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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特种设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23 11:35:01

A. 特种设备包括哪些设备,压力容器的概念是怎么定义的

下面是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名录及代号:
1000 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110 电站锅炉 1120 工业锅炉 1130 生活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B100 锅炉部件 B210 封头 B110 锅筒 B120 集箱 B130 锅炉过热器 B140 锅炉再热器 B150 锅炉省煤器 B160 锅炉膜式水冷壁 C100 锅炉材料 C110 锅炉用钢板 C120 锅炉用钢管 C130 特种设备用焊接材料 2000 压力容器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20 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中压容器 2140 第三类低压容器 2150 第二类中压容器 2160 第二类低压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30 液化石油气钢瓶 2340 溶解乙炔气瓶 2350 车用气瓶 2360 低温绝热气瓶 2370 缠绕气瓶 2380 非重复充装气瓶 23T0 特种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2430 再压舱 2440 高海拔试验舱 2450 潜水钟 B200 压力容器部件 B210 封头 C200 压力容器材料 C210 压力容器用钢板 C230 气瓶用钢板 C240 气瓶用钢管 8000 压力管道 8100 长输(油气)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焊接钢管 7130 有色金属管 7140 铸铁管 71F0 非金属材料管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无缝管件 7220 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40 铸造管件 7250 汇管 7260 过滤器 72F0 非金属材料管件 7300 阀门 7310 安全阀 7320 调压阀 7330 调节阀 7340 闸阀 7350 球阀 7360 蝶阀 7370 截止阀 7380 止回阀 7390 疏水阀 73A0 隔膜阀 73F0 非金属材料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法兰 7410 钢制法兰 74F0 非金属材料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T0 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 75F0 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7520 金属波纹管 7600 压力管道支承件 7610 支架 7620 吊架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720 紧固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20 阻火器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C800 压力管道材料 C810 压力管道用钢板 3000 电梯 3100 乘客电梯 3110 曳引式客梯 3120 强制式客梯 3130 无机房客梯 3140 消防电梯 3150 观光电梯 3160 防爆客梯 3170 病床电梯 3200 载货电梯 3210 曳引式货梯 3220 强制式货梯 3230 无机房货梯 3240 汽车电梯 3250 防爆货梯 3300 液压电梯 3310 液压客梯 3320 防爆液压客梯 3330 液压货梯 3340 防爆液压货梯 3400 杂物电梯 3500 自动扶梯 3600 自动人行道 B300 电梯部件 B310 绳头组合 B320 电梯导轨 B330 电梯耐火层门 B340 电梯玻璃门 B350 电梯玻璃轿壁 B360 电梯液压泵站 B370 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B380 自动扶梯梯级 B390 自动人行道踏板 B3A0 梯级踏板链 B3B0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 B3CO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滚轮 B3DO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 B3EO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控制屏 4000 起重机械 4100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20 电站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60 架桥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80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1A0 防爆梁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万能杠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330 塔式皮带布料机 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 4420 履带起重机 4430 全路面起重机 444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50 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 4460 集装箱跨运车 447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480 汽车起重机 4490 随车起重机 4600 铁路起重机 4610 蒸汽铁路起重机 4620 内燃铁路起重机 4630 电力铁路起重机 4700 门座起重机 4710 港口门座起重机 4720 船厂门座起重机 473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 4740 电站门座起重机 4750 