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鑒定眼睛傷殘是用什麼儀器
法律分析:鑒定眼睛傷殘是什麼儀器需要具體看眼睛傷情病理情況。
如果是失明,使用燈光照射,查看瞳孔是否變化;如果是其他復雜性的眼部傷,會使用電腦設備檢測,比如在顯示器上播放特定的奇怪的一些圖案,通過設置在頭皮上的電子感測器列印出一些曲線等。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狹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⑵ 病殘評殘需要什麼資料
做傷殘鑒定需要准備材料如下: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鑒定委託書。
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於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僅限於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活動受限;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二、根據1995年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並下發執行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試用)》的規定,將殘疾分為六類: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
(一)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他療法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成共他活動。
(二)聽力殘疾
是指出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1年以上不愈者)。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促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
(三)言語殘疾
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1年以上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文往活動。言語殘次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流兩類。
(四)智力殘疾
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性障礙。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智力發育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智力衰退導致的痴呆。
(五)肢體殘疾
是指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六)精神殘疾
是指精神疾病患者患病(病情)持續1年以上末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三、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准、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⑶ 做傷殘鑒定當天傷者需要用什麼儀器鑒定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使用儀器。對人身損害受害者進行司法鑒定,受害者不需要用什麼儀器,如果之前沒有提交病歷和檢查診斷報告的,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和病歷、檢查診斷報告、影像資料,到司法鑒定機構安排的地點參加鑒定即可。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相關單位會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法律分析
因為鑒定工作需要,司法鑒定人可以對受害者進行必要的檢查,需要醫療機構檢查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的項目和需要的設備,根據鑒定工作需要確定。發生傷害案件後被害人應當及時報警,出院後要求派出所出具傷情鑒定函進行傷情鑒定。傷者經司法鑒定,如果是輕微傷打人者將面臨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造成輕傷的要負刑事責任,自首的可以酌情減輕刑罰。把對方打成骨折,要經過法醫鑒定 ,如果屬於輕傷涉嫌傷害罪,要判刑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處罰,要拘留。但如果對方諒解或放棄起訴,可能不會判刑。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根據相關法律將會對打人者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如果打人者是累犯,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應當從重處罰。無論是哪一種,均需要賠償醫葯費等費用。對於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確認後,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六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鑒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床檢查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准、技術規范和技術方法:(一)國家標准;(二)行業標准和技術規范;(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