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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關於防爆開關擋板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3-10-14 12:02:51

『壹』 詳解煤礦井下防爆開關

通常來說,防爆電器是指存在有爆炸危險性氣體和蒸氣的場所採用的一類電氣設備。煤礦井下生產經常遇到各種有爆炸危險性的氣體,在有這些介質的地方,按照有關規范、標准和規定,正確選用合適的防爆電器,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爆炸和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按類型分為隔爆型、增安型 、本質安全型、正壓型、充油型、充砂型、無火花型、特殊型。主要品種有防爆轉換開關及刀開關、防爆空氣自動開關、工廠用防爆磁力起動器、防爆控制按鈕、防爆操作柱、防爆行程開關、防爆插銷、防爆接線箱、防爆接線盒、防爆管件及密封材料、防爆電磁鐵及防爆電磁閥等。

『貳』 有新規定說井下開關櫃必須用礦用的不能用普通開關櫃的嗎,出這樣的新規定了嗎,是哪個規定

1、就是過去的規程,抄也要求礦井下的開關櫃和礦井上的不同。
2、煤礦等有瓦斯的礦井,因為有瓦斯爆炸的危險,必須選用防爆隔爆型的開關櫃,不但櫃體全封閉,就是進出線也是封閉的。
3、沒有瓦斯的非煤礦山,礦井下因潮濕等因素,開關櫃也應該選用礦用型的。但有些人選用了普通型開關櫃替用,雖然能夠使用,但也不安全,在極端環境下容易引發故障及事故,所以礦井下還是要選用礦用電器。

『叄』 礦用防爆開關密封擋板上噴漆算不算失爆

如果是密封圈外的擋板上噴漆,不算失爆,防爆電氣國家標准規定:防爆電氣產品隔爆型,隔爆面不可以塗漆.

『肆』 煤礦防爆開關知識電工技術知識————急需!!!!!

一、堅持使用漏電器

1、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1次跳閘試驗。(查記錄或現場實驗)

2、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鑽功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1次跳閘試驗。(查記錄或現場實驗)

3、檢漏電阻值調整: 127 V---11ΚΩ 380 V---15ΚΩ 660 V---30ΚΩ 1140 V—50ΚΩ

動作電阻值:127 V---2ΚΩ 380 V---3.5ΚΩ 660 V---11ΚΩ 1140 V—20ΚΩ

二、過流保護的整定、選擇

1、常用數據

對於380V三相電動機,額定電流=2額定功率

對於660V三相電動機,額定電流=1.15額定功率

鼠籠電動機的起動電流=4~6倍額定電流

2、電磁式過流繼電器

①做總開關保護時,整定值≥同時起動的最大額定起動電流+其它總額定電流

②做單台設備開關保護時,整定值≥同時起動的最大額定起動電流

③靈敏度校驗,被保護范圍最末端兩相最小短路電流≥1.5倍的整定電流。

最末端兩相最小短路電流,需要整定開關到最末端電纜的長度、斷面換算後計算才能得出。

3、電子保護器

①整定值=額定電流

②靈敏度校驗,被保護范圍最末端兩相最小短路電流≥1.2倍的整定值

4、熔斷器(熔體選擇)

①做支線保護時,熔體額定電流=電動機起動電流/(1.8~2.5)

②做干線保護時,熔體額定電流=電動機起動電流/(1.8~2.5)+其它電動機總額定電流

③做照明保護時,熔體額定電流≌照明負荷的額定電流。

④做交流電焊機保護時(單相),220V 熔體額定電流=6倍電焊機容量(KW)

380V 熔體額定電流=4倍電焊機容量(KW)

