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天然氣安全管理,規范天然氣安全使用行為,保障公司員工、家屬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建設部《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對安全使用天然氣、天然氣設施保護、維護和生產及居民用氣等內容進行了要求。
第三條各用氣單位應建立天然氣安全管理制度和天然氣泄露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與燃氣公司、地方政府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第四條各用氣單位應對天然氣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節約用氣進行宣傳,提高員工和居民使用天然氣的安全意識。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單位負責職責范圍內屬地的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於單位的,資產所有單位負責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條天然氣設施資產屬於燃氣公司的,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做好屬地內天然氣安全管理和單位、居民用氣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三章天然氣調壓站
第八條調壓站應建立供氣管網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巡視檢查路線圖。
第九條調壓站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調壓站,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攜帶火種和手機等進入天然氣調壓站內。
第十條調壓站內避雷設施和防靜電裝置應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測;高壓儲罐的運行應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十一條調壓站設備應實行目視化管理,管線及附屬設施應標識齊全、著色規范,管線有氣體流向標識;各種儀表顯示准確。
第十二條調壓站設備運行平穩,管線、閥門無泄漏;定期按十字(調整、緊固、潤滑、防腐、清潔)作業法對供氣設備進行保養。
第十三條天然氣設備設施的維護和檢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專業人員進行。
第十四條調壓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徑大於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於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台4米以上;當放散管直徑小於0.15米時,放散管管口應高於廠房頂面、燃氣管道、設備和走台__米以上。
第十五條燃氣放散管的管頂或其附近應設置避雷針,其針尖高出管頂不小於3米。
第十六條調壓箱應防雨、防塵、接地牢固,各種儀表顯示准確;調壓箱內的各連接點及調壓器應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七條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及主要燃氣設施,應保存原有設備設施的影像資料。
第四章天然氣設施保護
第十八條天然氣設施所在地、地下天然氣管道上方和重要天然氣設施上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天然氣設施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天然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挖掘、取土等作業以及使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天然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在天然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鋪設管道、打樁、挖掘等可能影響天然氣設施安全的作業活動,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物業管理單位與供氣單位共同制定天然氣設施保護方案,執行《礦區服務事業部院區動土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查詢施工地段的天然氣設施竣工圖,查清地下天然氣設施鋪設情況,必要時可以邀請供氣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探測或者開挖。
第二十一條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分別為: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兩側各__米內,中壓管道管壁兩側各__米內,低壓管道管壁兩側各1米內,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兩側各0.5米內,閥門室(井)、凝水井(缸)、高壓箱(櫃)、計量箱(櫃)外壁各1米內。
第二十一條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地點與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表,見表-1。表-1燃氣放散管管口至明火散火花的防火間距表(米)
第二十一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2。表-2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凈距表(米)(中壓管道0.01P0.4MPa)
第二十一條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中壓管道0.01P0.4MPa),見表-3。表-3地下燃氣管道與相鄰管道之間的垂直凈距表(米)(中壓管道0.01P0.4MPa)
第二十一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見表-4。表-4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平行凈距離(米)
第二十一條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見表-5。表-5室內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及設備間的交叉凈距離(米)
第二十一條院區內地下天然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壓、次高壓管道每年不少於一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設有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兩年不少於一次;
(三)鑄鐵管道和未設陰極保護的中壓鋼管,每年不少於二次。
第二十一條天然氣管道閥門應每半年檢查一次,閥門井內無積水、無雜物、無塌陷。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管道凝水缸不應有泄漏、腐蝕、堵塞等現象。
第三十一條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跨越道路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五章生產場所及居民用氣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火種存放處,安裝避雷設施和靜電釋放裝置;人員進入天然氣鍋爐房,應穿防靜電服、防靜電鞋,嚴禁將火種和手機等帶入天然氣鍋爐房及燃氣設施間、計量間等用氣場所。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鍋爐房應設置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檢測;應配備攜帶型燃氣報警探測器,由值班人員定期對燃氣管道介面處進行探測,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鍋爐房燃氣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泄露自動報警裝置的探測器安裝位置應距屋頂0.5-__米,方向向下;探測器的室內有效距離不宜大於7.5米,室外不宜大於15米。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設施及計量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燃氣管道壓力表應標識上、下限值,壓力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
第三十一條在用氣場所內實施動火作業必須制定有效的作業方案並辦理作業許可。
第三十一條天然氣鍋爐燃燒裝置的安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煙道和封閉式爐膛均應設置泄爆裝置,泄爆裝置的泄壓口應設在安全位置;
(二)鼓風機和空氣管道應設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0歐姆;
(三)天然氣總閥門與燃燒器閥門之間應設置放散管;
(四)燃氣閥組管道上應安裝檢漏裝置、低壓和超壓報警連鎖切斷裝置。
第三十一條閥門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天然氣鍋爐房的進口和燃氣設備前的燃氣管道上均應單獨設置手動閥門及燃氣泄漏自動切斷閥,閥門安裝高度不超過__米;
(二)每個燃燒器的燃氣接管上,必須單獨設置有啟閉標記的燃氣閥門;
(三)燃氣管道閥門與用氣設備閥門之間應設放散管,放散管前必須設置閥門。
第四十一條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應當測量各連接接頭間的電阻值和管道系統的對地電阻值;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它接頭間電阻值大於0.03歐姆時,應設導線跨接;當管道不少於5根螺栓連接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以不跨接導線。
第四十一條餐飲場所天然氣進口的燃氣管道上應設手動切斷閥和燃氣泄露自動切斷閥;自動切斷閥停電時必須處於關閉狀態。
第四十一條餐飲場所廚房內應通風良好,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自動和獨立的防爆型機械送排風系統,報警器每年由專業機構進行一次監測。
第四十一條燃氣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軟管與管道、燃氣器具的連接處應採用壓緊螺帽(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軟管的上游與硬管的連接處應設閥門;
(二)軟管不得穿牆、頂棚、地面、窗和門,軟管至少每兩年更換一次。
第四十一條基地物業、用氣單位應配合、協助和監督燃氣公司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單位、居民用氣安全檢查。
第四十一條開展居民生活用氣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探測燃氣表、管道介面處是否滲漏燃氣;
(二)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和燃氣軟管使用情況;
(三)卧室內嚴禁設置燃氣設備、設施,安裝燃氣灶的房間凈高不宜低於2.2米,燃氣灶與牆面的凈距不小於0.1米;
(四)燃氣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並不得有介面;
(五)燃氣熱水器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非居住房間、過道或陽台,熱水器應選用強制排煙系統,給排氣筒宜採用金屬管道;
(六)檢查居民安全使用天然氣情況,宣傳燃氣使用安全知識。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燃氣輸配系統,一般由門站、燃氣管網、儲氣設施、調壓設施、管理設施和監控系統等組成。
(二)燃氣設施,是指氣化站、高壓站、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庭院燃氣設施和共用燃氣設施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三)燃氣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餐廳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四)調壓箱(櫃),是指調壓裝置放置於專用箱體,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
(五)調壓站,是指調壓裝置放置於建築物內,承擔用氣壓力調節的設施。包括調壓裝置和建(構)築物。
(六)城鎮燃氣管道的設計壓力(P)分為7級:城鎮燃氣管道設計壓力(表壓)分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中未規定的內容執行公司《天然氣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本規定由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