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销售废旧物资是否缴税 如何账务处理
问:企业销售已报废无法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怎么做?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该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材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2、税务处理除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外,还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并将相关的处置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账务处理(1)销售旧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税率情形】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情形】或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2)销售材料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
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什么纳税
固定资产主要有两不类,一类是不动产如房屋等建筑物,另一类是机器设备、工具、用肯等回动产答。固定资产的纳税因类别不同而异:如果是处置不动产,则要按销售额缴纳营业税以及附加,如果属于动产则要交增值税以及附加(使用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没有超过原值的,不征,如果超过原价的按4%的征收率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并减半征收)。
至于处置固定资产的损益,都要并入企业利润,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㈢ 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用交税吗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律依照4%的征收版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权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㈣ 固定资产报废,变卖要交税吗帐务如何处理
变卖已报废的固定资来产源应该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如果是不动产涉及营业税;其相关的账务处理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交相关税金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结转损益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㈤ 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购买时抵扣了进项税的,按17%计算确认销项税额,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的,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可以享受按2%优惠税率缴纳增值税。
㈥ 销售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会计要如何处理需要上税吗
销售已经报废的复固定资产,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处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清理完毕后应将其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
需要缴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㈦ 处置固定资产(设备)都会涉及什么税种
一、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应分三类情况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1、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企业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所得税
1、如果为销售行为或提足折旧的报废,则处置净损益可以直接记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为提前报废,应根据税法规定就行处理。
内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外资: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取消上述审批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㈧ 购进其他单位处置的旧设备,税率2%,再卖出,如何缴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二、单位按下列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开具普通发票。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旧设备)/(1+4%)*4%/2(一般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旧设备)/(1+3%)*3%/2(小规模纳税人)
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购进未抵扣已使用旧设备50000元,开具了普通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80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3.0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61.54
贷:营业外收入 961.54
上交增值税为:1923.08-961.54=961.54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第二条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8)处置已报废设备怎么缴税扩展阅读: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㈨ 企业销售已报废无法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务处理和账务处理怎么做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该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否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材料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税务处理
除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相关的附加外,还需要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并将相关的处置损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账务处理
(1)销售旧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税率情形】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征收情形】
或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收益
(2)销售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㈩ 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怎么交税税点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版纳税人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