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制葯企業對儀器的3Q認證有哪些要求是否有有效期
一般為一年 和你的使用頻率等有關 沒有死規定
❷ 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以下簡稱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試制、鑒定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家經貿委《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新產品、新技術是指教育裝備工業產品中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並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或技術。第三條新產品、新技術實行國家教育委員會級(以下簡稱委級),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二級管理。委級管理部門為國家教育委員會條件裝備司;省級管理部門為省級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管理機構。第四條凡申請列入委級新產品、新技術計劃的項目,均由企事業單位填報《教學儀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試制項目申報表》和《教學儀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試制計劃任務書》,經省級教學儀器主管機構審核後,上報國家教委(委屬企、事業單位含委屬院校可直接上報)。由我委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審核,確定年度委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計劃。省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計劃由省級教育委員會教學儀器設備管理部門審核確定,報國家教委備案。第五條鑒定是指對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和工藝技術裝備水平、試(投)產或應用於生產的可能性、市場前景、經濟及社會效益等進行客觀、科學的評價。第六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分為試產鑒定和投產鑒定,新產品、新技術試產前,必須進行試產鑒定;正式投產前必須進行投產鑒定。對簡單的教學儀器設備新產品、新技術試產鑒定和投產鑒定可以合並進行。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結論是審查批准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銷售轉讓、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據。第二章鑒定的組織管理第七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按分級負責的辦法。一般計劃下達部門即是鑒定主持單位。委級新產品、新技術鑒定也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主持,受委託單位應將鑒定報告審查後上報國家教委,由國家教委核發鑒定證書。省級鑒定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要報國家教委備案。第八條鑒定主持單位的責任:
(一)鑒定主持單位在接到鑒定申請報告後,應認真審查,及時答復是否同意鑒定、鑒定方式並確定鑒定的組織形式及參加人員。
(二)本著精簡節約的原則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組織鑒定委員會。地應聘參加鑒定委員會的專家可酌情發給技術咨詢費。
(三)對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進行認真審核。如發現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或重新評價。如有搞形式主義的,應另行組織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
(四)負責對鑒定爭議的仲裁,核發鑒定證書。第九條鑒定主持單位的上級部門,一旦發現並查實鑒定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有權宣布鑒定結論無效。第十條鑒定委員會的組成。
鑒定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組成,根據需要可下設:文件資料審查組;測試和試驗審查組。組長可由鑒定委員會成員兼任。第十一條鑒定委員會的應聘人員應有一定的代表性,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相關行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中級職稱人員不能超過30%。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四)鑒定委員會成員為7-15人,原則上應為單數。
直接參加本產品開發的人員不得作為鑒定委員會成員。開發單位參加的人員不得超過鑒定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第十二條鑒定委員會的責任:
(一)接受鑒定主持單位的領導,並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審查和評價。
(三)鑒定委員會有權要求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者進行答辯或驗證試驗。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鑒定結論負技術責任,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四)草擬鑒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以及表決結果(同意的人數、不同意的人數)均應在報告中註明。全體成員應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五)鑒定委員會全體成員應對鑒定內容保守秘密,對以各種形式泄露者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❸ 實驗室授權簽字人應審查檢測報告哪些要素
一、原始記錄簽名的核查(2層):
1、第一層人員為檢測員
2、第二層為技術負責人
二、檢測報告核查的內容(3點):
1、認可准則CL01-2006第5.10條的全部要求;
2、檢測員和審核人員的簽字;
3、對未經認可的檢驗項目和數據進行註明識別。
三、應用反饋信息,對數據進行核查(7條)
1、引用的檢測方法正確性和有效性;
2、使用的質量控制手段
3、對儀器的准確性進行核查,掌握儀器設備的限制點;
4、環境的影響;
5、數據修約和極限值的判定
6、引用的常數和系數;
7、評估檢測過程產生的系統誤差和隨機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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