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銷售舊貨是否需要繳增值稅
需要的,但是會減少稅收,具體如下: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3%。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稅法中的舊貨是進入商業流通環節的有使用價值的貨物,是由經營舊貨的商業企業銷售的。
與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區別: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自己使用過,仍有使用價值的貨物。
相同:都是仍有使用價值的貨物,可以按原來的用途繼續使用,如不能按原來的用途繼續使用,則屬廢舊物資了。
不同:舊貨是自己沒有使用過,是買來賣的,其經營者是商業企業;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則是自己已經使用過,但還沒有報廢的貨物,其銷售者則不一定是商業企業。
Ⅱ 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稅率是多少
3%稅率。抄
《財政部、國家襲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10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固定資產的計價以原價為准。由於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所以原價也不同,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自製。
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考慮到一些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中,由於設備比較陳舊、老化,為了保證其再生產的正常需要,經過批准,可以對這類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適當縮短。
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房屋、建築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Ⅲ 固定資產處置怎麼計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1995〕288號)規定:企業出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同時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的免徵增值稅:
一是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
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規定: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准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所以,企業銷售的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將按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但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徵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二、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5、一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3)公司賣舊機械應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Ⅳ 法院的拍賣機械設備不含稅,交易後需要交稅嗎,需要交多少
需要交稅。要交固定資產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回策有關管答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要求,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Ⅳ 小規模企業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開普票發票稅率是多少
案例:某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轉讓一輛月份購入的汽車,該項轉讓行為能否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並繳納增值稅。有人認為應「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計算並繳納增值稅」,也有人認為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這是一個典型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計繳增值稅的事項。對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購進或自製的固定資產,在增值稅處理上需要按照固定資產類型、固定資產取得時間以及特別規定,區分三種情形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形:2016年全面營改增前即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增值稅的處理,應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 )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徵收。由於近年來增值稅率持續調整,需要注意不同納稅義務時間執行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進一步明確,「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指納稅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對於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則是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相關規定計算並繳納增值稅。
第二種情形:2016年全面營改增前是營業稅納稅人。這部分納稅人在2016年全面營改增後,已成為新的增值稅納稅人,其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依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對於該部分納稅人銷售2016年營改增後取得的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則需要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不得實行簡易徵收。
第三種情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特定固定資產。對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一般需要按照納稅人類型和固定資產取得時間來判定如何計算並繳納增值稅,但是對於一些特定的固定資產,稅法卻給予了特別的規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直接將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無論是否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均歸入舊貨范疇,其應納增值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