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全生產標准化管理...電氣部分
(主要適用機械製造、電子、輕紡等一般性行業,其他行業的企業也可參照參考)3 術語和定義3.1 危險因素在生產過程中,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出性損壞的因素。3.2 有害因素在生產過程中,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3.3 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機械加工設備直接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災害性因素。3.4 非機械的危險與有害因素在機械加工設備生產過程及作業環境中能導致傷亡(非機械性損傷)事故或誘發職業病的因素。3.5 地板構成通道或平台地面並且直接與腳接觸的各構件的組合。3.6 通道由一個工作平台通向另一個工作平台的水平表面。3.7 工作平台為進行操作、維修、檢驗、修理、抽樣和與機械有關的其他工作所用的水平表面。3.8 防滑表面為增加附著力而設計的地板表面。3.9 擠壓區人體或其部位在其中可能受到擠壓危險的區域。3.10 用電電氣裝置在安裝、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整個操作、使用、檢查和維護過程。3.11 電氣裝置一定的空間或場所中若干互相連接的電氣設備的組合。3.12 安全防護防止操作者在作業時身體某部位誤入危險區域或接觸有害物質而採取的各種防護措施。3.13 安全評價對系統中的潛在危險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評估,並以規定的指標、等級或概率值做出定量的表示。3.14 事故隱患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等隨時可導致事故發生的潛在的危險因素。3.15 機械傷害受設備或工具的機械運動所引起絞、輾、割、戳、切和碰撞等對人體的傷害事故。3.16 安全距離防止人體觸及機械危險部位的最小距離。3.17 防護罩對危險部位全部或部分封閉的隔離裝置。3.18 危險作業有可能導致人身傷亡或引起重大事故的作業。如高處作業、帶電作業、劇毒作業、輻射作業等。3.19交叉作業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稱為交叉作業。3.20 事故管理對事故的登記、統計、調查處理和分析事故發生原因,提出預防事故的辦法及建立管理事故檔案的工作。3.21重大危險源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3.22重大事故隱患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3.23高危設備指特種設備或其他危險性較大的設備。3.24 安全目標管理企業安全工作負責人根據上級要求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充分吸收企業員工及相關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企業安全工作總目標。然後層層展開、逐級落實,形成一個全方位、全過程、多層次的目標管理體系。3.25 安全措施為消除生產過程的危險因素,防止傷害和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保證生產安全所採取的有關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3.26 勞動防護用品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用品。 4 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4.1 基本安全管理4.1.1 方針目標4.1.1.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4.1.1.2企業應根據國家、省、市和行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4.1.1.3企業應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4.1.2 機構人員4.1.2.1企業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生產管理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活動負領導責任。4.1.2.2在聘用的注冊安全主任中,中級以上注冊安全主任的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4.1.3 規章制度4.1.3.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標准和規范,是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延伸。企業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人、機、物、環境的損害,確保企業安全文明生產。4.1.3.2企業要建立和健全下列規章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教育制度;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6)安全生產值班制度;7)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9)事故管理制度;10)三同時管理制度;11)承發包管理制度;12)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14)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15)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6)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1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8)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9)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20)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21)各種生產設備安全操作規程;22)各工種、崗位安全操作規程。4.1.4 教育培訓4.1.4.1主要負責人應當按《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並取得《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4.1.4.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安全生產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4.1.4.3從業人員應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4.1.4.4對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4.1.4.5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培訓。4.1.4.6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二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安全生產培訓。4.1.4.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按期復審。4.1.4.8從事新工段工作的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機械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工段工作的主操作人。4.1.4.9應當安排用於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4.1.5 過程式控制制4.1.5.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范圍的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4.1.5.2生產管理人員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做好「五同時」的工作,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4.1.5.3實行全面、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到人人、處處、事事都有安全生產管理。4.1.5.4進行危險危害因素辨識,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確定重大危險源及化學品的名稱、規模、位置及其他相關信息,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4.1.6 檢查監督4.1.6.1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開展綜合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和日常檢查等行之有效的安全檢查工作。