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對燃氣禁止收初裝費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沒有規定天然氣初裝費的收費標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壟斷,引入市場專競爭。在2001年,《國屬家計委、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文件規定,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並後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准。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對涉及燃氣的規定中,並沒有說「取消天然氣安裝費」,只是取消了「暖氣集資費」,並明文提到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各個地方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天然氣的初裝費,如河南省南陽市確定初裝費為2570元/戶、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確定初裝費為1860元/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