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取消經營資格或者吊銷許可證,屬行為罰亦稱能力罰。指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等規定,明確規定為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持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持證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取消其持證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煙草專賣局依法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的十種事由: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並且,煙草專賣局依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針對被取消經營資格的當事人作出,三年內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決定。
B. 煙草專賣執法行為「六條禁令」是什麼內容
一、嚴禁不出示證件、著裝不整執法;
二、嚴禁野蠻執法和侮辱、回刁難管理對象;
三、嚴答禁不依照法定程序查扣物品;
四、嚴禁無法定依據檢查非經營性場所;
五、嚴禁索要、收受管理對象的禮金、財物或接受宴請;
六、嚴禁酒後執法或穿著制服到娛樂場所消費。
C. 涉及煙草專用機械的哪些行為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准方可實施
一、生產環節
1、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或者製造生產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的內合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容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十二條規定);
2、需要從事生產煙草專品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二十四條規定;
3、煙草專賣品的生產企業擴大規模等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十三條規定;
4、煙草專用機械的合法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
5、煙草專用機械的購進、出售、轉讓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
二、運輸環節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自運或者托運進口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規定)
2、中國煙草總公司直屬專業公司進口的卷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或者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的的運輸,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託省級煙草專賣局簽發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煙草專賣品准運證管理辦法》(行政規章)第七條、第八條)。
D. 哪些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會被判定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製品。
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是指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未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而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行為。
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包括:未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專用機械、卷煙紙、濾嘴棒及煙用絲束或者雖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但違反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計劃與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簽訂的訂貨合同生產上述四類產品;國有定點煙草製品生產企業超計劃生產的煙草製品;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煙草製品;非國家定點煙廠生產的煙草製品。
因您的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所以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您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將非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公開銷毀。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7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三款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E. 非法經營煙草製品屬於刑事案件嗎
對非法經營罪進行認定,能夠幫助我們在實踐中正確的區分一個具體行為是否構成該犯罪,同時也能讓我們區分非法經營罪與其他類似犯罪。
1、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於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於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並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判斷非法經營罪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1、非法經營的非法性必須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
非法經營的非法性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這個「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非法經營罪違反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家關於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規限制買賣物品的規定,國家關於進出口許可、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關於經營許可、批準的規定,所以不是指違反一般的關於經營的法規。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本身並不是非法經營,只有當無照經營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是需要行政許可才能經營時,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行為。例如,營業執照中沒有經營煙草的內容,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了煙草,因為煙草屬於專營物品,因而這是一種非法經營行為。但是如果超出范圍經營的不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或者審批以及專營專賣或者限制性買賣的物品,則不屬於非法經營行為。
2、其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明文規定認定。
根據刑法「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認定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明文規定進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關於其他非法經營行為的規定,應當受到「禁止適用事後法」原則的限制,否則,非法經營罪的范圍將會被隨意擴大。
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文規定的兩種犯罪形式。
第十一條規定,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於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的農葯、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或者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原料,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葯、獸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F. 為什麼沒有人管管煙草公司的強買強賣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的規定: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實際上大家誤認為的強買強賣是因為煙草專賣局就是執行了國家有關煙草專賣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所以既然是法律規定的,就需要每個公民依法辦事,做好守法。
G. 卷煙零售戶的什麼違法行為會被暫扣或吊銷零售許可證
《煙草來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國家發改委第51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八)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H. 三人有證運輸煙草五萬元以下怎麼處罰
行為人未持有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含省級)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進行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等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等規定,由煙草專賣局依法對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進行非法運輸的違法行為人,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註明:上述回答,僅對真品卷煙所做出的解答內容。不含走私卷煙和假冒注冊商標等卷煙。
參考法律規定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法律)第二十九條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數量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進口的煙草專賣品、國產煙草專用機械和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除國產煙草專用機械、煙用絲束、濾嘴棒以及分切的進口卷煙紙以外的其他國產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運輸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應當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煙草專賣品准運證辦理托運或者自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依照《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無准運證或者超過准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處以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按照查獲地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煙葉平均收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葉,以及按照市場批發價格的70%收購違法運輸的除煙葉外的其他煙草專賣品。
(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准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I. 銷售偽劣煙草製品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嗎
您好!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製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全文如下:
關於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紀要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國家煙草專賣制度,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2001年以來,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聯合開展了卷煙打假專項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效。同時,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犯罪案件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適用法律方面的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於2003年8月4日至6日在昆明召開了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煙草專賣局以及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局)、煙草專賣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了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委刑法室應邀派員參加了會議。與會人員在總結辦案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等刑事案件中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廣泛討論並形成了共識。紀要如下:
一、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煙草製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一)關於生產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或者尚未完全銷售行為定罪量刑問題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煙草製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煙草製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
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各量刑檔次定罪處罰。
偽劣煙草製品的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煙草製品的貨值金額合計達到十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生產偽劣煙草製品尚未銷售,無法計算貨值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1、生產偽劣煙用煙絲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產偽劣煙用煙葉數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關於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定罪處罰問題
非法生產、拼裝、銷售煙草專用機械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於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行為中的「明知」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銷售金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明知」:
1、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銷售的;
3、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
4、其他可以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關於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適用法律問題
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生產許可證、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而生產、批發、零售煙草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製品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四、關於共犯問題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仍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直接參與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製品或者銷售假冒煙用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或者直接參與非法經營煙草製品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場地、設備、車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技術等設施和條件,用於幫助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非法經營煙草製品的;
3、運輸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的。
上述人員中有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實施本《紀要》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從重處罰。
六、關於一罪與數罪問題
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於窩藏、轉移非法制售的煙草製品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煙草製品而予以窩藏、轉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窩藏、轉移贓物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九、關於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煙草專賣法律實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十、關於鑒定問題
假冒偽劣煙草製品的鑒定工作,由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以上煙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的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管理辦法和假冒偽劣卷煙鑒別檢驗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
假冒偽劣煙草專用機械的鑒定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或其委託的國家煙草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根據煙草行業的有關技術標准進行。
十一、關於煙草製品、卷煙的范圍
本紀要所稱煙草製品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
本紀要所稱卷煙包括散支煙和成品煙。
J. 如何認定無證批發煙草製品違法行為
《煙草專賣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 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第三十三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投機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