⑤變壓器低壓側,按變壓器的額定電流選擇;高壓側,按迴路最大工作電流的1.5~2倍

5、變壓器的高壓電磁保護裝置,IZ=(1.2~1.4)*(最大起動電流+其它額定電流的總和)/變比

變壓器的電子保護器保護,

『伍』 煤礦防爆檢查的標準是什麼

一、總則:
1.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防爆電氣的標准和規定,提高機電職工對防爆電氣性能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便於掌握運用標准,從而加強對煤礦井下防爆電氣的科學管理,提高維修質量,消滅電氣失爆,實現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特製訂本《細則》。
2.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氣設備)的選用,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44條和第7條的要求。
3.專職防爆檢查員必須經過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兼職防爆員必須經過礦級培訓考試並取得合格證。
4.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准入井。作工業性試運行的防爆電氣產品必須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核發的「工業試驗許可證」,使用單位制定安全措施,經礦機電副總審查同意,否則不準下井。
5.下井防爆電氣設備變更額定值使用和進行技術改造時,必須經國家授權的礦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驗。
6.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和修理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技術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壞的電氣設備,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使用。
7.防爆外殼的維修,應執行《煤礦防爆型電氣設備外殼修理規程》,而且必須由取得防爆檢驗資質的單位或廠家進行修理。
8.加強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性能檢查:
1)防爆電氣的維修工(兼職防爆檢查員),對自己所管轄的防爆電氣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專職防爆檢查員對高瓦斯礦井或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防爆電氣每周至少檢查兩次。對低瓦斯礦井的防爆電氣每周檢查一次。
3)專職和兼職防爆檢查員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防爆檢查工作的需要。
二、一般規定:
1.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電纜的使用電壓等級不得高於其標稱電壓等級,否則視為失爆。
2.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使用的防爆磁力開關9#接線端接地或某種原因使防爆外殼帶電的,視為失爆。
3.利用開關控制進線裝置出入動力線的視為失爆(但出入檢漏繼電器,控制迴路電源的除外)。
4.凡是防爆電氣設備不論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都應按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三、隔爆外殼必須有清晰的防爆標志,煤安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外殼有裂紋、開焊、嚴重變形的(變形長度超過50mm,且凸凹深度超過5mm者)。
2.防爆外殼內外有銹皮脫落(銹皮厚度達0.2mm及以上)的。
3.隔爆室(腔)的觀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動、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
4.隔爆設備隔爆腔直接貫通,去掉防爆設備接線盒內隔爆絕緣座的。
5.閉鎖裝置不全,變形損壞起不到閉鎖作用的。
四、隔爆面應保持光潔、完整、需有防銹措施。
1.隔爆接合面結構參數要符合下述規定,否則視為失爆:
1)電氣設備靜止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縱桿和軸及帶軸承轉軸的防爆接合面與相應外殼容積對應的最大間隙必須符合表一的規定。快動門式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長度不小於25mm。
2)隔爆接合面的平均粗糙度不得高於6.3μm。
3)隔爆面無銹蝕(用棉紗擦後,仍有銹蝕斑痕者為銹蝕,而只留雲影,不算銹蝕)。
4)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面:
①螺栓、彈簧墊圈必須齊全和緊固(緊固程度以將墊圈壓平為合格)。
②彈簧墊圈的規格須與螺栓相適應,(偶爾出現個別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時,檢查該處防爆間隙,若不超限,更換合格彈簧墊圈不為失爆)。
③螺栓或螺孔不能滑扣(但換同徑長螺栓加螺母緊固者除外)。
④螺栓和不透螺孔的配合,緊固後螺栓和螺孔上剩餘螺紋軸向長度應大於彈簧墊圈厚度的1.5倍;螺孔周圍及底部厚度大於3mm。
⑤同一部位螺栓、螺母規格應一致,鋼緊固螺栓擰入螺母的深度不能小於螺栓直徑。
⑥沉孔鋼緊固螺栓伸入螺孔長度應大於該螺栓的直徑,鑄鐵、銅、鋁件不小於螺栓直徑的1.5倍;如果螺孔深度不夠,則必須上滿孔。
⑦電動機接線盒蓋不得上反。
2.隔爆面上,在規定長度及螺孔邊緣至隔爆面邊緣的最短有效長度范圍內的缺陷不能超過如下規定:
1)對局部出現的直徑不大於1mm;深度不大於2mm的砂眼,在40、25、15mm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超過2個。
2)偶然產生的機械傷痕,其寬度與深度不大於0.5mm,剩餘無傷隔爆面有效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2/3。
3)隔爆面上不準塗油漆(發現有油漆時檢查該處間隙不超過規定,無油漆的接合面長度在接合面長度不小於規定長度2/3的不為失爆)。
3.防爆電動機
1)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面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採用圓筒隔爆接合面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於0.075mm。
2)滾動軸承結構,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不大於表一規定值的2/3。
五、電纜引入裝置:
電纜引入裝置應完整、齊全、緊固、密封良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經超過1mm。
2.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超過表二規定值的。
3.密封圈寬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的,或最小寬度小於10mm的。
4.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的(70平方毫米及以上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小於4mm。
5.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多根電纜的。
6.將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
7.密封圈硬度不滿足紹爾氏硬度45度--55度,老化(龜裂、發粘、硬化、軟化、粉化、變色等現象)失去彈性,永久變形、有效尺寸配合間隙達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8.密封圈沒有完全套在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上 的。
9.密封圈與電纜護套(或鎧裝電纜鉛皮)之間有其他包紮物的;密封圈和進線嘴之間有充填物的。
10.一個進線嘴內用多個密封圈的。
11.帶螺紋的電纜引入裝置,螺紋嚙合小於5扣,螺紋部分少於8mm的長度且少於6扣螺紋。
12.螺紋精度低於3級,螺距小於0.7mm。
13.不用的進線嘴缺密封圈或擋板;或擋板放在密封圈裡邊的;擋板直徑比進線嘴內徑小於2mm以上的;擋板厚度小於2mm或擋板直徑在110mm及以上時厚度小於3mm的(所有擋板應鍍鋅)。
14.在用的螺旋式進線嘴缺金屬圈;金屬圈與進線嘴不匹配的。(閑置的進線嘴可不用金屬圈)。
15.進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或進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密封圈端面與器壁接觸不嚴;或密封圈能活動的。
16.壓盤式進線嘴缺壓緊螺栓或壓緊螺栓未上緊,用一隻手能使進線嘴明顯晃動的。
17.螺母式進線嘴因亂扣、銹蝕等原因緊不到位的或用一隻手的拇、食、中指使壓緊螺母向旋進方向前進超過半圈的。
18電纜在進線嘴處,順著電纜進線方向用一隻手將電纜推動的。
19.高壓鎧裝電纜接線盒使用絕緣膠時,絕緣膠沒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絕緣膠有裂紋能相對活動的。
六、電纜的連接:
電纜的連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失爆:
1.電纜的連接不採用硫化熱補。
2.電纜(包括通訊、照明、信號、控制電纜)若用接線盒時非本質安全型設備,不採用隔爆型電纜接線盒的(屬於本質安全型的控制通訊電纜,應使用本安型接線盒);
3.鎧裝電纜的連接不採用接線盒,中間盒不灌注絕緣充填物或充填不嚴漏出芯線的接頭;
4.電纜的末端不接裝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元件的;
5.電氣設備與電纜有裸露導體的;
6.橡套、交聯聚乙烯電纜護套損壞露出芯線的(屏蔽電纜露出屏蔽層或本安設備連接電纜露出導體除外,但應及時進行修補)。
七、隔爆型插接裝置:
1.煤電鑽插銷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測接插銷,接反視為失爆。
2.插接裝置缺少防止突然拔脫的徐動裝置,電源電壓在660伏--1140伏的插接裝置缺電氣聯鎖裝置視為失爆。
3.插銷在觸頭斷開的斷電瞬間,外殼隔爆面的最大直徑差w和最小有效長度L,不符合表三規定的為失爆。
八、照明電器:
1.防爆安全型燈具把壓口改為羅口的為失爆。
2.隔爆燈具電源斷開後才能打開透明罩的聯鎖裝置失靈為失爆。
3.防爆型燈具玻璃罩出現松動、裂紋、破損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九、礦燈:
井下使用的礦燈必須具有防爆標志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失爆:
1.燈頭破裂、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燈頭密封不嚴、燈鎖失效。
2.燈線破損露芯線、燈線引入裝置損壞密封不嚴、燈線竄動。

