爐部件製造許可證。
(1)鍋筒製造設備。
①水壓機或油壓機(能力應不低於1000噸);
②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不小於46毫米厚);
③鍋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水冷壁製造設備(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彎曲設備)。
(3)蛇形管製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三)檢測和試驗設備
1.具有能滿足A級鍋爐產品製造需要的金相檢驗設備。
2.具有長、熱、力、電檢測標准計量設備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 B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製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UT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有1人•項。
4.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3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2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台。
7.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於1台)和1台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 C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應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中級人員至少有1名。
3.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2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12~2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1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手弧焊機等。
5.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 D級鍋爐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技術力量要求
1.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至少有1名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及項目應滿足製造需要,一般不少於10人•項。
(二)製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鑽孔、彎管、卷板及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製造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製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於5噸。
4.由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至少有1台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 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源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營業執照,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 具有A1級或A2級或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企業即具備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資格。如製造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10Mpa,同時最大直徑<150mm且水容積<25L,則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同樣,製造機器上非獨立的承壓部件殼體和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波紋板換熱器、空冷式換熱器、冷卻排管,也無須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製造不規則形狀的承壓殼體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決定是否需要申請壓力容器製造許可。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質保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一定資歷的下列質量控制系統(以下簡稱: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一)設計、工藝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二)材料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三)焊接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四)理化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五)熱處理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六)無損檢測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七)壓力試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八)最終檢驗質控系統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A 1級、A2級、C級和B1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10%,且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A 3級、A4級、A5 級、B2級和B3級許可證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少於本企業職工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具有與所製造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 專業作業人員
(一)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中,製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製造需要的,且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持證焊工。
1.A2級、A3級和C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10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4項合格項目;
2.A1級、A5級、B2級、B3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8名持證焊工,且應具備至少3項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許可企業,具有不少於6名持證焊工,且具備至少2項合格項目。
(二)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壓力容器製造要求的組裝人員。
(三)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委託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按照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由本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具備相應的無損檢測作業人員,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責任人員1人,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
3.A2級、A3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3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級和D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RT和U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具有UT或MT中級人員各2人•項,無損檢測責任人員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符合B1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級別的要求。
第二十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具備適應壓力容器製造需要的製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並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乾、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製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製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製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需要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製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 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於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於20噸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製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乾、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 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於1200噸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製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製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B級許可企業,應具有滿足氣瓶爆破試驗要求的專用場地和爆破試驗自動記錄設備。
(二)B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連續製造流水線,製造調質鋼氣瓶的,應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儀,淬火、回火的熱處理設施及外測法水壓試驗設備。
(三)B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氣瓶製造線。其中乙炔瓶應具備配料、攪拌、振動、烘乾和蒸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氣瓶應具備連續製造流水線和熱處理及其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專用製造設備和製造線;製造纏繞氣瓶的應具有自控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製造專門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C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C1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C2級和C3級許可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組裝能力和試驗設施。
第二十五條 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製造企業必須具備專用的製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形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 同時具備幾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分別滿足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四章 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級人員能夠理解質量方針,並貫徹執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內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職責、職權和相互關系應清晰,各項活動之間的介面具有控制和協調措施。
(二)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執行和驗證工作的人員,特別是具有獨立行使權力開展工作的人員,應規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互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無損檢測等負責人的責任)。工廠管理層中應指定一名成員為質量保證工程師,並明確其對質保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的管理職責和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而且包含了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一)作為確保產品符合要求的一種手段,應編制質保手冊。質保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且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一致的程序文件,具有有效實施質量體系及其形成文件的程序。
(三)質保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該標准化、文件化。現行的質量記錄表格的內容應能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貫徹實施的並能確保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審核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 文件和資料控制
企業應制訂文件和資料的控制規定,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制訂文件管理的規定:
1.明確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編制、會簽、發放、修改、回收、保管等的規定。
(二)應有確保有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的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適當范圍的外來文件,如標准和顧客提供的圖樣。
第三十條 設計控制
(一)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有與鍋爐壓力容器製造有關的規程、規定和標准。
(三)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所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滿足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見第五章)。
(四)應有關於新標準的收集和貫徹的規定。
(五)應制訂對設計過程進行控制的規定(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更改、驗證等環節)。
第三十一條 采購與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方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對供方有質量問題時,企業具有處理方式的規定;
3.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承壓部件應由取得中國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製造企業製造,企業應對分包的鍋爐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4.應制訂采購文件的控製程序;
5.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的驗收與控制的規定,以防止用錯材料。
(二)材料的保管和發放
1.應制訂原材料及外購件保管的規定,包括關於存放、標識、分類等要有明確的規定;
2.應制訂原材料庫房存放措施的規定;
3.應制訂關於材料發放的管理規定,包括材料的領用、代用等;
4.應制訂材料標記移植管理規定,包括加工工序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余料處理等。
第三十二條 工藝控制
(一)應制訂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更改、審批等應有明確的規定。
(二)應制訂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序過程卡、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卡和指導作業人員的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焊接控制
(一)焊材管理
應有焊材的訂購、接收、檢驗、貯存、烘乾、發放、使用和回收的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實施。
(二)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訂適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需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應滿足中國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應有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分發、使用、修改的程序和規定;
3.應制訂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工作的措施,並制訂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WPQ)的管理辦法,同時規定了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訂焊縫返修的批准及返工後重新檢查和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性規定;
5.應有對主要受壓元件施焊記錄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熱處理控制
(一)應制訂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管理規定,包括對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審批、使用、分發、記錄、保存等。
(二)應制訂熱處理的質量控制管理規定。
(三)熱處理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無損檢測控制
(一)應制訂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對檢測方法的確定、
標准規范的選用、工藝的編制批准、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簽發和底片檔案的管理等。
(二)應編有無損檢測的工藝和記錄卡,並且能滿足所製造產品的要求。
(三)應制訂無損檢測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定。
(四)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理化檢驗
(一)應制訂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對理化檢驗結果的確認和重復試驗的規定。
(三)理化檢驗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壓力試驗控制
(一)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二)應制訂對壓力試驗進行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對壓力試驗的監督、確認,對壓力試驗過程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 其他檢驗控制
(一)應制訂檢驗管理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責、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存檔和質量證明書管理等。
(二)應制訂檢驗和試驗計劃,並能有效實施。
(三)應制訂關於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計量與設備控制
(一)制訂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工具等在計量有
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試驗儀器進行有效的控制、校準和維
護的規定。
1.應有計量環境適於計量試驗的規定;
2.應有製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不合格品的控制
(一)應制訂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
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有對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等進行控制的規定。
1.對不合格報告的編制、簽發、存檔等應有規定;
2.對不合格品的處理環節(回用、返修、報廢等)應有相關的規定;
3.對返修後進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質量改進
(一)應有對產品的質量信息(包括廠內和廠外)進行反饋、匯集分析、處理的流程。
(二)應有進行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確保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作並能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與審核無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
1.應制訂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的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具有對監檢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及客戶發現並提出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人員培訓
應制訂質保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和其他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製造活動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人員等培訓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執行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
(一)應制訂執行遵守中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對在中國境內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製程序。並明確製造許可審查人員在執行製造許可審查時,享有查閱有關圖紙、計算書、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的權力。
(二)應制訂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書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三)應制訂向中國客戶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等隨機文件的規定。