1) 綜合性檢查主要是以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以及查安全設施為內容所進行的全面檢查。2) 專業性檢查主要對危險物品、電氣裝置、機械設備、特種設備、廠房建築、運輸車輛、安全裝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等進行專業性檢查。3) 季節性檢查主要是根據所在地地理和氣候特點,對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颱防風等進行針對性檢查。。4) 日常檢查主要是對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迴檢查,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各自業務情況進行檢查。4.1.6.2安全檢查工作,必須有組織、有組織地進行,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內容和具體計劃。4.1.6.3 制定安全檢查表,並按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4.1.6.4 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隱患的整改應實行「三定」(定措施、定時間、定負責人)、「四不推」(班組能解決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解決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解決的,不推到廠;廠能解決的,不推到上級)的原則,並配套相應的監督機制。4.1.6.5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進行評估 ,及時制定計劃、落實資金、人員,切實做好整改工作,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1.6.6對於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隸屬的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4.1.6.7對物質技術條件暫時不具備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應急的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4.1.6.8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歸檔,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情況必須登記建檔。4.1.7 應急救援4.1.7.1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均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4.1.7.2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的要求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4.1.7.3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人員、物資、器材和資金。4.1.7.4定期進行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針對演練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並記錄建檔。4.1.8 事故管理4.1.8.1 對於事故的預防,應從安全技術、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入手,採取相應的措施。4.1.8.2 事故的控制應採取保險的方法,補償因事故或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所有從業人員均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4.1.8.3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立即啟動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4.1.8.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如實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和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事故現場(電力、鐵路等特殊行業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4.1.8.5對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進行處理;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要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進行處理。4.1.8.6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堅持事故未查清原因不放過,不採取改善措施不放過,廣大員工不受教育不放過,與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4.1.8.7事故處理完畢後,要將有關材料整理成冊,歸檔保存。4.1.9 檔案信息機械行業企業應建立和維護好以下安全生產檔案信息:1) 法律法規標准信息:收集並及時更新適用於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等。2)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信息: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處理等管理規章。3)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信息:全員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立、人員任命、履職考評情況等。4) 職業安全設施審查信息:項目職業安全預評價報告、初步設計、驗收審批報告及各種證照領取記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投入計劃等。5) 安全宣傳教育材料信息: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計劃,安全月、知識競賽活動記錄,廠長(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持證記錄,職工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記錄、違章記錄及安全獎懲記錄等。6) 安全檢查記錄信息:本單位和上級單位歷次安全檢查記錄,關鍵部位、專項安全檢查記錄等。7) 隱患整改記錄信息:事故隱患登記,應急防範措施,整改要求,計劃措施,整改結果等。8) 事故處理記錄信息:工傷事故檔案、事故上報、登記記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處理結案材料、事故防範措施等。9) 設備設施台帳:設備使用完好情況,檢修記錄等。10)消防設施管理信息:消防器材名稱、品種、數量、存放地點、完好情況。11)重大危險源檔案。12)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計劃、記錄等。13)職業衛生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數據。14)勞保品購置、發放、更新回收及其檢驗記錄。15)員工體檢、特種作業及危險作業人員健康檔案、職業病患者醫治記錄、職業危險動態觀察及職業健康統計報表檔案。4.2 專項安全管理4.2.1 安全投入4.2.1.1 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應有必要的資金投入,大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減少和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4.2.1.2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4.2.1.3 應當依法保證用於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4.2.1.4 專門配備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資金,並應專款專用。4.2.1.5 依法保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演練所需的費用。