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医疗器械仪器设备检修保养记录本怎么写
做个表格,内容:故障现象,检修过程,更换或修复什么元器件(板)。结果,费用。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保养周期,发现隐患是否。保养过程。仪器使用壮态。科室负责人签字。最后偏号存档。
㈡ 药品养护措施怎么填写
1、易串味药品, 2、进口药品、 3、冷藏药品、 4、抽查不合格的相邻批号品种、 4、说明内书的贮存条件为:防容热、防潮、防爆、防蛀等条件品种。 5、贵重品 6、中药材、中药饮片,其大部份含糖、蛋白质等成份,容易受外
㈢ GSP认证验收养护室的要求是什么里面的设备如何操作
一、 验收养护室的管理规定1. 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已,爱护验收养护室内的一切设施与物品。验收养护室应保持安静、整洁。2. 实验器具用后要及时清洗,多余的试剂,不得倒回原瓶,以免污染。试剂或器具用后应归还原处。3. 各种仪器由养护员保管,负责仪器的维护和保养。4. 使用各种精密仪器前必须阅读、学习仪器的使用说明书或标准操作规程,经培训后才能使用。使用完毕后做好仪器清洁、保养,清点附件后归还原处,最后填写使用登记。5. 检验时应在记录上填写原始记录,不能暂记在其它纸片或笔记上转抄。6. 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验收养护室。二、 验收养护室的操作规定1. 验收养护室的安全操作1.1、 检验前必须熟悉设备的操作原理和注意事项,检查设备仪器的安装是否完好。1.2、 检验精神要集中,不得与他人闲谈,禁止操作中离开工作岗位。1.3、 取用腐蚀性、剌激性物质,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使用工具。2. 验收养护室设备仪器的管理按有关要求执行。3. 验收养护室的卫生3.1、 验收养护室要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入,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3.2、 进入验收养护室前,应换鞋,保持验收养护室的洁净。3.3、 验收养护室要进行温湿度控制,温度<30℃,相对湿度45-75%,以保护仪器。3.4、 验收养护室应保持窗明壁净,地面光滑、平整、清洁,无积水、无杂物,有防尘防虫通风设施。3.5、 验收养护室的工作人员严格按《卫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3.6、 个人生活用品不得带入验收养护室。4. 检验记录的管理4.1、 检验记录的管理严格按《记录与凭证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4.2、 仪器操作完毕后应有记录。5. 化学试剂的使用5.1、 检查所用试剂包装是否完好,试剂外观是否符合要求,试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5.2、 检查所用操作器具是否清洁。5.3、 使用前首先辨明试剂名称、浓度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内。5.4、 使用时注意保护瓶签,避免试剂洒在瓶签上。5.5、 使用过程注意安全。5.6、 使用完后,归还原处,防止因紊乱而造成不应有的差错。
㈣ 药品养护小结怎么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七条企业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八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第十九条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三条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四条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配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对所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六条分装中药饮片应有符合规定的专门场所,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第四节进货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把质量放在选择药品和供货单位条件的首位,制定能够确保购进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程序。
第二十八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审核由业务部门会同质量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除审核有关资料外,必要时应实地考察。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第三十条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一条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三十三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四条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第五节验收与检验
第三十五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二)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三)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四)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五)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六)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三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药品检验部门承担本企业药品质量的检验任务,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第三十八条药品检验部门抽样检验批数应达到总进货批数的规定比例。
第三十九条药品质量验收和检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药品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收集、分发和保管。
(二)抽样的原则和程序、验收和检验的操作规程。
(三)发现有问题药品的处理方法。
(四)仪器设备、计量工具的定期校准和检定,仪器的使用、保养和登记等。
(五)原始记录和药品质量档案的建立、收集、归档和保管。
(六)中药标本的收集和保管。
第四十条企业应对质量不合格药品进行控制性管理,其管理重点为:
(一)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不合格药品的标识、存放。
(三)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的记录。
(五)不合格药品处理情况的汇总和分析。
第六节储存与养护
第四十一条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二)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三)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四)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
(五)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六)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七)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第四十二条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二)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三)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五)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七)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八)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九)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第七节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三条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第四十五条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六条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时,须经经营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第四十九条搬运、装卸药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
