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豎爐風機房儀表怎麼操作

發布時間:2024-08-22 11:32:21

A. 燒結操作規程

燒結球團安全規程

1.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燒結球團生產事故,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燒結球團生產的發展,特製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於燒結球團廠(車間、下同)的設計、施工安裝、生產、維修和管理。
1.3新建、改擴建或技術改造工程,其安全防護裝置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4現有企業的所有設施,不符合本規程要求者,應在技術改造或大、中修時予以解決。在問題解決以前,應採取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
1.5廠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體制。
廠長、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分別對本廠、本車間、本工段和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業務部門對共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和勞動衛生負責。
1.6廠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大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或人員)及時解決。1.7對新入廠的職工的代培實習人員,應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並經考試合格方准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特殊工種的人員應進行專業技術基礎知識的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准上崗操作。
1.8對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的有關人員,應視其情節的嚴重程度,分別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廠區布置與廠房建築
2.1廠址選擇,必須防止洪水、海潮、颶風等危害;避開斷層、流砂層、淤泥滑、天然溶洞等不良地質地段,主要廠房及煙囪,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否則,應採取措施,達到要求後方可建廠。
2.2新建的燒結球團廠,應位於居民區及工業場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區邊緣至居民區的距離應大於100m。
2.3燒結室和球團焙燒室的主廠房的配置,應與季節盛行風向相垂直。廠區辦公、生活設施應設在燒結機或球團焙燒機(窯)季節盛行風向上風側100m以外。
2.4燒結機、單輥破碎機、熱篩和球團焙燒的尾部位設有起重設施和檢修用的運輸通道。
2.5採用熱振篩的機尾返礦站和環冷機、帶冷機的尾部均應設在+/-0.0平面以上。
2.6皮帶運輸機通廊凈空高度,一般不應小於2.2m,熱返礦通廊凈空高度一般不應小於2.6m;通廊傾斜度為8~12度時,檢修道及人行道均應設防滑條,超過12度時,應設踏步。
3基本規定
3.1一般安全要求
GB4053.1—83《固定式鋼直梯》車間主要危險源或危險場所,應設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或其他安全標志。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分別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3《安全標志》的規定。
3.1.2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平台,應分別符合GB4053.1—83《固定式鋼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鋼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和GB4053.4—3.1.3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得位於吊車運行頻繁的地段或靠近鐵道。否則,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1.4皮帶機、鏈板機需要跨越的部位應設置過橋,燒結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燒結機應設置中間過橋。
3.1.5水封槽上和水溝上應設安全篦條或蓋板。
3.1.6設備裸露的運轉部分,應設有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3.1.7吊裝孔必須設置防護蓋板或欄桿,並應設警告標志。
3.1.8行車及布料小車等在軌道上行走的設備,兩端應設有緩沖器和清軌器,軌道兩端應設置電氣限位器和機械安全擋。
3.1.9廠房內、轉運站、皮帶運輸機通廊,均應設有灑水清掃或沖洗地坪和汗水處理等設施。排水溝、池應設有蓋板,砂泵坑四周應設置安全欄桿。
