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是一名管理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员工的大意,导致产品报废,我该承担责任吗
首先,作为一名管理者,在你管理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任何问题,你都应当承担专管理之责。
其次属,根据员工出错过程反思一下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是否岗位管理和工作程序没有严格管理,制度如果没有问题是否有人监督审核。
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产品报废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工作流程各岗位不能按规定操作程序不打折扣执行,如果没人监督制度执行过程,如果每个人都不能相互监督产品生产环节问题,就是你管理者的责任。
❷ 因为员工的大意而造成了工伤,工厂有没有权力对其进行警告处罚
程序: 1. 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A. 如属伤势轻微者,可由该部门/单位主管代为处理,并送伤者前往医院就医,有关医药费单据/证明由经办人交于管理部办理报销事宜;同时需填报一份“工伤事故报告表”。
B. 如属伤势严重者,由该部门/单位主管应立即通知管理部,由管理部负责安排送伤者到医院或提供必要之协助;并由管理部到会计部暂支适量现金,用以支付员工的一切医药及治疗费用;在办理好伤者入院治疗事宜后,该部门/单位主管应到管理部填报“工伤事故报告表”,管理部填写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上级审核批准。
2. 所有公伤事故均须用“工伤事故报告表”记录,并报总经理批核方可报销医药费及批假给工伤者。
3. 因工伤事故需休养治疗的,经总经理批核后,公司负担其误工费。
4. 所有用以支付工伤员工的一切医药及疗伤费用,会由管理部统筹办理报销事宜,及到保险公司办索赔手续,一般工伤须于五天内报告保险公司,重伤或死亡则须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保险公司。 5. 如出现工伤死亡事故,应及时联络保险公司/劳动部门商讨善后措施,及尽快与死者亲属联系,处理过程要耐心,积极,并在劳动部门之协商/仲裁下,追保险公司赔付,公司亦从道义上协助善后工作。
6. 管理部于保险公司取回应收赔款后,到会计部办理有关核销手续,清还工人医疗费的暂支费;如保险公司之赔偿与医疗费出现差额时,须出示有关文件,并开出零用现金单,经总经理签批后,连同所得之赔偿,到会计部清还该暂支单。
7. 凡是工人工伤医疗费的暂支单,暂支人须在该暂支单上“暂支原因”中注明所需时间为一个月,如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所有保险索赔事宜,暂支人则要在一个月后向会计部再报出大约所需时间;如三个月(所需时间视每例事故之不同程度而定),经总经理加签后,暂支单归还会计部。
8. 管理部对每次之工伤事故均需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填写报名后交总经理批核存档;如工伤事故之发生是因为机器设备之维护或修理不当、或工场/部门未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或因工人自身操作不认真,疏忽所致的,会根据情节/原因做出不同的追究和处理(如通报批评,检讨,罚款,解雇)
因此如果却为员工原因造成工伤,工厂有有权力对其依规定进行警告处罚。
❸ 一时大意给公司造成数百万的损失,会不会被要求赔偿。
你所说的情况若属实,那位应该不会被要求赔偿。首先,员工在工作中没有过失内,开启空调是正常容的行为,且事先员工也不知道空调电柜会短路;其次,那位员工也没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那位员工在本次事故中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依法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回过头讲,空调电柜出现短路的原因应当由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若是公司电工日常检查不到位,电工就有责任;而若是那位员工在电工已有张贴告知不能开启空调柜的情况下那位员工仍去开启空调,那就有过失或者故意了,那位员工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了。
❹ 公司因员工工作疏忽大意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对其处罚赔偿公司一半的损失这合理吗
库管肯定有责任了,但是承担一半好像有点重了,你跟领导承认下错误,写份检讨什么的,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对你从轻处理的,这就是责任问题,其实也没什么大事,就是让你牢记教训。
❺ 员工外出工作应疏忽大意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应该怎么划分赔偿责任。
按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理,即可
❻ 请问员工疏忽大意受伤 老板如何赔偿 谁的责任
如果是工作事项,那么属于工伤,单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如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其中有几项可由社保基金赔偿。
❼ 员工工作马虎大意造成公司损失的,怎么处理
可以。给该员工一次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记过处分、罚款扥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可以直接开除该名员工。
公司和工厂工人和员工犯错误可以按照公司的董事会、工厂管理委员会规定处理。
❽ 对于员工的粗心,应如何应对、处理
员工的粗心这在企业管理中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但起影响很大,有可版能回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权,我们应该严加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倡细节管理;
其次,就是建立必要的惩罚措施,如果多次粗心经教育提醒还不改的话,应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最后,做好监督管理,无论是事前告知、事中跟踪、事后反馈都要加强管理,做到万无一失.
❾ 因为员工疏忽大意造成公司损失,员工要照价赔偿吗
可以要求照价抄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