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規定。
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有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三)項情形之一的,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報廢,並向原備案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出租單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購銷合同、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十條 從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建築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築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後,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准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
第十五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
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貳』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自什麼執行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自2008年6月1日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6號,發布於2008年1月8日,《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該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並參照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從而確保施工現場上的起重操作能夠符合相應標准與要求。這項規定自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
『叄』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2000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是指由國家認定的,因設備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事故,並且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人身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設備等。執行本規定具體的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特種設備危險性程度提出,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確定,並公布實施。防爆電氣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程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第五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後,方可以開展授權項目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
第二章 通用規定
第一節設計與製造
第六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對所設計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未制定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七條 製造單位對製造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取(換)證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安全認可證的取(換)證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證書申請的受理分別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審查工作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單位承擔,審查合格後,分別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批准發證。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得監督檢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提供用戶使用:
(一)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或者部件;
(二)製造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產的,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後,方可以正式生產、銷售。從型式試驗合格到提出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取證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條 特種設備產品出廠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規定第三章的具體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並保證備品配件的供應。
第十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准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託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製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可以正式銷售。
第二節 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以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安裝、大修、改造後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並由執行當次驗收檢驗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合格的,發給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行政部門不得要求再進行強制性的驗收檢驗。
第十四條 安裝、大修、改造的特種設備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該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第三節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負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特種設備。對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申請相應的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