3.1.10應建立操作牌、工作票制度,以及停送電和安全操作確認制度。
3.1.11應建立嚴格的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3.1.12設備檢修或技術改造,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多單位、多工種在同一現施工時,應建立現場指揮機構,協調作業。
3.2通訊、信號、儀表
3.2.1廠、車間、主要操作室和崗位之間,應設有上下相互聯系的電話或對講機。高處作業和雜訊超過85dB(A)的作業環境,應採用對講機。
3.2.2生產中應採用下列信號及安全防護設施:
a.煤氣、空氣壓降報警和指示信號(音響及色燈),煤氣管道壓力自動調節和煤氣緊急自動切斷裝置;
b.空氣冷卻器和水冷裝置的水壓降信號,油冷卻器油壓降信號,稀油潤滑系統的油壓降信號;
c.抽風機軸承、電機的溫升信號,球磨機、捧磨機軸承溫升信號;
d.事故信號(音響及色燈);
e.單機遠動的設備和聯鎖鎖系統的設備,應設置預告和啟 動信號。
3.2.3主抽風機室應設有監測煙氣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及其濃度的信號報警裝置。煤氣加壓站和煤氣區域的崗位,應設置監測煤氣泄漏的顯示和報警裝置。
3.2.4在有粉塵、潮濕或有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下工作的儀表,應選用密閉式或防護型的,並安裝在儀表櫃(箱)內。
3.2.5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選用防爆或隔離火花的保安型儀表。
3.2.6測量潮濕氣體的導壓管、蝶閥以及低溫易凝介質的管路,應採取保溫或伴熱措施。
3.2.7對粘稠性介質、含固體物介質、腐蝕性介質或在環境溫度下可能汽化、冷凝、結晶、沉澱的介質,應採用隔離式的測量儀表。
3.2.8儀表系統的接地(包括保護接地、工作接地、屏蔽接地以及保安儀表接地等)應符合合國家有關規定。
3.3防火、防爆
3.3.1應設有完整的消防水管路系統,確保消防供水。
3.3.2主要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有與消防站直通的報警信號或電話。
3.3.3廠房建築的防火要求,必須符合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見表
3.3.4各類建構築物所配置小型滅火裝置的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各類建構築物配置小型滅火裝置的數量
見表
註:建築的面積,乘以表中的系數,結果如為小數,則四捨五入取整數。
3.3.5配電室、電纜室(電纜垂直通道),油庫和磨煤室,應設有煙火災自動報警器、監視裝置及滅火裝置,火災報警系統宜與強制通風系統聯鎖;應採取防火牆、防火門間隔和遇火能自動封閉的電纜穿線孔等建築措施。新建、改擴建的大型燒結球團廠的主控室,應設有集中監視和顯示火警的裝置。
3.3.6機頭電除塵器應設有防火防爆裝置。
3.3.7煤氣加壓站、油泵室、油罐區、磨煤室及煤粉罐區周圍10m以內,嚴禁明火。在上述地點動火,必須徵得安全保衛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折防護措施。
3.4動力設施
3.4.1廠內各種氣體管道應架空敷設。易揮發介質的管道及絕緣電纜,不得架設在熱力管道之上。
3.4.2各燃氣管道在廠入口處,應設總管切斷閥。燃氣管道禁止與電纜同溝敷設,並應進行強度試驗及氣密性試驗。
3.4.3應有蒸汽或氮氣吹掃燃氣的設施,各吹掃管道上,必須設防止氣體串通的裝置。
3.4.4廠內使用表壓超過100000Pa10的油、水、煤氣、蒸汽、空氣和其它氣體的設備和管道系統,應安裝壓力、安全閥等安全裝置。並應採用不同顏色的標志,以區別各種閥門處於開或閉的狀態。
3.4.5管道的塗色,應符合GB7231—87《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的規定。
3.4.6使用煤氣,應根據生產工藝和安全要求,制定高、低壓煤氣報警限量標准。
3.4.7煤氣管道應設有大於煤氣最大壓力的水封和閘閥;蒸汽、氮氣閘閥前應設放散閥,防止煤氣反竄。
3.4.8煤氣設備的修和動火、煤氣點火和停火、煤氣事故處理和新工程投產驗收,必須執行GB62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3.4.9廠內供水應有事故的供水設施。
3.4.10水冷系統應按規定要求試壓合格,方可使用。水冷系統應設流量和水壓監控裝置,使用水壓不得低於100000Pa,出口水溫應低於50℃。
3.4.11最低氣溫在0℃以下場所,對間斷供水的部件必須採取保溫措施。
4原料
4.1原料場應有下列設施:
a.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b.防揚塵設施;
c.停機或遇大風緊急情況時使用的夾軌裝置;
d.車輛運行的警告標志;
e.升降、回轉、行走的限位裝置和清軌器;
f.行走機械的主電源,採用電纜供電時應設電纜捲筒;採用滑線供電時,應設接地良好的裸線防護網,並懸掛明顯的警告牌或信號燈。
4.2原料場卸車設施的中和混勻設施的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a.檢修作業區域應設明顯的標志和燈光信號;
b.檢修作業區上空有高壓線路時,必須架設防護網;
c.檢修期間,相關的鐵道應設明顯的標志和燈光信號,有關道岔應鎖閉並設置路擋。
