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五金機電經營范圍
五桐粗金機電經營范圍
1、建築裝飾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日用百貨、文化用品、辦公用品、辦公設備、工藝品、五金交電、電子產品、紙製品、通信設備、儀器儀表、家居用品、機電設備及配件、電線電纜。
2、建材批發、零售、倉儲配送、市政建設、房地產開發、商業大廈建設、出租、出售及物業管理,開辦、經營、管理原材料、半成譽輪氏品及成品交易、零售批發市場。
3、復合材料產品、高分子聚合物、膠黏劑、玻璃膠、密封膠、硅酸鈣板、水性塗料(以上商品不含危險化學品)。
4、橡膠產品(不含天然橡膠)、塑料產品(不含慶散廢舊塑料)、金屬產品、陶瓷產品、玻璃產品、木製品、岩石製品、電氣產品、電工產品、衛生材料。
5、管道及其配件、消防產品、安全技術防範產品、電池封裝、模具、閥門、照明產品、建築材料、建築設備、住宅設備及產品、裝飾材料、型材、板材。
6、門窗幕牆及其配件、籬笆、欄桿、防火材料、防水材料、保溫材料、室內用品、家居用品、衛生間及浴室用品、廚房用品、櫥櫃、傢具及配件、電器、燃氣爐具。
7、太陽能產品、空氣能產品、電線、電纜、機械、機器及相關工具、節水產品、灌溉產品、採暖產品、通風產品、空氣調節產品、水凈化產品、空氣凈化產品、日用百貨。
8、五金、家用電器、裝飾品、工藝美術品、玩具、皮革產品、文化用品、體育用品、電子產品、儀器儀表、電氣設備、辦公用品、計算機軟硬體及輔助設備。
9、計算機相關產品、伺服器及配套設備、通信設備、網路設備、倉儲服務、計算機網路技術開發、咨詢、服務及成果轉讓、商品信息咨詢服務。
⑵ 五金機電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場、市場包括:
(一)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二)室外佔地面積或者室內外佔地總面積大於2000平方米的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場、市場必須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的規定以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本規定。
第四條 商場、市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依照本規定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保障本單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和場內經營者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經費;
(二)建立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統一管理制度,根據消防法規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確定平面布置,合理設立經營櫃台和攤位;
(四)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制止違反規定用火用電或者佔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五)消防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商場、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保障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場、市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以及其他建築面積或者佔地面積大於10000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當積極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滅火救助演練,參與撲救本單位火災。
建築總面積大於100000平方米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商場、市場應當建立配有消防車輛及配套設施的專職消防隊。商場、市場集中的區域可以共同組建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參與防火檢查、巡查,定期開展滅火演練,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第九條 商場、市場及攤位、櫃台所有權、經營權轉讓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轉讓合同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時,轉讓所有權的,由受讓人負責消防安全;轉讓經營權的,轉讓人對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負責,受讓人對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負責。
第十條 同一建築物內多個相連的獨立經營者形成的商品經營區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市場名義登記的,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由物業管理機構負責,建築物消防安全條件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機構的,公共消防安全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消防安全責任有特別約定的依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負責其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應當遵守消防法規和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並接受商場、市場統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責任人,明確管理職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障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本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保建築防火間距不被佔用,嚴禁利用防火間距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置經營攤位、貨物堆場。
第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合理組織車流、物流,確保消防車道暢通。嚴禁利用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設置停車場、堆放物品;嚴禁設置影響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及時維護敞開式連廊兩端設置的擋煙設施、封閉式連廊與建築物連接處的門洞設置的防火分隔措施,對經營性連廊嚴格按照商場、市場建築營業廳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管理,嚴防連廊成為火災蔓延的途經。嚴禁擅自在建築物之間設置連廊,嚴禁擅自封閉敞開式連廊、裝修連廊,嚴禁在非經營性連廊設置櫃台、攤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條 建築之間的頂棚應當採用防碎不燃燒材料,最小凈高不小於5.5米,頂棚上部應當設有開口或者頂棚與建築相鄰處敞開,開口有效通風面積不小於頂棚投影面積的10%。嚴禁擅自設置、改建、封閉頂棚,嚴禁在頂棚下設置經營場所。(商場、市場應當保障建築物之間的頂棚符合國家標准《商店建築設計規范》中有屋蓋的通廊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築外牆廣告背面的窗戶、洞口應當採取防火封堵措施,並不得降低室內自然排煙的要求,不得影響滅火救援。
第十八條 商場、市場住宿場所不得與營業廳、倉庫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內。
附設的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場所應當採用不燃燒體隔牆與營業廳隔開。
市場攤位分隔體、自選商場貨架應當採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第十九條 商場、市場輔助餐飲場所的廚房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要求與其他部位隔開。廚房的排油煙罩及排油煙管道應當及時清洗,燃氣灶具附近應當配備滅火毯,使用的可燃氣體、液體管道不得穿過營業廳、倉庫。營業廳內的食品加工區不得採用明火加熱,並應當用不燃燒體隔斷與營業廳進行分隔。
第二十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營業廳內主要疏散通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凈寬不小於2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凈寬不小於1.4米;雙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於45米,單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於20米。