第十六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上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等在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設備技術檔案的完整、准確。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後,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時,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指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保養、操作等作業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工作。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託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使用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查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報告之日起計算。各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標准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特種設備或者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負責該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本規定有關要求之外,還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四節 監督、監察與監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上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安排,對特種設備組織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與改造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應當進行現場安全監察,發現存在隱患及問題的,責令相應單位改正,必要時向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格式見附件),並督促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二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經過作業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行使安全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證書。
第二十八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驗機構進行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各類監督檢驗的程序、內容、方法、合格判定規則等,必須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相應檢驗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 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加強檢驗工作質量的管理,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按期完成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必須對出具的檢驗報告負責。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在接到具備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條件的檢驗申請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相應的檢驗。完成相應檢驗工作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同時應當將檢驗報告報送負責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二條 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較多而且具有該類特種設備獨立檢驗機構的大型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成立企業自檢站,經上述機構核准建站方案,並經資格認可及授權後,可以承擔本企業內在用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企業自檢站檢驗范圍內的在用特種設備,應當接受監督檢驗機構的抽檢,抽檢比例不得高於該企業當年應當檢驗設備總量的20%。具體抽檢比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企業自檢站及其檢驗人員從事授權檢驗類別以外的或者本企業之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並接受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的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以從事批准項目的監督檢驗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監督檢驗機構提出。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15日內對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予以書面答復。受檢單位對監督檢驗機構的答復仍有異議時,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與該監督檢驗機構同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接到異議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委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授權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組織專家,對被提出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鑒定或者確認。鑒定或者確認的結論為最終結論。上述鑒定或者確認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支付。鑒定或者確認結論證明原檢驗結果錯誤的,該費用由出具原檢驗結果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中,以及監督檢驗機構開展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工作中,需要收取費用的,必須按照財政、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收取。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保養和改造等經營性活動,並保守受檢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特殊規定
第一節電梯
第三十七條 電梯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電梯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驅動主機、控制櫃、安全裝置等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門鎖、安全鉗、限速器、緩沖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電梯製造企業承擔自己製造電梯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時,應當按本規定要求,申請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與製造資格同時提出申請的,執行資格審查的機構應當同時安排該企業製造、安裝、維修保養、改造的資格審查。
第三十九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二節 起重機械
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起重機械產品或者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裝箱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主要部件的型號和編號。起重機械的超載保護等安全裝置,必須具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 自行製造或者改造本單位使用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將設計或者改造的相關資料,報所在地監督檢驗機構審核通過,並報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以進行製造或者改造。此類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檢驗,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並辦理注冊登記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條 在用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二年。