4.3堆取料機和抓鬥吊車的走行軌道,兩端必須設有極限開關和安全裝置時,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應小於5m。
4.4原料倉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a.堆料高度應保證抓鬥吊車有足夠的安全運行空間,抓鬥處於上限位置時,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應小於0.5m;
b.應設置擋礦牆和隔牆;
c.容易觸及和移動式卸料漏礦車的裸露電源線或滑線,應設防護網,上下漏礦車處必須懸掛警告牌或信號燈。
4.5運轉中的破碎、篩分設備,禁止打開檢查門和孔;檢查和處理故障,必須停機關並切斷電源和事故開關。
4.5運轉中的破碎、篩分設備,禁止打開檢查門和孔;檢查和處理故障,必須停機並切斷電源和事故開關。
4.6氣力輸送系統中的貯氣包、吹灰機或罐車,均應設有安全閥、減壓閥和壓力表,其設計、製造和使用應符合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
4.7氣力輸送或罐車送達的終點礦槽應予密閉,其上部應設置余壓消降裝置和除塵設施。
4.8檢修吹灰機和罐車的罐體,以及打開罐體裝料孔,必須預先打卸壓閥。
5 配料、混合
5.1配料礦槽上部移動式漏礦車的走行區域,嚴禁人員行走,其篦板應保持完整。
5.2粉料、濕料礦槽傾角不應小於65度,塊礦礦槽不應小於50度。採用抓鬥上料的礦槽,上部應設篦板。
5.3礦槽出現棚料時,在採取護措施之前,嚴禁進入礦槽處理。
5.4配料圓盤應與配料皮帶輸送機聯鎖。
5.5嚴禁潮料和生料進入熱返礦槽。
5.6進入圓筒混合機檢修和清理,應事先切斷電源,採取防止筒體轉動的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6燒結
6.1新建、改擴建燒結機和圓輥人料機和反射板,應設有機械清理裝置。
6.2點火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設置備用的冷卻水源;
b.應設置空氣、煤氣比例調節裝置和煤氣低壓自動切斷裝置;
c.燒咀的空氣支管應採取防爆措施。
6.3點火器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a.事先切斷煤氣,打開放散閥,用蒸汽或氮氣吹掃殘余煤氣。
b.取空氣試樣作一氧化碳和揮發物分析,一氧化碳最高容許濃度與容許作業時間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見表
註:反復作業時,兩次作業之間須間隔兩小時以上。
c.檢修人員不應少於兩人,並設專人監護。
d.與外部應有聯系信號。
6.4燒結機點火之前,應進行煤氣引爆試驗;在燒結機燃燒器的燒咀前面,應安裝煤氣緊急事故切斷閥。
6.5燒結平台上嚴禁亂堆亂放雜物和備品備件,每個燒結廠房燒結平台上存放的備用台車,不得超過5台,載入電梯不得用作檢修起重工具。
6.6在台車運轉過程中,嚴禁進入彎道和機架內檢查。檢查時應索取操作牌,停機、切斷電源,掛上「嚴禁啟動」標志牌,並設專人監護。
6.7更換台車必須採用專用吊具,並有專人指揮,更換欄板,添補爐篦條作業,必須停機進行。
6.8應設有自動清理台車篦條粘礦的機械裝置。
6.9主抽風機室高壓帶電體的周圍應設圍欄,地面敷設絕緣墊板。
6.10主抽風機操作室應與風機房隔離,並採取隔音和調溫措施;風機及管道接頭處應保持嚴密,防止漏氣。
6.11進入大煙道之前,應切斷點火器的煤氣,關閉各風箱調節閥,斷開抽風機的電源。進入大煙道檢查或檢修時,應在人孔處設專人監護,確認無人後,方可封閉各部入孔。
6.12進入單輥破碎機、熱篩,帶冷機和環冷機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7球團
7.1進入磨機檢修時,必須與上下崗位聯系好,停電並掛上「禁止啟動」的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7.2重油的貯存與輸送就符合下列要求:
a.油罐周圍應設防火圍牆或鐵絲網,並應定期檢查和維修;
b.油泵室內應採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c.油管建成後應進行壓力試驗;
d.管內油速不得超過4m/s,油管應採取伴熱和保護措施;
e.吹洗油管路時,必須關閉各計示儀表通路及油泵兩端的閥門;
f.油罐內最低油位不得低於加熱器頂面的高度;
g.加熱用的蒸汽應使用飽和蒸汽,不得使用過熱蒸汽。
7.3煤粉制備與輸送應遵守下列規定:
a.所有設備均應採用防爆型的;
b.磨煤室周圍應留有消防車通道;
c.煤粉罐及輸送煤粉的管道,應有供應壓縮空氣的旁路設施,並應有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應考慮泄爆時不致危及人員和設備;
d.貯煤罐停止吹煤時,煤在罐內貯存的時間:煙煤不得超過5h,其它煤種不得超8h,罐體結構就能保證煤粉從罐內完全自動流出;
e.當控制噴吹煤僂的閥門或儀表失靈時,應能自動停止向球團焙燒爐內噴吹煤粉並報警;
f.煤粉燃燒器和煤粉輸送管道之間,應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停止噴吹煙煤時,應用氮氣吹掃;
g.煤粉管道停止噴吹煤粉時,應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停止噴吹煙煤時,應用氮氣吹掃;
h.磨煤機出口的煤粉溫度低於80℃貯煤罐、布袋降塵器中的煤塵,溫度應低於70℃,並應應有溫度記錄和超溫、超壓警報裝置;
i.檢查煤粉噴吹設備時,應使用銅質工具。
7.4豎爐點火時,爐料應在噴火口下緣,嚴禁突然送入高壓煤氣。
7.5在豎爐爐口捅料或更換爐篦,必須停爐操作。
