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行為為設備操作違章行為
違章行為有以下幾種情況:
1、設備傳動部分防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就開車操作;
2、進入機械設備內搶修運轉部件不設人監護或未採取重復斷開動力源措施;
3、任意開動非本工種設備。特種作業 未取證者獨立操作;
4、超限使用設備;
5、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
6、設備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時不使用;
7、開動已查封的設備;
8、任意拆除設備的安全裝置;
9、不按規定使用吊、索具;
凡是違反設備操作規程的行為都屬於違章操作。
其中,各種設備都有各種設備相對獨立的操作規程,違反了那一類、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就屬於違反這類設備操作規程;
例如:手工鑽床操作不許戴手套;電工上崗必須穿戴絕緣用品。一旦違反這些規定,就屬於違規。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
(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