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租赁国外设备进口贸易报关缴税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以租赁方式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也就是说,旧机电按租赁方式进口需要在国外做中检才能进来的;
B. 公司从国外进口机器设备除了在国内要交增值税外,在国内还要交其他税吗在国外还要交税吗
进口的时候要交增值税 和关税的 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话 还涉及消费税
C. 海外工程、设备供货如何纳税
对于在国家提供劳务和行为不用在国内纳营业税及附加。不过你们的业主是在国办的。要在国内纳所得税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出口机器设备在国外调试收取费用如何纳税
出口机器设备在国外调试收取费用如何纳税这个出口设备,在国外调试之后的费用由出口公司来进行纳税,一般的税收比例为30%
E. 租赁境外设备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承租方涉税分析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第三十七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9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贵公司进口租赁设备,需要按租金缴纳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关税税率依据设备税则号确定。该租赁设备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接受海关监管。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贵公司与德国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应按“财产租赁合同”依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二、出租方涉税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因此,德国公司出租设备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据此,德国公司出租设备给贵公司并在境内使用,由于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德国公司属于在境内提供出租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相应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德国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代理人的,贵公司需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租金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因支付租金的贵公司在境内,德国公司取得的租赁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德国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1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德国公司以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德国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如前所述,德国公司应就租赁合同贴花,但贵公司无扣缴印花税的义务。
三、承租方缴纳和代扣代缴增值税抵扣事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及第十条规定,贵公司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如该租赁生产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否则,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该公司租赁生产设备,除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外,该公司代扣代缴德国公司的增值税,可凭税收缴款凭证,租赁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发票或对账单,予以抵扣,但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承租方从经营租赁生产设备,进口及支付租赁费的会计分录如下:
1.租赁合同贴花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向境外支付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3.进口环节缴纳关税,进口增值税
借:制造费用——租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确认租赁费
借:制造费用——租赁费
贷:应付账款——外方5.代扣代缴外方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借:应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6.向外方支付租赁款
借:应付账款——外方
贷:银行存款
7.缴纳扣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符合规定条件,承租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制造费用——租赁费。
F. 购进境外的设备然后再转售时的税率是多少
如果在国内销售,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与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税率相同,应该是16%(之前是17%)。
G. 购进设备对外投资时增值税如何征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H. 小规模企业可以从国外购进设备吗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小规模企业可以从国外购进设备,账务处理按照一般购进设备的处理流程!
I. 出售给国外公司新购入的固定资产要交税吗交什么税
这样的情况和特殊啊,你们不是一个公司吗?也卖啊?还是你们只是合作企业,各算各的那种!
J. 购进进口设备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未安装使用.想转让需办哪些手续.交什么税费
因设备未使用,这属于出售货物,按相应的税率记入销项税。
参: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参:
现在对于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已经没有是否超过原值区别纳税的问题了。对于出售固定资产如何纳税,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有明确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