7.6豎爐應設有雙安全通道,通道傾斜度不得超過45度。新建、改擴建的豎爐應設升降機。7.7進入乾燥爐作業,必須預先切斷煤氣,並趕凈爐膛內殘存的煤氣。
7.8回轉一窯一旦出現裂縫、紅窯,應立即停火。在回轉窯全部冷卻之前,應繼續保持慢轉,停爐時,應將結圈和窯皮燒掉。
7.9拆除回轉窯內的耐火磚和清除窯皮時,應採取防窯倒轉的安全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8電氣安全與照明
8.1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安全的規定,並參照水電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所在地區安全用電的規定執行。
8.2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粉塵等的場所,應採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作業場所,應採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8.3電氣設備(特別是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和是線的金屬保護管,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接地)裝置。
8.4燒結機廠房、煙囪、豎爐等,應設有避雷裝置,雙煙道囪底部應設隔牆,防止竄煙。
8.5重油、煤粉等的金屬罐區,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8.6禁止帶電作業。特殊情況下不能停電作業時,應按有關帶電作業的安全規定執行。
8.7廠房自然採光和照明,應能確保作業人員工作和行走的安全。
8.8設置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場所,應符合表4的規定。

8.9車間工作場所照明器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有腐蝕性氣體、蒸汽或特別潮濕的場所,應採用封閉式燈具或防水燈具;
b.在易受機械損傷和振動較大的場所,燈具應加保護網和採取振措施;
c.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採用防爆型燈具。
8.10需要使用行燈照的場所,行燈電壓一般不得超過36V,在潮濕的地點和金屬容器內,不得超過12V。
9起重與運輸
9.1起重機械的使用、維修和管理,應遵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503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
9.2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必須裝設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啟動、事故、超載的信號裝置。
9.3嚴禁吊物從人員或重要設備上空通過,運行中的吊物距障礙物應在0.5m以上。
9.4起重用鋼絲繩 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5的規定。
9.5拆裝吊運備件時,嚴禁在屋面開洞或利用桁架、橫梁懸掛起重設施。嚴禁用煤氣、蒸汽、水管等管道作起設備的支架。
9.6廠內運輸應遵守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9.7鐵道運輸車輛進入卸料作業區域和廠房時,應有燈光信號及警告標志,車速不得超過5Km/h。
9.8皮帶運輸機應設有皮帶轉運漏斗防堵裝置和安全繩等皮帶事故停車裝置。
9.9嚴禁人員乘、鑽和跨越皮帶。
10工業衛生
10.1所有產塵設備和塵源點,必須嚴格密閉,並設除塵系統。作業場所粉塵和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8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規定。
10.2除塵設施的開停,宜與工藝設備聯鎖;收集的粉塵應採用密閉運輸方式,避免二次揚塵。
10.3對散發有害物質的設備,應嚴加密閉。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

10.4生產氯化球團產生的煙氣,應良好密閉,集中處理。
10.5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雜訊,必須符合《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試行草案)的規定。
10.6對風機等噪音較大的設備,應從聲源加以根治,並設備消音裝置。
10.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應遵守國家標准《輻射防護規定》。
10.8使用放射性裝置的部位或處所,周圍必須劃定禁區,並設置放射性危險標志。
10.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建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存放在專用的安全貯藏處所。