自選商場應當保障收銀區的一個側面有寬度不小於1.4米的無障礙疏散通道。當收銀區寬度超過20米時,應當設有多個無障礙疏散通道,通道之間的間隔不大於20米。
第二十一條 營業廳安全出口前方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營業期間嚴禁鎖閉、遮擋安全出口。
自選商場經營時需常閉的安全出口門可以採用火災時顧客能徒手推開的電磁門或者推閂式外開門,並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條 建築的樓梯間、前室嚴禁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設置鐵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障礙物,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用於自然排煙的窗戶、洞口常開。不能保持常開的,應當明確火災時開啟責任人或者設置自動開啟裝置,確保火災時能立即開啟。嚴禁擅自封堵、遮擋排煙窗戶、洞口。
第二十四條 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發現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處理,保障營業照明用電、動力、消防用電相互獨立設置,電氣線路敷設符合國家規定。
配電箱、電表箱應當用不燃材料製作,下方不得設置、堆放可燃物。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鎮流器以及白熾燈等電器發熱部位應當設置在不燃結構上,並應當採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商場、市場應當每年至少對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全面檢測一次,可以委託由具備法定資格的中介服務組織檢測。電氣檢測應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消防產品質量要求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及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發現損壞、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用。嚴禁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屏蔽消防報警信號。
室內消火栓正前方應當留有寬度不小於1米的操作場地;防火卷簾兩側0.1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探測器、噴頭附近不得設置影響其性能的障礙物。
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消防中介服務組織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當存入消防檔案。
第二十六條 商場、市場配置的滅火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便於取用的固定地點,滅火器材類型應當與經營物品的火災類別相適應。嚴禁擅自移動、損毀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消防安全標志。營業廳內消防安全設施應當實行標識化管理。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疏散通道、防火卷簾下方、室內消火栓操作場地、安全出口前方應當根據其消防安全功能進行劃線標識,標明寬度、面積、方向等。
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在每層設置緊急疏散圖。緊急疏散圖應當設置於人員集中的出入口附近,並表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消火栓、滅火器材、報警按鈕。
第二十八條 營業廳櫃台、攤位、室內廣告、懸掛物、模特、物品等不得影響安全疏散,不得遮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得影響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局部裝修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與營業區隔離,並採取防火措施,保證消防安全。局部裝修不得擅自停用營業區消防設施。營業期間,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在專業商場、市場銷售,實行樣品式經營,樣品儲存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地下室、半地下室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場、市場經營摩絲、空氣清新劑、殺蟲劑、一次性打火機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質的日化小商品時,應當專櫃、專位經營,嚴格控制商品儲量,最多儲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
商場、市場應當具體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最多儲量。
第三十一條 室外市場應當確保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室外變配電站、可燃材料堆場的安全距離不小於50米,並合理設置消火栓,消防用水量應當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市場構築物應當採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場、市場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當經過商場、市場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批准,並明確現場監護人,清除作業區附近的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營業廳營業期間嚴禁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第三十三條 營業廳和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並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禁火標志。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拉設臨時線路,嚴禁違反規定在營業廳、倉庫內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照明燈具,嚴禁超負荷用電。營業廳、倉庫內嚴禁非值班人員留宿。
第三十五條 包裝物料、廢棄物應當明確專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點,並及時進行清理。嚴禁佔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臨時堆放。
第三十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嚴格落實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做好值班記錄,不得脫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實行24小時值班,並做好值班記錄。消防控制室在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通知報警點附近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置。
第三十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巡查內容包括:
(一)有無違反規定吸煙、使用明火行為;
(二)營業廳、倉庫內有無擅自拉設臨時線路,有無使用電爐、電飯煲、電加熱器等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燈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被遮擋、損壞,排煙外窗是否封閉、遮擋;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標識要求設置、擺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商場、市場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巡查,消除遺留火種,清離留宿人員,切斷營業、照明等無關電源,落下防火卷簾。
