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氣安全檢查主要檢查哪些
法律分析:一、燃氣管道檢查
燃氣管道包括大家共同使用的燃氣立管,這根燃氣管道,連接著樓上、樓下的鄰居們,還包括公共立管上分出來的支管,這些管道為我們每家的烹調、洗浴和採暖等設備提供燃氣。
檢查內容:管道安裝位置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管道是否有漏氣、銹蝕、管道支撐是否穩固、有無搭掛重物、有無違規暗埋、暗封、與周圍其他設施要有一定的安全間距等。
二、閥門檢查
閥門是燃氣管道上安裝的重要控制裝置,通過閥門的啟閉,可以控制燃氣管道中燃氣的供應。
切記:千萬不要擅自啟閉公共閥門。
檢查內容:閥門有無銹蝕、漏氣,閥門部件是否齊全,啟閉是否靈活等。
三、燃氣表檢查
燃氣表是燃氣計量工具。
檢查內容:外觀是否完好,有無漏氣、銹蝕,設備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規范,有無違規暗封,是否帶有熄火保護裝置,是否超過使用年限等。
四、連接金屬軟管檢查
連接燃氣管道和用氣設備的專用連接管。
檢查內容:連接管材質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有無漏氣、是否超過使用年限、長度是否超過標准,安裝是否穩固、有無適當喉箍固定,有無老化、龜裂,有無違規暗埋及穿牆、門窗等。
重要提醒:燃氣入戶安檢是免費的,用戶應當對入戶檢查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檢查過程中,要注意聆聽工作人員的建議,如:安全用氣常識,個人自檢方法等,確保用氣安全。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⑵ 燃氣安全檢查內容有哪些
燃氣安全檢查內容如下:
一、燃氣管道檢查。管道安裝位置是否符合國家唯雹相關規定,管道是否有漏氣、銹蝕、管道支撐是否穩固、有無搭掛重物、有無違規暗埋、暗封、與周圍其他設施要有一定的安全間距等。
二、閥門檢查。閥門有無銹迅清蝕、漏氣,閥門部件是否齊全,啟閉是否靈活等。
三、燃氣表檢查。外觀是否完好,有無漏氣、銹蝕,設備安裝位置是否符合規范,有無違規暗封,是否帶有熄火保護裝置,是否超過使用年限等。
四、連接金屬軟管檢查。連接管材質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有無漏氣、是否超過使用年限、長度是否超過標准,安裝是否穩固、有無適當喉箍固定,有無老化、龜裂,有無違規暗埋及穿牆、門指昌帆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