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购买税控机发票及需要的手续
流程为:
1、先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发票,再向税控服务公司购买税控设备,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的规定,可以在增值税申报时全额抵减。
2、税控设备安装好后,再携带税盘(金税盘或税控盘)到主管税务机关初始发行,发行后到柜台领用发票。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对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1)税控设备供应商怎么选扩展阅读:
税控发票升级: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纳税人现有税控开票系统的整合与完善。原税控系统有两套,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货运税控系统。
升级版将这两个系统功能进行了互通,纳税人使用一套税控系统即可开具以上四种发票。升级版实现了纳税人网上办税税务数字证书认证和发票数据加密验签,防止纳税人开具发票数据被篡改。
升级版还支持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开具发票全票面信息、抄报税、网上发票验旧、网上系统升级等,减少了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
实时上传发票信息还能有效防范虚开发票、篡改发票汉字信息等问题。省国税局副局长史育红表示,升级版的推行,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压力,并为后续营改增过程中纳税人的划转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纳税申报、风险防范及数据分析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Ⅱ 如何正确的选择供应商
如何选择供应商有以下几点:
1、资格预审,审核该供应商资质是否齐全,是否有效。例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纳税人资格证明、某种功能的资质证书等等。
2、查查供应商是否存在信用问题,是否存在被政府列入黑名单,是否存在严重的恶劣前科,这些都可以在“信用中国”官网查询。
3、当前两步没有问题后,这个供应商就可以引入公司或组织机构的供应商资源库了。
4、通过招投标或比价的形式采购所需物资设备,通过价格、付款、供货周期等多个维度(具体要以公司或组织机构的规定为准)去选定供应商。
5、以上为一个干采购10年的老同志所码,一个字一个字码的。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追问,也可以私信,知无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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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选择供应商
1 供应商选择的影响因素
供应商隶属于供应链这一个开放的系统,因而供应商的选择也会受到各种经济、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1.1 质量因素
质量是供应链的生存之本,产品的使用价值是以产品质量为基础的,它决定了最终消费品的质量,影响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因此,质量是选择供应商的一个重要因素。
1.2 价格因素
价格低,意味着企业可以降低其生产经营的成本,对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增加利润,有着明显的作用,是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但是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还需要考虑产品质量、交货时间以及运输费用等诸多因素。
1.3 交货准时性因素
能否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产品准时运至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和供应活动的连续性。也会影响各级供应链的库存水平,继而影响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打断生产商的生产计划和销售商的销售计划。
1.4 品种柔性因素
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多样化,以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达到占有市场和获取利润的目的。而产品的多样化是以供应商的品种柔性为基础的,它决定了消费品的种类。
1.5 其他影响因素
包括设计能力、特殊工艺能力、整体服务水平、项目管理能力等因素。
根据1997年对“CIMS-供应链管理”课题的研究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主要标准是质量,约占98.5%的企业考虑了质量因素,其次是价格。
质量价格交货准时性品种柔性其他因素 2 选择供应商的一个原则供应商开发的基本准则是“Q.C.D.S”原则,也就是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在这四者中,质量因素是最重要的,首先要确认供应商是否建立有一套稳定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然后确认供应商是否具有生产所需特定产品的设备和工艺能力。其次是成本与价格,要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对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成本分析,并通过双赢的价格谈判实现成本节约。在交付方面,要确定供应商是否拥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人力资源是否充足,有没有扩大产能的潜力。最后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是供应商的售前、售后服务的纪录。
Ⅳ 由于营改增,现在公司要更换税控设备,该如何选择是税控服务器好呢还是税控盘好
大型企业,需要多个开票机的,建议使用税控服务器,公司规模一般,不是很大的,建议使用税控盘。
Ⅳ 如何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版额有关政策的权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Ⅵ 关于电子发票以及税控设备的疑问
这个税控设备供应商,违规收费、强制收费,可以去税务所举报,百分百成功;
现在各个服务商,都推托管模式:即税控设备交由服务商保管,网页端/移动端开票;这个模式不仅仅局限于百旺或航信,也有第三方公司在搞这种模式,比如一些代理记账公司;但是这个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的。如果选择托管,当然是需要费用的。
电子发票有免费的公共服务平台,但是不怎么好用,税务也规定了一些项目是不准收费的,如电子发票的开具、存储、推送(邮件)、签章,但是有其他项目还是可以收费的,比如日常维护、短信推送、批量开票等;
给你们注销电子发票,指的是注销他这个平台,并不是把你的票种给注销了,票种是由税局核定发行的,服务商无权注销。只是注销了他们提供的电票平台,你不能用他们的平台而已。
现在新户应该发行的都是UKEY,是免费的,如果你用的是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是有费用的,分别为:税控盘/金税盘:200元/盘,维护费:280元/年/盘,这些费用是可以全额抵税的,有税务文件支持的。
修改一下吧,新增点东西吧,建议不要举报,可以和服务商的人沟通一下,全额给你退钱,举报的话伤害太大,他们也只是打工人,这一举报,严重的话能让他们公司倒闭!我记得业内有个服务商,因为捆绑收费,被纳税人举报,税局处罚半年不准卖盘,直接导致半年没有新户,倒闭了,以后你多多少少还能用到他们,好好商量一下,实在欺人太甚再举报。
Ⅶ 税控设备什么好用
1、购入防伪税控设备应计入固定资产,
2、注意:有进项税产生,可以用做日后销项税的抵扣。(只有防伪税控设备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才能抵扣,购入其他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2、借:固定资产-防伪税控设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Ⅷ 怎么申请办理税控机
目前全部企业均被要求进行机打发票的运用。
机打发票就要去税务申请税控机。
申请税控机的流程主要是这样的:
首先向专管员提出申请,由专管员核实后通知您到特别指定的位置办理购买税控机的手续。
这时候你就需要把自己的电脑抱过去进行验机了。
验机结束后,税务会再次通知你进行税控机购买。
同时还有税控机信息卡。
购买后税务会对你进行一次培训。
培训完成以后,你就可以开票了。
关于税控机
计税收款机是一种具有法律严肃性和不可破坏性的带有计税功能的收款机,不仅是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得力助手,也是税务人员常驻店内采集销售数据的执法代表。它内部装有自动记录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计税存储器,记录着每日的营业数据和应纳税额,是向纳税机关纳税的凭据。它采用特殊"铅封"手段固定在机器内部,除税务和专职注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能打开。
Ⅸ 采购税控设备如何抵减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本文拟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进行探讨,以供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参考。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对于抵免的增值税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税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符合条件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两项费用的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