『陸』 求《煤礦地面機電設備管理》相關規定 要求:詳細 「地面機電設備管理」 謝謝 !

(二)井下電氣管理隊的職責

1、參加審查新采區供電設計和投運前的交接驗收。

2、參加審批井下供電系統變更及停送電申請,根據系統變化及時調整供電系統圖。向礦每季上報全礦高壓供電系統圖及全礦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每月上報一份月度電纜綜合報表、井下電氣管理綜合報表。

3、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井下三大保護細則》的要求負責督察井下電氣三大保護安全運行情況。並收全和保存以下記錄,備查一年;

漏電保護:每天一次試驗,每月一次遠點試驗,每年一次升井檢修記錄;

接地保護:每季一次主接地極(網)電阻測量,每年一次逐個接地極電阻測量記錄;

過流短路保護:每6個月逐台高、低壓斷開關整定保護檢查,核實記錄。

4、嚴把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器的入井關,凡「三證」不全的不準下井,符合要求的需經防爆性能檢查合格貼證後方可入井。

5、對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事故,應立即派人參加追查,核實原因;每月統計上報無計劃停、掉電次數和追查情況。

(三)電管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電管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准確地掌握井下供電系統的變更,提供准確的供電系統圖。檢查了解情況並參加本礦組織的質量標准化和安全檢查,匯總、分析檢查中存在的井下電氣管理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負責追查和督促整改。

3、對所轄井下供電的合理性負全面的責任,對不合理的供電系統要有修正意見,下達業務聯系書。對不接受業務聯系或延期行動的單位有權進行處罰或停止該系統的供電,直到合理為止。

4、監督檢查使用單位電氣設備的制度執行情況,保證「三大保護」的正確使用和靈敏可靠。

5、負責全礦各種電氣設備、保護系統、季節性試驗和日常試驗以及井下保護接地系統的搖測工作,對於出現的問題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玩具

6、認真、規范填寫各種檢查記錄資料,確保記錄資料的完善、及時、准確。

(四)防爆檢查員的職責

1、電管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對全礦所轄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的防爆性能及完好情況每月進行巡迴檢查(高沼頭不少於兩次,低沼頭不少於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聯系,並跟蹤落實責任單位整改情況。

3、對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小型電器每月進行一次簽證,每季度進行一次換證,並填寫防爆貼證記錄。對失去防爆性能的設備要督促現場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有權停止使用。

三、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一)電氣防爆管理

1、電氣防爆管理要把好三關:

(1) 入井關:電氣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電氣防爆檢查員進行防爆性能檢查,檢查合格後貼證入井。

(2)日檢關:使用中的電氣設備必須明確維修人,並每天外觀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月檢關:防爆檢查員每月要對本人負責檢查的區域中電氣設備的防爆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對防爆貼證更換一次。

2、現場維修電工在檢修電氣設備時,應注意愛護所貼的合格證,任何人不準隨意撕掉、塗改。

3、經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必須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合格,並貼證後才能入井使用。

4、在井下安裝、使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凡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均列為失爆。

(1)防爆外殼有裂紋、開焊或厚度低於原設計80%以下的;對其殼體進行切割焊補的;多孔腔串通的;電弧打通的;帶電缺擋板的;缺防爆縫合螺絲的。

(2)防爆結合面有嚴重銹蝕,用棉紗清除後仍存在明顯銹跡的,或者有油漆和雜物的。

(3)結合面間隙超過規定值的。

(4)40、25、15毫米結合面上,出現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砂眼;每平方厘米超過5個的;在10毫米結合面上,每平方厘米超過2個的。

(5)產生機械傷痕,其寬度達到0.5毫米,其無傷結合面的有長度達不到規定長度2/3的。

(6)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1毫米;其外徑小於進線裝置(聯通節)內徑2毫米的;密封圈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7倍或最小寬度達不到10毫米的;密封厚度小於電纜外徑0.3倍(70平方毫米電纜除外)或最小厚度達不到4毫米的。

(7)密封圈老化變質失去彈性或切開套放在電纜上的;密封圈破裂,但除去破裂處其寬、厚度與電纜外徑比較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大小密封套用的。

(8)閑置進線嘴缺少合格的密封圈和金屬擋板的;金屬擋板厚度小於2毫米,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差大於2毫米的;密封圈、擋板、抗圈順序放反的。

(9)進線嘴內沿與密封圈外端接觸不實;密封圈裡端與器壁接觸不實;其進線嘴壓實後電纜、密封圈輕易拉動的。

(10)壓盤式進線嘴缺少固定螺絲的;或壓緊螺母線嘴的有效絲扣沒有上進四扣的

(11)控制設備缺少停電閉鎖的,或閉鎖裝置損壞不起作用的。

(12)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

(二)三大保護管理

1、電氣管理員應對三大保護定期檢查、校驗、試驗、接地電阻測試等,發現問題及時通知處理。

2、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由電管員負責提供整定值,並將保護整定值聯系單或整定卡片,送交維修單位,由專職電工整定,不得出現越級跳閘。