4.2.1.6 應根據規定按不低於其銷售總額的2%提取安全費用,用於安全設施及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重大危險源評價和監控以及重大事故隱患評估、整改等費用。4.2.1.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者或其家屬支付賠償金。4.2.2 三同時管理4.2.2.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2.2.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報批審查和安全評價工作。4.2.2.3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4.2.2.4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應在項目試運行正常後,在申報驗收前,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項目「安全驗收評價」,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4.2.2.5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4.2.3 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管理4.2.3.1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辨識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根據使用、加工過程中產生機械傷害事故的頻率和嚴重程度,辨識高危設備。4.2.3.2應當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備案。4.2.3.3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准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4.2.3.4對於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均應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重點監控,防範事故的發生。應急救援預案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廠區的基本情況— 危險目標的數量和分布圖— 指揮機構的設置和職責— 裝備及通訊網路的聯絡方式— 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訓練— 預防事故的措施— 事故的處置— 工程搶險搶修— 現場醫療救護— 緊急安全疏散— 後勤保障— 社會支援4.2.3.5對於重大危險源(事故隱患)及高危設備要做好登記建檔工作,實行專人管理。4.2.3.6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情況,包括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應急預案等,要報當地安監管理部門備案。4.2.3.7對重大危險源及高危設備均應制定管理和技術措施,並將所有危險源通過各種途徑通報給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熟知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4.2.3.8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及時制定計劃、落實資金、人員,切實做好整改工作,同時要做好記錄和建檔工作。4.2.4 危險作業管理4.2.4.1企業應根據危險作業的特點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劃分危險作業范圍,確定出本單位常見的危險作業類型。4.2.4.2對實施本企業列入范圍的危險作業,其控制管理程序一般可以是:提出申請;下達指令;審批前的准備;作業審批;下達任務;作業前的准備;作業前的檢查;進行作業;作業中的監督檢查;作業總結和建檔。對於相對比較簡單的作業可酌情適當簡化。4.2.4.3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時,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4.2.5 承發包與租賃管理4.2.5.1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4.2.5.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書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由生產經營單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雙方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必須具體、明確。4.2.5.3 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4.2.6 勞動防護管理4.2.6.1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規定,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工作。4.2.6.2新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三證,即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准書、檢驗合格證和安鑒證。4.2.6.3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廣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的規定向作業人員配發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4.2.6.4 在有毒、腐蝕性作業場所應設置沖洗設備和配備簡單的應急救護用品。4.2.7 職業健康管理4.2.7.1新從業人員進入企業後,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症和過敏症患者的工作。4.2.7.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員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4.2.7.3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應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症者,應及時隔離。4.2.7.4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4.2.7.5按照勞動保護的規定,做好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4.2.7.6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4.2.7.7工作場所應該備有急救箱。
㈡ 審核員在某鍋爐廠審核時發現,維修工段有兩個工人正在使用手砂輪機打磨爐體表面除銹
(1)危險源:D手砂輪機不接保護零線,易造成觸電傷害:2電源上沒接觸電保護器,易造成用電事故;3)操作工人不帶絕緣於套,可能會由於工具漏電造成觸電傷害。(2) 應採取的主要控制措施:
D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和電氣檢查,確保安全:2加強對領導和操作者電氣知識和安全意識的培訓;3操作中應嚴格穿戴絕緣勞保服裝:
4加強現場安全操作的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操作
㈢ 如何正確辨識身邊的危險源
相關概念的認識
1.1安全與危險
目前,我國生產安全狀況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就煤礦企業而言,我國百萬噸死亡率為5.03,是美國0.039的130倍,是印度(發展中國家)0.42的12倍;每年工傷總數超過6000人,是世界工傷總數的3倍。在生產過程中,安全是相對的,危險是永存的,但事故是可以預防的。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講的安全是指不會引起人員傷害、發生職業病或傷亡,或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以及環境危害的一種條件狀態;相反,危險則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狀態。
眾所周知,安全和生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兩大根本性問題。要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就要預防、控制、避免和消除各種意外事故,建立起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和與之匹配運行的安全體系,使社會處於安全祥和的發展環境之中。