第五章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一節 鍋爐產品安全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 總要求
鍋爐製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滿足下列有關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四)《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
境外企業如短期內完全執行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確有困難時,對出口到中國的鍋爐產品,在徵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的同意後,可以採用國際上成熟、完整體系,並被多數國家採用的技術規范,但同時必須滿足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條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鍋爐受壓元件用鋼要求
鍋爐受壓元件(含拉撐件)用鋼必須是鎮靜鋼,鋼號應是國外鍋爐用鋼標准所列鋼號或成熟的鍋爐用鋼鋼號。
第四十六條 結構要求
鍋爐結構必須完全符合上述中國鍋爐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產品檢驗要求
鍋爐的外觀檢查、焊接接頭的力學性能試驗、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水壓試驗、無損檢測的項目和比例等須滿足上述中國鍋爐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八條 安全附件及儀表要求
(一)蒸汽鍋爐採用的彈簧式安全閥應是全啟式結構。
(二)採用螺紋連接的彈簧式安全閥時,安全閥應與帶螺紋的短管連接,而短管與鍋筒或集箱應採用焊接連接。
(三)壓力表、溫度計應採用國際單位制。
(四)每台蒸汽鍋爐的鍋筒上應裝兩只彼此獨立的水位表。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裝一隻水位表:
1.額定蒸發量≤0.5t/h的鍋爐;
2.額定蒸發量≤2t/h,且裝有一套可靠的水位控制裝置的鍋爐;
3.裝有兩套各自獨立的遠程水位顯示裝置的鍋爐;
4.電加熱的鍋爐。
(五)額定蒸發量≥2t/h的鍋爐具有高低水位報警、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額定蒸發量≥6t/h的鍋爐具有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裝置。
(六)用煤粉、油、氣體做燃料的鍋爐具有點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護裝置。
(七)額定出水水溫高於或等於120℃或額定熱功率≥4.2MW
的熱水鍋爐,具有超溫報警裝置。
第四十九條 出廠隨機文件要求
鍋爐在出廠時應附有至少包括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鍋爐圖樣(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受壓元件強度和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書(或選用說明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三)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焊後熱處理報告和水壓試驗報告等)。
(四)鍋爐安裝和使用說明書。對於額定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鍋爐還應包括:
1.熱力計算、過熱器壁溫計算、煙風阻力計算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熱膨脹系統圖;
(五)對於額定壓力大於或等於9.8MPa的鍋爐,除上述技術資料外,還應包括:
1.再熱器壁溫計算、鍋爐水循環計算的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2.汽水系統圖。
第五十條 產品銘牌要求
在鍋爐的明顯位置具有金屬銘牌,銘牌上的項目至少包括以下各項(用中文或英文表示,且應採用國際單位制)。
(一)製造廠名稱、地址。
(二)製造許可證級別和編號。
(三)額定蒸發量(熱功率)。
(四)額定蒸汽壓力(出口壓力)。
(五)額定蒸汽溫度(出口溫度)。
(六)再熱器進、出口蒸汽溫度(沒有再熱器的鍋爐此項不適用)。
(七)鍋爐出廠編號。
(八)製造日期。