10.10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最大容許接受劑量為00.5SV每年。受照射范圍接近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水平者,每年體檢一次,低於3/10者,每二三年體檢一次,因特殊情況,一次外照射超過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或一次進入體內的放射性核素超過一年容許攝入量的一半者,應及時進行體檢並作必要的處理。

11.1各燒結球團廠應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廠的實施細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2本規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法令、條例相抵觸之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B. 燒結操作規程

燒結球團安全規程

1.1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燒結球團生產事故,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燒結球團生產的發展,特製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於燒結球團廠(車間、下同)的設計、施工安裝、生產、維修和管理。
1.3新建、改擴建或技術改造工程,其安全防護裝置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4現有企業的所有設施,不符合本規程要求者,應在技術改造或大、中修時予以解決。在問題解決以前,應採取必須的安全防護措施。
1.5廠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體制。
廠長、車間主任、工(段)長和班組長,分別對本廠、本車間、本工段和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和業務部門對共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和勞動衛生負責。
1.6廠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大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或人員)及時解決。1.7對新入廠的職工的代培實習人員,應進行安全技術教育,並經考試合格方准工作;調換工種的人員,應進行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特殊工種的人員應進行專業技術基礎知識的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准上崗操作。
1.8對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的有關人員,應視其情節的嚴重程度,分別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廠區布置與廠房建築
2.1廠址選擇,必須防止洪水、海潮、颶風等危害;避開斷層、流砂層、淤泥滑、天然溶洞等不良地質地段,主要廠房及煙囪,應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否則,應採取措施,達到要求後方可建廠。
2.2新建的燒結球團廠,應位於居民區及工業場區常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廠區邊緣至居民區的距離應大於100m。
2.3燒結室和球團焙燒室的主廠房的配置,應與季節盛行風向相垂直。廠區辦公、生活設施應設在燒結機或球團焙燒機(窯)季節盛行風向上風側100m以外。
2.4燒結機、單輥破碎機、熱篩和球團焙燒的尾部位設有起重設施和檢修用的運輸通道。
2.5採用熱振篩的機尾返礦站和環冷機、帶冷機的尾部均應設在+/-0.0平面以上。
2.6皮帶運輸機通廊凈空高度,一般不應小於2.2m,熱返礦通廊凈空高度一般不應小於2.6m;通廊傾斜度為8~12度時,檢修道及人行道均應設防滑條,超過12度時,應設踏步。
3基本規定
3.1一般安全要求
GB4053.1—83《固定式鋼直梯》車間主要危險源或危險場所,應設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或其他安全標志。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分別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3《安全標志》的規定。
3.1.2直梯、斜梯、防護欄桿和平台,應分別符合GB4053.1—83《固定式鋼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鋼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和GB4053.4—3.1.3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得位於吊車運行頻繁的地段或靠近鐵道。否則,應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3.1.4皮帶機、鏈板機需要跨越的部位應設置過橋,燒結面積50平方米以上的燒結機應設置中間過橋。
3.1.5水封槽上和水溝上應設安全篦條或蓋板。
3.1.6設備裸露的運轉部分,應設有防護罩、防護欄桿或防護擋板。
3.1.7吊裝孔必須設置防護蓋板或欄桿,並應設警告標志。