1.2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
通常,具有潛在危險性的物質與能量,並可能對人身、財產、環境造成危害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即我們通指的危險源。若從能量釋放的角度分析,危險源可理解為系統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能量釋放的危險物質。根據1993年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重大危險源定義為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產、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我國在GBl8218-2000標准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於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開始重視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和控制工作,並於2001年4月1日起實施了由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提出的國家標准GBl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這為我國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重大危險源辨識
重大危險源辨識,根據危險物質的特性及其數量,若等於或超過了臨界量即為重大危險源。其中,單元內存在危險物質的數量,根據物質種類的多少分兩種情況:若存在的危險物質為單一品種,則其數量等於或超過GB18218-2000標准中規定的臨界量即為重大危險源;若存在的危險物質為多種,則按下式計算,滿足該公式即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3/Q3+┈+qn/Qn≥1
式中:q1,q2,q3┈qn——各種危險物質實際存在量;Q1,Q2,Q3┈Qn——與各種危險物質相對應的生產場所或儲存區的臨界量。然而,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復雜的,所以清查危險源工作需周密部署和細致開展,筆者認為主要需從以下幾方面展開工作,有效地預防事故,控制其於未然之中。
2.1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建立有效的辨識小組
要進行危險源辨識,我們首先要收集一些與辨識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如《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93)、GBJl6-19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2001修訂版)、GB5044一1985《職業性接觸毒性危害程度分級》等。了解相關規程規范後,建立有效的辨識小組,由各專業人員參與,如消防、電氣、化工、安全、心理、動力、機械、建築、管理等專業人員,這樣就可以盡量將生產中存在的各專業的危險源識別到位。因為有些很潛在的危險源,只有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運用危害辨識方法,才能辨識出來。
2.2根據企業基本情況,正確合理選用辨識方法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很多,如現場觀察訪談、工作任務分析、安全檢查表(SCL)、事件樹分析(ETA)、事故樹分析(FTA)等,每種方法都有各自的特點,適用的范圍或局限性,組織在辨識危險源的過程中,應結合具體情況,針對需要辨識的環境、設備、設施、場所,運用合適、有效的辨識方法進行清查。
2.3開展周密細致辨識工作,查找危險源
在開展辨識工作時,按照整個任務體系的要求辨識范圍應覆蓋組織設計、生產、儲存、銷售的全過程,同時要考慮3種時態,即過去時、現在時、將來時3種狀態,即正常、異常、緊急狀態,以及7個方面的因素,即物理性因素、化學性因素、生物性因素、生理心理因素、行為性因素和其他因素,進行辨識。
(1)生產場所布局及作業環境。從生產場所的地形地物、危險災害、資源條件等外圍情況,到構築物工藝流程、易燃易爆、輻射雜訊、危險物品、安全衛生防護等基本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杜絕環境方面的潛在危險。
(2)建(構)築物及生產設備、裝置。對構築物的結構、防火防爆、通風照明、生產衛生等,及設備裝置的高溫高壓、觸電斷電、腐蝕爆炸、檢修故障、操作運轉等情況進行清查,以防失誤和不當等帶來的危害防止不安全狀態發生。
(3)生產工藝過程及危害作業部位。對工藝過程中的物料配送、溫度壓力、環境條件、控制操作等,及對粉塵、毒物、雜訊、振動、輻射、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部位進行系統辨識,特別是各種專業人員要發揮其特長,在辨識中起到尋找危險源的作用。
(4)管理體制、應急計劃及安全衛生設施。總結過去的經驗,抓好管理,時時檢查、修訂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更新相關設施,保證安全生產和銷售,為持續安全平穩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同時構造一個關愛生命的安全生產生活的和諧環境。
(5)生產期間的人機因素、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等。人員在進行某項操作時,其工藝過程的復雜性、作業環境的影響、人員自身的熟練程度等人機因素會影響人的精神狀態; 此外,如經常加班加點、兼職工作、操作控制的單調性、頻繁輪班等都會對人員的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然而,當從業人員自我感覺良好、保持穩定的情緒、自信地進行工作時,不但效率高而且減少失誤,可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人除了受工作中某些因素的影響外,還有其他因素也會有影響,如工資、待遇、地位等引起的矛盾,以及工作調動、降職、降級、解僱、家庭矛盾等都會使人的心理發生變化,當員工處於危險工作狀態時非常容易發生失誤,造成事故。因此,應採取合理的措施,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總之,整個辨識過程要堅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事無巨細、面面俱到」的原則,並做多方面的考慮。例如當某一車間經常發生事故或事件時,我們不但要從裝置設備上、工藝流程上找原因;還應對環境、管理、制度等因素進行考慮,如負荷、體位、精神、心理等人機方面;還有個性、生活等方面的影響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只有全面多方位的進行因素考慮,我們才能更好的辨識和確認其危險,為下一步危險源控制工作做充分細致的准備。
㈣ 誰有其中機械方面的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行為,確保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從事有關活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建築起重設備」),是指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建築卷揚機)等各類建築起重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建築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具體指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起重機司索指揮(信號指揮),起重機械駕駛,起重機械核驗,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作業和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在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中從事起重設備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作為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承擔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制定報考辦法、考試大綱,並予以公布。
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報名、考場准備、考試實施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公布考試時間、考試地點、考試注意事項及相關內容。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考試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一)男性滿18周歲,不超過60周歲;女性滿18周歲,不超過55周歲;