3、井下供電要有合格,可靠的過流、接地、漏電保護裝置,當供電系統變更後要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電管員要核實整定情況,及時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

4、開關內不得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絲不得掛銅絲、鐵絲。

5、運行中及新安裝的漏電保護裝置,由維修工、電氣管理員在瓦斯檢查員的配合下,每月第一周或首次供電前做一次遠點試驗,由電管員記錄備查。

6、電管隊電氣試驗員應對各局部接地極電阻進行測試,並記錄存檔。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聯系責任單位整改。

7、主要和輔助接地極及連接線要按規定安裝,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歐姆。

8、煤電鑽和照明信號必須使用綜合保護裝置;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有選擇性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移動變電站的高壓饋電線上必須裝有選擇性動作於跳閘的單相接地保護裝置。

(三)井下供電管理

1、井下供電系統供電合理,安全可靠。新採掘工作面的供電要編制《供電設計》,並由機電科電管隊、礦機電副礦工程師審批,系統安裝完畢由礦調度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運。

2、井下在用的電氣設備(包括電纜、小型電器)必須有編號,並與上報的供電系統圖、電氣設備布置圖相符。

3、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拆除和供電線路更改,必須嚴格執行申請許可制,即施工單位填寫《井下電氣施工申請報告》一式三份;內容應有:申請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責任人;停、送電時間,施工項目,安全措施;涉及和影響供電范圍等。該申請需經電管隊審核和礦總值班批准許可後方可實施。

4、井下供電應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一堅持: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四有:由合格的過流和漏電保護,由螺絲和彈簧墊,由密封圈和擋板,有接地裝置;

二齊:電纜懸掛整齊,設備硐室清潔整齊;

三全:保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圖紙資料全;

一堅持: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

5、井下防爆開關、變壓器要擺放整齊,台台上架。

6、井下局部通風供應應做到「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主備用局扇自動切換。

雙電源:主局扇專用電源;備用局扇專用電源或動力設備、備用局扇電源;

雙局扇:專用局扇,備用局扇(要與專用局扇同等能力)

三專:專用局扇必須由專用高、低壓開關,專用變壓器,專用供電線路供電。

三閉鎖:瓦斯與動力電閉鎖:當瓦斯超限後,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應立即切斷;風電閉鎖:專用局扇不工作,局部通風區域的動力設備電源送不上電;局扇閉鎖:備用局扇電源應接在控制動力設備電源閉鎖開關的電源側,當專用局扇掉電損壞停運時該局扇可自動開啟,防止瓦斯積聚超限,當雙電源同時掉電在恢復送電時,專用、備用局扇均在待用狀態。

7、變電工、采區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取得資格證書的電工由礦發給停電牌,停電牌由礦統一管理,統一編號並建檔。

8、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小型電器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

(四) 變電所的管理

1、變電所內按規定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

2、采區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簿,內容要真實,記錄保存一年。無人看管的變電所必須加鎖管理。

3、地面變電所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按要求填寫《工作票》《操作票》,做到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4、非專職人員或值班人員不得擅自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操作高壓設備時,必須帶絕緣手套,並必須穿絕緣靴站在絕緣台上。

5、井下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未按規定設置防火門、安全柵欄、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

6、采區變電所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有關規定。變電所設備安裝前有調度所組織有關人員對變電所的礦建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安裝工作。

7、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

四、電纜管理

(一)電纜組的職責

1、全礦所有電纜(4平方及以上各種動力電纜)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修補保管。

2、掌握井下電纜使用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電纜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對升井電纜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電纜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電纜的維修質量,對修復後的電纜進行絕緣測定、浸水耐壓試驗,切片阻燃試驗等,並做好試驗記錄備查,試驗不合格的電纜不得發放使用。

5、做好地面庫存電纜的管理存放工作,新舊、好壞電纜要分清,分別盤放。並掛牌註明電纜的名稱、規格、長度。

(二)電纜的管理

1、各種電纜進庫前必須經過電纜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電纜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電纜,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電纜,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電纜,由使用單位申請,礦機電副總或機電副礦長審批後,到電管組辦理手續。

3、電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發放下井使用:

(1)絕緣不合格;(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3)電纜護套龜裂老化或破損;(4)芯線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線芯線斷裂。

4、「四小線」即:控制、信號、照明、通訊、監測用電纜連接必須採用接線盒,不準明接頭和羊尾巴。

5、電纜組在電纜兩頭兩米處壓號,使用單位一次做電纜頭截用不得超過0.4米,多次做頭後如需做掉號頭,應事先向電纜組申請更換電纜。

6、井下電纜不得在總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及溜煤眼中敷設。電纜不得懸掛在風水管路上,不得受淋水、落地、埋壓、浸水、盤圈、相互纏繞、鐵絲吊掛。通訊信號監測電纜原則上不可與動力電纜懸掛於井巷的同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動力電纜上方0.1米以上的地方。相鄰電纜吊鉤間距不得大於3米。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不小於0.1米,同種電壓等級的電纜間距應不小於0.05米。

7、掘進岩石巷道應按要求在距迎頭30米後的巷道打電纜吊掛眼,吊掛間距不得大於2米,高度不得低於1.2米。煤頭掘進應有電纜吊掛點,在距迎頭30米內的巷道應打上拉絲,為電纜提供臨時吊掛點。迎頭移動設備的負荷線如須頻繁移動無法吊起時,電纜外面必須用防護套管保護好,迎頭噴漿時應保護好電纜、開關、小型電器。

