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概念以及法律上的解析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概念:
1、建筑物分为房屋和独立于房屋以外的建筑物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等。
2、附属设施指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一条,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设备的附属设施包含哪些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㈡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是指什么
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建筑设备指安装在建筑物内为人们居住、生活、工作提供便利、舒适、安全等条件的设备。
㈢ 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哪些
房屋、建复筑及附属设施:电梯、空调制、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等。
根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