(二)經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無影響從事相應崗位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術;
(六)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崗位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或者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人員的具體條件、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的60日前公布。
第十一條 考試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省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考試的監考和評分。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參加考試人員的成績。
第十三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將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也可以持有關材料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證件。
第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五條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作出許可決定。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受理辦證申請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辦證申請並審核發證。
第十七條 《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每2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90日前,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也可以委託所在地設區市或者擴權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復審。
跨地區從業的建築起重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委託從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申請復審。
復審期間,建築起重設備作業人員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復審憑據從業。
第十八條 經復審對符合條件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其重新參加考試。
逾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考試不合格的,注銷其《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在2年內無行政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規定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第十九條 《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住所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查證,經查證屬實的,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證書。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起重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需要聘用或者僱用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時,應當聘用或者僱用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作業現場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起重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進行及時的知識更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首次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起重機新司機獨立上崗前,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至少3個月的操作技能培訓。
第二十四條 持有《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僱用或者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五條 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按照規定參加起重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起重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即時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各級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作業行為;並建立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到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的;
(二)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辦理《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隨機性的重點監督檢查:
(一)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即時報告造成起重設備事故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違章管理造成建築起重設備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 考試機構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其停止有關考試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考試,或者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建築起重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質量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許可、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超越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頒發《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四條 《河北省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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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施工期間存在的危險源有哪些
臨時施工用電(觸電事故):集中於使用電動工具、人員觸碰高壓線和低壓線、吊車(塔機吊臂)觸碰高壓線、設備及線路漏電、施工現場未實施三相五線系統、三級配電三級保護不到位、電器配置不規范等引起的觸電事故。
從2009年度對各工地安全檢查與存在的問題表明,部分工程施工用電的安裝、配級,使用,維護等不符合JGJ59—99標准,特別是周邊邊遠地區工程尤為突出。
機械傷害:機械傷害包括垂直起重機械的:沖頂斷繩、脫鉤、塔機傾覆、斷臂傷害、吊物墜落傷害及其他施工機具、挖掘機傾覆等傷害。
安全管理措施:
1、編制施工用電專項方案、經公司總工(或總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同意;做好專項方案交底;配備持證專業電工。
2、作業前對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3、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4、施工用電安裝、電器設施的配置、線路敷設等必須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標准》JGJ(59—99)標准,並企業質安管理部門、監理單位聯合經驗收合格,掛驗收合格牌。
5、定期檢修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