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作价设备退运
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退运货物来报关出口;
办理退运前,先找企业所在地出入境版检验检疫局,办理商检手权续,商检查货后出具品质不良证书,凭该品质证书和原始进口报关单、相关单据等,向原进口海关申报退运出口,备注“退运换货”;
但还有一个条件,必须在6个月内将5台同型号的好的设备进口进来,进口的方式是无代价抵偿,这样外汇核销、海关记录都可以平掉了,没有其他的问题;
一定要主要,时间6个月内,同型号、同数量、质量合格的好设备;
② 不作价设备退运 此不作价设备是09年进口的,当时备手册。现按客户要求退还给客户。请问出口怎么办理
首先备好单证,如装箱单、invoice、贸易合同、提单、退运协议、退运申请表及其海关所需资料,申请成功了还要进行报关,报检等手续,然后退运到香港,然后从香港再运到目的国,这样可以节约很多费用
③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以是旧设备吗
来料加工手册进口现在很难批;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只要你是一般纳内税人资格,进口旧模具容,注塑模具是零关税的,只要交增值税,增值税又可以抵扣;五金模具,关税8%,增值税也是一样的可以抵扣的;
如果是进注塑模具就没有必要那么折腾了;先做旧机电备案,看能不能批到免中检,然后就可以直接发到专业公司指定的码头清关了
④ 以前申请的不作价设备,因为设备已经转为内销了。现在急需核销,请问一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谢谢(求详细
申请的设备?即从国外给你们调配过来的?于是进入境内,在海关处申报为免费赠送一类的货物对吧?
建议你说得清楚一点。
⑤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否可以外借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版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权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第七条:上述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⑥ 什么叫做不作价设备
一、什么是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下称不作价设备)指与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不作价设备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范围。
二、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作价设备是外商免费提供,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要以加工费或差价偿还。
(二)企业应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如企业未设有独立专门的工厂或车间,则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企业每年加工产品必须70%以上用于出口。
三、企业如何办理不作价设备审批和进口手续?
首先,企业持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等企业基本资料向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企业凭外经贸部门审核的有关资料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审核后予以备案并核发不作价设备手册。
第三,企业凭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不作价设备进口报关手续。
四、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海关的监管期限是指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海关解除监管之日止,监管期限为5年。
五、海关对于临时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何监管?
企业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内)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管理。
六、企业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中应承担哪些义务?
(一)企业应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明确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作价设备。
(二)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企业不得将不作价设备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三)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经营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书面报告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
(四)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以及不作价设备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企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门和主管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七、企业如何办理解除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手续?
(一)海关监管期限未满或已满的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的,海关凭企业申请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海关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在企业补税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三)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申请放弃的不作价设备,海关直接为企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对于海关监管期限已满并留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不作价设备,企业免予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并免缴税款,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已满且不在原企业使用的,企业免缴税款,但应持相关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证书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八、企业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是否按照旧机电产品进行管理?
对于提前解除监管和监管年限已满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视同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但企业在不作价设备进口时已办理过旧机电产品进口手续的不作价设备则除外。
⑦ 用不作价设备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内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公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
⑧ 以不作价设备出资,如何申请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减免税审批手续时须提供以下单证材料:
(一)地市级商务部门关于同意来料加工厂转型为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批准文件及经其确认的不作价设备清单(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核);
(三)有关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及原进口报关单(原件);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和来料加工厂按现行规定分别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和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企业办理上述形式报关手续之后,由来料加工厂凭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申请办理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手续。原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海关凭上述不作价设备结转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手续。
来料加工厂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新成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⑨ 不作价设备手册怎么办理
关于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有关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二、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公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三、经营单位进口的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中列明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四、来料加工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连同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或补充协议一并报批,按深经通[1998]40号《关于我市来料加工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执行。
五、内资企业进料加工所需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由经营单位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市经济发展局依据文件的规定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行审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不作价设备,须附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并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
七、进料加工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律凭市经济发展局的批复文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八、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中)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权部门批准,由主管海关核准,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间,进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每年一月向市经济发展局书面报告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擅自将不作价设备在境内销售、串换、边境证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⑩ 不作价设备过了海关监管期(5年)后,应该怎么处理可不可以返回进口国家
监管年限已满来的不作价设备应退自运出境,确有本企业生产加工需要等特殊原因不退出境外的,企业需提出申请,由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批件为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因此,如生产加工不再需要,你厂已解除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应退出境外,不能在国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