D. 壓力容器製造操作需要那幾個證嗎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三類壓力容器設計資格證書、A1、A3、C2級別壓力容器制專造、GB類和GC1級壓力管道安裝屬許可證;美國ABS頒發的ISO9001質量認證證書,美國ASME壓力容器設計製造「U」鋼印;國家一級計量單位證書、熱處理生產許可證。
這些只是一部分。

E. 壓力容器製造和安裝的資質怎麼辦理

有壓力容器製造資質,是可以從事本單位製造的壓力容器安裝的。
安裝外單位的壓力容器是不可以的,要單獨取壓力容器安裝資質。

F. 所有的閥門都要申請特種設備許可嗎,即特種設備許可對閥門種類有沒有什麼限制

閥門這種來東西很難比開自生產許可的。即使不屬於壓力容器,也有其它行業認證的要求。除了開水桶的接水龍頭想不出不要許可證的閥門。

G. 壓力容器製造需要哪些資質

壓力容器製造要製造許可證。
壓力容器安裝要安裝許可證。
壓力容器使用需要辦理使用登記證。
壓力容器管理要持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證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要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固定式壓力容器操作)證。

H. 閥門有沒有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閥門需要的是「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壓力管道)」
相信我,我就是做閥門這行的。

I. 壓力容器,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注1-2);
(2)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注1-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介質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注1-4)。
其中,超高壓容器應當符合《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符合《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簡單壓力容器應當符合《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注1-2: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
注1-3: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製造公差)並且圓整。一般應當扣除永久連接在壓力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1-4:容器內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於其標准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的容積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時,也屬於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1.4 適用范圍的特殊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程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條范圍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設計、製造要求的壓力容器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容積大於或者等於25L的下列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l、3、4章的規定:
(1)《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不適用的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2)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製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空分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3)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螺旋板熱交換器、釺焊板式熱交換器;
(4)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5)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6)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如電容壓力容器);
(7)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以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8)機器設備上附屬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設計和製造許可要求的壓力容器
容積大於lL並且小於25L,或者內直徑(對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的最大幾何尺寸,例如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小於150mm的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3.1、4.1.1的規定,其設計、製造按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1.4.3 只需滿足總則和製造許可要求的壓力容器
容積小於或者等於1L的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4.1.1的規定,其設計、製造按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1.5 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於下列壓力容器:
(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氧艙;
(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余熱鍋爐;
(3)正常運行工作壓力小於0.1MPa的容器(包括在進料或者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的容器);
(4)旋轉或者往復運動的機械設備中自成整體或者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如泵殼、壓縮機外殼、渦輪機外殼、液壓缸等);
(5)可拆卸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熱交換器)、空冷式熱交換器、冷卻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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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製造壓力容器閥門需要什麼資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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