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兩票三制的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制度
1.1通常火力發電廠在熱力和機械設備上工作,應填用工作票、工作任務單或事故應急搶修單,其方式有下列四種:
填用發電廠熱力機械工作票。
填用發電廠熱控工作票。
填用發電廠工作任務單。
填用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
1.2填用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工作為:
1.2.1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採取斷開電源或氣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被檢修設備和系統進行泄壓、通風、吹掃、加鎖、懸掛標示牌、裝設遮攔或圍欄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本規程所稱熱力系統包括汽、水、氫、油、煤粉、燃氣、瓦斯、煙、風、壓縮空氣以及輸煤、脫硫、脫硝、除塵、沖灰、輸灰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
1.2.2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採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1.2.3填用熱控工作票的工作為:
1.2.3.1在工程師站、上位機或編程器進行組態、參數修改及代碼傳送(數據下載)等工作。
1.2.3.2需要停運或局部停運計算機控制系統、獨立監測和控制系統及其所屬設備(含操作顯示裝置、計算機控制裝置、介面、電纜、電源、就地執行裝置、測量裝置和感測裝置等設備)的檢修和局部檢修工作。
1.2.3.3負壓系統、油系統、溫度超過50℃或帶壓設備上測量儀表的檢修和校驗工作。
1.2.3.4在線熱工試驗工作。
1.2.4填用工作任務單的工作為:
在生產區域從事建築、搭、拆腳手架、設備保溫、焊接、油漆、綠化或其他文明生產、日常維護等工作,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採取2.2.2所述安全措施。
1.2.5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應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1.2.6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條件制定出需要執行工作票的工作項目一覽表,並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准。
1.2.7生產現場禁火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1.2.8工作票(含工作任務單)的填寫與簽發。
1.2.8.1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筆、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關鍵詞、字不得修改,關鍵詞、字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2.8.2用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按值移交。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登記簿。
1.2.8.3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1.2.8.4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1.2.8.5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審核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工作票簽發人認為必要時可採用總工作票、分工作票,並同時簽發。總工作票、分工作票的填用、許可等有關規定由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後執行。
1.2.8.6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1.2.8.7簽發工作票時,工作票簽發人應將工作票有關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代清楚。
1.2.9工作票的使用。
1.2.9.1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范圍為限。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在同一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允許使用一張工作票。
1.2.9.2在同一設備系統、同一安全措施范圍內有多個班組同時進行工作時,可以發給總的負責人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明各班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
1.2.9.3大修(A、B級)、小修(C、D級)或其他安全措施項目較多的檢修工作,發電廠可以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固定項目的安全措施附頁。
1.2.9.4在不同地點不同設備系統依次進行同類型的檢修工作時,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張工作票。
1.2.9.5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到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部分檢修設備加入運行時;
2)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隔斷方式或需變更、增設安全措施者;
3)檢修工作延期一次後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延期者。
1.2.9.6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
1.2.9.7工作票一般應在開工前一天預先送給運行值班負責人,臨時工作許可在工作當天交給值班負責人。工作任務單可在進行工作的當天交給工作許可人。
1.2.9.8許可開工前,值班負責人布置值班人員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由發電廠自定)應由值班負責人或司機、司爐、集控主值班員等主要工種監護執行。如停電措施需由電氣值班人員執行,應使用「停電聯系單」。
1.2.9.9需要變更工作班成員時,應經工作負責人同意,在對新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後,方可進行工作。
1.2.9.10若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並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非連續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對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進行交接。
1.2.9.11在原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徵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者應填用新的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1.2.9.12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時,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並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註明。
1.2.10工作票和工作任務單的有效期和延期:
1.2.10.1工作票和工作任務單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1.2.10.2工作票和工作任務單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批準的檢修期限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屬於調度管轄、許可的檢修設備,還應通過值班調度員批准),由運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只能延期一次。
1.2.11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1.2.11.1工作票的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和本規程,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的生產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本單位分管生產領導批準的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1.2.11.2工作負責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工作班人員工作能力和本規程,經車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
1.2.11.3公司系統內的集中或協作檢修單位需要到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除應掌握檢修設備的設備情況(如結構、缺陷內容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還應持本單位考試合格、批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的書面證明。非公司系統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需經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安全考試合格。
1.2.11.4工作許可人應是經車間(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值班人員。
1.2.11.5專職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1.2.12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2.12.1工作票簽發人
1) 工作必要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
1.2.12.2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 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代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以知曉;
4) 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1.2.12.3工作許可人:
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時予以補充;
3) 負責檢查檢修設備有無突然來電和流入汽、水及可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危險;
4) 對工作票所列內容如有任何疑問,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1.2.12.4專責監護人
1) 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 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代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 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1.2.12.5工作班成員:
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並履行確認手續;
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並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㈡ 電力企業的「兩票三制」詳細指什麼
liusha7300說的對。只是有個制度,一般叫設備定期試驗及輪換制。具體的話,有很詳細的規定,這個要參照相關規定。
㈢ 第二種工作票最長時間為多少天
第二種工作復票最長時間為7天。制
工作票在電力生產現場、設備、系統上進行檢修作業的書面依據和安全許可證,是檢修、運行人員雙方共同持有、共同強制遵守的書面安全約定。
操作票是在生產設備及系統上進行操作的書面依據和安全許可證。
在電力生產現場、設備、系統上從事檢修、維護、安裝、改造、調試、試驗等工作,必須執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以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3)熱力機械工作票最長多少天擴展閱讀:
簽發工作票的注意事項: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
4、工作票所列停電范圍是否正確,有無其他電源返回的可能;
5、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是否能滿足工作需要,能否在規定的停電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6、所准備的工具材料以及安全用具是否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