港口台架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770 液压折臂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10 曲线施工升降机 482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 483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 4840 电站提滑模装置 4850 升船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880 升降作业平台 4890 高空作业车 4900 缆索起重机 4910 固定式缆索起重机 4920 摇摆式缆索起重机 4930 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4940 辐射式缆索起重机 4A00 桅杆起重机 4A10 固定式桅杆起重机 4A20 移动式桅杆起重机 4B00 旋臂式起重机 4B10 柱式旋臂式起重机 4B20 壁式旋臂式起重机 4B30 平衡悬臂式起重机 4C00 轻小型起重设备 4C10 输变电施工用抱杆 4C20 电站牵张设备 4CB0 钢丝绳电动葫芦 4CC0 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 4CD0 环链电动葫芦 4CE0 气动葫芦 4CF0 防爆气动葫芦 4CG0 带式电动葫芦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4D10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20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30 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40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50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60 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70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80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4D9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9100 客运架空索道 9110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9120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9200 客运缆车 9210 往复式客运缆车 9220 循环式客运缆车 9300 客运拖牵索道 9310 低位客运拖牵索道 9320 高位客运拖牵索道 B900 客运索道部件 B100 客运索道驱动迂回装置 B200 客运索道抱索器 B210 客运索道运载工具 B220 客运索道托压索轮组 6000 大型游乐设施 6100 观览车类 6110 观览车系列 6120 飞毯系列 6130 太空船系列 6140 摩天环车 6150 海盗船系列 6160 组合式观览车系列 6200 滑行车类 6210 单车滑行车系列 6220 多车滑行车系列 6230 滑道系列 6240 激流勇进 6250 弯月飞车系列 6260 组合式滑行车系列 6300 架空游览车类 6310 电力单轨列车系列 6320 电力双轨列车系列 6330 组合式架空游览车系统 6340 脚踏车系列 6400 陀螺类 6410 陀螺系列 6420 组合式陀螺系列 6500 飞行塔类 6510 旋转飞椅系列 6520 青蛙跳系列 6530 探空飞梭系列 6540 观览塔系列 6550 组合式飞行塔系列 6600 转马类 6610 转马系列 6620 荷花杯系列 6630 滚摆舱系列 6640 爱情快车系列 6650 组合式转马系列 6700 自控飞机类 6710 自控飞机系列 6720 章鱼系列 6730 组合式自控飞机系列 6800 赛车类 6810 场地赛车系列 6820 越野赛车系列 6830 组合式赛车系列 6900 小火车类 6910 内燃机驱动小火车 6920 电力驱动小火车 6A00 碰碰车类 6A10 碰碰车系列 6B00 电池车类 6B10 电池车系列 6D00 水上游乐设施 6D10 峡谷漂流系列 6D20 水滑梯系列 6D30 造浪机系列 6D40 碰碰船系列 6D50 水上自行车系列 6D60 组合式水上游乐设施 6E00 无动力游乐设施 6E10 高空蹦极系列 6E20 弹射蹦极系列 6E30 小蹦极系列 6E40 滑索系列 6E50 空中飞人系列 6E60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6E70 组合式无动力游乐设施 B600 游乐设施部件 B610 蹦极绳 F000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F110 水位表 F120 水位控制报警装置 F130 压力控制报警装置 F140 温度控制报警装置 F150 燃烧连锁保护装置 F210 液位计 F220 爆破片 F230 紧急切断阀 F240 过流保护装置 F250 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F260 气瓶瓶阀 F270 气瓶减压阀 F280 液位限制阀 F2A0 氧舱测氧仪 F710 超压限制装置 F720 测压调压装置 F730 检漏装置 F740 阴极保护装置 F310 限速器 F320 安全钳 F330 缓冲器 F340 电梯门锁装置 F350 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F360 含有电子元件的电梯安全电路 F370 电梯限速切断阀 F380 电梯控制柜 F390 曳引机 F410 起重机械起重量限制器 F420 起重机械起重力矩限制器 F430 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制器 F440 起重机械防坠安全器 F450 起重机械制动器 F610 游乐设施安全压杆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国质检特〔2010〕22号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120 搬运车 5130 牵引车 5140 推顶车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0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120 搬运车 5130 牵引车 5140 推顶车 5200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5210 内燃观光车 5220 蓄电池观光车

