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直接捐赠的,计税依据如何计算呢
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进行确认,其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1、《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3]154号)(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1对外销售价格 2无市价的 按成本加成等方法计算价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某科目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
② 为什么捐赠要算增值税
捐赠除法律可以扣除的项目外,都必须视同销售,按商品的平均售内价缴纳增值税;这样就避免容某些企业,通过捐赠的名义,把商品销售给别人而逃避缴纳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开展公益性捐赠。对于一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税收上既允许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又允许捐赠货物免缴增值税。对于这些特定的公益性捐赠,选择免缴增值税并不划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③ 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无常捐赠产品的增值税啊
一般纳税人计算无常捐赠产品的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版征管法规定,捐赠除法律可权以扣除的项目外,都必须视同销售,按商品的平均售价缴纳增值税。
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所得税清算时,该业务一方面要按捐赠的有关规定调整计入支出,同时要按视同销售调增利润。
④ 自产货物用于捐赠,计算增值税的时候,销售额怎么确定
用于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1对外销售价格 2无市价的 按成本版加成等方法计算价格)
应交税权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某科目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格)
⑤ 会计题目,在线等求学霸帮助! 企业接受捐赠新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45000元,增值税率
借:固定资产_设备45000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650 固定资产_设备装卸费800 贷:银行存款800 营业外收入_接受捐赠利得52650
⑥ 企业甲把自己的一项旧固定资产捐赠给乙企业,甲交增值税吗
企业甲把自己的一项旧固定资产捐赠给乙企业,甲企业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需要版甲缴纳增值税。
视同权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⑦ 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获得机器设备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会计处理分录:
一、接受捐赠
借:固定资产万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7万
贷:营业外收入 117万
二、支付运费(运输发票可抵扣7%)
借:固定资产 1.86万(运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0.14万(运输发票可抵扣7%)
贷:银行存款 2万(运回时支付2万运费)
三、自产货物对外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50.2万
贷:库存商品 40万(只是增值税税务处理时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会计账务上不能做销售处理)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10.2万(视同销售,即按销售价计算销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对收入总额有明确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从上面分录可看出,最终按税法规定可确认的收入总额为117万元。
另: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而收入总额的计算是为了计算企业所得税的。
视同销售的规定在增值税暂行条例里对此类业务的增值税计算做的规定
所以这种情况不应该计入收入总额。
⑧ 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没说增值税,还计算不
你好,
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可以要求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就要计算增值税,如果你没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你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计算增值税,直接按价税合计计入固定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