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二)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用户提供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九条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前,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第十条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告知书;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㈡ ●●●什么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 国务院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宗旨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促进经济发展。
2.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3. 安全监察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4.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七个环节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六个属性包括强制性、排他性、公正性、公开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五项原则包括安全至上的原则、企业负责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统一监管的原则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制包括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政府督促协调和社会广泛监督。
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三大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政府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
10.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1.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行政行为是政府机关的行为,行政行为是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12.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过错行为。
13. 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个条件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人要具有明确的法定义务,行为人要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并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违法行为由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
14. 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应负的责任包括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不重视、不布置、不督促、不检查、不落实、不支持、不协调、不解决、监管不力和查处不力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的特点包括是一种依申请行为,是一种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经依法审查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为,是一种要式性行为。
16. 政府行政管理的三要素包括管理者(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者的活动(制定规范和采取行政措施)和对管理者及活动进行监督的政府责任制度。
17. 行政许可的功能包括控制危险、培植资源和证明和提供各种信息和机遇。
18.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普通许可、特殊许可、认可认定、考核发证、登记注册。
19.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和监督原则。
20.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包括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及设计文件的鉴定、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特种设备各种状况良好,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