3.1.8行車及布料小車等在軌道上行走的設備,兩端應設有緩沖器和清軌器,軌道兩端應設置電氣限位器和機械安全擋。
3.1.9廠房內、轉運站、皮帶運輸機通廊,均應設有灑水清掃或沖洗地坪和汗水處理等設施。排水溝、池應設有蓋板,砂泵坑四周應設置安全欄桿。
3.1.10應建立操作牌、工作票制度,以及停送電和安全操作確認制度。
3.1.11應建立嚴格的設備使用、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3.1.12設備檢修或技術改造,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多單位、多工種在同一現施工時,應建立現場指揮機構,協調作業。
3.2通訊、信號、儀表
3.2.1廠、車間、主要操作室和崗位之間,應設有上下相互聯系的電話或對講機。高處作業和雜訊超過85dB(A)的作業環境,應採用對講機。
3.2.2生產中應採用下列信號及安全防護設施:
a.煤氣、空氣壓降報警和指示信號(音響及色燈),煤氣管道壓力自動調節和煤氣緊急自動切斷裝置;
b.空氣冷卻器和水冷裝置的水壓降信號,油冷卻器油壓降信號,稀油潤滑系統的油壓降信號;
c.抽風機軸承、電機的溫升信號,球磨機、捧磨機軸承溫升信號;
d.事故信號(音響及色燈);
e.單機遠動的設備和聯鎖鎖系統的設備,應設置預告和啟 動信號。
3.2.3主抽風機室應設有監測煙氣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及其濃度的信號報警裝置。煤氣加壓站和煤氣區域的崗位,應設置監測煤氣泄漏的顯示和報警裝置。
3.2.4在有粉塵、潮濕或有腐蝕性氣體的環境下工作的儀表,應選用密閉式或防護型的,並安裝在儀表櫃(箱)內。
3.2.5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選用防爆或隔離火花的保安型儀表。
3.2.6測量潮濕氣體的導壓管、蝶閥以及低溫易凝介質的管路,應採取保溫或伴熱措施。
3.2.7對粘稠性介質、含固體物介質、腐蝕性介質或在環境溫度下可能汽化、冷凝、結晶、沉澱的介質,應採用隔離式的測量儀表。
3.2.8儀表系統的接地(包括保護接地、工作接地、屏蔽接地以及保安儀表接地等)應符合合國家有關規定。
3.3防火、防爆
3.3.1應設有完整的消防水管路系統,確保消防供水。
3.3.2主要的火災危險場所,應設有與消防站直通的報警信號或電話。
3.3.3廠房建築的防火要求,必須符合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見表
3.3.4各類建構築物所配置小型滅火裝置的數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各類建構築物配置小型滅火裝置的數量
見表
註:建築的面積,乘以表中的系數,結果如為小數,則四捨五入取整數。
3.3.5配電室、電纜室(電纜垂直通道),油庫和磨煤室,應設有煙火災自動報警器、監視裝置及滅火裝置,火災報警系統宜與強制通風系統聯鎖;應採取防火牆、防火門間隔和遇火能自動封閉的電纜穿線孔等建築措施。新建、改擴建的大型燒結球團廠的主控室,應設有集中監視和顯示火警的裝置。
3.3.6機頭電除塵器應設有防火防爆裝置。
3.3.7煤氣加壓站、油泵室、油罐區、磨煤室及煤粉罐區周圍10m以內,嚴禁明火。在上述地點動火,必須徵得安全保衛部門同意,並採取有效折防護措施。
3.4動力設施
3.4.1廠內各種氣體管道應架空敷設。易揮發介質的管道及絕緣電纜,不得架設在熱力管道之上。
3.4.2各燃氣管道在廠入口處,應設總管切斷閥。燃氣管道禁止與電纜同溝敷設,並應進行強度試驗及氣密性試驗。
3.4.3應有蒸汽或氮氣吹掃燃氣的設施,各吹掃管道上,必須設防止氣體串通的裝置。
3.4.4廠內使用表壓超過100000Pa10的油、水、煤氣、蒸汽、空氣和其它氣體的設備和管道系統,應安裝壓力、安全閥等安全裝置。並應採用不同顏色的標志,以區別各種閥門處於開或閉的狀態。
3.4.5管道的塗色,應符合GB7231—87《工業管路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的規定。
3.4.6使用煤氣,應根據生產工藝和安全要求,制定高、低壓煤氣報警限量標准。
3.4.7煤氣管道應設有大於煤氣最大壓力的水封和閘閥;蒸汽、氮氣閘閥前應設放散閥,防止煤氣反竄。
3.4.8煤氣設備的修和動火、煤氣點火和停火、煤氣事故處理和新工程投產驗收,必須執行GB62222—86《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
3.4.9廠內供水應有事故的供水設施。
3.4.10水冷系統應按規定要求試壓合格,方可使用。水冷系統應設流量和水壓監控裝置,使用水壓不得低於100000Pa,出口水溫應低於50℃。
3.4.11最低氣溫在0℃以下場所,對間斷供水的部件必須採取保溫措施。
4原料
4.1原料場應有下列設施:
a.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b.防揚塵設施;
c.停機或遇大風緊急情況時使用的夾軌裝置;
d.車輛運行的警告標志;
e.升降、回轉、行走的限位裝置和清軌器;
f.行走機械的主電源,採用電纜供電時應設電纜捲筒;採用滑線供電時,應設接地良好的裸線防護網,並懸掛明顯的警告牌或信號燈。
4.2原料場卸車設施的中和混勻設施的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a.檢修作業區域應設明顯的標志和燈光信號;
b.檢修作業區上空有高壓線路時,必須架設防護網;
c.檢修期間,相關的鐵道應設明顯的標志和燈光信號,有關道岔應鎖閉並設置路擋。
4.3堆取料機和抓鬥吊車的走行軌道,兩端必須設有極限開關和安全裝置時,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應小於5m。
