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手设备交易的时候要缴纳哪些税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Ⅱ 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设备如何取得发票,怎么抵扣
出售二手设备,一般适用于简易计税方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如果出售方不使用优惠税率,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Ⅲ 二手设备销售开增值税发票税率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回率答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
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专用发票
Ⅳ 购买二手设备应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税务总局抄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购买二手设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存在抵扣问题。
Ⅳ 公司卖出二手设备怎么交税怎么开票
09年的设备你抵扣了的话 。需缴税30*1.17*0.17=4.36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
Ⅵ 转让使用过设备的税率2%发票怎么开
转让使用过设备的税率2%发票,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去税务局代开;也可以让税务局维护上该项发票开票权限,然后自行开具。
扩展阅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013年12月,某小规模纳税人将一台已使用过的设备进行了销售,取得价款20600元。该小规模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20600÷(1+3%)×2%=400(元)。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一)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08年1月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于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2010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设备一台销售,取得价款117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末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将一台2009年10月购进的应征消费税汽车转让,取得价款104000元。该纳税人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04000÷(1+4%)×4%÷2=2000(元)。
(四)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的情况。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应计征增值税,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同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发生视同销售的情形还要区分固定资产购进时间、进项抵扣情况作具体判断,选择相应的税务处理办法。
例:某生产企业将2011年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一套无偿调拨给关联企业,该设备无法确定销售额,账面净值为100万元。该纳税人发生了无偿赠送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于没有市场销售价格,应以账面价值作为销售额,同时该设备为已抵扣进项税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100万×17%=17(万元)。
(五)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由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如果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明显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此类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设备一台,该纳税人于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011年1月购入的设备转让,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1月销售2013年购进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收入10400元,则该纳税人该笔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400÷1.04×0.04×50%=200(元)。
(七)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次销售涉税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次销售,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涉税处理。如果该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前的,由于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纳税人仍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如果取得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首次进入流通领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流通则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售后回租业务固定资产涉税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的行为不需要作增值税税务处理。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固定资产涉税处理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2012年12月“营改增”试点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将2台运输汽车转让,其中A汽车为试点前购进,销售价款为10400元,B汽车为试点后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销售价款为117000元,A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0400÷(1+4%)×4%÷2=200(元),B汽车应纳增值税为117000÷(1+17%)×17%=17000(元)。
Ⅶ 销售旧设备,如何计算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专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属》(财税[2009]9号)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19300÷(1+3%)×2%=374.7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Ⅷ 买入二手设备的增值税问题销售二手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1、专门销售二手设备的公司,按4%计算增值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按2%征收
2、销售自专己使用过的二手设属备,如果当初购入时没有抵扣增值税的,则按4%计算增值税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计算,按2%征收;如果购入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则按增值税率17%计算征收。
3、自14年始,不再区分4%和3%,如果不符合购入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的,一律按3%计算,按2%征收
4、做为买入方来说,看对方情况提供的发票,如果对方开出的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对方购入时已经抵扣,现在销售可按正常销售17%计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否则其他情况下开不出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全额计入采购成本。
Ⅸ 卖旧设备要交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卖2009年钱买的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以后买的设备按照17%交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得设备按照 销售额/(1+3%)*2%交纳增值税。
望采纳O(∩_∩)O~
Ⅹ 旧设备出售增值税发票税率是多少
旧设备出售税率按照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阐述: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一、出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1、将卖出的固定资产转出
2、出售取得的收入
3、如果出售时涉及税金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