第三節 廠內機動車輛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廠機動車輛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等)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四條 新增廠內車輛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要求到所在地區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登記。該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了解申請注冊登記車輛的情況,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進行驗收檢驗。免於驗收檢驗或者驗收檢驗合格的,由該監督檢驗機構發給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憑有效的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辦理該車輛的注冊登記,並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廠內機動車輛安裝牌照並粘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照《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等國家標準的要求,在生產作業區或者施工現場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進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在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收回牌照。
第四節 客運索道
第四十七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的客運索道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製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條 客運索道的驅動機、抱索器、運載車輛、鋼絲繩、減速機等主要部件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部件的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等隨機文件。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當標明部件的型號和編號。
第四十九條 客運索道安裝工程竣工後,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對索道站(公司)或者運營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並經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對客運索道進行驗收檢驗合格,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投入正式運營。
第五十條 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自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簽發驗收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運營的,其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經所在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其安全管理狀況合格,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全面檢驗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後,方可以繼續運營。
第五十一條 在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內,客運索道每年要進行一次年度檢驗。年度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運營。年度檢驗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運營承包單位提出申請,由當地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承擔,當地沒有具備客運索道檢驗資格監督檢驗機構的,年度檢驗由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承擔。
第五十二條 索道站(公司)站長(經理)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負責人對保證客運索道的安全運營負責。站長(經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運索道的安全技術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第五十三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建立救護組織,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結合本索道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與急救物品。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當索道營運過程中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乘客。
第五十四條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運營承包單位必須按照《客運架空索道安全規范》的規定,對索道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索道日常營運、檢查、維護、救護演習、發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況,應當記入運行日記,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長(經理)簽字認可並存檔備查。
第五節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十五條 對新建或者改建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實行設計審核制度,設計審核工作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審查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承擔,審核通過後,方可以投入正式製造和安裝。
第五十六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出廠時,必須附有製造企業關於該游藝機或者游樂設施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和有關圖紙等隨機文件並向用戶提供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
第五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國家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其他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由所在地區具備相應檢驗資格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移地重新安裝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八條 在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
第五十九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使用與運營單位,在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每日投入運營前,必須進行試運行和相應的安全檢查。每次運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運行中要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安全注意事項必須張貼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
第六十條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所有者與運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准配備適用的救護設施和滿足需要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監護或者救護人員。必須制定救援預案,並定期進行救援演習。在出現意外事件或發生事故時,能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