压力容器的概念:见新容规第1.3条。

B. 如何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问题一:浅谈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缓氏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近些年来,随着各地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数量日渐增多,由于特种设备危险性大,因此容易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而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履行安全责任的主体,更加应该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面临的重要问题,现将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探讨。
一、特种设备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在特种设备监督及管理工作上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也带动了大部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管理上逐步规范,但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1、企业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2、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大多单位没有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没有认识到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积极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导致特种设备未登记、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临界报废以及存在严重隐患的的特种设备依然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现象大量存在。3、企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4、企业、职工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5、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二、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对策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局。如何有效防止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的使用环是必须关注的问题。首先,应认真学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提高特种设备管理能力和水平。其次,落实好责任主体。特种设备使源哪缓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再次,要做到思想高度重视、创新管理模式,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开展
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要从思想上对特种设备安全高度重视,肩负起特种设备管理职能。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首先,要制定特种设备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等。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与检查,对所有特种设备都应明确责任人,建立运行日志、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应编写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经常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其次,应当定期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雹模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再次,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分类、作业人员数据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问题二:如何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按要求严格管理,就一定能实现既定安全管理目标,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必须各尽其责,三管齐下,方可做到事半功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关乎民生,关乎稳定,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各负其责,警钟长鸣,不得有半点马虎和侥幸。尤其是使用单位,必须管理到位,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建立安全管理目标,并分解细化,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保证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分析
2.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安全意识淡薄
许多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特种设备概念模糊,不完全清楚哪些设备为特种设备,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单纯的认为只要是经过国家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就是完全安全的,这些都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很大的隐患。
2.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完善、缺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设备安全状况的原始记录,包含了设备的出厂文件、日常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及事故处理情况,是企业相关部门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的第一手资料。没有详尽的档案信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就失去了科学依据,仅凭经验,无从下手。由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未被企业认识到,导致企业未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能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的应急预案。且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要针对应急预案开展事故演练,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所有这些,企业都无从谈起,如此,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职工就会不知所措,徒然增加人员和财产损失。
2.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存在漏洞
无论哪个方面,人总是基础和核心的因素,抓特种设备管理也是如此。只有做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监控环节,才可以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最可靠的积极保障。目前在特种设备管理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无证上岗的现象难以从根本上加以杜绝,之所以会存在这个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最主要的是企业认识不到位,过多强调降低生产管理成本,造成有意或无意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方面投入的减少及不到位。
2.4工作人员对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的认识存在偏差
特种作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可现实是,目前我国特种设备工作人员有许多未持证上岗,极大的制约着特种设备的发展,更威胁着使用者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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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重视度不够
企业在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未意识到日常维护保养的重要性,抱着“啥时坏,啥时修”的思想。忽略了表面上运转正常的设备,缺乏科学的维护体制,另一方面,企业为减少成本投入,刻意减少维护保养次数,即使维护保养,也是敷衍了事,没有预防意识。由于这些思想在作怪,才使特种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做得不到位。这种现象影响了特种设备的工作性能,降低了设备的运行周期,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
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

问题三: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怎样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你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与义务的规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一、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找准职责定位,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虽然是非营利性组织,以保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但是更应当承担起加强对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在发挥好 “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同时,积极配合 *** 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引导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行规行约,承担起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提升整个行业的自律和诚信,带动整个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问题四:如何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浅谈 1、建立健全制度是前提
制度是一种约束力很强的法制规定,是和法规、规定、规范、标准、决定等有着同等的效力,在安全上显得更为重要,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一项强制措施。
安全与生产活动密不可分。只要存在生产活动,就存在安全隐患,换言之,安全是寓于生产活动之中的。在生产活动中涉及安全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材料的各项性能、错误的作业方法、现场作业的环境条件等。然而,在这些诸多因素中,人作为生产活动的主体,对生产活动过程起着关键的主导作用。所以,对生产活动过程中人的作业行为进行细致的规范和管理,必然是一项最为有效的措施,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及规程,在生产中让制度规范现场的实际作业行为。
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首要前提,正所谓: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
2、加强管理,提高员工工作责任心
提高责任心,大家并不陌生,但责任心对员工的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责任心强的员工观察问题细微,并善于思考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中,避免事故发生。责任心不够强的员工,观察问题粗心,并不善于思考所观察到的问题,任其发展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可以看出员工责任心强与弱的重要性。技术水平再高的员工,如果你责任心不强,你就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又如何谈起及时解决问题呢?如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巡检工作,对于责任心强的员工,他一定能够按照巡检牌的内容依次检查,因为这些巡检内容是我们的前辈工作经验地总结,是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效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否则就叫“挂牌”工作,事故就在等待你,所以工作中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培养是十分必要的,是不可缺少的。
3、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员工技术水平
现在很多单位新大专院校毕业生都是在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培训工作是一项枯燥无味反复性的工作,随着社会的飞越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因此,强化员工的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更能给新毕业学生一个更好的发展舞台。一个技术水平较低的员工,既使你责任心很强,但发现问题后,你也不能及时准确地去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延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最终给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看出培训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尽快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是紧迫的。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采用内培,也可采用外培,还可采用师徒之间传、帮、代等,让新大学院校毕业生在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现在主动学习的人少了,被动学习的人多了,培训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领导,你的工作抓得细、抓得实,他就学得多,掌握得牢,因此,培训工作决不能走过场,一定要强化培训,坚持不懈。
4、普及教育是基础
既然人的因素在实际生产中始终起主导作用,那我们应该相信,通过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管理,让安全始终穿插在生产现场,始终强调安全对正常生产和人的重要性,真正做到安全一票否决,坚决杜绝一切可能形成安全隐患的发生。
有资料显示,在有人为责任的事故中,有88%的是责任人心存侥幸,安全措施未做到位而造成的。的确,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实践中正是一些人有了“及格就行”的思想,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轻则设备受损,重则人身伤亡,如果每个安全责任人能够树立“只有满分”的思想,100%严格按安全规程办事;检查到位,不漏过一个细节;措施到位,不漏过一个疑点,许许多多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5、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血铸成,不能用血来验证。在工作中,我们一定要加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避免习惯性违章。在我们身边发生习惯性违章,就说明我们的管理者对日常工作监管力度不够,头脑中存在着麻痹思想,平时工作安全重要,工作忙时安全......>>