4.4原料倉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a.堆料高度應保證抓鬥吊車有足夠的安全運行空間,抓鬥處於上限位置時,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應小於0.5m;
b.應設置擋礦牆和隔牆;
c.容易觸及和移動式卸料漏礦車的裸露電源線或滑線,應設防護網,上下漏礦車處必須懸掛警告牌或信號燈。
4.5運轉中的破碎、篩分設備,禁止打開檢查門和孔;檢查和處理故障,必須停機關並切斷電源和事故開關。
4.5運轉中的破碎、篩分設備,禁止打開檢查門和孔;檢查和處理故障,必須停機並切斷電源和事故開關。
4.6氣力輸送系統中的貯氣包、吹灰機或罐車,均應設有安全閥、減壓閥和壓力表,其設計、製造和使用應符合合國家現行壓力容器的有關規定。
4.7氣力輸送或罐車送達的終點礦槽應予密閉,其上部應設置余壓消降裝置和除塵設施。
4.8檢修吹灰機和罐車的罐體,以及打開罐體裝料孔,必須預先打卸壓閥。
5 配料、混合
5.1配料礦槽上部移動式漏礦車的走行區域,嚴禁人員行走,其篦板應保持完整。
5.2粉料、濕料礦槽傾角不應小於65度,塊礦礦槽不應小於50度。採用抓鬥上料的礦槽,上部應設篦板。
5.3礦槽出現棚料時,在採取護措施之前,嚴禁進入礦槽處理。
5.4配料圓盤應與配料皮帶輸送機聯鎖。
5.5嚴禁潮料和生料進入熱返礦槽。
5.6進入圓筒混合機檢修和清理,應事先切斷電源,採取防止筒體轉動的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6燒結
6.1新建、改擴建燒結機和圓輥人料機和反射板,應設有機械清理裝置。
6.2點火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設置備用的冷卻水源;
b.應設置空氣、煤氣比例調節裝置和煤氣低壓自動切斷裝置;
c.燒咀的空氣支管應採取防爆措施。
6.3點火器檢修應遵守下列規定:
a.事先切斷煤氣,打開放散閥,用蒸汽或氮氣吹掃殘余煤氣。
b.取空氣試樣作一氧化碳和揮發物分析,一氧化碳最高容許濃度與容許作業時間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見表
註:反復作業時,兩次作業之間須間隔兩小時以上。
c.檢修人員不應少於兩人,並設專人監護。
d.與外部應有聯系信號。
6.4燒結機點火之前,應進行煤氣引爆試驗;在燒結機燃燒器的燒咀前面,應安裝煤氣緊急事故切斷閥。
6.5燒結平台上嚴禁亂堆亂放雜物和備品備件,每個燒結廠房燒結平台上存放的備用台車,不得超過5台,載入電梯不得用作檢修起重工具。
6.6在台車運轉過程中,嚴禁進入彎道和機架內檢查。檢查時應索取操作牌,停機、切斷電源,掛上「嚴禁啟動」標志牌,並設專人監護。
6.7更換台車必須採用專用吊具,並有專人指揮,更換欄板,添補爐篦條作業,必須停機進行。
6.8應設有自動清理台車篦條粘礦的機械裝置。
6.9主抽風機室高壓帶電體的周圍應設圍欄,地面敷設絕緣墊板。
6.10主抽風機操作室應與風機房隔離,並採取隔音和調溫措施;風機及管道接頭處應保持嚴密,防止漏氣。
6.11進入大煙道之前,應切斷點火器的煤氣,關閉各風箱調節閥,斷開抽風機的電源。進入大煙道檢查或檢修時,應在人孔處設專人監護,確認無人後,方可封閉各部入孔。
6.12進入單輥破碎機、熱篩,帶冷機和環冷機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7球團
7.1進入磨機檢修時,必須與上下崗位聯系好,停電並掛上「禁止啟動」的標志牌,設專人監護。
7.2重油的貯存與輸送就符合下列要求:
a.油罐周圍應設防火圍牆或鐵絲網,並應定期檢查和維修;
b.油泵室內應採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c.油管建成後應進行壓力試驗;
d.管內油速不得超過4m/s,油管應採取伴熱和保護措施;
e.吹洗油管路時,必須關閉各計示儀表通路及油泵兩端的閥門;
f.油罐內最低油位不得低於加熱器頂面的高度;
g.加熱用的蒸汽應使用飽和蒸汽,不得使用過熱蒸汽。
7.3煤粉制備與輸送應遵守下列規定:
a.所有設備均應採用防爆型的;
b.磨煤室周圍應留有消防車通道;
c.煤粉罐及輸送煤粉的管道,應有供應壓縮空氣的旁路設施,並應有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應考慮泄爆時不致危及人員和設備;
d.貯煤罐停止吹煤時,煤在罐內貯存的時間:煙煤不得超過5h,其它煤種不得超8h,罐體結構就能保證煤粉從罐內完全自動流出;
e.當控制噴吹煤僂的閥門或儀表失靈時,應能自動停止向球團焙燒爐內噴吹煤粉並報警;
f.煤粉燃燒器和煤粉輸送管道之間,應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停止噴吹煙煤時,應用氮氣吹掃;
g.煤粉管道停止噴吹煤粉時,應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停止噴吹煙煤時,應用氮氣吹掃;
h.磨煤機出口的煤粉溫度低於80℃貯煤罐、布袋降塵器中的煤塵,溫度應低於70℃,並應應有溫度記錄和超溫、超壓警報裝置;
i.檢查煤粉噴吹設備時,應使用銅質工具。
7.4豎爐點火時,爐料應在噴火口下緣,嚴禁突然送入高壓煤氣。
7.5在豎爐爐口捅料或更換爐篦,必須停爐操作。
7.6豎爐應設有雙安全通道,通道傾斜度不得超過45度。新建、改擴建的豎爐應設升降機。7.7進入乾燥爐作業,必須預先切斷煤氣,並趕凈爐膛內殘存的煤氣。
7.8回轉一窯一旦出現裂縫、紅窯,應立即停火。在回轉窯全部冷卻之前,應繼續保持慢轉,停爐時,應將結圈和窯皮燒掉。
7.9拆除回轉窯內的耐火磚和清除窯皮時,應採取防窯倒轉的安全措施,並設專人監護。
