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杭州博世電動工具待遇怎麼樣
我在博世剛離職,工資剛三千樣子,車間103廠管理較亂,拚命要產量,一年比一年高吃不消,每天有人走每天招聘
② 杭州濱江博世電動工具的普工待遇怎麼樣,休息制度又是怎樣的,越詳細越好
應該還可以,我哥都在那邊工作了五年了吧,不好的話肯定早就走了哈、、、
③ 博世電動工具大區銷售經理崗工作壓力大么現在市場怎麼樣待遇如何很糾結。。。
博世的價格高,當然質量也好,但被雜牌的沖擊的厲害。市場不好做啊。我是在江蘇
賣國產電動工具的。
④ 博世電動工具(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博世電動工具(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於2006年11月14日,主要經回營范圍為銷售答公司設計、生產的電動工具、附件及零部件、備件,並提供售後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金雪山
成立時間:2006-11-14
工商注冊號:110000420096250
企業類型:分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成壽寺路1號樓17層1716
⑤ 博世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物流專員的薪資待遇怎麼樣要具體點
你問的是幾廠啊,每個廠都不一樣,不過現在整個公司的工資經過去年的調整已經是中偏上了。
⑥ 杭州博世電動工具現在招人嗎大概工資多少
招人啊。最低:2400元 | 平均:3716元 | 最高:6000元
⑦ 博世電動工具(中國)有限公司怎麼樣工資待遇
在當地這工資還算很不錯,比上深圳了,有機會我也投個簡歷,
⑧ 杭州博世bosch電動工具,研發類的項目主管待遇如何
主管待遇通常情況下是不錯的
主要通過以下的幾個方面來卻定
1.個人的學回歷,高學歷待遇肯定要優於答低學歷的了
2.個人的工作經驗,如果你以前有過此類工作或者與此相關工作的研究經驗,且在某一個方面有突出的業績,那待遇也是很豐厚的
3.如果研發類的項目主管在公司真心實意作事盡職盡則並為公司贏得榮譽,那肯定是會受到領導刮目相看的!待遇自然而然也就高了!
⑨ 博世電動工具公司,一般辭職提前幾天啊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