问题五:浅谈怎样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质量 特种设备检验事关人身安全,
加强质量管理可以从各个方面入手:
提高安全质量意识、通过案例、教育培训,让检验人员提高责任感、检验能力;
完善检验规范、检验设备和仪器;
适时对检验工作和检验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问题六:如何有效防范特种设备三大风险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安保互动风险防范基金、应急和事故处理预案等,以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打造企业现代化特种设备管理体系。
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推进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中,需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拥有50台以上在用特种设备或者拥有重点监控设备的使用单位,还需配备一名责任工程师。对在用特种设备加强监管,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要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率、重大隐患整改督查率均达到100%。
同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建立特种设备安保互动风险防范金,对特种设备安全投保第三责任保险。要加强职工培训,让其明白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痕迹化、行为规范化”,杜绝违法使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三违”现象。要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问题七: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20分 你好,给一个供参考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含:岗位责任制)
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XXX同志(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 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制,但必须包括有关法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 *** 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

问题八:怎样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执法水平 哇,这个问题问的既专业,难度又大
近几年,由于安全监察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特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普遍不高,甚至有个别人通过调岗等方式离开监察岗位,个人认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权责的严重不对等
说到提高执法水平,本人有如下建议:
1、适当增加监察人员的补贴,这个是财政部的要求奥,有文件的,每月220,钱不多,但是能暖暖基层监察人员的心。
2、加大培训力度,说句实话,有的培训,监察员也去了,但是效果不好,因为授课的老师水平也不咋地,也讲不出什么花来,建议就是请法规的编写起草人来讲,这个更正确,水平更高。
3、案件审理委员会真正的行使起职责来---案审委其实非常非常的重要,但是在某些单位,就是个摆设,案审委真正的行使职责,最起码监察员能学到很多的东西。
4、由于责任追究的巨大压力,建议领导层面上,经常给从事监察工作的同事适当的检检压。比如经常谈谈心啊等等的
5、增强自学的积极主动性。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啊,业务科出点题,三天两头考一下,不过关的即使不做惩罚,恐怕他自己 *** 倒着数,自己也不得劲

问题九:如何落实特种设备主体责确保安全 一、树立责任意识,明确目标管理以及承担什么主体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企业法人负总责”的原则,积极推行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做好分解落实,从上到下建立起严密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以企业法人代表为重点进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宣传培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操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督促企业按照目标管理要求,周密部署内部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做到安全培训有计划、有内容、有考核、有记录,真正使安全教育培训成为企业抓安全、保安全的有效手段。
二、提高预防能力,加强基础管理以及如何履行主体责任
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推进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包括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设备管理等基础管理方面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投入,添置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预防能力,杜绝先天性隐患,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的作业环境;督促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月综合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进行整改,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治以及督促企业保持主体责任观念
市监部门应逐步由以往全方位监管工作方式转变为重点监察工作方式,健全“三管齐下”特种设备监察网络,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始终落实到位。
一是争取 *** 支持,形成“ *** 推动”格局。定期将特种设备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规划通过深入调研形成报告,向区 *** 请示汇报,争取 *** 支持,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使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由部门行为上升为 *** 行为。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打造“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全面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服务,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及各类专项整治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是企业引起重视,引导“企业主动”作为。组织宣贯企业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宣贯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识,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企业对市监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整治中排查及检验机构发现的安全隐患全部登记建档,认真制定整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按期整改到位。

问题十:如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wapwenku./...[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_220,[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tj=wenkuala_1_0_10_l3

C.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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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师资、监考人员以及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等必备条件和能力,经发证部门批准,方可承担考试工作。发证部门应当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九条 发证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在办公处所公布本办法、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其中,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公布。有条件的应当在有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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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应当制订和认真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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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方便申请人办理考核发证事项,发证部门可以将受理和发放证书的地点设在考试报名地点,并在报名考试时委托考试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查,考试合格后发证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受理手续和审核、发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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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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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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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考试机构的设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注销和复审等事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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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

D. 特种设备的资质等级怎么分每个资质能干什么样的活,如电梯锅炉,急急急,悬赏,坐等

设备种类: 电梯
设备类型: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
各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技术参数不限
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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