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暖氣不熱壓力不夠,在回水管道上安裝一個循環泵可以嗎裝多大功率的請專家指導一下
暖氣不熱壓力不夠不可以擅自安裝循環泵,事實上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違反各省市供熱條例的。
以山東省為例,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不得有下列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或者換熱裝置;
(二)擅自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或者改變用熱性質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熱系統的熱水;
(四)其他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1)煙台暖氣閥門安裝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破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供熱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和儀表等供熱設施;
(二)破壞或者擅自安裝、拆卸、改裝、干擾用熱計量設施;
(三)利用供熱管道或者支架懸掛物體;
(四)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敷設管線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樁;
(六)在規定的供熱設施安全間距范圍內,堆放垃圾、雜物、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排放污水、腐蝕性液體或者氣體;
(七)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⑵ 煙台萊山初次安裝供熱需交多少錢
煙價〔2008〕85號
關於調整城市(舊城區)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因供熱材料、人工費用等價格因素上漲,造成用戶供熱配套費成本增加,為保障供熱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城市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標准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供熱工程集資的用戶,現需集中供熱的,用戶應與供熱企業簽訂相關協議,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供熱,採取室內分戶控制系統,收費標准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42元(含室內供熱設施及溫控裝置);採用地暖系統,收費標准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2元(含室內供熱設施及溫控裝置)。
二、其餘事項仍按煙政發[2004]86號、煙價[2006]123號文件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煙價〔2006〕123號
─────────────────────────
關於城市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標准
的補充規定
各有關單位:
根據煙台市人民政府《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有關問題的意見》(煙政發[2004]86號),現就城市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有關問題,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供熱工程集資的用戶,現需集中供熱的,用戶應與供熱企業簽訂相關協議,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供熱,採取室內分戶控制系統,收費標准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97元(含室內供熱設施、不含分戶計量、溫控裝置);經批准採用室內供熱上供下回垂直串聯系統,收費標准仍按市政府煙政發[2004]86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含室內部分)。
二、住宅室內供暖設施需要更新改造的,由用戶與供熱企業簽訂相關協議,更新改造的費用,按工程決算由供用雙方協商收取。
三、舊城區住宅供熱用戶指2004年6月30日前己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開發項目。2004年7月1日後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開發項目,開發或供熱企業不得在住宅房屋銷售價格之外,單獨收取涉及供熱、供氣的任何費用。
四、本補充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之前供熱企業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安裝分戶控制系統,並協議收取城市供暖配套費每平方米97元的,要盡快與用戶辦理結算手續。
五、本補充規定未涉及的內容,以煙政發[2004]86號文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煙台市人民政府 關於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有關問題的意見
(2004年6月12日 煙政發[2004]86號)
根據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 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 計價格〔 2001 〕 585 號 ) 和省物價局、財政廳魯價費發〔 2001 〕 301 號、魯價費發〔 2002 〕 176 號文件 精神 , 經研究確定 , 取消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 , 將原收取的城市 集中供熱工程集資、管道煤氣工程建設資金、管道燃氣表後管設 計和安裝費、供水增容費等單項收費 , 調整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 配套費 , 統一收取。現就有關問題 , 提出如下意見。
一、收取范圍
凡在煙台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 均須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用途及收費標准
( 一 ) 用途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於供熱管網 ( 含主幹網至用戶樓 前入口閥門 ) 、管道燃氣管網 ( 含主幹網至用戶室內 ) 的配套設 施建設 , 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與城市干網銜接的城市配套設施( 包括道路、給水、排污水、排雨水、環衛設施 ) 建設及規劃紅 線內的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環衛等設施建設 ( 詳見附 件 1) 。
( 二 ) 收費標准
1. 新建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等建設項目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 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253 元收取。經審核 , 不需要配套供熱管 網和管道燃氣管網的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174 元收取。
2. 新建工業建築等建設項目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 積每平方米 137 元 ( 不含供熱、管道燃氣、中小學、社區居委會 綜合用房配套設施 ) 收取。
3. 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集資的用戶 , 現需集中供熱的 , 用戶應與供熱企業簽訂相關協議 , 繳納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供熱 , 收費標准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80 元 ( 含室內部分 )公共建築供熱 , 收費標准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120 元。
4. 舊城區過去沒有繳納管道煤氣工程建設資金的用戶 , 現需安 裝管道燃氣設施的 , 用戶應與供氣企業簽訂相關協議 , 繳納相關城 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住宅供氣 , 收費標准為每戶 2652 元。
三、收取辦法
根據征費與工程項目審批程序相結合的原則 , 新開發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 , 由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未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不 得核發施工許可證。舊城區單項供熱、供氣工程的相關城市基礎 設施配套費 ,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
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 可證》 , 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 所收資金 ,
納入同級財政專戶 , 實行 " 收支兩條線 」管理 , 專款專用 , 不得挪 作他用。具體執收方式按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執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國家、省政府有規定外一律不予減免。
四、職責劃分
( 一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修建道路 ( 含供熱、管道燃 氣、給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環衛等 ) 、中小學、社區居委會綜 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費工程建設收支預算的編制 , 下達年度配套費 工程建設計劃 , 組織配套工程施工建設 , 監督配套工程建設計劃 的實施 , 協調配套工程施工建設有關問題。
( 二 )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熱、管道燃氣、給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燈等年度單項配套管線敷設工程和路燈、環 衛設施收支預算的編制 , 下達年度配套費工程建設計劃 , 組織配 套工程施工建設 , 監督配套工程計劃的實施。
( 三 ) 財政部門負責專戶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資金 , 審核 批復年度配套費收支預算 , 依據配套建設計劃 , 下達配套工程支出 預算 , 按規定程序撥付工程項目建設資金 , 並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 套費 " 收支兩條線 " 管理和使用過程的監督檢查 , 保證資金專款專 用 , 審查配套項目工程結算 , 批復配套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 四 )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收費執行情況的管理和監督 , 並會 同財政部門對收費情況進行年度審驗。對年審或檢查過程中發現 的違反價格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相關政策銜接
1. 過去已繳納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費、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集資、管道煤氣工程建設資金、管道燃氣表後管設計和安裝費、供 水增容費等單項收費的 , 不再收取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 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中小學 , 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 單位征購或拆遷 , 工程建設由教育部門組織實施 , 工程建設費用 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 , 產權屬政府。
3. 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社區居委會綜合用房 , 由開發 建設單位負責承建 , 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成本價 , 從城市 基礎設施配套費中解決 , 產權屬政府。
4. 開發建設區域內配套建設的幼兒園 , 建設用地由開發建設單位征購或拆遷 , 工程建設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 , 產權屬開 發建設單位 , 可由開發建設單位經營 , 也可轉讓他人經營 , 但不 得改變幼兒園的性質和用途。
5. 土地使用權出讓 , 如出讓金中包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的 , 不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財政部門應在土地開發成本 的核撥過程中 , 直接將其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部分 , 調入城 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戶 , 保證配套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6.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 魯價費發 〔 2001 〕 301 號 ) 的規定 , 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 , 我市的綜合開發 管理費按 1.5% 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提取 , 用於業務經費支出。
7. 本意見在本市五區范圍內執行 , 鑒於福山區、牟平區、開 發區的實際情況 ,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市確定收費標准內 , 由 區政府 ( 管委 ) 確定具體執行標准 , 報市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各縣市按本意見確定的配套項目內容 , 在市確定標准內 , 由當地 政府擬定收費標准 , 報市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本意見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凡過去涉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的有關規定 , 與本意見不一致的 , 以本意見為准。
本意見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