第八节销售与售后服务
第五十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第五十一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第五十三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五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从其他商业企业直调的药品,本企业应保证药品质量,并及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五十五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十六条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五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记录。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三条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十四条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第六十五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三节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第六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二)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四)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五)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六)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七)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八)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六十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应与零售企业相同。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七十条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一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七十二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七十三条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七十四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五条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第五节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六条在零售店堂内陈列药品的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储存:
(一)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二)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六)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七)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七十八条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包括:
(一)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质量并记录。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二)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第七十九条库存药品应实行色标管理。
第六节销售与服务
第八十条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第八十一条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第八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八十三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企业还应设置意见簿和公布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首营企业: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药品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药品,从供货方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药品的需求方。
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时,营业人员根据医生处方调剂、配合药品的过程。
第八十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㈤ 叙述药品的养护程序,要怎么写
1、目的:建立药品养护程序,规范养护工作,避免造成损失,实现科学养护,确保在库药品质量稳定。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在库和陈列的药品的质量养护工作。
4、职责:仓储部门的养护人员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养护品种的分类:
5.1.1 重点养护品种至少包括:
易变质的药品;
储存时间长的药品;
近效期的药品;
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产品批号的药品;
首营品种。
5.1.2 一般养护品种包括重点养护品种之外的其他在库和陈列的品种
5.2 药品养护的方法:
5.2.1 药品养护人员根据在库药品的注册情况,制定养护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循环质量检查;
5.2.2 每三个月为一个循环周期,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在库的药品均应进行质量检查;
5.2.3 在质量养护检查中,应根据在库药品的外观质量变化情况和验收养护室的设备条件,抽样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质量的检查。
5.3 养护检查的内容:
5.3.1 检查在库药品的外观质量是否发生变化或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5.3.2 检查在库重点养护品种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质量标准规定;
5.3.3 检查库房温湿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所有在库药品的储存是否符合其质量标准中贮藏项的规定;
5.3.4 检查库房是否满足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要求;
5.3.5 检查养护用设备、仪器及计量器具等是否运行良好。
5.4 药品养护记录:
5.4.1 养护检查工作应有记录,包括养护检查记录、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养护仪器的使用记录以及养护仪器的检查、维修、保养、计量检定记录。
5.4.2 养护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库房名称、药品货位、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药品入库时间、生产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与处理、检查人员等;
5.4.3 当需要抽取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应建立药品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其内容与药品验收时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相同;