8、井下動力電纜不得小於6mm2。,煤電鑽不用時應將煤電鑽電纜盤好掛好,以防炮崩、擠傷電纜。煤電鑽電纜的使用期限,採煤單位為10個月,掘進單位為12個月。煤電鑽電纜損壞的單位領用煤電鑽電纜時要交舊領新。為保證煤電鑽的使用安全,煤電鑽手把電纜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交割,每次切割長度不得超過0.15米,將截去的手把線送電管隊保存、登記。

9、因生產需要停掘、停采,或調換作業地點的,原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科辦理電纜交接,變更使用台帳。

10、各單位應將電纜全部承包到人,指定責任人和並掛牌留名。

11、井下電纜脫網後必須按規定時間升井,並交到電纜管理組。

五、小型電器管理

(一)小型電器管理組的職責

1、全礦防爆小型電器(通風區的瓦斯監控、調度所的通訊、運輸區的控制信號等專用小型電器除外),要做到「一集中,四統一」管理。即:由電管隊電纜管理組集中管理,統一領發;統一建賬;統一編號;統一保管。

2、掌握井下防爆小型電器使動態狀況,及時變更各項記錄、帳板,做到帳、卡、物、板「四對口」。

3、根據礦生產需要,每月編制防爆小型電器申請計劃,機電科審核後,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交材料科報集團公司供應處采購。

4、負責對井下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監督使用和回收工作,發現井下現場閑置不用的小型電器,及時聯系使用單位回收升井入庫。

5、對升井回收的小型電器及時進行檢查、並對損壞的進行修復工作,要保證修理質量,對修復後的小型電器要進行防爆檢查貼證,檢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井下使用。

6、做好地面庫存小型電器的管理工作,新進和修復合格的要上架擺放。並掛牌註明其的名稱、規格。

(二)小型電器管理制度

1、各種小型電器進庫前必須經過小型電器組的嚴格驗收,並「三證」齊全。合格後才能入井使用。

2、生產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所用小型電器,需憑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電管組辦理。

(2)正常生產中設備增減所用小型電器,憑電管組審批後的井下供電搭火申請單。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需更換使用中的小型電器,由電管員審批同意,到小型電器組領取。

3、小型電器要吊掛牢固,不得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上板管理

4、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必須有統一編號,電氣設備拆除回收的同時所屬的各種小型電器也必須同時拆除回收。

六、獎罰規定

1、電管員沒有按規定對防爆電器進行檢查的(每旬查看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50元。對記錄真實齊全的獎勵50元。

2、井下電氣設備無防爆合格證的或撕掉、塗改的 ,罰責任人50元。

3、修復和新購進的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防爆電器,沒有經防爆檢查員檢查驗收貼證下井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4、井下使用中的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檢查發現失爆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對經上級主管部門及礦組織的大檢查中未發現失爆且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該單位嘉獎500元。

5、井下短路、過流保護裝置無整定卡片,罰責任人200元。實現場際整定值與卡片不符的,罰責任人200元。

6、當供電系統變更後,沒有及時計算調整過流整定值、檢漏補償值、修改供電系統圖中的相關內容,罰責任人100元。

7、開關內掛明保險,缺少保險管,保險掛銅絲、鐵絲的。罰責任人100元。

8、沒有按規定對漏電保護裝置做試驗的(以記錄為准) ,罰責任人100元。

9、局部接地極安裝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無接地極或接地極和連接導線的材質、截面以及連接形式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並罰款50元。

(2)接地極埋設失效、露出水溝的、鋼管垂直於地面偏差大於15°的,罰款50元。

(3)接地極與開關、電機連線不緊松動的,罰款50元。

(4)接地極缺少標牌或標牌填寫不規范的。罰款50元。

(5)局部接地極打入地下不足0.75米、露出地面超過0.2米或接地極松動的,罰款50元。

(6)主輔局部接地極兩點之間小於5米的,罰款50元。

10、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不合格的檢查中,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沒有實現「雙電源、雙局扇、三專三閉鎖」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主、備局扇不能自動切換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2)主、備局扇容量不相匹配的,罰責任單位500元。瓦斯電不閉鎖、風電不閉鎖的,罰責任人200元。

(3)風電閉鎖裝置、瓦斯電閉鎖裝置、斷電裝置不起作用、斷電范圍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進「三違」學習班。

(4)局部通風系統發生無計劃停電情況,礦調度所應安排機電科電管隊立即查明原因,如因停電造成瓦斯積聚超限,由礦總值班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追查。並按照礦《生產調度指令》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罰款。

11、發生電氣著火、燒電機、燒開關、電纜打跑等電氣事故,由調度所負責組織追查,並按礦《生產調度指令》追究處理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2、井下電工沒有持證上崗或沒有攜帶便攜儀進行檢修的,罰責任人100元

13、礦燈頭破裂和缺少隔離橡膠墊圈的;缺少閉鎖螺絲或閉鎖螺絲不起作用的;燈線毀壞露銅絲的;進出線無護套或缺少密封的。罰責任人100元。

14、變電所內沒有配齊測電筆、絕緣手套、絕緣靴、接地棒、停電牌等,罰責任單位200元。

15、采區變電所無人值班的,罰責任單位200元。值班人員沒有按規定填寫綜合記錄的,罰責任人100元。

16、地面變電所未按要求填寫「兩票」的,罰責任人100元,未嚴格執行停送電操作規定,罰責任人200元。

17、采區變電所未按規定配有齊全的防火器材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18、35kv線路每周巡視不低於一次,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和匯報機電科領導,並認真填寫巡視記錄。少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四小線」有明接頭和羊尾巴的,發現一處,罰責任人100元。