第四章 罰則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拒絕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進行整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未履行設計審核手續即進行製造者,或者無相應產品有效的安全認可證即投入製造者,責令停止製造和銷售其產品,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持相應產品有效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但不能保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或者安全技術性能的,吊銷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未按照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即提供用戶使用本單位產品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無資格證書或者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即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者,責令承擔項目停止進行,並處5000至20000元罰款,有資格證書但無相應項目的,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對購置無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產品並投入使用者,或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即投入運營的使用者,責令其設備停止使用,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定期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以及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處理的,屬於非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使用行為的,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發現設備帶故障運行的,必須責令設備停止使用;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二條,使用無相應有效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管理、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檢驗、操作的,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仍然繼續使用的,責令設備停止使用,並處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九)對偽造、塗改、轉借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證書、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等有關證書和牌照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和牌照,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不採取緊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時有效抑制災害擴大,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故不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至25000元罰款。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進行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或者改造,並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相關設備停止使用,並處10000元至30000元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從事安全監察或者監督檢驗的安全監察員和檢驗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監督檢驗機構不能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失職的,由授予其檢驗資格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配套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技術規程,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另行組織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實施。本規定中明確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各類證書和牌照的格式,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不適用於軍事用途的特種設備。但軍隊所有,用於民用場所的特種設備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六十九條 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的企業、取得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公告。取得相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資格的企業,由頒發相應資格證書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布公告。
第七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
『肆』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
謂「起重機械」,國家列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范圍的起重機械是怎樣規定的?國務院2003年3月11日頒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是這樣規定的:「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由此看出,國家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是極為重視的,並給出明確的監察范圍。
1 起重機械的工作特點及其分類
起重機械是以間歇工作方式,升降物件或提升並在限定范圍內運移物件的。
起重機械是現代工業生產不可缺少的設備,被廣泛的應用於各種物料的起重、運輸、裝卸和人員輸送等作業中。全國起重機械的保有量約25萬台左右。全國有起重機生產廠400多家,年產量約3萬余台,並以每年10%速度遞增。
由於大多數起重機械活動空間大,暴露的活動零部件多,使得事故隱患面積大;作業場所常常需要多人配合,要求指揮、捆紮、駕駛等作業人員配合,存在較大的難度。上述諸多因素的存在,決定了起重機傷害事故較多。據資料統計,我國每年起重傷害事故的死亡人數,佔全部工業企業死亡總數的15%左右,每年起重機事故的死亡人數在所有機械事故死亡人數中居首位。在各類起重機械中,塔吊事故最為突出,據筆者在勞動部職安局工作時統計,全國塔吊在安裝和拆卸中,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年都要發生3起以上。因此,起重機械安全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重視。
起重機械按其功能和結構特點,可分為三類:第一類:輕小型起重設備,其特點是輕便,機構緊湊,動作簡單,作業范圍投影以點、線為主;第二類:起重機,其特點是可以使掛在起重吊鉤或 其他取物裝置上的重物在空間實現垂直升降和水平運移;第三類:升降機,其特點是重物或取物裝置只能沿導軌升降。這三類起重機械,又是由許多結構和工作用途不同的機械組成的。
除此以外,起重機還有多種分類方法。按取物裝置和用途分類,有吊鉤起重機、抓鬥起重機、電磁起重機、堆垛起重機、集裝箱起重機和救援起重機等;按運移方式分類,有固定式起重機、運行式起重機、爬升式起重機、隨車起重機等;按驅動方式分類,有支撐起重機、懸掛起重機等;按使用場合分類,有車間起重機、倉庫起重機、建築起重機、港口起重機、船上起重機等。
2 造成起重傷害事故的主要因素
在日常起重作業中,常見的傷害事故有脫鉤砸人,鋼絲繩斷裂抽人,移動吊物撞人,滑車砸人以及傾翻事故,墜落事故,提升設備過卷揚事故,起重設備誤觸高壓線或感應帶電體觸電等。造成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素有操作因素和設備因素。
操作因素主要有:
(1)起吊方式不當,造成脫鉤或起重物擺動傷人。
(2)違反操作規程,如超載起重,或人處於危險區工作等。
(3)指揮不當,動作不協調等。
設備因素主要有:
(1)吊具失效,如吊鉤、抓鬥、鋼絲繩、網具等損壞而造成重物墜落。
(2)起重設備的操縱系統失靈或安全裝置失效而引起事故,如制動裝置失靈而造成重物的沖擊和夾擠。
(3)構件強度不夠,如塔式起重機的傾倒,其原因是塔身的傾覆力矩超過其穩定力矩所致。
(4)電器損壞而造成觸電事故。
(5)橋式起重機出軌事故,其原因多數為啃軌現象造成緊固件松動所致。
