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特種設備目錄中的設備使用前都要到當地的質量監督局檢測備案嗎履帶吊在目錄里,裝完成後為什麼不用備案
是的,履帶起重機屬於特種設備,必須注冊,由於屬於移動式起重機(整機出廠),原則上要求產權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目錄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一般職責是,購買合格的設備,委託安裝單位到質監局完成安裝前的工作,然後向專門檢驗機構申請安裝監督檢驗,使用前一個月內到質監局檢查使用,注冊後,將及時提供持證操作人員、各種制度和定期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了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新目錄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基本概念范圍內,以定義和清單的形式,明確了納入監察的特種設備種類和品種的具體范圍,新目錄實施以來,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目錄范圍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1)履帶式起重機屬於什麼起重機械擴展閱讀:
對原目錄內、外的特種設備,在新目錄實施前已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檢驗檢測、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等處理意見如下:
一、使用登記,已受理未核發的,登記機關應當終止登記手續,告知用戶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並提醒用戶加強安全管理,涉及收費的,相關費用應退還。
新目錄實施後,原目錄內外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不再有效,登記機關應當逐步清理現有的專用設備檔案和資料庫,分別在新目錄外存放特種設備的檔案和數據,並以適當的方式公布無效的使用登記證書。2015年起,新目錄中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
二、生產單位的許可證、檢驗檢測機構的批准和作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受理或者補辦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法終止許可程序,並通知申請人或者申請人,許可手續終止後,涉及鑒定審查和審查費用的,鑒定審查機構和審查機構應當與申請人或者申請人協商退還有關費用。
三、設計文件的標志、監督檢查、定期檢查和型式試驗,檢驗報告(證書)已送檢,未完成的報告(證書)已簽發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徵求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意見,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有關工作。
生產單位和用戶需要繼續進行相關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繼續進行並出具委託檢驗報告,否則,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終止相關過程,如涉及收費,與生產單位和用戶協商退還相關費用。
報告(證書)已出具而相應報告(證書)未出具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繼續出具相應報告(證書),並通知生產單位和用戶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理范圍。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指令下達後,未完成整改的,不進行整改監督檢查,並通知行政相對人,該設備不納入特種設備監督范圍,安全加強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向當地安全委員會或者政府報告。
五、事故調查,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新目錄實施前正在調查處理的,應當繼續完成調查處理工作,納入特種設備事故統計范圍,新目錄實施後,不列入特種設備事故。
Ⅱ 履帶式起重機是不是特種設備
不一定是。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里「附則」第五條的規定:起回重機械答,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kbk型起重機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起重機,同樣需要滿足兩個要素才能被定義為特種設備:(1)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2)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兩個要素缺一不可。
Ⅲ 履帶式起重機經過了特檢院的檢測後,但不去備案會有什麼後果
特種設備確實採用目錄管理,你所謂的備案叫使用登記,無備案這種說法。目錄中的版特種設備使用權單位的一般責任是:購買合格設備,安裝前委託安裝單位到質監局辦理開工告知,然後去特檢院申請安裝監檢,使用前後一個月內去質監局辦理使用登記,然後配備持證作業人員、訂立各種制度、並按時定期檢驗。至於你說的履帶式起重機屬於特種設備,是必須登記的。因為其屬於流動式起重機械(整機出廠),原則上要求產權單位辦理使用登記,你所謂的裝好後其實是簡單組裝而不是安裝。你應當首先去特檢院申請首次做一個首次檢驗,然後去產權單位所在地質監局辦理使用登記。建議別賭運氣,檢驗收費但較低,登記不收費。但一旦被查到了,罰款額3-30萬+1-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