20、橡套電纜一頭無號或蓄意破壞電纜頭壓號的,每處罰責任人100元。

21、井下電纜吊掛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電纜吊掛在風水管路上,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2)電纜受物體擠壓、纏繞、盤圈、受淋水,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3)電纜落地、浸水、鐵絲吊掛,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

(4)吊鉤間距長,缺吊鉤,電纜吊掛不齊,電纜與電纜、信號線間距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5)電纜外護套爛,或有感應電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6)電纜、負荷線、信號線、操作線、載波線、監測線落地或吊掛不整齊的,每處罰責任單位20元。

(7)電纜接線時外護套被刀削的。每處罰責任人50元。

(8)電纜、開關和小型電器被噴上漿渣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9)電纜有機械擠傷或放炮崩傷造成報廢的,除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之外,並按電纜原值的100%處以罰款。

(10)距迎頭30米處,電纜無吊掛眼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2、煤電鑽手把電纜沒有按要求管理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1)按規定每減少使用一個月按電纜進價的15%罰責任人。

(2)所交舊線長度不得少於原長度的80%,如有短缺按原價賠償

(3)煤電鑽手把電纜每次切割長度超過0.15米,罰責任人50元。

(4)煤電鑽手把電纜如能延長時間使用,按電纜進價10%進行獎勵。

23、井下脫網電纜,不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造成電纜丟失、被剝的,按電纜的原值100%處罰。

24、電氣設備沒有上架、小型電器落地,三台(含三台)以上小型電器沒有上板的,罰責任人100元

25、井下使用的小型電器沒有按規定回收的,丟失一台(件)由責任單位按原值賠償。

26、對井下電氣管理好的單位給予表揚和適當的嘉獎。嘉獎的資金從罰款中支出。

六、其它

1、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本《規定》解釋權屬***礦井下電氣管理領導小組。

『柒』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加強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提高設備完好率、使用率,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煤礦機電設備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條例

一、機電設備的管理組織機構:

(一)組織機構

(1)礦成立機電設備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經營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付組長:機電副總 安全副總

成 員: 機電科長 設備維修主任 通風區長 運輸區長 調度所長 安全科長 材料科長 選煤廠長 勞財科長

(2)下設機電設備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機電科

辦公室主任:機電科長(兼)

二、設備管理責任范圍

(一)機電設備的范圍界定:

(1)機電科範圍:礦有大型固定設備、普采設備。

(2)設備維修中心范圍:綜采設備及主要零配件、設備維修、加工。

(二)機電科設備管理職責

(1)負責界定范圍內的機電設備的全面管理,詳細掌握機電設備的使用、備用、修理、報廢等狀況,統一調配機電設備的使用及補充。

(2)負責界定范圍內的機電設備動、靜態的管理,包括機電設備領發、建帳、編號、保管、選型、驗收、鑒定、交接、計劃編制、報廢全過程的綜合管理。

(3)加強各級、各部門及外協單位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使設備管理規范化。

(4)掌握全礦設備的運行狀態,負責採煤、掘進工作面的設備選型,現場檢查監督。決定各種設備的報廢及大、中、小修。

(5)對設備供應要及時,性能良好,提高機電設備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6)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提出機電運輸設備的技術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長期規劃,報礦和公司批准。

(7)對國家規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安全保護、技術性能無法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設備要統計造冊上報礦、集團公司。

(8)負責組織每月兩次的全礦機電設備完好檢查,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全礦機電設備管理專業會議,通報當月各單位機電設備管理情況,機電設備完好情況,分析各單位設備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管理不善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設備組管理職責

(1)在機電科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全礦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

(2)設備組按規定對設備統一分類編號、實行微機管理。建立健全設備台帳及管理牌板,做到“帳、卡、物、牌”四對口。每季與財務核對一次設備固定資產賬,保證設備固定資產的真實、准確。

(3)設備倉庫要將設備分類排放整齊,認真保養,,標志醒目。按礦井質量標准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設備管理員要提高責任心,保持庫房清潔,設備完好。按礦井質量標准化要求實行正規化管理

(4)重要的機械設備和各種電氣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風吹雨打,降低設備性能,損壞設備。

(5)掌握各種設備的名稱、規格、性能、用途,保管、保養常識,做到收發手續單據齊全,領發提運及時。

(6)常用或威脅礦井安全的機電設備,機電科必須保證足夠的備用,並保持完好狀態。

(7)設備的出礦修理必須有機電副礦長和礦長簽字,報集團公司供應處簽定修理合同,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嚴格執行設備入庫檢查制度,新設備入庫必須“三證”齊全,按照裝箱單的明細一一清點。凡“三證”不齊,質量不合格的設備有權拒收,設備的隨機資料要妥善保管歸檔。

(9)設備管理組要對全礦設備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要加強對使用現場設備的追蹤管理,隨時掌握設備使用動態。設備管理人員每星期對現場設備巡檢不得低於二次,掌握井下設備的使用、備用、運轉情況,待修設備及時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將檢查地點、內容、發現問題及時記錄,上井後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系。

(10)設備管理員對現場發現的野蠻裝卸和野蠻使用設備的單位和個人,要敢於批評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向分管領導匯報並給予處罰。