3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
起重機械屬於特種設備,鑒於其安全至關重要,因此在起重機械上需裝設安全裝置。不同類型的起重機,應安裝不同類型和性能的安全裝置。較常見的安全裝置有以下幾種:
3.1過卷揚限制器
根據規定,起重機的卷揚機構必須裝有過卷揚限制器,當吊鉤滑車起升距起重機構架300mm時,可以自動切斷電機的電源,電動機停止運轉。這樣,可保證起重機的安全運行,避免由於過卷揚提升,而造成的鋼絲繩被拉斷、重物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3.2行程限制器
它是防止起重機駛近軌道末端而發生撞擊事故,或兩台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發生碰撞事故,所採取的安全裝置。行程限制器,能保證距離軌道末端200mm處以及起重機互相駛近距500mm處時,立即切斷電源,停止運行。
3.3自動聯鎖裝置
橋式起重機上多有裸線通過,為了預防檢修人員觸電,要求在駕駛室通往車駕(或橋架)的倉門口處裝設自動連鎖裝置,實現檢修時停電,檢修完後通電,保證檢修作業的安全。
3.4緩沖器
緩沖器是一種吸收起重機與物體相碰時的能量的安全裝置,在起重機的制動器和終點開關失靈後起作用。當起重機與軌道端頭立柱相接時,保證起重機較平穩地停車。起重機上常用的緩沖器有橡膠緩沖器,彈簧緩沖器和液壓緩沖器。
當車速超過120m/min時,一般緩沖器則不能滿足要求,必須採用光線式防止沖撞裝置、超聲波式防止沖撞裝置以及紅外線反射器等。
3.5 制動器
起重設備上的制動器,能使起重設備在升降、平移和旋轉過程中隨時停止工作和使重物停留在任何高度上的一種裝置,它即能防止意外事故,又能滿足工作要求。
制動器的種類繁多,有彈簧式制動器、安全搖柄等。由於制動器的作用對於起重機來說十分重要,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制動器的失靈或發生鼓掌而造成的。因此,為保障起重作業安全,必須加強對制動器的檢查與保養,一般要求每班檢查一次。
3.6 重量限制器
重量限制器是起重機的超載防護裝置。按其結構方式和工作原理的不同,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當起重量超過起重機額定起重量的10%時,重量限制器將起作用,使機構斷電,停止工作,從而起到超載限制的作用。
3.7 力矩限制器
對於動臂變幅的起重機(如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等),除考慮載荷的大小,還應考慮隨著動臂變幅引起的載荷重心至起重機的距離的變化,即起重力矩問題。力矩限制器就是一種綜合起重量和起重機運行幅度兩方面因素,以保證起重力矩始終在允許范圍內的安全裝置。可分為機械式和電子式兩種類型。
機械式力矩限制器有杠桿式和水平吊臂上使用的兩種限制器。在起吊操作中,當起重量增大到限定值時,該限制器能夠帶動控制塊以觸動控制開關而斷開電源,停止工作。
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在操作過程中能夠通過儀表自動將實際起重力矩與額定起重力矩進行比較,若超載,繼電器就會自動切斷工作機構電源,保證安全。電子式力矩限制器克服了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缺點,廣泛應用於各種起重機上。
3.8 危險電壓警報器
臂架型起重機在輸電線附近作業時,由於操作不當,臂架鋼絲繩等過於接近甚至碰處電線,都會造成感電或觸電事故。為了防止這類事故研製出危險電壓報警器,其原理是:報警器輸電線路為三項交流電,各相間相位差為120°,空間電場分布是交變電場,從理論上講,距各相線距離相等的點的電位應為零。但實際線路布設,不存在電位為零的點,根據電場分布特性,只要檢測出觸電位的絕對值和電位梯度,與預先設置的基準電壓比較,就可以判斷臂架距電線的距離,並及時發出警報。
報警器由檢測器和警報器組成。檢測器安裝在起重機臂端,其上端的金屬球作為檢測探頭,可以檢測電線周圍的電場。檢測器內部的前置放大器將微弱的電場信號放大後,送警報器進行比較處理。
4 起重傷害事故的預防
起重傷害事故一般有擠壓、高處墜落、重物墜落、倒塌、折斷、傾覆、觸電、撞擊事故等。每一種事故都與其環境有關,有人為造成的,也有因設備有缺陷造成的,或人和設備雙重因素造成的。
4.1起重機擠壓事故的預防
起重機擠壓事故的發生及預防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起重機機體與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這種事故多是發生在運行起重機或旋轉起重機與周圍固定物之間。如橋式起重機的端梁與周圍建築物的立柱、牆之間,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旋轉時其尾部與其它設施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事故多數由於空間較小,被害者位於司機視野的死角,或是司機缺乏觀察而造成的。因此,在起重機與固定物之間要有適當的距離,至少要有0.5m間距,作業時禁止有人通過。
第二種情況,吊具、吊裝重物與周圍固定物、建築物之間的擠壓。對此,首先應合理布置場地、堆放重物。貨物的堆放應有適當間隙,巨大構件和容易滾動及翻倒的貨物要碼放合理,便於搬運。其次,應選擇適合所吊貨物的吊具和索具,合理地捆綁與吊掛,避免在空中旋轉或脫落。禁止直接用手拖拉旋轉的重物,信號指揮人員要按原定的吊裝方案指揮。
第三種情況,起重機、升降機自身結構之間的擠壓事故。如檢查維修人員在汽車起重機轉台與其它構件之間發生的擠壓事故。物料升降機中以建築升降機問題較多,主要是防護裝置不全,如無上升限位器,無防護欄桿或無防護門等。防護措施是:操縱卷揚機的位置要得當;沒有封閉的吊籠,其通道應該封閉,不準過人;通道入口應設防護欄桿;檢修接近上極限裝置時,要注意防止撞頭;底坑工作時,要注意橋箱和配重落下,避免事故發生。
4.2 起重作業高處墜落事故預防
起重機的操縱、檢查、維修工作多是高處作業。梯子、欄桿、平台是起重機上的工作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在上述操作地點,都必須按規定裝設護圈、欄桿的平台,防止人員墜落;橋箱、吊籠運行時,要注意不準超載;制動器和承重構件,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墜落裝置必須可靠;電器設備要有保險裝置,並要定期檢查,防止事故。
4.3 起重機械吊具或吊物墜落事故的預防
吊物或吊具墜落是起重傷害中數量較多的一種。這類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綁掛方法不當,司機操作不良,吊具、索具選擇不當,起升、超載限制器失靈等原因而造成的。因此,必須加強預防措施:首先,提升高度限位器要保證有效,避免過卷揚事故,司機在作業前要檢查提升高度限位器是否有效,失效時應不準啟動;其次,要注意檢查吊鉤,是否有磨損或有無裂紋變形,該報廢的不準使用;第三,要檢查鋼絲繩的狀況,每班操作前都必須將鋼絲繩從頭到尾的細致檢查一遍,是否有磨損、斷絲、斷脫,有無顯著變形、扭結、彎折等,不符合的要及時更換。
4.4 起重機傾翻、折斷、倒塌事故預防
傾翻事故多數發生在流動式起重機和沿軌道運行的塔式起重機。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超載,支護不當,在基礎不穩固狀態下起吊重物,或負載轉彎、超速運行等。預防措施是:起重機司機應該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防止麻疲大意;塔式起重機除防止超載外,還要注意按要求配重、壓重、鋪設軌道和安裝合格。
折斷倒塌事故包括結構折斷和零部件折斷,如吊臂折斷、主軸斷裂等,這種事故主要是由於超載、機構及零部件的缺陷、違章操作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每次使用都要對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防止由於機械部件的損壞而發生折斷傾翻事故。此外,在作業過程中,當風速超過20m/s時,要停止作業。在安裝中如果遇到13m/s的風、下雨、下雪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
4.5 起重機械事故預防
起重機發生觸電事故比較多。一種情況是維修、保養人員在起重機上發生的觸電事故,主要是違章帶電作業,碰到滑線或線路漏電,或者是保養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其他人員不知起重機上有人作業,誤合電閘而造成。因此,在維修作業時,必須停電拉閘,且有人監護;同時要注意檢查起重機的接地電阻和絕緣電阻,保證接地和絕緣良好。再一種情況是,起重機靠近輸電線路造成觸電事故。要教育司機,在行駛和作業中必須與輸電線路保持一定距離。
如本文開頭所述,國務院頒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將起重機械列入特種設備監察范圍,並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檢驗、監察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具體要求,譬如,起重機的生產製造,國家實行製造許可制度,生產製造起重機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必須取得製造許可的資格,同時要對所生產的起重機的質量和安全負責。我們深信,只要認真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通過生產製造、運營使用和安全檢驗等各方面的努力,起重機械的安全定會得到保障,我國起重機械的傷亡事故一定會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