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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设备如何交税

发布时间:2021-03-05 04:12:27

㈠ 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

报废是不征增值税的哈。
如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才要交增值税,不管售价是否超过原值,属09年后购入的按17%征,09年前的按4%减半征收。

㈡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用交税吗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依照4%的征收版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权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㈢ 报废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

这个要看是什么时候购入的 应以09年为界 09年以后购入的 按照0.17
09年前购入时 4%减半

㈣ 固定资产报废税务上的处理是怎样的

固定资产报废税务上不同情况缴纳增值税:

(1)如果同时具备三个限定条件的内“使用过容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那么暂免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不符合旧货概念的固定资产,即废旧物资,那么要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如果是不符合三个条件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关于旧货的概念的,那么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㈤ 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时的收入需要交纳哪些税费谢谢

增值税
免交税的细则请看: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考虑到投入产出等效益问题,对现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更新,国家税收政策就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方面作了优惠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销售行为,按照财税[2002]029号规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也有例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从两方面把握,一种是同时具备免税条件的免税固定资产,一种是不具备免税条件应税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税并减半征收。对纳税人销售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将固定资产拆解后再作销售的(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与上述固定资产相同,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㈥ 销售废旧物资与旧机器设备如何缴税,会计分录怎样做

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先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缴纳相关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收取销售固定资产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将固定资产清理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若是销售非固定资产物资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按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征收计算。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㈦ 固定资产报废在税法上如何申报

1、固定资产到年限正常报废属于企业财产的正常损失,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在损失发生的当年可自行申报扣除;
2、固定资产因发生永久或者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才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申报扣除;
3、报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提减值准备,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固定资产原价,贷“固定资产”科目;
4、清理发生的费用及应交税金,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收回出售固定资产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贷“固定资产清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借“其他应收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长期待摊费用,贷“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期间,记入损益,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借都是“固定资产清理”;
6、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区别处理:属于筹建期,借“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损失,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处理的损失,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都是“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㈧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要交增值税吗

出售报废固定资产要交增值税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营业外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应当视其是否提供了增值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并非是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营业外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盘盈,就是指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时候,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实物多于账面。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又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1)属于处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增值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增值税,税率为5%。如果处置设备等属于货物范畴的,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收又区分不同情况。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征收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中,企业即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不存在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债务重组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政府补助是直接针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补贴,则应当并入应税劳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有规定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贵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增值税,税率均为5%;如果对外交换时涉及到货物或者动产的换出则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7、捐赠收入。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所以,对于接受捐赠的人并未向捐赠方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情节,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违约金(罚金)收入。企业违约金收入属于非经营性偶然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征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对象是接受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一方,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但对虽然收取了违约金,但并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与增值税一样,纳税人收取违约金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该前提,相应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征收增值税的基础。

9、罚没收入。罚没收入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烟草部门执法而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来说,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罚款则不需要交纳流转税,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罚款还应该交纳流转税(增值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㈨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怎么交税税点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版纳税人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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