8電氣安全與照明
8.1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氣安全的規定,並參照水電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所在地區安全用電的規定執行。
8.2產生大量蒸汽、腐蝕性氣體、粉塵等的場所,應採用封閉式電氣設備;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作業場所,應採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8.3電氣設備(特別是手持式電動工具)的金屬外殼和是線的金屬保護管,應有良好的保護接零(或接地)裝置。
8.4燒結機廠房、煙囪、豎爐等,應設有避雷裝置,雙煙道囪底部應設隔牆,防止竄煙。
8.5重油、煤粉等的金屬罐區,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8.6禁止帶電作業。特殊情況下不能停電作業時,應按有關帶電作業的安全規定執行。
8.7廠房自然採光和照明,應能確保作業人員工作和行走的安全。
8.8設置一般事故照明的工作場所,應符合表4的規定。

8.9車間工作場所照明器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a.在有腐蝕性氣體、蒸汽或特別潮濕的場所,應採用封閉式燈具或防水燈具;
b.在易受機械損傷和振動較大的場所,燈具應加保護網和採取振措施;
c.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採用防爆型燈具。
8.10需要使用行燈照的場所,行燈電壓一般不得超過36V,在潮濕的地點和金屬容器內,不得超過12V。
9起重與運輸
9.1起重機械的使用、維修和管理,應遵守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GB503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
9.2起重機械應標明起重噸位,必須裝設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和啟動、事故、超載的信號裝置。
9.3嚴禁吊物從人員或重要設備上空通過,運行中的吊物距障礙物應在0.5m以上。
9.4起重用鋼絲繩 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表5的規定。
9.5拆裝吊運備件時,嚴禁在屋面開洞或利用桁架、橫梁懸掛起重設施。嚴禁用煤氣、蒸汽、水管等管道作起設備的支架。
9.6廠內運輸應遵守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9.7鐵道運輸車輛進入卸料作業區域和廠房時,應有燈光信號及警告標志,車速不得超過5Km/h。
9.8皮帶運輸機應設有皮帶轉運漏斗防堵裝置和安全繩等皮帶事故停車裝置。
9.9嚴禁人員乘、鑽和跨越皮帶。
10工業衛生
10.1所有產塵設備和塵源點,必須嚴格密閉,並設除塵系統。作業場所粉塵和有害物質的濃度,應符合TJ8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規定。
10.2除塵設施的開停,宜與工藝設備聯鎖;收集的粉塵應採用密閉運輸方式,避免二次揚塵。
10.3對散發有害物質的設備,應嚴加密閉。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表6的規定。

10.4生產氯化球團產生的煙氣,應良好密閉,集中處理。
10.5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雜訊,必須符合《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准》(試行草案)的規定。
10.6對風機等噪音較大的設備,應從聲源加以根治,並設備消音裝置。
10.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應遵守國家標准《輻射防護規定》。
10.8使用放射性裝置的部位或處所,周圍必須劃定禁區,並設置放射性危險標志。
10.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必須建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領用和消耗登記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存放在專用的安全貯藏處所。
10.10從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員,最大容許接受劑量為00.5SV每年。受照射范圍接近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水平者,每年體檢一次,低於3/10者,每二三年體檢一次,因特殊情況,一次外照射超過年最大容許劑量當量或一次進入體內的放射性核素超過一年容許攝入量的一半者,應及時進行體檢並作必要的處理。

11.1各燒結球團廠應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廠的實施細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1.2本規程如有與國家有關法令、條例相抵觸之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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