(11)認真編制月度《設備統計月報表》、《設備增減統計報表》、《設備完好檢查報表》,每月30日前報礦機電礦長及集團公司機電處。

(四)設備維修中心管理職責

(1)負責全礦機電運輸設備的進廠修理、改制、組裝以及非標准工具、配件、設施的加工。

(2)負責綜采、綜掘設備地面組裝調試、解體、專用車輛、特殊專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況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設備搶修。

(4)負責大型設備和重要生產設備的安裝和拆除工作。

(五)調度所的管理職責

? (1)負責組織機電影響事故的追查處理。

(2)負責組織井下機電設備安裝、拆除、驗收、移交工作。

三、設備管理制度

(一) 設備的領用發放

(1)各機電運輸設備的使用、安裝、管理單位要設置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名單報機電科建檔,設備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交接驗收工作,其它人員不得參與。

(2)機電科編制統一的《機電設備領用手冊》,各單位設備管理員在領取送交設備時,隨時攜帶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3)新的採掘工作面安裝所需設備,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審批後的《作業規程》或經過電管組審批後的《供電設計》提前10天到設備組申請,設備組按要求積極協調准備。

(4)正常生產的所需設備,使用單位可憑電管組審批的《井下電氣設備搭火申請單》到設備庫領取設備。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測科應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長,以及蓄水池的幾何尺寸,機電科及

時對排水設備進行合理選型、積極協調准備設備。

(6)使用單位在領取設備時與設備組的管理人員共同驗收,不完好的設備或失爆的電氣失爆不得發放,對發放的不合格設備,使用單位可以拒領。

(7)生產單位不得直接從設備維修中心機廠領取修復的設備,如生產急需領取,須經設備組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後,並辦理設備領用手續。

(8)夜間因井下生產需要安裝或更換設備時,單位可憑值班礦領導

簽字的批條到設備庫領取,但第二天必須到設備組補辦正規領用手

續。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裝設備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轉運使用設備時,須經設備組同意,並辦理移交手續。

(二)設備的安裝拆除與驗收移交

(1)機電設備入井前,領用單位要到機電科辦理《機電設備入井單》,運輸區井口把鉤工憑單放行,無《機電設備入井單》者,井口把鉤工有權拒絕裝罐。

(2)井下採掘工作面機電設備安裝前,調度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安裝現場進行驗收,具備安裝條件後才能安裝施工。

(3)井下機電設備安裝完畢由安裝單位提出申請,調度所組織機電科、安監處、技術科、材料科、使用單位等到現場共同驗收,機電科設備組負責辦理驗收單和設備移交手續。

(4)井下採掘工作面停止運行的設備拆除前,調度所要組織有關單位對現場進行設備移交驗收,並辦理移交手續。正常生產增減的設備由設備組直接下達《業務聯系書》限定升井時間,跟蹤管理。

(5)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拆除,調度所要根據井下生產需要及安裝拆除工程量規定時間給予考核,並做好安裝拆除中的各項協調工作,確保按期完成,機電科跟蹤落實。

(6)因故停止作業的掘進工作面,在三個月內不能夠復工的,其所有設備必須拆除升井入庫。

(7)技術含量較高的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前,由機電科通知公司供應處聯系生產廠家來礦進行現場指導安裝和技術培訓。

(8)鍋爐、壓力容器、行車等特種設備及大型固定設設備的安裝由公司招標辦招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9)大型機電設備的運輸、安裝、拆除、檢修,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並嚴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設備拆除升井後,在設備組指定的地方卸車直接入庫,由拆除單位設備管理員負責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

(11)不完好的設備拆除升井後,交到維修中心機廠待修,由拆除單位設備管理員負責到設備組辦理移交手續後,再由設備組與機廠設備管理員辦理移交手續。

(12)對進入設備維修中心的待修設備,設備組要會同設備維修中心、移交單位對移交的設備進行驗收鑒定。並將缺損的零部件進行登記進行處罰。回收的設備必須是零部件完整,膠帶運輸機、刮板運輸機的中間部分(膠帶、中間架、大小托混、鏈條、刮板、溜槽等)不得少於安裝數量的95%。

(三)設備的新增、拆套、淘汰、報廢

(1) 根據井下生產需要新增加的採掘機電運輸設備,設備組要提前三個月編制設備新增計劃,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供應處購置。

(2)新設備的投入,原則上選用本礦正在使用質量較好的產品,報公司招標采購。統一廠家統一型號,避免一種產品多種型號或一種產品多種生產廠家,大型重要設備的采購要與生產廠家首先簽訂技術協議後方可簽訂商務合同。

(3)庫存或備用設備嚴禁拆套使用,確實因安全生產需要拆套的,必須經機電副礦長簽字同意,並且在30天之內由拆套單位還原配套,具體由機電科設備組負責督促恢復。

(4)凡符合報廢條件和國家明文強制要求的報廢及淘汰設備,由機電科統計造冊,礦機電礦長組織機電科、勞財科、材料科、設備維修中心等部門現場鑒定後,填寫《設備報廢申報表》經機電副礦長、礦長審核後,報集團公司審批。

(四)大型固定設備的運行和檢修

(1)機電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設備管理檔案,認真填寫,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2)機電科要編制大型固定設備及主要生產設備的日、周、月、季、年檢的檢修制度,並認真監督班組落實執行,認真填寫檢修記錄。

(3)主、副井提升系統及主要生產設備的日檢修時間,每天不得少

於2小時。

(4)主扇風機每月至少換車一次,進行輪換檢修。備用風機必須保證完好狀態。反風設施必須完好齊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主扇風機因故單機運行,必須制定單機運行的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電設備必須做到有工作、備用、檢修的,水泵應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和大修。每台水泵的連續運行時間不得超

