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壓力容器已經安裝完了,現在需要去質監局備案。整個手續時怎樣的謝了
你要問的是備案還是辦理使用登記證?如果是備案的話貌似不用,如果是辦理使用登內記證的話那就是容帶上出廠資料(所有的,包括竣工圖),安裝質量證明書,安裝監檢報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復印件),《壓力容器注冊登記表》填好蓋使用單位的紅章,如果是補辦安裝手續從黑設備到正規設備,那就要帶上上面所說的東西還有找家有資質的安裝單位幫你出份安裝質量證明書,先到當地質監局特種設備監察科辦理相關手續,才會安排檢驗。
至於你所說的是使用了快一年了,那就只能是補辦安裝手續後按正規安裝檢驗進行監檢,然後出具給你安裝檢驗報告並進行辦理使用登記證,一般情況3年以後進行第一次全面檢驗!
如果在此期間被稽查逮到那肯定是罰款的了,一台設備按國家規定是罰款2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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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閥門必須要這個證明書才算合格產品嗎(壓力管道元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明書)
1、不是這個概念;在沒有執行許可證制度前產品質量也應該是合格;
2、國內的專特種設備許可證制度,屬實際上是一個行業准入制度;
3、有TS標志的管道元件才允許使用在特種設備的製造、安裝過程中;
4、閥門作為產品,有專業的行業標准,只要滿足行業標准即為合格。
⑶ 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報檢
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報檢指的是安全閥定期檢修、檢測和校驗。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壓力容器定期檢測規則》第十六條:安全附件的檢驗包括對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安全閥的檢查和校驗;第十七條: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壓力容器,承壓類特種設備,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壓力容器法定檢驗包括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兩種,其中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包括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和壓力容器年度檢查。
(3)什麼是閥門監檢證書擴展閱讀:
鍋爐壓力容器進口報檢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鍋爐壓力容器的對外貿易合同;
2)進口提單;3)發票;
4)裝箱單;
5)鍋爐壓力容器的總圖、主要受壓零件強度計算書、產品質量證明書、使用安裝說明、安全閥和爆破片排量計算書等有關產品資料;
6)《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
⑷ 閥門質保期國家標准
法律分析:沒有這種規定。國家只規定產品必須為自己的產品規定一個質保期,並向相關部門備案。工業閥門的質保期指使用前的保存期。所以工業閥門使用前必須經過各種性能實驗。如果使用中發現問題,只能在用料和結構設計製造上追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並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