巡查人員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糾正。不能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三十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制定夜間值班人員夜間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夜間值班人員應當至少每四小時檢查一次。夜查內容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完好情況;
(三)營業廳、倉庫內有無人員留宿;
(四)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局部裝修所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到位;
(五)有無引發火災的異常現象。
夜查人員發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處置。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商場、市場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隱患整改過程中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局部裝修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員工和經營者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倉庫、廚房、食品加工區、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商場、市場防火及配套倉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自動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況;
(十一)室內外廣告的設置情況;
(十二)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情況,櫃台、攤位、物品是否按照消防安全標識設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商場、市場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確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消除之前,應當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應當停業或者將危險部位局部停業。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商場、市場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子屏、電視屏、宣傳欄等設施宣傳消防常識,宣傳報警、逃生自救、撲救初期火災常識,告知本單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情況,提醒顧客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加強對員工、場內經營者消防知識和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崗位火災預防和報警、引導疏散、逃生自救以及正確選用、使用消火栓、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的技能等。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商場、市場應當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滅火預案應當包括使用鄰近建築物消防水源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 商場、市場員工、場內經營者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向當地消防指揮中心報警,並積極撲救初期火災,引導顧客疏散,打開建築排煙窗。
第四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櫃台、攤位布置圖和商場、市場建築電氣線路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等商場、市場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對商場、市場經營活動日常管理之中,與經營活動進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及時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對確實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提交當地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六條 商務部門應當將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規劃商場、市場位置、規模,依法檢查、督促商場、市場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協調、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場、市場建築物、構築物、戶外廣告是否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拆除佔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或者影響滅火救援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廣告牌;按照規劃及時建設市政供水設施,確保消防用水。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管理中應當加強對場內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位置經營、無證經營行為的檢查監督,對佔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理;對其他明顯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對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已經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停產停業整改的商場、市場,協助督促整改或者停業。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商場、市場遵守消防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內吸煙、使用明火或者在營業期間進行明火作業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鎖閉、遮擋安全出口,遮擋消防設施、標志,佔用防火間距、樓梯間、前室或者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道,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立即改正後,再次發現鎖閉、佔用、堵塞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500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商場、市場違反規定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在建築物之間設置頂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商場、市場消防值班人員脫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200元以下罰款。
商場、市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在商場、市場營業廳、倉庫內留宿的,對留宿人員、夜查巡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商場、市場沒有按照本規定劃線標識或者設置消防設施標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進行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社會危害,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所指商場、市場包括營業場所以及與之配套的倉儲、辦公、餐飲等輔助部分。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⑶ 請問消防設備、五金機電銷售及維護服務中五金機電都包含那些東西呀~~~
手動工俱\照明燈俱\電動設備\電線電纜\橋架\配電箱櫃...
⑷ 消防報警設備屬於五金機電的經營范圍嗎
消防報警設備因為涉及安全,故銷售自治是單獨的,和煙花爆竹一樣類似的營業執照 ,不屬於五金範圍,從很早的五金裡面分出來獨立的
⑸ 五金機電銷售含滅火器銷售么
不含,消防器材必須是專門企業特許資格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