過24小時。每年雨季前必須把上述設備全面檢修一遍,把工作和備用泵全部開啟,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各種參數認真記錄備查。

(6)壓風機及其配電、冷卻設備,應定時、定期輪換使用、檢修、大修,每台壓風機連續運轉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風包及濾風器每三個月清理一次,並認真記錄備查。

(7)大型固定設備的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要求,進行定期試驗。做到動作準確,靈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檢修。試驗報告要妥善保管備查。

(8)大型固定設備的技術性能測定,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的要求按期進行,對測試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要認真分析,落實整改。暫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應的措施,確保設備安全運行,測試報告要妥善保存備查。

(9)6kv及以上的供電系統設備,要按照《電氣設備試驗規范》的要求,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預防性試驗及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試驗報告要妥善保存備查。

(五)設備的質量標准化檢查

(1)礦每月組織一次礦井機電質量標准化檢查一次,並對照安徽省《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打分,召開會議通報檢查結果。

(2)機電科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機電設備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說明檢查的地點、檢查人、存在問題,並落實單位整改。

(3)機電科、運輸區、選煤廠每月組織本單位班隊長以上幹部進行對所管轄的所有機電設備不少於二次自查,做好記錄,提出整改意見,以備礦查。

四、設備的修理制度

(一)設備的小修

(1)機電設備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單位自己在現場進行。

(2)在現場不能修復的設備由使用管理單位拆除更換,舊設備升井交機電科設備組安排修理。

(二)設備的中、大修

(1)需要進設備維修中心機廠修理的設備由機電科設備組安排,向設備維修中心下達《設備修理委託書》。規定其修理內容、修理時間。

(2)機廠對於待修設備要按有關質量和完好標准進行檢修,不得野蠻拆裝,大型設備要留有修理技術參數。檢修完畢後,機廠首先按質量標准進行自檢並要進行試運轉。修理合格後的設備轉入機電科設備庫,由設備組驗收入庫管理,並辦理移交手續。

(3)電氣設備修復後,要進行電氣檢測試驗,還要通電動作試驗,合格後才能出廠。防爆電器設備還要按照防爆要求進行檢測,合格後貼防爆合格證,無證不得下井使用。

(4)機廠要實行全面質量管理,修理的設備要承包到人,責任人要對修理的質量負全責,建立修理台帳。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對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責任人,要認真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設備修理過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裝設備,如因缺少備件使設備修復困難,井下生產又急需設備確需拼裝的,必須經設備組現場鑒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機電副礦長組織相關單位對設備維修中心當月修理的設備及加工的配件、生產物資、安全設施等進行數量和質量驗收考核,凡沒有經過質量驗收直接發放或經質量驗收不合格沒有辦理驗收手續的,不予結算考核及計算產值。

(7)使用單位到設備維修中心加工配件、支護材料、安全設施等,必須有報告和圖紙,說明加工的數量、規格、技術要求等,領取要有單據。

(三)設備的外委大修

(1)對於進入設備維修中心修理的設備,因技術、材料等問題不能自修的,由設備維修中心提出,機電科申請,機電副礦長組織機電科、材料科、設備維修中心共同鑒定簽署意見,經礦長批准,報集團公司招標辦委託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設備進礦後,要經過機電科質量和數量的驗收,填寫設備大修理竣工驗收單、驗收合格後方可簽字入庫。

(3)機電科應建立外委設備修理台帳,記錄每台外出設備修理的名稱、規格型號、修理次數、修理時間、修理單位。發現外委修理出現質量問題且造成後果的,應追究修理單位的相關責任,拒付修理費用。

五、獎罰制度

(一)設備沒有實行包干到人,掛牌留名。檢查中發現一台設備缺責任牌的,罰責任人50元。

(二)備用設備沒有上台上架,掛“備用牌”的。罰責任單位100元。

(三)設備管理員負責的設備“帳、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處罰責任人100元,對管理責任心強,每月檢查“四對口”相符,設備報表齊全、准確的獎勵責任人100元。

(四)新設備入庫“三證”不齊全或質量不合格的,查到一處罰設備組500元。

(五)因野蠻裝卸造成設備損壞的,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

(六)對違章操作、野蠻使用設備造的成設備故障的,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七)沒有辦理設備領用手續而下井使用的,罰責任單位500元。

(八)未經審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裝設備使用的,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500元。

(九)沒有《機電設備入井單》下井的設備,發現一次罰運輸區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設備沒有按規定時間升井的,每推遲一天罰責任單位100元。按規定時間及時升井並辦理完交接手續的獎勵該單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設備,缺損的零部件要按原值進行賠償。

六、其它

(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捌』 防爆管理規定

為了強化井下電氣設備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行為,杜絕特大電氣事故,消滅重大電氣事故,避免一般電氣事故的發生,確保電氣設備的安全可靠運行,保障礦井安全生產。

法律依據:
《煤礦防爆設備管理規定》
第一條各施工單位必須指派專人負責本單位防爆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項目經理為電氣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二條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設備完好標准》及有關規定要求,對本單位設備包機到組,落實到人,定期檢查檢修,確保檢修質量,並認真做好各種檢修記錄。
第三條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修,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強占檢修時間,導致電氣失檢。
第四條防檢組全面負責井下電氣設備及小型電器的防爆檢查工作,防爆檢驗員要認真把好電氣設備的「三大關」,即:入井關、安裝關、交接驗收關。
第五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包括煤電鑽、激光儀、監控儀等)在入井前,必須經有資格的電氣設備防爆檢驗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入井,否則按失爆論處。
第六條井下電氣設備、電纜及小型電氣的防爆性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設備完好標准》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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