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怎麼處罰
一、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怎麼處罰
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二、非法安裝特種設備怎麼處罰
對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處罰最高達到200萬元,同時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處以個人上一年年收入的30%到60%的罰款。除了行政罰款,嚴重的還要吊銷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