5.4.4 凡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时,均应同时做好养护仪器的使用记录;
5.4.5 养护仪器在检查、维修、保养及计量检定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5.5 药品养护档案:
5.5.1 在库药品均应建立药品养护档案,主要应建立重点养护品种的档案;
5.5.2 药品养护档案的内容应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产品批号、供货单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人等。
5.6 养护检查中质量异常问题的处理:
5.6.1 在库养护检查中发现药品有质量异常时,应放置“暂停发货”的黄色标志牌于货位上,并填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查处理。
5.7 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分析、每季度汇总并向质量管理部门上报药品养护检查情况和重点养护品种的质量信息。
5.8 药品养护人员应每天对库房的货品的摆放,仓储的条件和防火、防潮、防鸟、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9 药品养护人员应每月填报效期药品催售表,报质量管理部门。
㈥ 怎么填写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一个单位的档案应该首先从分类开始,档案的整理就是不断地分类和编号。单位整理档案应该从当地的国家档案馆购买,而不应该从什么计量协会购买。所有单位的档案均需使用有各级各类的国家档案馆监制的档案用品,如档案盒、档案袋、档案目录(如:设备档案文件目录、设备档案案卷目录、科技档案分类目录、设备档案总目录等),没有听说过什么“档案簿”。
以下是设备档案分类、组卷的整理要点,分别叙述如下:
一、单位所有档案的分类
首先应该编写一个单位档案的分类标准。即你们单位的档案分为几个一级大类几个二级类别和三、四级类别。如一级类档案,可以分为文书类档案(指单位日常工作产生的文字性档案)、科技类档案、财会类档案、声像类档案等。科技类档案的二级类里,可以分为设备仪器类档案、科研课题档案、产品类档案、基建工程档案。设备仪器类档案的三级类里可以按设备使用性质分类。如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上网本)、办公设备(会议桌、办公桌、书柜、档案柜、办公座椅等)等等
一般来说,三级或四级类就可以组成卷了。
二、设备档案分类方法(可以选择适合你们单位的一种进行分类)
1. “使用性质——型号”分类法
2. “工序——型号”分类法
3. “车间——使用性质”分类法
4. “使用性质”分类法
5. 不分类直接组卷
三、组卷要求
(一)组卷的含义:组卷,就是把一组有联系的文件,以卷、册、袋、盒等形式组合在一起,使它能够表达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以便于保管、保密和利用。
(二)组卷具体要求
1. 一卷就是一组有密切联系的文件,而不是杂乱无章地随意堆积。
2. 每一卷都表达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不要一个概念(案卷标题)多个卷,卷与卷之间应当从题名到内容都是全异的关系。
3. 卷厚适度。一般不超过40mm。
4. 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
5. 价值(保管期限)大体相同。设备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长期或定期。要根据设备仪器的使用寿命来定。
四、设备档案组卷方法
(1)大型设备按结构组卷:即按设备的组件、部件、零件等不同可分拆的组成部分组卷。
(2)普通设备仪器按单台组卷:即1台1卷。
(3)小型设备仪器可酌情合并组卷:即2—3台组1卷。
五、卷内文件排列
(一)概念
卷内文件排列,就是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必然联系,系统的、有规则的进行排放,固定每份文件在卷内的恰当位置。
(二)设备文件排列方法
设备仪器档案的组卷:按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维修、随机图样或图纸、说明书等。随机图样如果是大张的图纸,可以单独组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可参考文书档案排列:
1. 整体上按时间(工作程序进度)。
2. 正文在前、底稿在后。
3. 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4.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5. 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
6. 装订成本、印刷成册的材料一般不用拆散重新排列。
六、设备档案标题拟写方法
型号+设备仪器名称+文件名称
例:XX型B超仪订货合同、合格证、说明书、开箱单
型号 名称 文件名称
七、卷内文件目录填写
序号 文件编号 责任者 文件材料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 SB-1 XX科 XX型B超仪订货合同 20140506 1
(SB是设备的首字母)(这里不能画出线段,所以只写出文字)
1. 序号:即顺序号。序号的给定是以一份文件或一张图纸为单位。
(1)其中打印件与底稿,主件与附件,原件与复印件均为一份文件,给一个顺序号。
(2)请示与批复视为2份文件,各编各的号(若批复不另行文,只在原请示件上批示意见的,仍做为一份文件,编一个号,但需要在题名填写时体现出批示)。
2. 文件编号
(1)文件编号:如,请示、批复,文件编号填写发文号。
(2)图纸编号:填图号,例“建施-1”,“结施01”“水施03” ,。
(3)许可证:填证号。
3. 责任者:
(1)以落款盖章或签名为准,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
(2)有两个以上责任者时,尽量都填上,太多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3)竣工图的责任者填写竣工图章上的施工单位。
(4)责任者可填写规范通用的简称。
4. 文件材料题名:即文件标题或图纸的全称。
5. 日期:文件或图纸的形成日期。格式为20020612(8位数)。
6. 页号:填每份文件的首尾号。
说明:(1)图纸有图样目录时,仍要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原图纸目录要作为卷内一份文件编页号登入目录;若该套图纸需要组成几卷,图纸目录放在第一卷内。
(2)卷内文件目录排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八、填写卷内备考表
(一)说明
包括以下内容:
1、标明卷内文件的件数与页数;
2、说明卷内文件残缺破损情况(无者不写);
3、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及日期,日期为立卷的完成时间。
(二)互见号
填写反映同一内容而载体不同另行保管的档案的档号,该档号后应注明载体形式并用括号括起。
九、填写案卷封面
1.档号:后面讲。
2.档案馆号:不填。
3.案卷题名:填写已拟写好的案卷题名。
4.立卷单位:哪个单位组卷就填哪个单位
5.起止日期:填写卷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只填年、月。
6.保管期限:①填写划定的永久、长期、短期;②卷内档案材料有两种以上保管期限时,应从长划定。
7.密级:根据已划定的密级填、没有则不填,特殊情况请示有关领导再填。
十、案卷装订
(一)拆掉金属物。
(二)科技档案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
1. 装订方法:
(1)用棉线三孔一线(8字装订法)
(2)图纸折叠。
①按A4图纸大小折叠成手风琴式;
②内的图纸左侧要留出装订边30mm;
②折叠图纸时注意正面朝内,图签外露,以保护图纸免受磨损并便于查看利用。
(3)图纸装订要加垫纸板并包脊背。
2. 装订(不装订):
(1)卷内文字材料,要以份(件)为单位,用线装订。
(2)卷内图纸要折叠成手风琴式A4大小的统一幅面,不留装订边。
(3)卷内的每一件文字材料和每一张图纸,均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档号章,式样为:
档 号 序 号
SB3-1 1-001
(这里不能画出线段,所以只写出文字)
3、对破损、小于A4规格的文字材料要修复与托裱,装订线外有字迹的要加边。
十一、编制检案工具
科技档案常用的是《科技档案分类目录》、《总目录》。
(一)《科技档案分类目录》式样如下:
序号 档号 案卷标题 立卷单位 日期 期限 张(页)数 备注
XX SB3-1 计算机类档案 设备处 20140506 短期 150
(这里不能画出线段,所以只写出文字)
(二)《档案总目录》
1. 打破大类中二级类目及以下类目(即小类)的类别界限,以归档时间的先后作为登记入册的前后顺序。
2. 以打破年度的大流水号为登记的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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